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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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交易交割细则(2篇)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2篇)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____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细化____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资金清算管理工作,维护清算各方合法权益,确保清算工作准确、安全、高效的运行,现根据《____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的条款适用于交易所、会员、清算银行有关黄金交易的一切资金清算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直接"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与会员在清算日统一通过清算银行办理资金划付;"净额"是指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净额与交易所进行清算;"直接"是指交易所直接和会员实行净额清算。

第四条会员自营和代理交易分别清算。

第五条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

第六条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即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保证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的保证金账户,下一个营业日,再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在清算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第七条会员自营保证金账户每日余额不低于一万元人民币;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按每一客户存入一万元保证金;保证金用于支付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等费用。

第八条会员净卖出黄金,应收资金为交易款扣除交易手续费和有关费用的差额数;会员净买入黄金,应付资金为交易款加交易费用。

第九条会员在清算银行开立的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只能用于黄金交易及与其相关的事物。

第十条交易所对会员分别开立的自营保证金账户和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按日、序时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交易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利率,为会员和代理客户的保证金计算利息。

第十二条会员开立专用账户(自营或代理)时,按规定提交交易所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交易资金清算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每日须及时取得交易所提供的清算资料并做好核对工作,妥善保存相关资料三年以上。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的资金清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清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货款、交易保证金、交易盈亏、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费等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收付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所对现货实盘交易和现货即期交易采取钱货两讫制度进行清算;对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和交易保证金制度。

会员保证金按成交总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比例按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资金清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指定结算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清算原则第五条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二级”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对会员统一办理资金清算和划付;“净额”是指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差额与交易所进行清算;“二级”是指交易所负责对会员实行清算,会员负责对其代理客户实行清算。

第六条交易所实行T+0资金清算,T+1资金结算,即交易所在交割或清算时,将资金从买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扣除,划入卖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完成资金清算。

在T+1日的9:00至15:30,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将资金划入其在结算银行的自营专用账户或代理专用账户。

第七条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在同一交割日履约的,资金按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易顺序分配。

第八条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进行资金结算,代理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

代理专用账户的资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行为外,严禁挪作他用:(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等费用;(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黄金交易中心资金结算办法

黄金交易中心资金结算办法

所易金交海上黄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则总第一章交割原则第二章入库管理第三章出库管理第四章用第五章费二次结算第六章理第七章代质量纠纷处理第八章卡管理IC第九章则第十章附所金黄海上易交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割仓储系统安全、顺利、及时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成交合同的履约。

所称交割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合同契约,根据交易所的规则进行的实物交收行为。

第二章交割原则第三条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第四条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管理实行现货全额、及延期Au(T+5)交收交易同一账户管理。

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中的实物可用于参与交易所现货全额、及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履约。

Au(T+5)第五条交易所指定仓库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其中金锭、银锭实行择库存货、择库取货原则;金条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目前取货地区为上海、北京、深圳地区;铂锭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目前存取货地区为上海、深圳地区。

”第六条交易所交易的金锭、金条、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银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银锭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厂炼商或精货定的合格供认)LBMA.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易所交易的铂锭为伦敦铂钯市场协会()、东京工业品交易LPPM所()、纽约商品交易所()认可的或经交易所认定的合NYMEXTOCOM格铂锭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七条交易所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1的金锭;标准重量千克、成色不低于的金锭;标准重量千399.95%12.5克、成色不低于的金锭;标准重量千克、成色不低于99.5%99.99% 0.05的金条;标准重量分别为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534 0.561克、成色不低于的铂锭;标准重量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99.95%15的银锭;标准重量千克、成色不低于的银锭及定向询价交割99.95%15品种。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2.10.24•【文号】建总发[2002]140号•【施行日期】2002.10.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0月24日建总发[2002]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现将《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与上海黄金交易所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民银行已批复我行可以开展黄金现货买卖、黄金交易清算、代理仓储、黄金租赁、黄金收购、项目融资、黄金拆借、对居民个人开办黄金投资产品零售业务等八项业务。

