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司法中社会公平正义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刑事法律程序保障公正和人权

刑事法律程序保障公正和人权刑事法律程序的本质是为了保障公正和人权,它涉及到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审判的公正与透明等方面。
在现代司法体系中,刑事法律程序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刑事法律程序如何保障公正和人权。
一、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刑事法律程序中,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是一项基本原则。
被告人享有从开始到结束的合法权益,包括接受合理的审讯、被尊重的辩护、公正的审判以及不受虐待和不人道对待等。
在实际操作中,刑事法律程序要求各方在对待被告人时要平等、公正、合法,不能因被告人的身份、性别、种族等而歧视待遇。
二、公正审判的保障公正审判是刑事法律程序的核心要素之一。
刑事法律程序要求审判过程中各项程序和权利的行使必须是公正无私的,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
在实践中,法庭必须是独立的,审判人员必须是公正、中立、无偏见的,案件的审理过程必须严谨有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透明化的审判过程刑事法律程序要求审判过程的透明,以确保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这一要求包括对合法证据的公开、开庭审理的公开等。
只有当法庭的审判过程对公众透明、公正,才能有效地维护公正和人权的原则。
透明化的审判过程也有助于社会信任度的建立,增强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心。
四、对不当证据的排除原则刑事法律程序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排除不当证据。
不当证据是指通过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这些证据在法庭中不得使用。
排除不当证据的原则是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具体体现,它能够防止控辩双方在审判过程中使用违背正义原则的证据。
五、争取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一项关键原则,也是人权的重要保障。
它要求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一律视为无罪。
这个原则确保了被告人的权益和自由不会被无端侵犯,同时也体现了刑事审判中的公平和公正。
总结而言,刑事法律程序对于保障公正和人权有着重要作用。
通过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公正审判、透明化的审判过程、排除不当证据和争取无罪推定原则等措施,刑事法律程序努力维护着法治和人权的核心价值。
刑事司法制度与人权保障的结合

刑事司法制度与人权保障的结合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刑事司法制度与人权保障的结合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刑事司法制度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而人权保障则是保障每个人享有基本人权的法律机制。
这两者之间的结合,旨在确保司法公正、人权尊重和社会稳定。
首先,刑事司法制度与人权保障的结合可以通过合法程序的保障来实现。
在刑事诉讼中,每个被告人都有权利接受公正审判。
这意味着他们有权聘请辩护律师、自由陈述和质证证据、出庭辩护以及上诉等。
这些程序的保障,确保了被告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避免了任意抓捕、拘留或打压等侵犯人权的行为。
其次,刑事司法制度与人权保障的结合还可以通过犯罪证据的合法获取来实现。
刑事司法制度要求依法收集和使用犯罪证据,而且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取的,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这样的要求旨在保护被告人的隐私权和不受非法侵入的权利。
只有在证据的合法性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判决才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刑事司法制度与人权保障的结合还可以通过刑罚执行的人性化来实现。
刑事司法制度旨在对罪犯实施刑罚,但刑罚执行过程中也应尊重罪犯的基本人权。
例如,在对监禁罪犯进行关押时,应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医疗保健,确保罪犯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此外,刑罚执行也需要重视罪犯的教育、职业培训和心理矫正,以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最后,刑事司法制度与人权保障的结合还包括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受害者的权益同样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护。
受害者有权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隐私保护和身心健康的康复。
在案件审理中,应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减少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刑事司法制度与人权保障的结合要求综合考虑被告人和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刑事司法制度与人权保障的结合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尊重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通过合法程序的保障、犯罪证据的合法获取、刑罚执行的人性化和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等方面的措施,确保了刑事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和人权保障的有效性。
刑事诉讼法公正司法与人权保护

刑事诉讼法公正司法与人权保护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它是一种法律制度,用于规范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程序和制度,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人权的保护。
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标是保证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也要确保对犯罪行为进行公正的审判。
下面,我们将重点讨论刑事诉讼法如何实现公正司法与人权保护。
第一,公正司法的原则。
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须遵守公正司法的原则来处理。
公正司法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开原则、听证原则、辩护原则等。
平等原则意味着法庭对所有人都应该平等对待,不应该因为任何原因而偏袒某一方。
公开原则要求法庭的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对公众是透明的,任何人都可以了解到审判的全过程。
