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完善与创新
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公司在国家经济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是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因此,完善国有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公司往更高层次发展的关键。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完善国有公司治理结构。
一、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在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上,必须存在高效、科学和合理的机制。
这其中最基本的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决策机制。
要让决策机制能够更加公开、透明和便于掌握。
在这个基础上,还需要强化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确保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责任和义务,提升国有公司的运营,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另外,对于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而言,建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
这个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的监督机制能够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有效地发现问题。
在这个委员会里必须设置独立的监督员和审计师,以确保公司的利益得到最大化保障。
此外,对于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问题,都应该在公司内部进行解决,不应外泄。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公司在竞争中处于更为优势的地位,为产业和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优化公司文化要完善国有公司的治理结构,不能单凭硬件上的优化,而是要在公司组织文化上做出长远规划。
国有公司必须树立职业精神,强化职工的责任意识,提高职工的工作效率和绩效。
同时,为了提高企业的文化品位,也要在企业文化方面进行创新和优化。
比如,要注重培养企业核心技术和核心产品的专业人才,并且必须让员工获得更为广泛的技能和技术。
企业还要树立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强化企业的文化认同感和集体荣誉感。
在企业文化建设中,还要注意加强公开、透明和民主管理。
不仅要赋予员工更多的民主权利,更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高企业内部的合作和平衡能力。
这样才能让企业在同行业的竞争中一步一步取得领先的地位,完成企业的发展任务。
三、优化信息管理在信息的管理上,国有公司必须根据市场需求、行业特点和公司自身特点,制定针对性的信息管理政策和措施。
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在现代商业环境中,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是确保公司稳定发展和实现长期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结构和程序,以确保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合理和透明,同时保护股东权益和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机制。
一个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讨论。
首先,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确保公司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透明度是指公司决策和运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在一个透明的公司中,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可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战略目标以及决策过程。
问责制是指公司管理层对其决策和行为负有责任,并接受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
透明度和问责制可以帮助消除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增强公司的信誉和声誉,从而提高公司的长期竞争力。
其次,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保护股东权益。
股东是公司的权益所有者,他们投入资本以换取股份,并期望从公司获得回报。
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例如,设立独立的董事会,以监督管理层的行为,确保他们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此外,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还应设立合适的监管机构和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再次,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吸引投资者和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对于投资者而言,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增加对公司的信任和信心。
不仅如此,许多投资者会根据公司的治理结构来评估投资组合的风险和回报。
因此,有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司更容易吸引合适的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
此外,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在一个合理的公司结构中,决策权和执行权分开,有效避免了高管滥用权力和决策失误的风险,提高了公司的经营效率和业绩。
最后,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一个负责任的公司将积极履行其社会和环境责任,关注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并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促使公司建立健全的社会板块,确保社会责任的实施。
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与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中各个层级的权力分配、职责定义以及决策机制等方面的组织安排。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保证公司有效运转、内部管理规范、风险管控有序、企业形象良好等优点。
当前,我国许多企业在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与完善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为此,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发展。
一、完善内部监管机制内部监管机制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关键环节,也是防范经营风险的关键。
首先,在公司组织结构上,应该合理分工,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监管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内审等,使得各部门、各职能相对独立、制约互补,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系统。
