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口岸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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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8•【字号】营政办发〔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6〕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业经2016年10月28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8日营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

第三条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或者发布。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四)体现职权与职责一致性。

第六条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协商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予以说明。

草案涉及调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力、义务的,应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6〕33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6〕33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9日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精神,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辽政〔2016〕186号)要求,为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在巩固提升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成果的基础上,以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为重点,清理减少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投资创业快捷化、民生服务便利化、政府治理简约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营口全面振兴打造新引擎、创造新优势、拓展新空间。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

根据“于法有据”的要求,确保行政许可权集中后行政审批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扎实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9•【字号】营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营政办发〔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研究,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如下:一、市长姚华明: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审计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负责市政府党组及分管部门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市政府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二、副市长何庆伟: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财税、应急管理、统计、信访、自贸区、政务公开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能源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信访局、驻京联络处,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军分区,纪委监委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税务局、国家统计局营口调查队。

负责分管部门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孙政:负责体育文物、政策研究及机关服务保障等方面工作。

分管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体育、文物)、市政府研究室,政府新闻办、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接待办)。

联系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文化旅游)、市文联,协助相关市领导推进全市物流产业发展、港产城融合发展规划实施和国家“北粮南运”粮食大通道建设等工作。

负责分管部门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姜鹏飞: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金融发展、营商环境建设、退役军人事务、双拥共建、大数据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发展局、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大数据管理局,营口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口产业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分管市审计局。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设立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接待工作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市接待工作的具体规定。

(二)负责接待外地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市(地)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及其陪同人员,军队副师级以上首长及其陪同人员,省以上新闻单位记者及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市(县)主要领导。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接待工作。

(四)负责全市接待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规范服务竞赛和服务质量达标工作。

(五)做好对公务接待活动定点宾馆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

(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设3个内设机构:(一)秘书科协助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机构编制及老干部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二)接待科负责接待外地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市(地)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及其陪同人员,军队副师级以上首长及其陪同人员,省级以上新闻单位记者及市(县)主要领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接待工作。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营口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营口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营口市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营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营政办发[2017]47号【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9.28【实施日期】2017.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营口市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营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营政办发〔2017〕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营口市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营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业经2017年9月21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8日营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切实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全面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下列执法内容应当通过向社会公众明示的方式予以公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除外:(一)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范围;(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执法机关委托的执法事项;(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四)行政处罚事项,包括依据、种类、幅度、程序等内容;(五)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包括依据、标准、程序、期限等内容;(七)行政强制事项,包括种类、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内容;(八)行政征收事项,包括依据、权限、程序、补偿标准、数额等内容;(九)行政征用事项,包括依据、权限、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十)行政给付事项,包括条件、种类、标准等内容;(十一)行政确认事项,包括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十二)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包括计划、方式、实施情况等内容;(十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十四)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和相关信息内容;(十五)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十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十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十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十九)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内容;(二十)应当行政执法公示的其他内容。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2.03
•【字号】营政办发〔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0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

营政办发〔20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知情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过全面清理,确认市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19件。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营政办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9日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设立营口市审计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组织全市两级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署和省审计厅组织的审计项目。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负责起草与审计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

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

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1.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科技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科技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科技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营政办发〔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科技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9日营口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设立营口市科学技术局,正处级建制,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推荐。

2.取消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初审。

3.取消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

4.取消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5.取消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

6.取消对科技类协会前置审查。

7.取消科技成果鉴定。

8.取消管理专利权转让和专利许可合同。

9.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依法开展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3.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服务业职责,大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积极推动传统产业结构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成为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

2.加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引进职责,为全市科技创新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3.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切实提高科技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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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口岸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营政办发[2015]71号
【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13
【实施日期】2015.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口岸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营政办发〔2015〕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口岸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
营口市口岸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关于调整营口市口岸和农机管理体制的通知》(营编发〔2015〕23号),设立营口市口岸管理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口岸发展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口岸“大通关”综合协调工作,落实口岸“三互”通关合作和“单一窗口”建设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口岸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口岸的管理、协调、监督和仲裁工作;负责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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