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契约的价值——评李永军教授《合同法》
年电大《合同法》形成性考核作业答案

第2次任务1.学生可以根据对教材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内容所感兴趣的问题自选题目,同时可以为毕业论文奠定基础。
考核形式:撰写一篇不少于1500字左右的论文。
要求学生用WORD修改功能,保持原始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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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合同法立法、执法、司法及其研究都有重要意义。
如此,将什么原则确立为合同法基本原则本身即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看,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应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该三原则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关键词]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
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
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
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
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
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
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三、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一)合同自由是前提合同既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这种意思的表示就必须是自由的,不受非法干涉与强制的,才能体现主体的真实意思,才符合正义的要求。
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2007—2008学年度第二学期课题: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学院文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05法学一班学号3205010608XX 江岚指导教师丘志乔2008年 6 月29 日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内容摘要: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
它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同时也是商品经济和自由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贯穿了合同法的始终。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契约自由逐渐显现出它的缺陷,为了弥补这种缺陷,对契约自由原则须采取必要的限制。
本文通过分析契约自由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其受限制的必要性,探讨我们今后要如何对待契约自由原则及对它的限制。
关键词:契约自由限制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
在古典契约理论家看来,契约即公正,因为平等、自由的人在为自己的利益订立契约时,不可能同意为对其不利的契约条款所约束。
但随着法人制度的不断发展,自然人成了这种曾是自己创造物的真正奴隶,经济地位上严重失衡,使得定式合同大量出现,其中的不公平条款处处可见,并生存于社会的方方面面。
这样,“契约即公正”的公式在大部分场合就不能认为是正确的了。
故对违背公平的条款进行规制,也就成为契约法的当务之急。
一、契约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所谓契约自由原则(也称之为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X围内完全享有合同自由。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1、缔结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强迫或干预。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当事人既有选择同谁签订合同的自由,又有拒绝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合同的内容在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自由协商确定。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和变更合同,任何人不得干预。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合同法规定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兼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论解构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兼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论解构李永军;李伟平【摘要】《合同法》第121条严格恪守债的相对性,规定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仅在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债务人才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除不可抗力这一狭窄的免责事由外,债务人近似承担的是一种"不可思议的超级债务".过错责任、客观责任两大立法例下的履行障碍或者违约风险的分配结果极为相似且都为债务人的责任承担设置了合适的边界.基于现实的需要与理性的要求,解释上应认为第121条没有完全排除债权人向第三人求偿之可能,在第三人的原因是引起债务人违约的直接原因且第三人主观上存有故意、债务人主观上无过错时,应允许债务人根据具体情形选择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风险负担、合同解除四种方式来免除其责任承担.【期刊名称】《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00)005【总页数】8页(P24-31)【关键词】第三人原因;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1条;第三人侵害债权【作者】李永军;李伟平【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正文语种】中文债的相对性原则作为古典契约法体系构建的第一块基石和整个私法体系的基础①李永军:《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44页。
,一直以来被近现代立法所遵循。