其次,在内部监管机制中,应明确部门、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流程,以确保各部门、各职能尽责、责任到位,并严格执行制度、流程。
另外,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与控制体系,及时发现、防范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企业的稳健运转。
二、加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首先,在信息披露中,公司应该加强对信息质量的监管与保障,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状况、风险提示等内容,让投资者真正了解公司的情况。
其次,在信息披露机制方面,公司应该引入第三方机构、专业人士进行审核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同时,公司应该探索多样化的信息披露形式,如网站、微信等新型渠道,以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三、加强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增强企业的经营活力。
首先,在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上,公司应该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经营特点等,制定科学合理的激励政策,如股票期权、股份奖励等,以吸引、留住优秀人才。
其次,在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行为纪律的监督和管理,防范风险和滥用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社会责任企业是社会的一份子,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高自身的品牌形象与社会形象。
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各层级之间的权力分配和决策机制,是保障公司正常运作和实现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增强投资者信心、规范公司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必要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措施以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益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必要性1. 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决策效率,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在完善的治理结构下,公司能够更加有效地利用内外部资源,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2. 增强投资者信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增强其信心。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公司能够提高信息透明度,减少不对称信息,使投资者能够更准确地评估公司的价值和风险,进而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和参与度。
3. 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规范公司的运作,防止内部腐败和违法行为。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司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保障公司的长期发展。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措施1. 建立有效的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具有决策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建立由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董事会,并制定明确的董事职责和权力范围。
同时,要注重董事会成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监督效果。
2. 加强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保障公司正常运作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评估、内部审计、合规管理等方面的措施,以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3. 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能够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披露、内幕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公司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公正披露。
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公司成为了市场经济的主体。
然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存在弊端,成为制约我国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应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内部组织的法定机构,也是公司内部治理的制度安排,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其中,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由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工作;经理层则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只有将这三个机构组织好,才能形成完善的内部治理体系。
其次,要提高股东治理水平。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拥有公司所有的财产权和权益,对公司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因此,必须提高股东的治理水平,保护股东权益,增强监督能力。
此外,还应加强股东教育,提高股东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使其参与公司治理成为现实。
再次,建立独立性监管机制。
监管机构是规范公司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建立独立性监管机制,加强对公司内部治理和财务报告的监管,促进公司公开透明,保护投资者权益。
同时,还应加强对公司外部环境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最后,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司法保护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
应该完善公司法律责任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严惩违法公司和个人,维护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同时,还应加强对公司债务违约和股权纠纷等案件的审核和审判,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我们应该不断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在加强内部治理的基础上,加强外部监管,提高司法保护力度,构建健全的公司治理体系,为市场经济的持久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与改进

