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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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或政府代表机构与供应商之间达成的采购协议。

它是政府采购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旨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采购活动。

在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政府采购合同具有以下主要性质和特点:1. 监管性质政府采购合同始终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

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必须确保合同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都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公共利益和资源的安全利用。

2. 公益性质政府采购合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政府和公众的公共利益需求。

政府采购合同的对象通常是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福利等方面的项目。

政府作为国家机关,履行着保障和促进公众利益的职责,政府采购合同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质。

3. 平等性质政府采购合同体现了供应商和政府之间平等的合作关系。

政府采购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有机会参与竞争和获得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要求各方在签订合平等协商,确保各方利益得到保障。

4. 稳定性质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具有稳定性,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政府采购项目通常涉及到大量资金和长期施工周期,所以政府采购合同的稳定性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合同的稳定性要求合同双方需要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正常执行。

5. 法律约束性质政府采购合同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争议解决等各个方面的要求,对供应商和政府都有法律约束力。

在合同中,双方同意履行合同,并接受法律的约束与制约。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重要地位。

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管性质、公益性质、平等性质、稳定性质和法律约束性质共同确保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在执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各方都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顺利进行,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和效益。

试论政府采购合同的经济合同性质

试论政府采购合同的经济合同性质

而具 有 了 经 济合 同 ( 或政 府 商 事 合 同) 的性 质 。
[ 关键词] 政府 采购合 同; 契约 自由; 经济合 同; 宏观调控
[ 图 分 类 号 ] F 1 文 献 标 识 码 ] [ 章 编 号 ]0 9 23 (0 6 0 —0 9 —0 中 D 4 8[ A 文 l 0 — 2 4 20 ) 5 0 5 2
政 府 采 购 ( v rme t rcrme t , 称 公 共 采 购 , Go en nP ou e n )也
( ) 府 采 购合 同 在 选 择 合 同相 对 人 ( 一 政 即供 应 商 ) 时有
限制 。
是 指各 级 国 家机 关 、 业 单 位 和 团体 组 织 ,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事 使 采 购依 法 制 定 的 集 中 采 购 目录 以 内 的或 者 采 购 限 额标 准 以 上 的 货 物 、 程 和 服 务 的 行 为 。 府 采 购 由于 其 采 购 主 体 的 工 政 特 定 性 , 金 来 源 的 公 共 性 , 购 行 为 的 非 赢 利 性 , 购 程 资 采 采 序 的 公 开 性 , 购 对 象 的 广 泛 性 和 采 购 行 为 的 政 策 性 , 政 采 使 府采购合 同处处体现 出政府适 度干预 经济的经 济法本 质 。 并 且 由这 些 特 征 所 决 定 , 府 采 购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并 不 享 政 有 真正 的缔 约 自由 和 意 思 自治 。所 以作 为政 府 采 购 实 现 形 式 的政 府采 购 合 同 , 的法 律 性 质 和 法 律 适 用 并 不 是 如 《 它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政 府 采 购 法 》 以 下 简 称 《 府 采 购 法 》 第 4 ( 政 ) 3 条 立法 所 界 定 的 那样 “ 府 采 购 合 同 是 民事 合 同 , 用 合 同 政 适 法 。那 么 , 府 采 购 合 同 的法 律 性 质 该 如 何 界 定 呢 ? ” 政 从 契 约 自 由的 角度 看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在 《 府 采 购 法 》 整 个 立 法 过 程 和 其 后 的适 用 中 , 政 的 学 界 对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性 质 一 直 都 存 在 着 争 论 。 很 多 学 者 都 是 从政 府 采 购合 同 主 体 的 特 定 性 、 金 来 源 的 公 共 性 、 购 资 采 行 为 的 非赢 利 性 等 政 府 采 购 合 同的 特 点 来 论 证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不能 定 位 为 民事 合 同 的 。 文 换 一 个 角 度 , 契 约 自 由的 本 从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和特点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和特点
构 1、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 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 a、组织和参与招标活动。 b、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 c、按规定标准收取招标代理费。 2、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a、维护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b、组织编制、解释招标文 、维护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b 件。c 件。c、接受国家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程序。 3、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程序: 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程序: a、获得采购人合法授权。b、为采购人编制招标文件。c、 、获得采购人合法授权。b、为采购人编制招标文件。c 严格按照程序组织评标。d 严格按照程序组织评标。d、作好采购人为中标人签订合 同的协调工作。e 同的协调工作。e、协调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矛盾。
五、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的确定
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 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别提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 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 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两阶段招标: 两阶段招标:两阶段招标是指采购活动分为两阶 段。 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采购机构就合同阶段外的其他采购意 向广泛地征求建议,并同投标商进行谈判以确定 拟采购货物或工程的技术规范。 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采购机构依据第一阶段所确定的技术 规范进行正常的公开招标程序,邀请合格的投标 商就包括合同价款在内的所有条件进行投标。 :我国《招投标法》 注:我国《招投标法》没有规定,两阶段招标只 作了解。

