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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

第一章 婚姻家庭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 本章主要内容: 1.婚姻、家庭的法律含义 2.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 3.婚姻法的立法演变(重点是2001年
婚姻法的修改)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 (一)婚姻 • 1.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 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 的,具有公示的夫妻 身份的两性结合
• 据统计,全国70%以上的地区开展了
《婚姻法》宣传贯彻运动,受到教育
的成年人口一亿四千万人,占全国成
年人口的42.2%。
• 小麻雀,叫喳喳,政府颁布了婚姻法;
• 男婚女嫁自当家,再不兴童养媳,
• 寡妇可再嫁。
• 过去封建都打倒,这样的日子真正好

——皖北民歌
• (二)1980年《婚姻法》5章37条 • 1.增加了基本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 2.修改了结婚条件 • 3.扩大了对家庭关系的调整 • 4.增加了准予离婚的法律原则 • 5.增加了制裁办法和强制执行
• 2.家庭的职能
(三)两者关系
• 联系: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
• 区别:婚姻仅存在于结为夫妻的 男女两性之间,家庭一般存在于 婚姻当事人双方和家庭成员间。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 (一)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 1.男女两性生理差异和固有的性本能 • 2.家庭成员间具有生物学上特征之血
幸福感调查
• 你认为婚姻是: • A.过日子 • B.两个人相依为命 • C.实现美好的爱情 • D.说不清
调查结论:
• 选项 • 过日子 • 两个人相依为命 • 实现美好的爱情 • 说不清
比例 48.9% 27.1% 16.2% 7.8%
票数 5,014 2,772 1,661 800

2024版年度《婚姻家庭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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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进行 继承。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赠或遗赠扶 养协议处分其财产的方式。
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 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 22
遗产的处理与分配
遗产范围与确定
被继承人遗产的确定及范围,如房产、存款、股权等。
定确定。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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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婚姻家庭法的改 革与完善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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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
古代婚姻家庭法
主要基于宗法制度和封建礼教,男女不平等,婚姻不自由。
近代婚姻家庭法
开始倡导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制,但仍有诸多封建残余。
2024/2/2
现代婚姻家庭法
强调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促进家庭和 谐。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的继承权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3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应当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家庭和睦。
2024/2/2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
29
婚姻家庭法的现状与问题
现状
现代婚姻家庭法在保障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 步,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2024/2/2
问题
包括法律条款不明确、执行力度不够、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足 等。
30
婚姻家庭法的改革方向与完善措施
改革方向
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款,加大执行力度, 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婚姻家庭法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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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电子书尊敬的读者:欢迎您阅读《婚姻家庭法电子书》。

本书将为您详细介绍婚姻和家庭法律框架下的各种法律问题和权益保障措施。

通过本书的阅读,您将了解到关于婚姻与家庭法律领域内的重要法律知识,以及在现代社会中如何保护和维护婚姻家庭权益的方案和措施。

对于已婚者、未婚者和有意走向婚姻大门的人们来说,《婚姻家庭法电子书》是一本不可或缺的法律指南。

1. 婚姻法概述1.1 婚姻法的历史沿革1.2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目的1.3 婚姻的有效性和无效性2. 婚姻登记与解除2.1 婚姻登记与婚姻证书2.2 婚姻登记的条件和程序2.3 婚姻解除的程序和效力3.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3.1 夫妻的平等权利3.2 夫妻财产的共同管理和协商3.3 夫妻的扶养和赡养责任4. 子女的权益保护4.1 子女的监护权与抚养权4.2 子女的财产权益保护4.3 父母与子女的各项权利和义务5. 家庭暴力和婚姻矛盾解决5.1 家庭暴力的定义和种类5.2 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应对机制5.3 婚姻矛盾解决的途径和方法6. 继承与遗产分配6.1 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6.2 继承人的权益与配偶保障6.3 遗嘱的撰写和法律效力7. 婚姻家庭法与现代社会7.1 同性婚姻的法律认可7.2 科技与婚姻家庭法的关系7.3 婚姻家庭法的更新与发展本书详细地介绍了婚姻家庭法领域内的各项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并提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和解读。

读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关注的章节,也可全面了解婚姻家庭法律领域的知识。

作为一本电子书,我们提供了便捷的阅读方式,您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使用电子设备进行阅读。

