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规定完整版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差错、舞弊和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南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要按照对外投资业务的业务流程,对公司对外投资预算、对外投资计划、对外投资取得、对外投资保管、对外投资处置和对外投资帐务处理、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实施控制.对于对外投资各环节中的不相容职务分离、授权批准、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对外投资执行、对外投资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作为关键控制点,加以重点控制.第四条对外投资中不相容需要分离的岗位至少包括:(一)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编制人员与评估人员分离;(二)对外投资业务的执行人员与决策人员分离;(三)投资业务操作人员与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四)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与从事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五)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保管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六)股利或利息的经办人员与从事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七)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人员与执行人员分离;(八)投资业务的全过程不由同一个部门或一人办理.第五条岗位轮换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第六条业务归口办理(一)公司各类对外投资包括长期投资、短期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都归口总部财务部办理.(二)未经授权,其他部门不得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第七条授权审批一授权方式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由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决议;3.总经理对其他人员的授权,年初以授权文件的方式明确,对投资审批,一般只对财务总监给予授权;4.对经办部门的授权,在部门职能描述中规定或临时授权.二审批权限1.投资审批2.延续投资及投资处置审批1投资项目合同到期,公司除延续投资外,公司须及时进行清算、到期收回或出售、转让,公司延续投资的审批按“投资审批”规定的权限办理;2未到期的投资项目提前处置,在处置前按原决定投资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提前处置.3.投资损失确认审批1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单项投资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年度累计投资损失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2董事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除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外,投资损失确认事项,都由董事会审批确认;需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在送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董事会审议确认.三审批方式1.股东大会批准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批准,董事长根据决议签批;2.董事会批准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批准、董事长根据决议签批;3.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直接签批;4.总经理根据总经理会议规则,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或根据授权直接签批;5.财务总监根据授权签批.四批准和越权批准处理1.审批人根据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2.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意见办理对外投资业务;3.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并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一级授权部门报告.五责任追究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公司将处以罚款、降职、停职、开除等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的权力.第八条对外投资预算(一)公司根据发展战略目标和公司的投资能力编制投资预算,投资预算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预算应对投资规模、结构和资金作出合理安排.(二)公司对外投资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三)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的编制、审批和调整,按公司公司预算控制制度执行.第九条对外投资的计划、取得、保管和处置一短期投资和长期证券投资控制公司的投资计划包括长短期证券投资、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投资、委托理财及信托产品投资必须以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的文件作为执行指令.公司应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投资行为.选择证券经纪人时,应以对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公司应与证券经纪人签订明确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纪人为公司购置证券,必须取得公司有效的投资指令.该指令应明确规定购置证券的最高价格指令的有效期限.经纪人不得从事任何超出授权范围的投资行为.经纪人应填写成交通知书,内容应包括:投资指令号、最高价格、证券名称、数量、面值和实际成交价格等.成交通知书应由财务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职员进行审核,以证实购入证券的数量和价格是否符合投资指令.如果一项投资指令,经纪人需要分期执行或需要购置不同的证券,需要经纪人对指令已执行的结果分期填制成交通知书.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投资时,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公司对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一般有两种保管方式:一种是由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如在公司拥有较大的投资资产的情况下,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进行保管.这些机构拥有专门的保存和防护措施,可以防止各种证券及单据的失窃或毁损,并且由于他与投资业务的会计记录完全分离,可以大大降低舞弊的可能性.另一种方式是由公司自行保管,在这种方式下,必须建立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证券.对于任何证券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债券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数量等详细记录于证券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财务经理或其他被授权人应当定期检查银行等机构送来的证券存放情况记录,并将这些记录同财务经理签署的证明文件存根和公司有关证券帐户的余额相核对.投资资产处置控制程序为,任何有价证券的出售必须有经财务经理或董事会的批准;代公司进行证券出售活动的经纪人应受到严格的审定;经纪人同投资者之间的各种通讯文件应予记录保存,反映经纪人处置证券结果的清单应根据处理指令受到检查.如果投资资产的处置为不同证券之间的转移,则该业务应同时置于证券取得和处置的控制制度之下.如果处置的结果是收回现金,还应结合货币资金的控制方法,来对投资资产处置进行控制.二长期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控制1.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程序2.投资的执行和管理程序:第十条投资处置一投资处置的决策按本项目原投资审批程序审批.二投资转让1.由公司财务部研究确定转让价格,并经董事会批准;2.必要时,由财务部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三对外投资处置收回的资产1.公司对投资收回的资产,应及时足额收取,并按会计规定入账;2.收回货币资金,应及时办理收款业务;3.收回实物资产,应编制资产回收清单并由相关部门验收;4.收回无形资产,应检查核实被投资单位未在继续使用;5.收回债权的应确认其真实性和价值.四对外投资核销1.财务部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2.按投资损失的审批权限审批.第十一条对外投资记录控制一过程记录控制.公司建立投资决策、审批过程的书面记录制度.二会计记录控制1.公司按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对外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记录,所有对外投资业务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账外设账;2.财务部进行对外投资业务会计处理时,对投资计划、审批文件、合同或协议、资产评估证明、投资获取的权益证书等相关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情况进行严格审核;3.公司建立对外投资台账,记录被投资单位的名称、投资合同与协议的编号及存放地点,出资方式、股权比例,投资收益分配情况等;4.公司建立有价证券记录台账,记录证券的名称、面值、数量、编号、取得日期、期限、利率等;5.财务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核对被投资单位有关投资账目以及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三权益证书和档案管理1.公司取得的股权证、有价证券等权益证书,由财务部保管或委托其他机构保管;2.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审批等过程记录、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计划书、对外投资处置等文件资料定期由财务部整理存档,送公司档案部门保管;3.档案的调阅、保管、归档,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主体1.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对对外投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2.公司审计部门.依据公司授权和部门职能描述,对公司对外投资合同或协议以及投资过程进行审计监督;3.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业务进行财务监督;4.上级对下级对外投资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检查监督方式按公司规定的检查权限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2.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3.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4.