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政府采购合同指的是由政府机构与供应商达成的一种合同关系。

政府采购合同通常涉及到政府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从而保障了政府的运作与服务项目的提供。

然而,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到的复杂性质,需要我们进行更深入细致的分析。

政府采购是为了满足政府履行职责和实现社会公益而进行的一种经济活动。

考虑到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性、特殊性以及政治性的特征,政府采购合同自然受到了各种限制与规范。

此外,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如需对标私营部门采购合同,也需要对采购的内容、程序、监管等进行专门制定。

基于上述情形,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涉及到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政府采购合同是公法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个特殊性质在于它属于公法合同的范畴。

政府属于公法主体,采购行为基于法律、法规、政策和执政计划等公共权力行为的需要进行,一旦与某一供应商达成的合同就具有了公共权力行为和公共责任行为的特征,便成为了公法合同。

由于其基于公共权力之下进行并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所以它的性质变得更加特殊,还可能具有行政合同、公约、协议等法律意义。

二、政府采购合同是审慎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在性质上也具有审慎合同的特征。

政府采购过程中各方必须充分考虑到采购的成本、效益、质量、安全等方面,合同内容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规定,确保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符合采购目的、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维护采购制度等方面的要求。

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不仅仅是简单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合同,更是反映了公共权力与公共利益的重要合同。

三、政府采购合同是规范性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个特殊性质在于其具有规范性合同的特征。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采购合同不仅仅是商业合同,更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对采购过程中的各类权责利关系进行规定,约束政府以及供应商的行为,确保采购过程的规范化、合法化。

因此,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内容与程序需要严格遵循政府采购制度和各项规范性文件,以最大调动各方利益,并保证政府采购合同的合法性与权威性。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1. 引言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机关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与供应商签订的供应商品、工程或服务的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涉及到合同的法律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于政府采购的透明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2. 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属性政府采购合同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即双方的自愿订立、平等互利、合法合规等。

同时,政府采购合同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具有公共性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机关与供应商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满足政府机关的自身需求,更重要的是公共利益的追求。

政府采购合同所采购的商品、工程或服务将与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必须遵循公共利益的原则进行约束。

2.2 具有法律约束力政府采购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都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追究。

2.3 具有特殊程序性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这些程序和规则由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规定,旨在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效力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生效力政府采购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并公告生效后,即具备法律效力。

生效后,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2 约束力政府采购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旦合同约定的义务被违反,受到违约责任的追究。

3.3 可执行力政府采购合同具备可执行的性质,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要求履行或追偿损失。

3.4 法律保护政府采购合同在法律上受到保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法律的维护和保障。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追究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试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试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是变更或 是终止 的时候都 要双 方协商 一致 。如果违 约
( )从 采购合同所涉 及的 内容 看包括货物 责任 。但 是如果将 政府 和 服 务 。 而 这些 无 一 不 属 于 普通 民事 法律 关 系 的 内
( 合 采购合 同纳入 行政合 同则合 同双 方的法律 地位 是不平 容 。 ( 同 法 分 则 分 别 规 定 了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 租 赁
其 中 的 采 购 人 定 义 为 依 法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国 家 机 关 , 共 利益 。但必 须明确 的是他 们的这 些特 别身份和地 位
事 业单位 ,团体组织 。第 五十条 第二款规 定 :政府采 仅 仅 是 体 现 在 执 行 职 务 进 行 国 家 事 务 管 理 上 , 一 旦 以
I人 1 的 有 关 规 定 为什 么作 为 采 哟 台 同 的双 疗 对 台同 性 质 采 购 台 同 当 事 人为 采l) . 供 商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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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支 出 与采 购 ・采 购时 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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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定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性 质 的 意 义
会 柯 不 同 的 观 点 呢? Uj 结 底 是 因 为 民事 合 同与 行 政 报
随 着 政 府 采 购 规 模 的 不 断扩 大 ,政 府 采购 合 同 的 台 同在 随 行 中 会 有 不 同 的 _ 利 义 务 。 权 性 质 问 题 也 显得 越 来越 重 要 .对 采 购 合 同 究 竟 是民 事 前 先 , 合 同 法》 第一 条 规定 :合 同 当事 人的 法 律 三