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您对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需求,本书还提供了搜索功能,方便您快速定位和查找相关内容。

最后,请注意,《婚姻家庭法电子书》所提供的信息和解读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具体的法律建议。

如果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或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婚姻家庭法2-4章

婚姻家庭法2-4章
婚姻 家庭 继承

婚姻被确认无效、被撤销的效力

被确认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后,具有溯及力, 至始无效。 至始无效意味着双方之间没有存在过夫妻关系, 按照同居关系处理相关问题。 财产的处理: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按照共同共有处 理。 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归其所有。 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的分配,当事人可以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依法判决,判决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


子女问题的处理。
婚姻 家庭 继承

案例分析

16岁的女孩金与明开始恋爱,从此两人开始出双 入对,过起了同居生活,在外人眼里俨然一对小 夫妻。17岁的时候金生下一子。而最后明却与别 的女人结了婚。后来,20岁的金向法院请求法院 依法解除与明的同居关系,同时判令孩子由自己 抚养,由明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满18岁,并 平均分割家庭财产。同时金以重婚罪将明推上了 法庭……明是否构成重婚罪?金主张一平分家庭 财产是否成立。如孩子由金抚养,明应否支付孩 子的生活费,支付至什么时候?
登记制 仪式制 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结婚登记制度
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 必须亲自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 家庭 继承

结婚程序

申请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出具:户口本、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关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由 双方当事人自主自愿选择,不是必须提交的材料。


审查 登记
符合结婚条件,发给结婚证。 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 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01《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概述

01《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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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 社会法律制度所确认

人类社会在很早的时候就有了两性间结合 的规范。

自文明时代以后,男女结合只有得到当时 社会制度主要是法律制度的确认才被认为是婚 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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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的涵义

可以简约地解释为: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 的社会生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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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基本特征

第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生活单位。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家庭都作为一个独立 的单元与他人和社会发生联系。

家庭结构是指家庭由家庭成员所构成的情 况,包括家庭成员的数量、亲属身份关系等。

人类学和社会学常根据家庭结构及特征、 家庭规模等对家庭做出分类。
29
1、核心家庭和扩大家庭

核心家庭,是指由一对夫妻及其未婚子女组 成的家庭。

扩大家庭,是指在核心家庭的家庭成员之外 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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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又保留了婚姻利益中一些对社会有潜在影
响的权利。
14
5、身份关系说

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法上 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婚姻成立 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 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

婚姻关系本质上一种身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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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


契约说在西方国家最具代表性。

“婚姻须是男女两性之结合”作为婚姻的 条件要素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

在世界范围内,有一些国家如荷兰、比利
时、西班牙、加拿大、德国、南非等已先后通
过同性婚姻法律,承认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具
有同样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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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同性婚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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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电子书,篇一: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第1题(5)分家庭答案: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第2题(5)分别居答案:别居制度源于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会法,是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

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停止共同生活,免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不解除婚姻关系。

别居期间除同居义务外,其他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

第3题(5)分婚姻的成立答案: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4题(5)分婚约答案: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双发当事人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

第5题(5)分直系血亲答案: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系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间的称谓。

它是不分岔的垂直血亲关系,即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

论述题第6题(25)分什么是家庭暴力?你认为怎样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依法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答案:什么是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在法律上,是指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打击和消极的精神虐待,如随意致伤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冻受饿,有病不给治疗,不准受害人回家等等。

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存在着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结果论其认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当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

没有伤害后果,或伤害结果没有达到认定暴力的程度,就不能认定有家庭暴力的存在。

在此基础上,有人认为,只有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才应当认定家庭暴力。

否则只能称之为夫妻之,正常的推搡摩擦。

第二种观点,行为论。

其认为只要夫妻一方发生故意殴打配偶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在此基础上,有人认为,对于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不能简单地仅伤害后果为依据,也不能把夫妻之间日常的轻微摩擦认定为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应以情节的恶劣程度及施暴者的主、客观因素综合予以考虑。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是对婚姻和家庭关系进行法律规范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本章将对《婚姻家庭法》第一章进行概述,解析其主要内容和法律效力。