听证原则要求法庭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双方的当事人充分的发表意见的机会。
辩护原则要求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律师,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些原则的遵守是确保刑事诉讼过程公正的基础。
第二,法官的独立性。
法官作为刑事审判的主体,必须保证其独立性。
独立的法官可以独立地进行判断和决策,不受外界的干扰。
法官的独立性是公正司法的基础,也是人权保护的前提之一。
只有在法官独立的情况下,被告人才能得到公正的审判和保护。
第三,人权保护。
刑事诉讼法旨在保护每个人的人权。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拥有许多基本人权,如自由权、人身安全权、隐私权等。
刑事诉讼法要求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对被告人的人权予以尊重和保护。
例如,在逮捕与拘留环节中,被告人必须被告知自己的权利,例如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和不受酷刑或不人道对待的权利。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提供证据、进行辩护等。
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人权,确保公正司法的实现。
第四,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判决的基础。
因此,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非常重要。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采集、保管和使用证据的规则,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例如,对非法获得的证据将不被接受,对单一证据的判决也将被视为不公正。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与司法平等研究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与司法平等研究在现代社会中,刑事诉讼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如何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以及确保司法平等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就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与司法平等展开研究。
一、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人权是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应当尊重和保障的,无论是被控诉的犯罪嫌疑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享有基本的人权。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刑事审判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和处罚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被告人的人权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将会残害该人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益。
1.1 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中维护被告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可以确保被控诉的犯罪嫌疑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的。
这个原则的坚持可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1.2 约束刑讯逼供行为在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被告人人权的行为。
司法机关应当严格约束刑讯逼供行为,确保被告人不因为受到虐待而被迫承认自己的罪行。
二、司法平等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司法平等是刑事诉讼中应当追求的目标之一。
它强调无论是受害人还是被告人,他们在接受刑事审判时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1 公正审判公正审判是刑事诉讼中司法平等的重要体现。
在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遵循公正的原则,对受害人和被告人进行公正、公平的审判。
不论是受害人还是被告人,他们应当都能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2.2 平等保护权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受害人还是被告人,他们都应当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
司法机关应当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获得法律援助、优秀的辩护律师,并有权据理力争。
三、刑事诉讼中的改善措施为了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和司法平等,我们需要继续努力,并采取一些改善措施。
3.1 强化法官培训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需要具备丰富的知识和审判经验,同时还应当具备保障被告人人权和维护司法平等的意识。
因此,我们需要强化法官培训,加强他们人权保障和司法平等的意识教育。
刑事审判中的司法公正与人权保护

刑事审判中的司法公正与人权保护刑事审判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旨在为社会正义做出裁决,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刑事审判中,司法公正与人权保护常常面临诸多挑战。
本文将探讨刑事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提出若干解决方案。
首先,司法公正是刑事审判的核心价值。
司法公正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得到应有的处罚,没有特权和歧视。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司法机构或个别法官可能受到非法干预,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此外,司法程序中的腐败现象也会对司法公正造成损害。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应加强司法独立性,对干预司法行为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其次,人权保护是刑事审判的重要任务。
任何时候,法律都应该保护和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
然而,在刑事审判中,一些侦查手段的使用可能会侵犯人权,例如非法拘禁、酷刑或滥用刑罚等。
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因此需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人权保护机制。