政府采购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政府采购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政府采购是民事⾏为还是⾏政⾏为如果政府采购是民事⾏为的,需要受到《民法典》、《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调整,如果是⾏政⾏为的,需要受到⾏政法的调整。

那么,政府采购是民事⾏为还是⾏政⾏为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府采购是民事⾏为还是⾏政⾏为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公共服务的⽬的,利⽤国家财政性资⾦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程和服务的⾏为。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政府采购属于以私法⽅式完成国家任务,属于典型的⾏政私法⾏为。

这⼀观点受到德国⾏政法理论将政府⾏为分为公权⼒⾏政与私经济⾏政的影响。

在德国法上,公权⼒⾏政⼜称⾼权⾏政,指国家居于统治地位适⽤公法规定所为的各种⾏为;私经济⾏政⼜称国库⾏政,指国家并⾮居于公权⼒主体地位⾏使其统治权,⽽是处于与私⼈相当的法律地位,并在私法⽀配下所为的各种⾏为。

与⾏政私法说相类似,⼀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应该是⼀种“混合合同”:⼀⽅⾯,采购本⾝是⼀种商业⾏为,有商业上的⽬的,这也是最初的、最主要的⽬的政府采购是民事⾏为还是⾏政⾏为。

另⼀⽅⾯,为激发市场机制的有效性,政府通过⽴法和⾏政⼲预推⾏强制竞争和多渠道救济,规定采购合同当事⼈的强⾏性公法义务和⾏政机关⼲预的职权,对市场失灵⽅⾯进⾏弥补⾏政私法⾏为说和混合合同说的核⼼均在于主张政府采购合同是既具有公法性质⼜具有私法性质的合同,因⽽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这两种学说与⾏政合同说的区别在于其主张政府采购合同本质上是混合的,⽽⾏政合同说主张政府采购合同本质上是公法属性的。

同时,这两种学说虽然主张私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适⽤,但也主张⾏政机关受特定公法原则和规则的约束,从⽽形成与民事⾏为说的区别。

政府采购属于以私法⽅式完成国家任务,属于典型的⾏政私法⾏为。

这⼀观点受到德国⾏政法理论将政府⾏为分为公权⼒⾏政与私经济⾏政的影响。

政府采购合同法律性质分析

政府采购合同法律性质分析
约束 。
行政合同 , 又称行政契约 , 是行政 行政权力的制约 ,因而两者在行政合 动的主体 ,又在更 大的意义上代表 了 主体为 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某些 目
同中的法 律地 位 处于 事 实上 的 不对 社 会公共 利益 ; 次 , 其 正如前 所述 , 政 标而与个人 、 组织之间发生 、 更或消 等。“ 变 保持这种不对等也是必要的 , 这 府 采购活动 属于 政府职 能的一 部分 。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对合同目的的不同c 定 的, 代表 国家机关 、 事业单位和团体 对行政相对 方而言 , 其公 民权利 组织 的采购 人 ,他们 都是具有公共职 二.对政府采购合同行政合同性 追求 , 质的界定 的行 使要受到对公共利益优位考量 的 能 的公共组 织或公法 人 ,既是商事活
见。 ”笔者认 为, 政府采购合 同不属于 签订的合 同一样 , 均适用普 通法规则 。 问题 。” 普通的民事合 同,而是特殊 的行政合 但 从 公共 利 益 的角 度 出发 ,立 法 者 也
同。

在 德 国 , { 行 政 程 序 法》 { 娜 邦
意识到合 同主体涉及政府 ,且合同 目 规定 了行政合 同,立法上 明确将

西方国家对政府采购合同性 的为实现 公共利益 ,必须对一般合同 台 同与 民事合同相 区分 ,其行政芒 质的认定 法规则作若干修改 ,并适用一些特别 法律制度不象法 国那样 以行政权
当今 行政合 同法 律制 度最 为 发 规则 , 即在政府合 同中赋予行政机关 占优 , 而是兼顾 了行政与合意, 形威 达 ,相关法律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当 某些特权是必要 的。 因此 , 在接受普通
断,毕竟,简单地和不加区别地要求 “ 政合同” “ 行 的特别 概念 , 对涉及政 府 的需求还没有变得急迫 的话 ,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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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摘要】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方与供应商在平等、自愿地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真正的合意契约。

