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件评析
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与反思

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与反思随着科技和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全球范围内,各行各业的公司和个人都面临着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本文将结合几个实际案例,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反思如何有效应对这些问题。
案例一:某高科技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在这个案例中,一家高科技公司发现其关键技术的专利被另一家竞争对手侵犯。
该公司的研发团队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来开发这项技术,因此他们决定采取法律行动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义的思考。
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资产,它可以为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和财务收益。
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案例二:音乐作品的版权侵犯音乐行业也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在这个案例中,一位著名音乐人发现自己的歌曲被未经许可的个人用于商业用途,侵犯了他的版权。
这个案例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在个人创作者和艺术家的重要性。
个人创作者和艺术家通常会将他们的心血倾注到自己的作品中,如果他们的作品受到侵权,不仅会损失经济利益,还可能对其创作热情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于维护创作者权益和推动创作活动的发展至关重要。
案例三:媒体公司的商标侵权在数字化时代,媒体公司也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在这个案例中,一家媒体公司发现另一家公司将其标志和商标未经授权地使用于其产品上,且无法与原公司区分。
这种商标侵权对于原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商业利益造成了损害。
企业的商标是其业务的重要标识,也是企业在市场上建立品牌的核心。
因此,及时发现并采取行动以保护商标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媒体公司可以确保其商标的独特性和独占性,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
反思与建议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和建议。
首先,公司和个人应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无论是专利、商标还是版权,都是非常宝贵的财产,需要得到有效保护。
公司应该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并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在发生侵权事件时能够及时采取行动。
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2018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电子设备,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该专利于2019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10XXXXXX。
此后,科技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该新型电子设备。
与此同时,另一家名为“创新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子”)也生产和销售类似的新型电子设备。
经过市场调查,科技公司发现创新电子的设备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于是,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电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判断创新电子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确定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判定赔偿金额。
三、法院审理1. 专利权侵权认定法院首先对科技公司的专利权进行了审查。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明确了其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包括结构、功能、技术效果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创新电子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性,包括关键部件的设计、功能实现等方面。
因此,法院认定创新电子的产品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经济损失认定法院认为,由于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科技公司的产品销售受到了影响,市场份额下降,因此科技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要求创新电子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因市场份额下降导致的销售收入减少;(2)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研发成本;(3)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市场推广成本;(4)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维权成本。
3.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科技公司的专利权价值;(2)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对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4)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19年典型案例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19年典型案例裁判摘要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01、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案例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同时还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所称的功能性特征。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02、主题名称所记载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案例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记载的效果、功能,不是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却是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区别之所在,那么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记载的效果、功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57号03、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案例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04、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案例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案专利明确指出其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并强调发明点以外的技术特征均为通用部件时,如果该发明点对应的技术特征已经为一项现有技术公开,其余技术特征虽未被该现有技术公开,但该现有技术与通用部件必然结合形成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对应的整体现有技术方案,则可以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9号05、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设计图纸是机械制造领域产品加工、检验的基本依据,在被诉侵权人已经设计出被诉侵权产品关键部件图纸且该产品的其他部件均为通用部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已经完成了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做好了必要准备,其先用权抗辩成立。
“科创板专利第一案”案例解析

“科创板专利第一案”案例解析
■文 / 刘亦玮 李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2019年7月29日,在深圳光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 峰科技)甫登科创板的一周后, 就收到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台达电子)的专利 起诉,成为科创板上市公司专利 诉讼第一案。台达电子就激光显 示领域3项专利向光峰科技提起 3起诉讼,该系列诉讼历经15个 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 其中两起诉讼不侵权抗辩成立, 另一起案件因权利归属问题暂时 中止审理。光峰科技目前取得的 阶段性胜利,一方面体现了光峰 科技知识产权实力,另一方面也 反映了保密管理疏忽会导致企业 陷入诉讼纠纷。此案对于科创企 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到良好 的示范作用,本文对此案进行研 究分析,梳理诉讼过程中的经验 方法,以供企业参考。
科技中国 2021年6月 第6期 49
C ASE 案例
种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 密,窃取他人的技术秘密加以模 仿、复制,包装成自己的成果, 以此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企业因商业秘密被泄露而蒙受巨 额损失的不在少数。因此,企业 在对外合作过程中,对于自己的 核心技术要做好保密工作,充分 维护自身利益。对外合作交流中 发生泄密,归根到底还是需要加 强内部保密管理,进一步完善管 控措施,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泄密 问题的发生。