第一节:婚姻制度婚姻制度是社会基本制度之一,是指男女因爱情、婚姻权益等而结成的法定关系。

婚姻制度包括婚姻自由、男女双方平等地享有与行使婚姻权益、禁止重婚等内容。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对婚姻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婚姻自由与平等原则的实施。

第二节:结婚登记为规范婚姻登记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性和权益,本节对结婚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

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无论是民事登记还是宗教仪式,都需要进行婚姻登记,以便获得婚姻的合法认证。

第三节:婚姻关系的成立与结束婚姻关系的成立和结束是婚姻家庭法核心内容之一。

婚姻关系的成立,通常是在男女双方履行婚姻登记程序后,通过婚姻法律程序认定为合法婚姻,获得法律效力。

而婚姻关系的结束,包括离婚、夫妻一方死亡等情形。

《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关系的成立与结束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法律效力的实现。

第四节: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是夫妻双方平等互助、共同培育下一代的基本单位。

对于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法》第一章进行了明确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抚养教育子女、保护财产等义务。

第五节:父权、母权和监护权《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对父权、母权和监护权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父权和母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管理权利,监护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和人身等权益的法定保护。

第六节:继承与赡养本节主要规定了继承与赡养的相关内容。

继承是指个人因与故者之间建立亲属关系,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继承故者的财产。

赡养是指成年子女不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时,由父母或近亲属承担赡养义务。

《婚姻家庭法》对继承与赡养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公平正义和家庭稳定。

婚姻家庭法第1章总论

婚姻家庭法第1章总论

二、婚姻家庭关系
(二)社会属性才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婚姻不是人类凭本能产生的需求,两性结合并非 必须采用婚姻。 •设立婚姻制度的目的是维持两性结合的秩序。 •婚姻不仅体现夫妻之间的关系,也体现夫妻与他 人的关系。
三、婚姻家庭功能
(一)人类再生产 (二)教育职能 (三)组织经济生活 (四)安抚心绪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宪法》49 条强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 的保护。 •《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 •《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母婴 保健法》等法律中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 (二)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法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 •《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 记的几项规定》等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 庭法概念及 调整对象
二、婚姻家庭 法的渊源
三、婚姻家庭 法的特征
四、婚姻家 庭法的性质
一、婚姻家庭法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具有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特定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其 他近亲属关系 【调整范围】:( 1)主体: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2)内容,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事项 (3 )调整方法:通过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 止的法律事实,婚姻家庭主体间、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 实现其调整作用的
二、对偶制度
一个男子在多个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多个 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一男一女同居,但仍可与其它人 发生性关系。所生子女留在母亲氏族内。 偶居男女同居生活主要内容是性关系,任何一方可随 时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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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停止共同生活,免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不解除婚姻关系。

别居期间除同居义务外,其他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

第3题(5)分婚姻的成立答案: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4题(5)分婚约答案: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双发当事人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

第5题(5)分直系血亲答案: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系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间的称谓。

它是不分岔的垂直血亲关系,即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

论述题第6题(25)分什么是家庭暴力?你认为怎样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依法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答案:什么是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在法律上,是指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打击和消极的精神虐待,如随意致伤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冻受饿,有病不给治疗,不准受害人回家等等。

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存在着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结果论其认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当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

没有伤害后果,或伤害结果没有达到认定暴力的程度,就不能认定有家庭暴力的存在。

在此基础上,有人认为,只有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才应当认定家庭暴力。

否则只能称之为夫妻之,正常的推搡摩擦。

第二种观点,行为论。

其认为只要夫妻一方发生故意殴打配偶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在此基础上,有人认为,对于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不能简单地仅伤害后果为依据,也不能把夫妻之间日常的轻微摩擦认定为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应以情节的恶劣程度及施暴者的主、客观因素综合予以考虑。

上述关于家庭暴力认定上的分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审视家庭暴力问题的不同角度。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据此,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婚姻上的家庭暴力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其一、夫妻一方具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主观故意。

其二、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

其三、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

其四、这种伤害后果和施暴者实施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当然,在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注意把那些家庭成员之间日常的争吵,偶而的身体轻微伤害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与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区别开来,做到既要保护自己,也要维护好稳定的家庭关系。

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救济措施。

(一)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罚力度。

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的问题。

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

”其条文规定似乎很明晰,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构成等予以明确,在实践中弹性空间太大,不利于掌控和执行。