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与改进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与改进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
作为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良好的治理结构不仅能提高企业管理效率,还能吸引投资者,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本文将从企业治理结构的意义、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法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企业治理结构的意义企业治理结构是指企业内部关于权力运作、决策制定和监管等方面的制度框架,是企业内部权力关系的体现。
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可以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健康发展,促进企业内部的制度约束、公平竞争和信息透明。
此外,一个优秀的治理结构能够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规避法律风险和提高企业的市场声誉。
二、现状分析尽管企业治理结构的意义已经得到广泛认可,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的治理结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缺乏专业内部监督机制,导致信息不对称和决策失误;股东、管理层、董事会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决策难以统一;股份制改革后,股权分散,股东利益不均衡等。
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还影响了企业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
三、企业治理结构存在问题1.存在股权分散问题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由于资本市场的形成,越来越多的小股东进入市场,股权分散问题逐渐严峻化。
2.董事会治理结构不合理当前,仍然存在管理层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关系不明,董事会的规范程度存在很大的差异。
3.缺乏有效监督机制通过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可以对企业运营情况进行及时监督,提高决策效率和运营效率。
4.利益冲突股东、董事、经理等在企业决策过程中很难统一进退。
四、改进方法1.建立股权分散和治理结构相适应的企业人力、资金、资源管理制度,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企业经济运营要求。
2.完善董事会治理结构,建立相应的董事会职责分工,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强化对董事的考核和引导,增强董事会的规范性和监督性。
3.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机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度,提高公司管控能力。
4.增强内外部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以达到有效监督企业财务信息,加强企业的合规监管。
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和创新

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和创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治理越来越成为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架构能够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和透明度,加速企业发展。
因此,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和创新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1. 分权和限权在公司治理中,一种趋势是分权和限权。
在公司中,一些关键职位可能被掌握在少数几个人的手中,这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和管理不善。
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公司内部建立和维护完善的分权和限权机制。
这可以使各个部门或层级之间更加协调和互相制约。
2. 公开透明公司治理的另一个关键词是透明和公开。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开透明是其上市的基石之一。
公开透明能够向市场展示企业的真实状况,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发展和运营情况。
此外,公开透明还能让公司的管理层更加谨慎地做出决策,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3. 独立董事企业独立董事的设置是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的一种方式。
企业独立董事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具有独立性和客观性。
他们的职责是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促进企业的管理和发展。
独立董事不仅有利于保护股东利益,还能够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4. 长效机制在公司治理过程中,一些问题可能不会立即得到解决。
因此,建立一个长效机制可以使公司保持持续的监督和改进。
长效机制可以包括对企业治理结构不断进行评估,监测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等。
这可以帮助公司不断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1. 科技管理随着科技的发展,企业也可以在公司治理中运用科技管理。
利用科技手段可以加速信息流、减少纸质文件,并及时获取实时数据。
这不仅提高了公司管理效率,还为决策提供了更全面、更及时的依据。
2. 社会化管理企业在建立治理结构时,可以充分利用社会的力量来推进管理创新。
社会化管理可以让企业和社会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进行资源共享。
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公司中进一步推进,基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治理结构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促进公司运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升运行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最终体现为公司效益的增长。
但现阶段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还存在与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不相适应的问题。
我国的公司管理者要进一步从公司设立和存续的根本点出发,认清治理结构的本质属性,使其适应公司运作,更好地为经营管理服务。
本文将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模式、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和问题、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对策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涵义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一般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用于保障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有效分离,在股东、董事和经理层及其他利益关联人之间分配权力与职责,说明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用以实现公司目标和监控经营的制度和手段。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外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