对外投资资产的投出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计划投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出的,重点检查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5.对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重点检查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6.对外投资持有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有关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凭证的保管和记录情况,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足额收回.7.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8.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四监督检查结果处理1.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2.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3.监督检查部门发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应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本公司及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第三条按照对外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问准备超过一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债券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四条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第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贵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九条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第十条未达到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以下对外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的。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获取更大的收益,将公司拥有的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活动。
具体类型包括:(一)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投资兴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对其他企业进行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或置换、企业兼并等;(二)债权投资,是指公司为取得债权所作的投资,如购买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三)其他投资,是指除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收购、证券投资、期货交易、委托理财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管理,是指公司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司及权属企业(权属企业指公司全资、控股企业,以及持股比例虽不超过50%但通过章程、协议、董事会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企业)的投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外投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要充分进行科学论证,战略性投资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五)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还应遵循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
第六条公司各权属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应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和审批权限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九条战略投资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通用3篇)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通用3篇)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切对外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的申报、审批、监管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1.明确管理权限。
2.落实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责任。
3.加强出资者的监督力度。
第四条主管部门公司______部是对外投资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对外投资决策______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投资权限为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____%以下,其它重大投资项目应由______申报______审查批准。
第六条对外投资项目1.公司鼓励以下对外投资项目:(1)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项目;(2)拥有技术优势或资源优势的开发项目;(3)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原材料、能源和产品销售等紧密相关的项目。
2.公司不鼓励以下对外投资项目:(1)不具竞争优势的项目;(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3)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
3.对外投资项目要采用_______形式进行,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_____%。
第七条对外投资申报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应由_____向_____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1.对外投资项目概况;2.对外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3.本单位近_____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合作投资的,提交有关合作协议及合作方基本情况。
第八条对外投资审批1.______申报对外投资项目后,由______负责审核并对项目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______作进一步审批。
2.审批的基本原则:(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3)经济效益良好或符合其它投资目的;(4)有规避风险的预案;(5)与公司投资能力相适应;(6)申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3.审批额度(1)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_____%的项目由_____审批;(2)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_____%至_____%的项目由_____审批;(3)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_____%以上项目由_____审批。
对外投资管理规定

最新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为了加强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de)安全,提高对外投资(de)效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对外投资,主要是指公司根据投资计划进行(de)对外投资行为,包括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de)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de)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de)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一)对外投资项目(de)可行性研究与评估;(二)对外投资(de)决策与执行;(三)对外投资处置(de)审批与执行;(四)对外投资绩效评估与执行.公司(de)对外投资计划由总经理负责,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具体职责为:(一)编制公司年度对外投资报告并制订公司下一年度发展及对外投资计划,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有关投资决策和资产处置决定.(二)委派或推荐投资企业(de)董事、监事、经营者、财务负责人,确认其任职资格.(三)审查、批准公司投资(de)全资、控股企业再投资方案.(四)编制全资和控股投资企业经营者(de)年度经营目标,并按照管理要求和程序进行评议、考核和奖惩.(五)审查并指导投资企业(de)年度运营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并检查执行情况.(六)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投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关联交易须即时披露.公司投资发展部门为对外投资日常工作(de)主管部门和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de)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公司作出(de)资产经营和投资管理(de)各项决议.(二)参与、分析、制订投资企业(de)购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产权转让等方案,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三)根据公司领导(de)要求,对公司投资(de)各个经济实体(de)资产运作情况进行经常性(de)研究,对其资产(de)安全性、可运作性,提出意见,供公司领导决策.(四)根据公司年度目标体系,编制全资和控股企业经营者(de)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在总经理授权下组织有关部门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清算及考核.(五)会同或协助有关部门对公司投资(de)全资和控股企业资产(de)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特定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工作;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请国资委备案(de),投资发展部负责上报材料(de)审核并转报.(六)制定投资企业(de)重组、调整、规范、改制及建立适应市场(de)运营机制等方案,并参与或指导实施.(七)参与全资及控股企业(de)再投资方案进行论证及监理,指导、协助企业实施.(八)负责与招商办、工商、税务等部门(de)联系,及时掌握有关政策,争取并落实各项政策优惠扶持.