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内容等各方面特征看,政府采购合同既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又兼有行政合同的特点。

同时,还有人在经济法领域对政府采购合同做出了定性。

对政府采购合同做出正确的定性,对于进一步的法学研究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合同;民事合同;行政合同一、政府采购合同性质概述(一)政府采购合同的定义政府采购行为是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为了履行其正常的公职同时替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利用招标投标等手段公开利用国有资产购买商品、服务、公共建设等活动,并采用公开竞争的方法。

由于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政府采购活动包括采购合同的合意、生效过程,国家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立法也以合同法为蓝本。

政府采购法是调整政府采购法律关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应是政府作为私权主体参与社会经济的法律规范,其价值取向既不偏向作为采购人的政府一方,也不偏向作为供应商的个体一方,而是对二者兼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开始施行,在对该法的审议过程中,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引起了众多争议。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定性:民事合同说与行政合同说现今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界定主要是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民事合同,另一种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行政法律合同。

那些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民事法律合同范畴之内的意见是将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行为区别对待的。

此种观念认定政府采购每个环节都具有政府合同的性质,并非普通的民师法律行为,而是属于行政行为。

然而政府采购合同是供求双方在公平、平等自由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应按《合同法》之规定确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行政合同是由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纳税人,采购目的是向社会成员提供商品和服务,就是说政府采购合同的落脚点是社会公益。

[1]而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有较多的享有功法赋予的权利,所以政府采购合同应属于行政合同的范畴。

[2](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行政、民事合同的意义存在很大不同:行政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进行行政管理,伴随着一系列法律内容的确立及变更。

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要求行政机关直接按照合同法律规范实施相关措施。

另外,行政与民事合同的订立双方地位不是一致的:民事法律合同双方平等,但是行政合同双方地位实质上是不一致的,行政合同双方的不平等表现在行政主体订立的行政合同在某种程度上拥有强行性,行政主体有时有权直接解除合同;但是对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政主体有权规制对方的行为;行政主体自己就可以拥有行政处罚的权利,当合同另一方未尽到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权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同时,由于行政合同的涉及到行政法律关系。

换句话说,行政主体是基于社会公权力在履行合同的。

对于另一方主体来说,履行合同是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判断合同的性质要看该合同在形成、变更和消灭中的法律关系。

签订合同的主体是不是行政主体不能区分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因为行政主体也可以签订民事合同,关键是看它涉及的是什么法律关系。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民事合同性(一)府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方式都带有民事合同救济的性质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民事合同法上规定了具体的争议解决办法。

社会服务公益既是政府采购的目的,又是正当的政府行使其权利的职能和根本落脚点。

[3]在合同履行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这不但是对社会整体的侵犯,而且是对政府一方合法权益的亵渎,违反了订立合同的本来目的,属于规定的合同无效或撤销的情形,在这个层面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与民事合同基本一致。

无论是责任形式、救济的方法,还是归责原则,合同法中关于社会公益的理念都在政府采购合同之中有所表现,因此它在某种程度上是民事合同的范畴。

(二)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代表与商家之间的完全意思表示一致这一点主要有四方面内容:第一,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会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给予了合理的平台。

在政府采购行为之中,政府是以代表的立场进入经济市场的,是与另一方平等的当事人。

双方之间没有身份上的不平等,没有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这成为了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

第二,政府采购合同之中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在政府采购合同之中,双方在合同中有一样的权利义务,这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民事交易中才能体现出来,是完全意义上的民事关系。

第三,政府采购合同是真正合意的产物。

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要达成合意。

任何一方对对方的条件不认可都可能导致合意无法达成,由此看来,政府采购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第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基本准则也体现了意思表示一致。

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了公平平等的准则,这体现了双方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达成协议,这也是政府采购合同民事性的表现。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出发点和表现都具有民事合同的内涵政府采购合同的出发点是为实现商品经济有效、健康、有序地流动。

进一步讲,就是实现等价交换,获得约定的采购商品。

这种目的和民事合同是一致的。

表现政府采购合同的外形,应当隶属于格式合同的范畴。

在格式合同中,当事人双方表面上具有平等的地位,但实质上提供方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具有主导性权利,但是格式合同还是属于民事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之中采购方制订格式合同,在法律行为中处于主导地位,供应商只能被动接受合同才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可能,使之一致居于弱势地位。