外部治理结构是以竞争为主线的外在制度安排,内部治理结构是以产权为主线,公司治理是要解决两大利益冲突,即股东管理者之间的利益不一致冲突以及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价值在于通过合理分配公司的权力资源,建立利益制衡机制,确保企业的经济运行效率和可持续发展,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公司治理结构首先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即公司的出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监督者之间是一种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财产权利的直接体现。
其次,公司治理机构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相互制衡、相互协调。
再次,公司治理结构是以一种契约——委托代理的形式来实现的,股东大会作为纵向授权的起点,以委托人的身份将财产交董事会代理,并委托监事会进行监督;董事会作为第二层次的代理者,将公司财产委托给经理层代理。
第四,委托人对代理者的激励与制衡是公司治理结构中一个内容的两个方面,委托人除用报酬形式对代理者激励外,还通过一整套制衡关系对代理者行为进行制约,以尽量避免可能发生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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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完善与创新公司治理结构,或法人治理结构,不但是一个全球性话题,也是我国构筑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致力于研究解决的课题。
在证券监管领域,如何建立既符合国际标准又兼顾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也已引起监管当局和业内人士的关注。
能否建立起我国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关系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能否成功,上市公司能否持续发展,也关系到中国加入WTO 后国内公司参与国际竞争、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
“公司治理结构”的提出“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最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的美国提出。
当时美国学术界部分学者认为大型公众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存在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为董事会职权弱化,董事未能为股东的利益勤勉尽职,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集中在高层管理人员手中。
1971年,美国学者玛切(Myles L Mace)在一份著名的研究报告中揭示了董事职能减弱的客观事实。
比如,董事主要在诸如技术、金融、政府关系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而在确定公司目标、策略、董事会政策方面无所作为,甚至不对经营管理者提交其批准的方案提出有洞察力的问题;经营管理者操纵了公司,董事会只是为经营管理者的行为盖盖章,或受经营管理者之托去安抚外面的股东;董事会会议的议程由总裁确定并控制,在会议上内部董事为了自身的利益或出于礼貌免使总裁尴尬一般不提出质询。
为此,不少学者倡导改革董事会,将董事有能力行使的职能赋予董事会,且必须使董事不受经营管理者控制。
艾森伯格(Melvin AronEisenberg)提出应给予董事会监控的职能,即“挑选、监督和免除主要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应独立于它所监控的高层管理人员,并应保证有充分、客观的资讯以使董事会行使监控职能。
为了抑止大公司滥用权力,解决内部董事不能有效行使职权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被引入公司治理结构中。
1974年成立,由大型公司的200 名总裁级人物组成的“企业园桌”组织(Business Roundtable)积极认同独立董事机制,并建议外来董事的人数应足以对董事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据1989年对《财富》杂志前1000家公司董事会的统计,74%的董事是外部董事,83%的公司中外来董事占多数,这表明独立董事在美国已形成制度。
1992年5月,美国法学研究所(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颁布《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分析与提案》,该文件规定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与权限,监察委员会等董事委员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的公正交易义务,代表诉讼等内容。
该文件促进了退休基金、投资信托等机构投资者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影响到世界各国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和讨论。
在美国公司的发展史上,本来在二十世纪初就已经完成了从“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中心主义”的转移,在公司治理结构未提出之前,经典的公司理论仍然推崇贝利(Adolf A. Berle )和米恩斯(Garcliner C. means)的“经营者控制论”学说,即:股东作为所有人,通过投票表决把经营管理权甚至决策权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再任命经理人员去处理日常事务,即由董事会代表股东会经营管理公司。
但是,随着公司的经营管理逐渐被董事会任命的经理阶层所把持,董事的控制权反而被削弱,董事会越来越具有形式性。
根据亚当。
斯密(Adam Smith)的理论,凡是为别人而非为自己经营钱财者,不可能象合伙人照顾自己的钱财一样小心翼翼。
因此,经营者作为公司的实际代理人,由于他和委托人的利益是相分离的,所以其产生懈怠、疏忽、懒隋和盗窃的心态或行为无法避免,加之内部董事往往被经营者操纵或控制,造成了不是董事任命经理,而是经理挑选董事,因此,“董事中心主义”受到了侵害。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中没有监事会制度,这就使得无论是对内部董事,还是对经营管理人员都不存在一种既定的监督机制,故最有效的改革措施只能是对董事会的职能进行重新配置,建立起引进外部董事、赋予董事会监督权的公司治理结构。
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对公司治理结构存有异议,甚至予以否定。
倡导有效资本市场学说的费玛(Eugene Fama )和詹圣(Michael CJenson)就认为,公司管理存在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市场力量来解决,而不需要引进新的规则,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公司控制的市场,经营管理者人力资源市场足以为保护投资者而向经营管理者加以有效约束。
董事会的职权与独立董事的作用公司治理结构的提出既然是旨在加强董事会的职权,限制经营管理者的权力,那么在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如何分配权力,董事会究竟应拥有什么范围的权力,就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从现代各国公司法和公司制度的发展来看,适应“董事中心主义”的潮流,基本上强调股东会只能行使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而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权力范围之外的所有其他权力,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力,则由董事会行使。