一般认为其包括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相对性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合同法》第121条即被认为是责任相对性的一个集中体现,该条规定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仅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债务人才可向第三人追偿。
自《合同法》通过至今,对该条的理解就引来诸多争议,但未妨碍法院援引该条作出了大量的判决②周江洪:《〈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清华法学》2012年第5期。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第一篇: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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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8篇)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8篇)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8篇)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篇1合同法作为民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深入学习合同法,我深刻认识到合同具有约束力、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的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合同解决争议和维护合同权益的手段和途径。
在学习过程中,我对合同法的理解也越发深刻,提高了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法运用能力。
通过参与案例分析和讨论,我看到了合同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深感合同法实践的重要性。
因此,在合同法学习过程中取得的收获与感悟,使我对法律的学习和运用产生了更加坚定的决心。
首先,学习合同法让我更加正确认识合同的本质和妥善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合同在法律意义上是包括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协议,它规定了交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明确了合同的要素和成立要件,并规定了订立的方式和形式。
通过学习合同法的相关理论,使我进一步认识到合同签订过程中需遵循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等原则,同时还意识到要注重合同的明确和规范性,以避免合同争议的发生。
此外,学习了解到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如友好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使我得以了解并掌握了合同争议解决的理论和实践方法。
其次,合同法的学习让我意识到合同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也是合同法律关系有效运转的前提。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和终止过程中应遵循真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合同双方应当相互信任,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及时通知对方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事项。
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也要求合同当事人应注意处理好信息不对称、风险分担不均等问题。
只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现公平交易,企业与企业、个体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才能得到健康发展。
再次,学习合同法的过程使我了解到了合同法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合同法是一个高度现实的学科,它紧密联系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与他人的交往、与商家的交易,几乎无一不涉及合同法的问题。
民法典合同法读后感

民法典合同法读后感读完民法典里的合同法部分,就像是在法律的大超市里逛了一圈合同法的货架,那叫一个收获满满又感慨颇多。
以前总觉得合同这东西离自己挺远的,不就是那些做生意的大老板们才需要操心的事儿嘛。
可读完之后才发现,咱老百姓的生活简直是被合同这张大网给密密实实地罩着。
从你在街边小店买个烤红薯,和摊主之间达成的一个小小的口头协议,到你租房子时和房东签的那份租赁合同,再到那些大企业之间谈的动辄涉及几个亿的商业合同,合同法就像个无处不在的隐形管家,在背后默默规范着各种交易的秩序。
我发现合同法特别像一个特别讲究公平的裁判。
比如说,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它要求双方都得是真心实意的,不能有一方骗着另一方签合同。
这就好比两个人玩游戏,你不能偷偷改规则坑对方,大家都得在公平、公开、透明的规则下开始这个“交易游戏”。
要是有人耍赖,比如说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虚报情况来让对方签合同,那这合同就可能被判定无效或者可撤销。
这就像游戏里发现有人作弊,那这个违规的操作肯定不能算数一样。
还有合同里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简直是给合同上了一道保险锁。
你想啊,要是没有这一条,那签了合同的人还不都像脱缰的野马,想干嘛就干嘛。
就像你和朋友约好了一起去旅游,你机票都订好了,结果朋友突然说不去了,要是没有个说法,那你这损失可就大了。
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就规定好了,如果一方不按合同办事,就得承担相应的后果,给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这就像是给那些想随便毁约的人一个警告:“签了字就得负责,别想拍拍屁股就走人!”在看租赁合同那一块的时候,我特别有感触。
对于很多在外面打拼的年轻人来说,租房子是生活里的一件大事儿。
合同法里详细规定了房东和租客的权利和义务,这就像是给租客们吃了一颗定心丸。
比如说房东不能随便涨房租,房子要是有什么问题得负责维修,租客也得爱护房子,按时交房租。
这就像给租房子这个事儿定了一个明确的章程,大家按照这个章程来,就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合同法读后感

合同法读后感作为一部商法中的基础法律,合同法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和商业合作的方方面面。
阅读了合同法,我深刻地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以及一份合同所包含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它涉及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维护当事人利益的重要途径。
多年以来,我们已经逐渐发展起各种类型的合同,例如房屋租赁合同、商品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等。