一、案例基本情况
2019年7月29日,台达电子
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3件激光 显示专利向光峰科技提起3起专 利侵权诉讼,(案号分别为2019 粤73知民初662号、663号、664 号,以下简称662号案、663号 案、664号案),涉诉专利分别为 201610387831.8(专利名称“荧 光剂色轮及其所适用的光源系 统”,以下简称“7831专利”)、 201310017478.0(专利名称“光 学系统”,以下简称“7478专 利”)、201310625063.1(专利 名称“蓝光合成方法及系统”, 以下简称“5063专利”)。台达 电子认为光峰科技及其相关企业 制造、销售的“光峰极光投影机 (规格型号:AL-LX410UST) 落入 上述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践案例分析与启示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践案例分析与启示导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促进创新、保护创作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实践案例,探讨实践中的问题与启示。
案例一:商标侵权案件某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了一款被注册商标保护的产品,却发现同行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该商标进行类似产品的销售。
该公司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对被告进行赔偿,并禁止其继续使用该商标。
启示一:严格保护商标权益该案例强调了商标的重要性和保护意义。
企业应及时注册商标,并积极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同时,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禁止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标权。
案例二:版权侵权案件一家媒体公司制作了一档综艺节目,但在播出后,发现有其他媒体公司未经授权将其节目内容部分或全部复制并播放。
该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他媒体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相关经济损失。
启示二:加强版权保护力度该案例表明,媒体公司应加强版权保护意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身创作成果。
同时,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版权监测与维权机制,及时发现、打击版权侵权行为。
案例三:专利侵权案件某公司研发了一种先进的技术产品并申请了相关专利,然而在市场投放不久后,发现有竞争对手未经授权销售了与其专利产品相似的产品。
该公司通过起诉侵权行为,最终获得赔偿并保护了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
启示三:加强专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该案例揭示了专利保护对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性。
企业应加强专利保护意识,保护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
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应完善专利保护制度,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专利保护服务。
结语: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践案例的分析与启示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与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相关保护制度建设,提供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只有在良好的保护体系下,知识产权创造和创新能够持续发展,为社会经济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中国法律优势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中国法律在多个领域展现出了明显的优势。
本文将以深圳经济特区法院判决的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为例,探讨中国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势。
二、案例概述2019年,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拥有的某项专利权。
原告遂向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案件审理1. 庭审准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要求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同时,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涉案专利进行鉴定。
2. 庭审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人陈述了侵权事实,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代理人则对原告的指控进行了反驳,并提出了自己的证据。
双方就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侵权行为等进行了激烈辩论。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拥有的专利权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相同之处,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四、中国法律优势分析1. 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国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为例,该法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等内容,为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强有力的执法力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法院执法力度不断加强。
以本案为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涉案专利进行鉴定,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
3. 高效的审判机制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高效措施,如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建立快速审判机制等,有效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
专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专利侵权纠纷,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环保材料的企业,其研发的“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生产同类环保材料的企业,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相似的环保材料。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生产的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2. 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3. 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
二、案件事实(一)原告甲公司原告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环保材料的企业。
经过多年的研发,甲公司成功研发出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并于2016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
该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201610XXX。
(二)被告乙公司被告乙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生产同类环保材料的企业。
在被告乙公司成立初期,其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较大差异。
然而,在2018年,被告乙公司开始生产与原告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环保材料,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三)纠纷发生2019年,原告甲公司发现被告乙公司的产品与自己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一)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1. 法院认定被告生产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在本案中,被告乙公司的产品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且被告乙公司的产品在功能、用途、效果等方面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相同,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乙公司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2.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07•【文号】法办〔2020〕99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法办〔202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9年,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勇于担当、敢于作为。
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努力营造权利受保护、侵权有代价、犯罪必惩罚的法治环境。