(九)参与公司新投资项目(de)方案论证、项目(de)调研和筹建、注册登记等工作.(十)汇集公司各投资企业以及所属企业再投资项目(de)资料,并对投资变动信息及时在内部网站披露.(十一)掌握并执行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投资(de)信息披露各项规定,对公司有关对外投资项目提出规范操作(de)意见,并按规定予以信息披露.(十二)负责公司发行证券再融资工作,编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de)报告,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按规定予以信息披露.(十三)负责起草公司对外投资情况报告,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汇报,真实、完整、及时、公平地向公众披露.(十四)对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de)投资项目,负责提交项目投资预案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de)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一)根据公司决策层(de)指示,参与对有关收购、兼并、新设、承包、托管等项目投资行为(de)财务论证,以避免或控制风险.(二)对全资、控股(de)投资企业及再投资企业,按国家颁布(de)企业会计准则建立财务核算体系,并规范所投资企业(de)财务管理.(三)按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组织中介审计机构对投资企业财务报表(de)审计和合并.(四)按国家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对公布(de)财务报告中有关对外投资有关资料(de)信息汇总,并提供信息披露资料.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对外投资内审监督部门,具体职责为:(一)根据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对全资和控股企业进行定期、专项、经营者离任等内部审计,并配合中介审计机构对投资企业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二)掌握公司投资企业(de)再投资情况,对再投资企业(de)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处置意见.(三)对中介审计机构预审中提出(de)问题,督促投资企业或有关部门进行整改.第四条公司(de)投资发展部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de)人员应当具备良好(de)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de)专业知识.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de)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分级授权(de)决策体系,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照不同(de)权限对投资进行审批,其中股东大会是投资(de)最高决策机构.(一)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de)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决定;(二)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1、交易涉及(de)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de)5%以上,该交易涉及(de)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de),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de)(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de)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de)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3、交易标(de)(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de)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de)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4、交易(de)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de)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5、交易产生(de)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de)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三)以下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1、交易涉及(de)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de)50%以上,该交易涉及(de)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de),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de)(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de)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de)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3、交易标(de)(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de)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de)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4、交易(de)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de)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5、交易产生(de)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de)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de)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de)上述交易标(de)相关(de)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若所涉及(de)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de),需要经出席会议(de)股东所持表决权(de)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若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股权(de)行为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de),该股权对应公司(de)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de)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de)相关(de)营业收入.对于达到上述标准(de)交易,若交易标(de)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de)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de)为股权以外(de)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de),应当以协议约定(de)全部出资额为上述计算标准.第六条公司根据对外投资类型制定相应(de)业务流程,明确对外投资中主要业务环节(de)责任人员、风险点和控制措施等.公司投资(de)业务流程为:(一)根据投资意向,由公司投投资发展部组织起草项目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方案,提交公司该项目分管领导初步审核.(二)投资方案提交总经理审核,并根据投资项目(de)授权范围分别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三)项目一旦确定,由分管领导组织该项目(de)洽谈和实施,并由投资发展部负责起草投资项目(de)合同、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提交分管领导审核;涉及资产审计、评估及收、付款(de)由公司财务部配合;涉及人事管理(de)由公司人事部配合;涉及对外信息披露(de)由公司投资发展部办理.(四)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评估、相关部门备案、产权交易、验资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对实际发生(de)对外投资业务,公司应当设置相应(de)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de)开展情况,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建立对外投资信息档案,并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de)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de)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de)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de)职责权限.第三章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控制第七条公司应当编制对外投资项目建议书,由投资发展部对投资建议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对被投资公司资信情况进行尽责调查或实地考察,并关注被投资公司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de)能力、资信等情况.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当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de)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第八条公司应当由投资发展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de)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de)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de)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第九条公司应当由内审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de)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de)意见,并由所有评估人员签章.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de)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第十条公司应当根据经股东大会批准(de)年度投资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对所属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采取总额控制等措施,防止所属公司分拆投资项目、逃避更为严格(de)授权审批(de)行为.子公司(de)对外投资纳入公司对外投资管理.企业因发展战略需要,在原对外投资基础上追加投资(de),仍应严格履行控制程序.