尽管这样,政府采购合同与行政决定还是有很大差异,政府采购合同还是从属于民事合同的范围,属于较为特别的格式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归属于民事合同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举措也是现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我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传统,新中国建国后没有及时清理封建专制余孽,法制建设工作一直比较薄弱,行政法制建设明显滞后,行政权力过大并且逐步扩张,权利滥用普遍表现在各个方面。

在这种社会法制背景下,必须要对政府进行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严格监控,让其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利用民法的基本准则规范政府参与交易的过程,避免政府滥用行政权利侵犯另一方的合法利益。

我国司法实践之中,一般认为对民事合同的保护比对行政合同的保护更重要。

因此,政府采购法只是对于对政府采购方面的特殊情况作出相关规制,例如把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等方面做一些例外的单行立法规定,不过毕竟相关立法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律规范,对其它方面也作了比较大的改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合同性(一)从政府采购的准则上说,行政合同的内涵包括自由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法律合同中的支柱性地位[4]行政合同要求合同自由原则和法律行为合法原则在行政合同之中应当居于基础性地位。

政府采购是政府获得社会产品和服务的手段,合同另一方是独立的法人机构。

因此,政府采购合同更为关注合同自由原则,不过政府行为与一般市场交易不同,主体要承担更多的义务,来体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在缔结合同上,要表现出行政行为的透明性;在选择交易对象的时候,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其他方法;在相关合同的内容的缔结、变更和解除上,政府代表并无权处分社会公共利益,合同自由受到比较大的限制;在合同的形式上,采取格式合同的制度;还应当包含回避制度、采购备案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由此看来,政府采购合同似乎应当是行政合同,才能体现其公正、公平性。

(二)从政府采购合同缔结的着眼点上来说,行政主体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可以在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缔结上自由选择,由双方当事人确定合同的具体性质行政主体作为独立的法人机关可以自由选择缔结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而不能仅仅通过合同的缔结双方就简单规定合同的性质。

政府采购行为是以行政主体将社会财产给付义务为主要特点的,可是这种行为方式也能与民事合同发生竞合,此时就需要把着眼点放在给付的行政目的。

从世界各国的法律发展上来看,政府采购的客体目标既应该加强财产的给付管理,节省财政支出,加强反腐败,事实上它起到的作用是多样化的,比如宏观调控作用,调节市场经济发展,保证公平环境,环保,同时帮助国内企业的发展。

在我国政府采购立法比较晚,实施目的相对简单,立足于节约公共资金和廉政建设。

政府采购越完善,社会公共效益越大,越能表现行政合同方面的特征。

(三)从行政主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地位上讲,行政主体拥有更多的行政特权政府代表社会整体利益自然就会有更多的权利。

政府特权一方面表现在行政主体有权对于行政合同进行监管。

行政主体对合同出现的违法行为,可以直接采取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额外的司法救济。

我国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交易双方之间按照平等、自愿的民事合同原则签订合同,同时又给予行政主体法人,采购合同的授予权、合同履行的监管的权利以及相关的其他特权。

这种监督准则还在赋予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的权利监管上有所表现。

四、政府采购合同在经济法领域的意义(一)政府采购法的制订与发展符合经济法的价值原则我国的相关政府采购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为了避免市场对经济调节的诸多缺陷,政府应当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适当的干预,世界各国都是利用政府采购调节经济发展。

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社会对政府采购制度逐步认可,这样做不但可以节约资金,提高质量,同时还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订货的作用调节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保障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5]伴随着社会进步,政府采购制度对国家经济宏观调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家利用政府采购的方式一方面调节物资流动和资源配置,另一方面调节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扶持国内民营产业的发展壮大,实现保护民族工业等目标。

众所周知,经济法是国家调节、干预经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通过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或调控,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由此看来,政府采购法的趋势与经济法的价值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论的争议凸显了经济法的地位经过以上的论证可以得出结论,政府采购合同同时具有民事合同论和行政合同的一部分特点和性质,但是都无法同时涵盖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外延。

这正说明,政府采购合同既拥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又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

因此,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争论从未平息过,甚至在不同的时期有相反的观点。

其实,这从[6]另一个角度证明了政府采购合同既不完全属于民事合同也不完全属于行政合同,而是一类特殊合同。

经济法特殊性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

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政府的重要工具,反映的是政府与市场中其他个体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

参考文献:[1]史际春,邓峰.经济合同研究——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心[j].河南大学学报,2000(04).[2]于安.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与立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52.[3]于安.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合同问题[j].法学,2002(03).[4]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277.[5]王家林.要全面认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j].法学研究,2001(03).[6]何红锋.政府采购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杜,200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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