例如,加强对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事,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追究;提高刑事辩护系统的能力和公正性,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刑事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还面临着平衡需求和限制权力的挑战。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为了追求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全,可能需要对一些被告人的权益进行限制。
然而,过度限制权利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和人权侵犯。
因此,司法系统应该在保护社会安全的同时,加强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确保刑事审判既有力又公正。
解决刑事审判中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之间的矛盾,需要立足于推进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
首先,应加强司法独立性建设,建立起拒腐防变的制度机制,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权力。
其次,应加强对刑事侦查手段的监督,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辩护系统的改革,提高辩护律师的素质和法律意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还应注重司法公正与人权保护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司法信任度。
综上所述,刑事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是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刑事案件审判与人权保护

刑事案件审判与人权保护近年来,刑事案件审判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备受关注。
刑事案件审判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而人权保护则是保障社会公民的基本权益。
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如何兼顾公正审判与人权保护,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刑事案件审判中的人权保护问题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密切相关。
被告人享有的基本权益,如被告人权利不当干预、合理质证权以及辩护权等,是确保刑事审判程序正义的关键环节。
在审判中,法庭应当确保被告人有权自由表达立场并听取其辩词,提供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保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合理辩护。
其次,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对证据的合法采集和使用也是保护人权的重要一环。
只有依法收集和使用证据,才能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需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避免违法或不当手段的使用,以免侵犯被告人的人权。
此外,刑事案件中的预审和审判环节需要更加注重人权保护。
在预审阶段,法庭应当严格遵守审判程序规定,确保被告人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
对于非法拘禁、逼供等问题,应严厉打击,保障被告人人权。
在审判环节,还需要加强对审判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以确保判决能够公正和合法,不泛滥或滥用刑事权力。
另一方面,刑事案件审判与人权保护关系的深入探讨需要与社会文化的背景相结合。
不同国家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对刑事案件审判和人权保护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西方国家,法治观念与人权保护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刑事案件审判更加注重人权保护。
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法治建设和人权保护仍然面临一系列挑战,刑事案件审判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中国,刑事案件审判与人权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
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普及和司法体制的改革,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越来越加强了对人权的保护。
逐渐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司法机关的规范运作,使得刑事案件审判更加公正有效。
同时,中国也加强了对警察执法过程中可能对人权造成侵害的监管和惩治,进一步促进了人权的保护。
最后,刑事案件审判与人权保护的关系需要在国际范围内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探讨。
浅论我国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

浅论我国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建国以来,我们党和我国政府积极致力于加强人权的法律保障,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不断将人权的内容具体化、法律化,以使全体人民切实实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到目前,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人权进一步得到维护和加强。
在司法领域,随着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以及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两法”的修改并于1997年先后施行,对作为特殊人权主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权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权是否得到切实保障?有无被侵害权利的发生?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有哪些方式和途径等等,都是司法工作者和关心人权状况的人士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仅对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制度的设立、人权状况以及完善的对策略陈己见。
一、司法人权法律保障是我国人权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的要求所享有的,并受一定国度一定时期社会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实施。
两法的颁布施行,为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提供了法律根据。
作为我国人权保障体系中的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其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