每一份合同都有其特殊性和约束力,当然,一份良好的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阅读合同法,我认识到一个良好的合同不仅仅是写下相关事项,更重要的是将其合法化和合规化处理。
这意味着当事人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深入地规划和协商,以避免任何存在漏洞的部分或需要解释或修改的内容。
同时,合同法的规定也为各方提供了保护,即使一份合同存在漏洞或者疑点,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法院进行维权。
当然,阅读合同法也让我认识到在与他人达成合同协议时必须谨慎,不能轻易地相信对方言语。
尽管有条约勿欺的法律原则,但如何律师们普遍认为,在协商合同的过程中,尤其是涉及金钱方面时,一些不诚实的当事人不仅可能在合同中想方设法地绕过某些问题,甚至可能在违法合同下使用合同条款对另一方进行操作。
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与他人协商合同时有所准备和了解。
此外,合同法中还涉及到多种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案,例如法院诉讼、仲裁等等方式。
这意味着在合同签订后,如果存在任何争议或矛盾,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平台获得解决方案。
这些方案实质上为各方提供了保障。
如果没有这些方案,当事人将不得不承受损失或采取其他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手段去解决问题,这将对经济和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总之,阅读合同法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合同法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意义。
我们应该积极推进合同规范化,对每份合同进行正确的评估,确定双方的具体责任和约束,以避免引起任何纠纷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如果我们能认真学习和遵守合同法,那么我们将会拥有更加公正且健康的商业环境,这将推动社会发展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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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契约的价值——评李永军教授《合同法》
在古希腊哲学中,亚里士多德曾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和交换正义(mutative justice),一个具体的正义不是分配正义,就是交换正义。
交换正义只有在分配正义被违反时才开始起作用。
分配正义表现在城邦对荣誉、财富和其他有价值的东西分配之中。
而交换正义则是人们进行交易的行为准则。
不得损人利己是交换正义的基本原则交换正义关注的问题。
亚里士多德又将交换正义分为二类,一类是自愿的,有买卖、消费借贷、抵押、无息借贷、寄存、出租等,这类交易从开始就是自愿的。
另一类是非自愿的,这类交易自始至终缺乏相对人的同意,有的是在暗中进行的,如偷盗、通奸、放毒、撮合、诱骗、暗算、伪证等等;有的则是通过暴力进行的,如袭击、关押、杀害、抢劫、残伤、欺凌、侮辱等等。
交换正义在交易中产生,它按照算术比例的方式,对交易行为予以调整。
亚里士多德关于两类交换正义的划分。
是现代契约制度与侵权制度的最初理论形态。
现代契约制度是由交换正义中的自愿交易理论演变而来的,而现代侵权制度则由交换正义中的非自愿交易理论发展而来。
(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把债划分为契约和私犯两类,一些法学家认为盖尤斯的划分来源于亚里士多德。
)从古典契约理论走过现代契约理论,再到关系契约理论,甚至到晚近经常会充斥耳鼓的“契约死亡论”,这个在人类的私法制度中占有极重要地位的理论到底是如何生长繁荣起来的呢?它的现状如何?它的未来又将是怎样的呢?读了李永军教授这本《合同法》相信您对契约制度会有一个全面而深刻的理解。
作者在书中对契约自由原则、契约效力问题以及契约之未来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分析过程中,作者旁征博引,从历史上的名家经典到最新的理论观点,从罗马法到现代大陆法、英美法,进行了多方位、多层次的类比性论述。
作者认为,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契约自由中的平等观,如梅因所言,贯彻了自然法思想,但是,契约自由所体现的人文主义色彩却往往被人所忽视,特别是在我国。
契约自由的核心是:任何人只能被他所同意的义务所约束。
这就体现出契约法对人的终极关怀,体现了对人之尊严的尊重和保护,故梅因“从身份到契约”这一著名论断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越了契约法本身。
在契约的效力问题上,大多数人并不关心为什么契约一旦形成便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作者认为,这是契约法的核心问题。
作者的观点是:契约效力的根源在于物化意志的交换,
而这也是契约当事人自律的根本。
同时,法律对当事人合理期待利益的保护则是契约效力的他律因素。
这一切的基础都是交易,契约仅仅是这种交换的形式而已。
谈到契约的未来,作者并不同意“契约死亡”的观点――那至少是人类在经历“十分久远”的“历程”之后的事。
正如美国学者施瓦茨在论述美国的情形时所言,在法律按照正在发展中的社会的要求重新改造自己的努力之中,对实际规则和理论的实质性改变也在继续。
随着本世纪社会问题日益增多,改革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
尽管存在着这种促使法院和其他法律机构现代化的不断努力,要求和现实之间的鸿沟却在扩大。
法律没有死亡……但社会更加理解法律机构的缺陷。
关于法律的衰败的抱怨并非什么新鲜事,新鲜的是我们时代中的危机。
法律制度如同其他所有制度一样,正卡在要作剧烈变动和无法跟上时代飞跃发展的期望的双重压力之间。
(〔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
一项制度的历史最能见证一项制度的价值。
本书的编写体例基本是以现代契约理论为其原型的:全书共分为17章,阐述了契约、契约制度、契约自由、契约关系、契约效力、契约的生效、定式合同、病态契约及其救济、契约权利义务之移转、涉他契约、交易基础瑕疵与合同效力、合同债权保全、契约履行中的抗辩、违约与救济、契约之未来等。
如果读者在目录中不能发现的话,在阅读本书正文时也一定能发现,本书对各项契约制度的阐释,无不是在历史的纵向追溯与现实的横向对比(尤其是英美法系代表英国、美国的契约制度和大陆法系代表法国、德国的契约制度)中进行的,这样就保证了读者对特定制度能够有全面的了解和价值体验。
作者李永军教授已发表多本专著,并获多项国家级荣誉称号和奖励,他在合同法领域与商法领域的造诣尤其深厚,所著《合同法原理》(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曾博得学界的广泛好评。
而本书是法律出版社“法学研究生教学书系”中的一本,它定位于研究生的理论素养的培养和学术水平的提高。
国内合同法著作不少,在通读李永军教授的这本《合同法》之前,我曾以为这将是一般合同法教材的推陈出新,但阅读之后我发现,这是一本非常精彩的合同法论,我甚至认为它的书名起的有些过于朴素了。
诚如李永军教授在本书后记中所言,本书绝非《合同法原理》一书的简单翻版或修改,而是重新构思与写作的。
本书在内容上旁征博引,而同时也具有较强的体系化,在适于用作研究生教学的同时,完全可以满足那些已经具有相当法学理论基础的人对合同法(或曰契约法)进行深入学习和研究的需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玉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