第四章对外投资执行控制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de)变更,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对外投资业务需要签订合同(de),应当征询公司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de)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签订.第十三条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de)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公司(de)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de)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采取相应(de)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指定财务部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公司(de)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决策层和投资决策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公司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公司派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对派驻被投资公司(de)有关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收益(de)控制,投资收益(de)核算应当符合国家统一(de)会计制度和准则(de)规定,对外投资取得(de)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当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账外设账.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de)管理,指定投资发展部保管权益证书,建立详细(de)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财务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与投资发展部清点核对有关权益证书.被投资公司股权结构等发生变化(de),公司应当取得被投资公司(de)相关文件,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反映股权变更对本公司(de)影响.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公司核对有关投资账目,保证对外投资(de)安全、完整.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减值情况(de)定期检查和归口管理,减值准备(de)计提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de)有关规定执行,投资项目减值准备需董事会审批后方可计提,重大减值准备(de)计提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五章对外投资处置控制第二十条对外投资(de)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对应收回(de)对外投资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转让对外投资应当由财务部会同投资发展部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de)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核销对外投资,应当取得因被投资公司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de)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de)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de)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项目后续跟踪评价管理制度,对公司(de)重要投资项目和所属公司超过一定标准(de)投资项目,由公司内审部门有重点地开展后续跟踪评价工作,并作为进行投资奖励和责任追究(de)基本依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中“以上”、“超过”包括本数.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如发生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时,应从其法规、政策.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对外投资应遵循合法、合规、审慎、效益的原则,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第四条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决策程序进行,明确投资责任,建立健全投资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
第二章投资决策机构第五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负责审议和决策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第六条投委会成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外部专家组成。
第七条投委会审议投资项目时,应邀请项目实施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提供项目资料和意见。
第八条投委会决策投资项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结果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投资管理流程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发起、论证、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估等环节应严格按照投资管理流程进行。
第十条投资项目的发起,应由项目实施部门或相关部门提出投资建议书,提交给投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投委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包括项目可行性、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等。
第十二条投委会认为有必要对投资项目进行深入论证的,应组织相关部门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投委会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投资项目,并将决策结果报告给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部门应定期向投委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或风险,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向投委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实施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总结评估,并向投委会报告。
第四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向其他企业、项目或资产投资的行为。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合规、透明、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当坚持投资与运营相结合、风险与效益相统一、稳健与激进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对外投资与经营管理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法制化、专业化原则,采取科学决策和风险控制手段,最大限度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包括直接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各种形式。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策略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决策程序和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注重盈利能力、成长性和风险控制,优化对外投资结构,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应当根据公司战略方向和整体规划,结合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科学评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程度。
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避免投资违规项目或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应当经过严格论证和审批程序,确保决策程序合法、规范和透明。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应当尊重股东权益,保障投资者利益,防范投资风险,最大限度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包括项目论证、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审批报批等环节,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和有效。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依据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方案、风险评估报告等,确保决策依据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三章对外投资实施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实施应当按照投资方案和相关协议规定,注重风险管理和效益监控,提高对外投资运营风险管理水平。
投资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为获取收益,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有价证券、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等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投资行为。
第二章投资原则与目标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合规。
2. 风险控制原则:充分评估投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效益最大化原则: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实现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4. 信息披露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投资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目标:1. 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2. 扩大投资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3. 拓展业务领域,实现多元化发展;4. 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为股东创造价值。