围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为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提供有力保障。
一年来,人民法院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打造过硬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树立良好国际形象,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结合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现将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予以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20年4月7日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一、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与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二、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重庆恒胜鑫泰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民事判决书〕三、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姚洪军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137号行政判决书〕四、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226号民事判决书〕五、平衡身体公司与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53351号民事判决书〕六、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谭发文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407号民事判决书〕七、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054号民事判决书〕八、杭州莫丽斯科技有限公司、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盛林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22号民事判决书〕九、河北山人雕塑有限公司与河北中鼎园林雕塑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人民政府、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449号民事判决书〕十、厦门德乐盟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兴恒昌贸易有限公司、杨明凤、杨茂淦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刑终632号刑事判决书〕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害专利权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及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1.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48号民事判决书〕2.株式会社岛野与广东顺德顺泰智能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466号民事裁定书〕3.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342号民事裁定书〕4.黄峙伟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再615号民事判决书〕5.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康惟鹏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宁夏帅之媛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6.和睦家医疗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福州和睦佳妇产医院、福州和睦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28号民事判决书〕7.克诺尔·伯莱姆斯股份公司与衡水永信制动材料有限公司、衡水永泽制动材料有限公司、克诺尔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亚东实业(国际)有限公司、北京辉门进出口有限公司、赵树亮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知民终43号民事判决书〕8.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延吉市马路边边麻辣烫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24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9.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610号民事判决书〕10.埃克森美孚公司、美孚石油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大众油业有限公司、上海彬恒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35号民事判决书〕11.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与迈克尔高司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57号民事判决书〕12.江西省国窖赣酒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赣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286号民事判决书〕13.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俊伟、王水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728号民事判决书〕14.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怀化医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终642号民事判决书〕15.广东佳宝集团有限公司与新兴县鲜仙乐凉果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861号民事判决书〕16.长春市朝阳区王记酱骨头炖菜馆与海南东北王记酱骨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6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17.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红伊人食品有限公司、南岸区雅福链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18.浙江欧诗漫集团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莉露化妆品有限公司、鱼池口佳嘉日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19.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1194号民事判决书〕20.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岳龙刚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终6号民事判决书〕21.刘宝平与内蒙古阿儿含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巴音额日乐、内蒙古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民终156号民事判决书〕22.曹新华与濮凤娟、王信贺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410号民事判决书〕23.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4268号民事判决书〕24.苗富华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知民终231号民事判决书〕25.武汉光亚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黄乾生与刘若英、叶如婷、上海拾谷影业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26.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27.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拉萨高度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01知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及垄断纠纷案件28.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51号民事判决书〕29.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与麦达可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王成刚、张红星、刘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68号民事判决书〕30.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电海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229号民事判决书〕31.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8514号民事判决书〕32.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与洪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33.亿能仕(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与捷客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1083号民事判决书〕34.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1022号民事判决书〕35.吴宗区与永福县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36.