董事会的权力一经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确认,它就是一种独立的、排他的权力,股东会无权予以剥夺、限制或变更。
美国1994年的《示范公司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Act)规定,所有的公司权力均须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也必须在董事会的指导下经营管理,但上述权力须受公司设立章程中明示限制的约束或股东协议的约束(第8.01条)。
该项概括性规定中所述的“所有的公司权力”是指除州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明订了属于股东会的权力以外的其他权力。
美国法学研究所起草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中,将公众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列举为:①挑选、评价、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薪酬;②监督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必要时可以授权其下属委员会履行其职权;③审查、批准公司的财务目标、公司重大计划和行动方案,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审计、会计准则和惯例,并在必要时予以修正;④审查、批准或拟定、确定公司计划、重大交易和行动;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建议和咨询,指导、审查各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⑥向股东汇报工作;⑦管理公司业务;⑧履行法律规定或指定的其他职能,对无须股东会批准的事项采取行动。
在英国公司法中,尽管没有从正面列举董事会的权力,但1985颁布的《示范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的业务应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可以行使所有公司权力,但必须遵守公司法、章程大纲、章程规则和股东会特别决议的规定,章程大纲、章程细则的修改以及股东会特别决议不得使董事会先前的行为无效。
”此外,为了确保董事会的权力,英美公司法或示范章程一般不列举经营管理者的职权,以免其职权法定化以后对抗董事会的权力;经营管理者应具有哪些权力,本质上应由董事会按“公司意思自治”原则决定,法律不便加以干预。
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措施是在传统的内部董事架构内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尽管独立董事制度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被广泛推行,但实际上,早在1940年的美国《投资公司法》中,就规定至少需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
1977年经SEC批准,纽约证交所要求每家上市的本国公司在限期内设立一个专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独立于管理层,独立进行判断。
美国律师协会出版的反映公司法执业律师观点的《公司董事指引》一书指出:“董事会不仅要独立判断,而且要让股东和公司其他人员知悉他们在独立判断,”为此,“公众公司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至少要独立于经营管理层。
”如何判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美国律师公会的界定是:只有董事不参与经营管理,与公司或经营管理者没有任何重要的业务或专业联系,才可以被认为是独立的,以下情形不符合“独立性”:①与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密切的家庭关系或类似关系;②与公司具有重大意义的业务或专业联系;③与公司存在持续的业务或专业联系,以致经常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涉,如公司与投资银行或公司律师之间的关系。
为了确保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能,论者主张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多数由独立董事组成,从而可以改变传统上由行政总裁挑选董事会候选人的情况;薪酬委员会由全部独立董事组成,以履行批准管理者的薪酬之职;审计委员会由全部独立董事组成,以履行选择、决定公司审计师之职,并独立与审计师商讨有关会计和内部控制事宜。
独立董事在实际运作中的正面效应表现为:由于独立董事不像内部董事那样直接受制于公司的行政总裁,在履行职能时较少瞻前顾后,患得患失;独立董事制度由于强化群体思维(groupthink),在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操纵该群体时,有助于群体作出最好的决定,而群体的决定一般总是优于个人或少数人的决定。
实证研究进一步表明:在解除不称职的行政总裁、将工作业绩表现与薪酬挂钩、减少薪酬、限制利润率偏低的收购、为收购谋取好价钱、防止高层管理人员收购公司等方面,独立董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独立董事的引入是不是真正改进了公司的管理,认识并不一致。
一种观点认为:董事越独立,他就越缺乏动力来努力工作,他越有动力努力工作,他就越不独立。
在其所得酬金与可能承担的潜在责任不成比例的情况下,他会尽量选择避免风险,如不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此外,独立不等于公正,不论其独立与否,董事们总是同舟共济、连带负责的。
董事的谨慎行事义务和忠诚义务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董事会的职能配置和权力行使,而董事会作为一个法人机关需要通过自然人董事来履行职责。
因此,董事和公司的关系以及董事应当依据什么标准来履行职责,就成为公司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英美法学家通常以“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理论来为董事义务寻找法理依据。
“信义”概念是衡平法院在裁决关于“信任”(Confidence)事务的案件中,为维护授信人的利益而发展起来的,最初在信托法中使用,后来扩展到其他法域。
董事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是指董事应当谨慎行事,忠实于公司的利益,不得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不得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同时,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维护股东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建立在信义理论基础之上的董事义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谨慎行事义务。
也称注意义务,其基本含义是: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合理地注意、审慎地判断、自主地决策,不得有疏忽、过失、懈怠。
如何确定谨慎行事的标准,有两种作法,一种是按“普通人”的标准衡量,一种是按“普通董事”的标准衡量。
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董事应以一个在相似环境下处于相同位置的普通的谨慎的人的行为为标准行事。
但英美法院的判例往往将标准界定为:董事必须具有一般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据此履行职责和采取行动,因此这就从“普通人”的标准提升到了“普通董事”的标准。
但董事的谨慎行事义务并不意味着他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承担责任。
如董事没有参加会议,或在会议上反对某项不当决议,或在做出决议前被高层管理人员的报告所欺骗,或另一分管执行董事出现了不当行为,则不能判定该董事存在疏忽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