在法律日益成为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权威、最富有成效的调整手段的现代社会,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已成为我国整个人权保障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司法领域人权保障体制和制度的设立我国法律设立了科学的人权司法保障体制和制度,这种体制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严格执行,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有效保障了司法活动中人权的实现。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司法与人权保护的平衡探讨

刑事司法与人权保护的平衡探讨在现代社会中,刑事司法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刑事司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然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刑事司法不可避免地会侵犯一些个体的权利。
因此,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我们应该如何平衡刑事司法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呢?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刑事司法的目的是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作为一个现代民主国家,法治和公正始终是一个国家成功发展的基石。
因此,任何违法行为都应该受到适当的惩罚,并通过刑事司法系统来实现。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无限制地剥夺人们的权利和自由。
为了保护被告的权利,刑事司法系统应该采取措施确保公平审判。
这包括提供辩护人的权利、取证过程中的规则和诉讼程序的公正性等。
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确保被告的权利受到尊重,还可以防止错误定罪的发生。
通过保护被告的权利,我们可以确保刑事司法能够平衡地发挥其作用,既保护社会的利益,又保护个人的权利。
然而,在平衡刑事司法与人权保护时,我们也需要注意一些限制。
其中一个限制是被告的权利不应该成为逃避惩罚的手段。
刑事司法无法发挥作用,如果被告能够通过滥用自己的权利来逃避责任。
因此,限制滥用权利的行为是必要的,以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另一个限制是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要考虑到受害者的权益。
刑事司法是为了维护公平和正义,但是它也应该关注受害者的权益。
当一个人犯下罪行时,他不仅仅是违反了法律,也对他人造成了伤害。
因此,刑事司法系统应该努力确保受害者获得合理的赔偿和正义的追究。
在平衡刑事司法与人权保护时,我们还需要考虑到社会的需求和价值观的变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们对刑事司法和人权的认识也在不断完善。
因此,刑事司法系统应该能够灵活地适应社会变革,以更好地保护人权和公正。
总而言之,刑事司法和人权保护之间的平衡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作为一个现代化法治社会,我们应该坚持公正和平等的原则,同时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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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司法中社会公平正义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摘要】刑法作为维护国家政权、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后盾,发挥
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刑法的功能体现了刑法的核心价值。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作为刑法的基本功能,二者之间如何定位、孰轻孰重,究竟应当优先考虑通过
惩罚犯罪来达到社会正义还是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目前学术界对此的探究呈
现出多元化与深入化的特点。
而实际上两者之间所达到的平衡才是我国刑法价
值追求的所在,我们所应当关注研究的是在这个现代社会两者关系是如何配合的。
【关键词】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社会正义、正当程序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的强制性最明显,它是其它法律的制裁力量。
刑法涉
及对公民生命、自由、财产等限制和剥夺,使社会免遭犯罪的侵害,是最为严
厉的刑罚。
因而惩罚犯罪彰显的是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即入罪功能),而人
权保障则是体现了刑法的另一重要功能——人权保障功能(即出罪功能)。
二
者对刑法价值功能的体现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甚至是悖论。
有学者认为刑
法既具有法益保护功能,同时也具有人权保障功能,二者并重。
学生认为考虑
两者之间孰轻孰重并无太多价值,二者之间并无优劣之分,但鉴于国家权力的
强大,我国目前应当更注重其人权保障功能。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刑法的惩罚功能,即制裁功能,是指通过刑罚对犯罪人的权益施加法定范
围内的限制或剥夺,具有保护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免遭犯罪侵害的作用。
由于刑法的制定是从有损于社会的行为给予制裁方面考虑,因此刑法更看
重的是要防止不合乎社会需要的行为,提供各种保护,使社会各种利益免遭侵害。
从这一点看,刑法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与刑法的保护功能的发挥紧密相联。
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是指限制国家刑罚权,使一般民众和罪犯免受刑罚权的任
意发动而引起的灾难的机能。
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指出:“自从刑法存在、国
家代替受害人实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
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受害人的报复。
”
因此刑法在设置国家刑罚权的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这就出现一种悖论:刑
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
正如德国法学家李
斯特曾经指出,“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法律
应是理性且公正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我们在强化保护
国家、社会利益的同时,决不可置一般公民个人或犯罪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否则法律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
在任何一个以民主主义为基础的现代法治社会,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都应