重庆慢牛工商咨询有限公司与谭庆、重庆亿联金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五)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37.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县向东汽车电器修理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71号民事判决书〕38.蔡新光与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民事判决书〕39.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舒城万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藏友福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657号民事判决书〕40.北京希森三和马铃薯有限公司与商洛市泰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655号民事判决书〕41.云南热点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云南小孩儿旅行社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8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六)恶意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及知识产权诉讼程序42.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66号民事裁定书〕43.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志敏、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书〕44.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谌洪涛诉前行为保全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45.郑州曳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丁晓梅、南通苏奥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先予执行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687号民事裁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6.贝林格尔英格海姆法玛两合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3961号行政裁定书〕47.北京康智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再240号行政判决书〕48.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1498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9.许振纬等假冒注册商标罪、王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刑终106号刑事裁定书〕50.林义翔、叶晏呈、郑博鸿侵害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3刑终361号刑事判决书〕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简介一、“机动车刮水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与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简称瓦莱奥公司)是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简称涉案专利)的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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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架立体建筑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空间
支架的连接地面的交通设施还包括垂直于地面的电梯、斜置滚梯及 螺旋上升楼梯中的一种或其结合。”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架立体建筑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空间 支架的连接地面的交通设施还有垂直地面设置的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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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1:活性钙4-8份,葡萄糖酸锌0.1-0.4份,谷胺酰胺或谷氨酸0.81.2份。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专利权人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可溶性钙剂” 修改为“活性钙”,是为了使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产生禁止
反悔。最高院再审认为,这种修改不是所谓澄清性修改,而是授权程序
中因“可溶性钙剂”保护范围过宽而进行实质修改,应适用禁止反悔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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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喜田、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vs石家庄制药集 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 庄)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侵 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内容看,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 品是制造左旋氨氯地平的中间产物,而非左旋氨氯地平的本身。
启东市八菱钢丸有限公司诉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 种钢砂生产方法”,一审、二审、再审均确认被控侵权方法中的“一级破碎”不同于涉 案专利方法中的“二级破碎”,不构成等同侵权。虽然术语在相关行业领域中没有明确 的定义,但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比如工序关系、设备、出料与进料等等,指明了 其特定的含义,并且该界定明确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伊莱利利公司是“立体选择性糖基化方法”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这 是取得中间体β异头物富集的核苷的方法。其中由核糖反应生成核苷的步骤 系该专利的保护范围,该专利说明书中有关于-83℃至19℃这一温度区 间内α、β随着温度变化的比例表。2019年2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 第95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按照权利要求 1的条件,存在过多无法预见产物β异头物是否富集的情形,权利要求请求 保护的是一个范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要通过反复实验进行筛选,才能选 出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 第24条第四款规定,宣告该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伊莱利利公司不服该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经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 决维持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最高法院也驳回其再审申请。
…… 该发明专利的说明书第1页记载:“现有的单层或多层建筑都是沿
地面布置在建设用地上的,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上能建设的建筑面 积不多;高层虽然在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上能建设的建筑面积较多, 但建筑相对封闭,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性较差,舒适度 较差。” 该发明专利的说明书第2页还记载:“本发明有以下积极有益的效 果:本发明将房子布置在空间支架的四周空间,能在单位建设用 地面积上建设较多的建筑面积,节约用地,同时改善居住交流性 和舒适度,并且交通工具可直接到达各户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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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vs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 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澳诺公司发现午时药业公司生产并在河北等地广泛销售其产品新钙特牌 “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以午时药业公司和王军社侵犯其专利权为
由提起诉讼。经鉴定,午时药业公司产品含有葡萄糖酸钙,而涉案专
利是活性钙。涉案专利“一种防治钙质缺损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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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莱利利公司“立体选择性糖基化 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案
案情
讨论:如何认定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 书的支持
参考意见: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说 明书合理得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 案,则不应视为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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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伊莱利利公司vs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 会、哈尔滨誉衡药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天衡制药有限公 司、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 纷案