第三章投资决策与审批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程序:1. 项目提出: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提出投资项目,并形成投资建议书;2. 初步评估:由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包括投资风险、预期收益等;3. 审议通过:投资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4. 批准实施: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投资决策权限:1. 董事会:负责对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决策进行审议和批准;2. 股东会:负责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等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审议和批准;3.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日常对外投资决策进行管理。
第四章投资管理与风险控制第八条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 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行为;2. 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评估和筛选;3. 跟踪管理投资项目,确保投资进度和收益;4. 定期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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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的对外投资行为,各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投资的原则(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四)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原则上长期投资收益率不应低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第六条对外投资的分类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一)短期投资一般包括购买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股票等。
(二)长期投资一般包括:1.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章对外投资管理机构第八条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九条对外投资管理权限:(一)公司长期投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其审批权限不应超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公司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500万元。
短期投资账面余额是指投资完成后,“短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
(三)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各分公司现有的对外投资,全部转移到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或分公司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十二条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三条公司法律顾问、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协议、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三章短期投资管理第十四条公司短期投资程序(一)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二)投资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三)依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按照职权审批该项投资计划;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第十六条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处必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组织有价证券的盘点(详见财物盘点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帐加以反映,每月应编制证券投资、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帐。
第二十一条公司短期投资分别由总经理、董事会按其职权批准处置。
第四章长期投资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外长期投资程序(一)公司财务部协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二)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三)公司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四)公司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六)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制定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七)公司对外投资部门项目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一)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二)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三)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投资目的;(二)投资项目的名称;(三)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四)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五)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六)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七)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八)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九)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七条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公司批准后,对外投资部门应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总论:1.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投资的经济意义;2.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二)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1.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2.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3.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4.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三)算和资金的筹措:1.该项目的注册资金及该项目生产经营所需资金;2.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3.资金回收期的预测;4.现金流量计划。
(四)项目的财务分析:1.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出;2.项目运营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润、税金测算。
可利用投资收益率、净现值、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3.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批准后,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二)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三)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四)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五)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六)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七)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八)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九)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十)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十一)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十二)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十三)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条款。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九条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定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十条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一条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公司批准。
(四)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第三十二条公司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对外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一)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公司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投资,或以应收款项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受让的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投资的(包括股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交换、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如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三十三条短期投资的核算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持有的短期投资,在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终了时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第三十五条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
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