当尽可能协调统一,更大程度上实现刑法的功能。
从理论上看,惩罚犯罪与保
障人权应当并重,任何一方都没有优于对方的理论根据。
但要指出这里的并重
不是二者完全等价,是要针对具体情况有侧重点的并重。
如果片面强调惩罚犯
罪而漠视人权保障,必然会导致政府权力膨胀,侦查机关就会将重心放在寻求
案件“真相”,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受到刑讯逼供,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近几年来我国发生了不少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冤案,如“佘祥林案”、“孙志
刚案”等表明我国长期以来将惩罚犯罪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根本手段,注重社
会而轻视个人,忽视了对公民人权的保障,至少没将人权保障功能放在与社会
保护功能同等重要的位置上。
为了无遗漏的查货犯罪人而不使其逍遥法外,宁
可错抓、错判,也不错放。
反之,如果强调保障人权,对程序公正的保护和证
据的合法性要求势必会达到一个高度,但会影响到刑事案件的破案效率,使犯
罪活动猖獗,社会不得安宁。
基于此有学者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如同一辆
车子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通过两者的相互配合、相互调节使政府权力与个
人权利之间达到平衡,诉讼程序与结果都实现公正。
但在现实的司法实务中,
司法机关在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上有时会陷入两难的境地,这主要是在特
定时空条件下政府和个人在刑事司法中追求的利益的冲突。
一方面政府用于证实、惩罚犯罪的人力、物力和相应技术手段的有限性,以及犯罪的复杂性和新
型性,使得政府在惩罚犯罪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违章越轨甚至侵犯人权
的行为。
另一方面由于法定权利、应有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客观存在的差距,
使得刑事司法中的个人行为不可避免会超越法定的界限,甚至利用法定权利为
自己开脱罪责,同时政府也无法完全杜绝侦查、起诉、审批过程中公职人员侵
犯个人权利。
为了尊重基本人权、维护政府的民主根基,司法机关往往不得不
放弃对部分犯罪的惩罚,导致已经受到追究的犯罪分子“合法”地被宣告无罪
或从轻发落。
这自然就影响了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
对此丹麦诉讼法学家伊娃·史密娃曾作过精辟论述,“一方面,社会希望减少犯罪,另一方面,又希
望维持公民最大程度的法律安全,这两者是矛盾的。
目的在于保护无辜者的规
章必然会被犯罪分子滥用。
因此,人们必然在有效减少犯罪和广泛保护个人之
间做出选择。
不管人们选择前者还是后者,有一个结论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
这种选择要求付出不愉快的代价。
”这让我想到一个很经典的案例:1995年的
辛普森杀妻案是美国当年争论最大的刑事案件,也是西方社会引起轰动的重大
案件之一。
经过一场世纪审判,尽管当时所有证据都证明辛普森有罪,但因警
察取证时违反法定程序的瑕疵,法官以所获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为由宣判辛普森
无罪。
奇怪的是,当时有90%美国人认为此案受到了公正的审判,这让我们很
难理解,如果在中国审判辛普森可能早就死了。
但这就是美国的法律特征,根
据“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他们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杀一人。
他告诉我们
美国是个宁可牺牲个案的利益也要维持整个法制权威的国家。
追求的是大法治,而不是小情理。
他们更注重的是公平公正的法律程序,即使结果让人感到不公,但美国人接受了辛普森案裁决的结果。
这里有必要指出,诉讼程序上的人权保障,即西方所说的“正当程序”。
从辛普森一案可以发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
公正和人权保障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件真相和惩罚犯罪。
美国最高法
院大法官霍姆斯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
得多。
”因为逃脱一个罪犯,要比国家滥用一次权力造成的危害小得多,权力
一旦被滥用遭殃的毕竟是人民。
对于死去的辛普森夫人及其亲属而言,辛普森
的无罪释放是一个无法容忍的悲剧,对于社会正义来讲,辛普森的案子或许也
是正当程序的一个失败的极端案例。
但世间没有尽善尽美的法律制度,也不存
在绝对公正的诉讼程序。
我们承认有时一些不合法的手段更有助于案件的及时
侦破,去伸张正义、惩治邪恶,但过分追求实体正义、追求结果,忽视程序正义、人权保障,拥有绝对权力的政府就会走向邪恶的极端,产生更多不公正的
个案。
这无异于饮鸩止渴,最终受害的是每一个普通公民。
司法实务中,放过
一个坏人和冤枉一个好人都是“不愉快代价”的付出。
因此我们看到惩罚犯罪
与保障人权在形成刑法功能体系时往往相互制约、相互矛盾。
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协调与平衡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对立要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本着利益权衡的原则
进行极为慎重的选择,虽然任何选择的结果都不可避免的要付出不愉快的代价,但这是现实社会的必然要求。
至于怎么选择,有认为只要能够惩罚犯罪、实现
社会正义,即使非法侵害到他人的基本人权,也会得到默认,这是把刑法仅仅
视为与犯罪作斗争的“刀把子”;有提倡优先保障人权,即使因此放纵了少部
分罪犯,也在所不惜,这也许会被犯罪分子滥用、钻空档,使犯罪活动猖獗;
而大部分都采取了一种折中立场,在充分肯定和追求一方面的同时,不同程度
地关注另一方面。
不同国家或者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由于受到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价值观念的制约不同,政府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在不断变化,
因此立法及司法机关会相应的作出不同的选择。
当然这种选择不是没有基准的
钟摆式摇动,虽然有些国家针对特定犯罪或特定时期的犯罪会采取偏向某一方
向的措施,但从整体趋势看,在惩罚犯罪过程中进一步尊重公民个人的正当权益,以最小程度侵害人权的代价获得最大程度惩罚犯罪的效果,这是各国在刑
事司法实务中孜孜追求的理想。
对于我们国家,目前我认为应当在人权保障方
面多下功夫。
在我国传统刑法理念中,保障人权的观念相对于打击犯罪的观念
极为淡薄。
虽然近年来人权保障逐渐走进法律条文中,比如2012年新刑诉的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部门法总则,并且增加了律师在侦查期间
的会见权、对严禁严刑逼供提出更高要求、对死刑复核更慎重等条文规定,但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人权保障的具体措施相较国外一些国家仍有不少差距。
我国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往往偏重对嫌疑人作“有罪推定”,而没有贯彻落实
“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
近几年网上也传出不少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突
然“猝死”的报道。
因此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应当注重公民个人,尤其是犯罪嫌
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实现有侧重点的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