延伸讨论:什么是“直接”获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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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喜田、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vs石家庄制药集 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 庄)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侵 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张喜田于2000年2月21日申请并于2019年1月29日取得“氨氯地 平对映体的拆分”发明专利,该专利公开了制备左旋氨氯地平 的方法。由左旋氨氯地平可制造下游产品,如马来酸左旋氨氯 地平、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和马来酸左 旋氨氯地平片新药由中奇公司研发,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原 料药)由华盛公司生产,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片(终端产品,商 品名“玄宁”)由欧意公司生产并销售。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和药品评审中心网页查询,结果为国内生产左旋氨氯 地平的产品为华盛公司、欧意公司生产的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 及左旋氨氯地平片和张喜田生产的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及苯磺 酸左旋氨氯地平及其片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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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王群诉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中建八局专利纠纷案
法国馆建筑物在其由纵横交错的横梁支撑的坡道表面布置有若干 房间,这些房间未占用坡道的四周空间。被告中建八局系法国馆 建筑物的承建单位
法国馆抗辩认为其属于单体建筑,空间支架也不能行车。 法院认定的技术不同点:房屋是否位于空间支架的四周。(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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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越来越重视专利文献的公示意义。体现于,确立并强 调这样一些原则: 说明书与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 技术术语无特别解释应采用通常解释; 不同权利要求中采用相关技术术语应当解释为具有相 同含义; 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与无效宣告程序中为保证获得专 利或为维持专利权有效而对专利权范围作出的限制。
竹席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可折叠式竹席,无缝隙,平整) 小结:禁止反悔原则、捐献规则在等同侵权认定上有着重要意义,
最高法院在积极地明确这些规则的适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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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喜田“氨氯地平”发明专利纠纷 案
案情
讨论:方法专利权延及保护的产品
参考意见: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能 延及依据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不能延及对原始产品作进一步处理后获 得的后续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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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群诉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中建八局专利纠纷案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架立体建筑物,其特征在于:在所述 空间支架与地基之间设置有支撑架,该支撑架为立柱、斜柱、金 属网架、金属桁架、墙体中的一种或其结合。”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架立体建筑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空 间支架的顶面四周还间杂设置有停车场、商业区、娱乐设施、绿 化带的一种或结合。”
参考意见:应当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特别是发明 目的,确定必要技术特征
其他涉及权利要求解释的参考案例:付志洪、广州新绿 环阻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台上先驱建材公司侵犯实 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启东市八菱钢丸有限公司诉福 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孙 守辉诉青岛肯德基有限公司、上海柏礼贸易有限公司、 百胜(中国)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
孙守辉诉青岛肯德基有限公司、上海柏礼贸易有限公司、百胜(中国)有限公司侵犯实 用新型专利纠纷案。(“简易牙膏挤出器”,权利要求1中的“包括一梯形端面的框架 体”,被控侵权的是一种卡通鱼形的框架体。一审、二审、再审根据权利人在专利无效 程序中的陈述确定权利要求1限制专利产品整个框架体为梯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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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由于权利人放弃“葡萄糖酸钙”技术方案,故“活性钙”与“葡萄
糖酸钙”不构成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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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案件
江苏省万高制药公司藏药胶囊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藏药独一 味软胶囊制剂及其制备方法”。一审、二审没有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最高院再审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根据权利人在授权程序与专利无效 程序中陈述,涉案专利中的“煎煮2次(节省成本)”、“粉碎成 细份,过200目筛(胶囊内容物混悬体系最稳定”与被控侵权的 “煎煮3次”、“研成细粉(要求稍低)”不构成等同侵权。】
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件评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丁文联 2019年5月
资料来源
中国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中国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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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专利纠纷案
案情
讨论: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解释的限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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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奥诺公司“活性钙”发明专利纠纷 案
案情
讨论:对专利要求的修改如何导致禁止反悔原 则的适用
参考意见:为克服权利要求不能得到说明书的 支持的缺陷而修改权利要求可能导致禁止反悔 原则的适用
其他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案件:万高公司藏药 胶囊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竹席实用新型专利 侵权纠纷案
群专利说明书)一审驳回原告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王群还起诉丹麦馆,并与荷兰馆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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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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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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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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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涉及权利要求解释的案件
付志洪、广州新绿环阻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台上先驱建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 纷案。(“玻镁、竹、木、植物纤维复合板”实用新型专利,一审驳回原告诉请,二审 改判支持,再审同意二审判决。再审认为虽然单从权利要求记载很难判定竹、木、植物 纤维之间关系,但根据说明书实施例记载“镁质胶凝植物纤维层是由氯化镁、氧化镁和 竹纤维或木糠或植物纤维制成的混合物”,可见三者包括选择关系,而不是要全部具 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