以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异,有的规定比较较条,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

因此,仅用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依法加大对家庭暴力实施者的打击力度,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

(二)高度注重司法,加大打击家庭暴力行为的力度。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

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

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

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等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化为“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

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不予及时处理。

对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三)建立长效维权机制,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

防治、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并不只是某个人的事情,也不是某个机构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

必需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

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

3、设立妇女热线或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性质的社会求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

(四)加强教育工作,提高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教育妇女转变自身的屈从和依附观念,不要使自身的弱点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

特别是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更重要的是要加强自身的修养,自立、自强、自尊、自爱,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

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

(五)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准。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二十字道德规范就教育人们要具有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我们要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展开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家庭成员间发生矛盾时,要善于克制自己,不要恶语相对,要做到互爱、互谅、互让,共同建立平等、文明、民主、和睦、稳定的良好家庭,为构建和谐社会清除一切隐患。

综合分析题第7题(25)分刘某自杀,留下遗书说欠下近150万元债务,留有遗产100万。

刘妻将刘某遗产100万全部偿还刘某的债务,仍有50万无法偿还。

刘妻拥有一套其本人所有的房子,价值200万。

未得到偿还的债主将刘妻告上法庭,讨要50万元借款.经法院查明:刘某所欠债务均为其本人参加赌博输钱后向朋友所借或个人消费无法偿还的信用卡欠款。

问:刘妻应否偿还上述50万欠款?为什么?答案:刘妻不不应当偿还50万欠款。

这里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和对遗产还债的规定。

首先明确,刘某参加赌博输钱后向朋友所借或个人消费无法偿还的信用卡欠款属于个人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属于个人债务,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其次,现代继承采限定继承,继承人(此处指妻子)只在遗产范围内有偿债义务,超过的50万没有法定义务。

但是如果你要还也可以,纯粹道德上的。

第8题(25)分杨某20XX年5月与陈女结婚,20XX年2月,儿子足月出生,因为两人没有婚前性行为,杨先生怀疑儿子并非亲生,夫妻为此经常打骂。

20XX年5月他拿着证明儿子非亲生的亲子鉴定医学证明书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和房产,并要求索赔对非亲生儿子的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50万元。

庭审中,其妻坚称孩子就是杨先生的,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并不同意离婚。

法庭查明,目前他们居住的房屋是20XX年11月陈女首付22万元按揭买下来的,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问:1、陈女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法院能否以杨某提供的证明儿子非亲生的亲子鉴定医学证明书做出认定孩子非杨某亲生的事实,为什么?2、如果法院认定杨某所诉的事实,判决离婚,是否支持其诉求对非亲生儿子的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要求,为什么?3、陈女婚前购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析产?---注意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

答案:1、法院可以依杨先生的证据认定孩子非杨某亲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这张成立。

2、可以支持杨某的诉求,但其要求的金额要依法确定。

依据是《婚姻法》第46条、《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3、关于房产,在夫妻不能达成协议时,房产归女方,由女方对男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39条、《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篇二:婚姻法参考书目婚姻家庭法学阅读参考文献目录一、必读书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

2.〔美〕摩尔根著:《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83。

3.[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

4.[美]威廉·J·古德著:《家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

5.[美]加里·斯坦利·贝克尔著:《家庭论》,商务印书馆,1998。

6.[奥]赖因哈德·西德尔:《家庭的社会演变》,商务印书馆,1996。

7.巫昌祯、杨大文主编:《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

8.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9.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比较研究与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10.杨大文主编:《亲属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XX。

11.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XX。

12.王洪:《婚姻家庭法热点问题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2000。

13.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XX。

14.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XX。

15.新婚姻法专家指导丛书,法律出版社20XX年:(1)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2)陈苇主编:《结婚与无效婚姻纠纷的处置》;(3)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4)滕蔓等:《离婚纠纷及其后果的处置》;(5)王歌雅:《扶养与监护纠纷的法律救济》;(6)杨遂全主编:《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和处理》;(7)李明舜主编:《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16.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XX。

17.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8.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XX。

19.夏吟兰:《离婚自由与限制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20.蒋月著:《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科学出版社,20XX。

21.陈苇主编:《改革开放三十年(1978-20XX)中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之回顾与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22.陈苇主编:《当代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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