在交易所开业初期,我行可办理代理清算、代理仓储及现货买卖业务。

二、上海黄金交易所开业在即,为做好我行黄金业务,请迅速贯彻落实本办法精神,并积极组织好对黄金企业客户的营销工作。

附: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利用黄金市场开放的契机,丰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交易品种,完善服务功能,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和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黄金交易业务仅包括黄金买卖,涉及其他业务品种另行规定。

第三条黄金交易品种均须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黄金交易业务按业务性质分为自营交易业务和代理交易业务。

第五条黄金自营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交易利润最大化。

黄金代理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在严格控制风险及成本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力争实现业务收入最大化。

第六条为了保证各项黄金业务顺利进行,需保持一定数量的黄金储备。

根据市场状况及我行资产配置策略的变化对黄金储备数量进行调整。

上海清算所 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

上海清算所 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

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近年来,随着大宗商品市场的快速发展,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为了规范业务操作,提升业务效率,上海清算所制定了一系列严谨的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以确保市场稳定和风险控制。

本文将对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进行全面介绍,以便各方了解相关规则,并遵守执行。

一、业务范围1. 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黄金、银、铜、铝、镍、锌、铅等大宗商品的现货清算。

2. 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涉及的具体操作、结算、交割等事项均需遵循上海清算所的相关规定。

二、业务流程1. 申请清算:交易方在交易完成后,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清算申请,明确交易品种、交易量、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

2. 风控审核:上海清算所会对交易申请进行风险审核,确保交易双方的清算资质及担保能力。

3. 资金划转:交易方根据上海清算所的指示,将清算所需的保证金及手续费划入指定账户。

4. 结算交割:清算所在核对双方资金及交易品种无误后,完成交易结算及交割程序。

三、交易规则1. 交易时间: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正常工作日,具体交易时间以上海清算所公告为准。

2. 交易单位:不同大宗商品的交易单位不同,交易方需明确了解并符合相关规定。

3. 价格波动: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较大,交易方需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做好风险控制。

四、结算与交割1. 结算方式: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的结算方式包括现金结算和实物交割两种,交易双方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

2. 交割程序:实物交割需要遵循上海清算所的交割程序及相关规定,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3. 结算价:上海清算所会按照市场行情确定每日结算价,作为交易结算的依据。

五、风险控制1. 信息披露:上海清算所会及时公布大宗商品市场相关信息,交易方需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2. 风险评估:交易方需进行风险评估,合理控制交易风险,避免因价格波动而导致的损失。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三篇)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三篇)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尊敬的交易参与方: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特制定以下现货交易交割细则,以便双方共同遵守:1. 基本信息:买方姓名/公司名称:买方地址:卖方姓名/公司名称:卖方地址:交易日期:交割日期:2. 商品信息:商品名称:商品规格:数量:单价:3. 交付方式:买方在交割日期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全款给卖方。

卖方在收到全款后,将商品交付给买方。

买方负责自行安排商品的提取和运输,承担相关费用。

4. 质量和数量检验:在买方收到商品后的48小时内,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质量和数量检验。

如果发现商品质量和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要求卖方责任赔偿或更换合格商品。

如果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卖方,则视为买方已经接受商品的质量和数量。

5. 交易风险和责任:交易风险和责任自买方收到商品起始,全部由买方承担。

卖方对商品的质量和数量作出保证,保证商品符合合同约定。

6. 违约责任:如果买方或卖方在交割期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关损失。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割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协商解决方式。

7.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约定:除上述规定外,双方还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其他约定)双方均已阅读并明确了解此现货交易交割细则,并同意遵守上述规定。

买方签名:日期:卖方签名:日期:现货交易交割细则(二)一、交割的定义和目的交割是指在现货交易过程中,买方与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成交易的行为。

通过交割,买方获得合约对应的现货产品,卖方收到合约对应的货款,并完成双方责任和权益的转移。

交割是现货交易的最终目的,保证了合约的履约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交割方式1.实物交割实物交割是指买方和卖方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实际交付现货产品完成交割的方式。

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规范交易场所的行为,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xx〕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xx〕37号)和《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海域使用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专利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

省外交易场所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

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按照《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商务部令20xx年第3号)进行行业管理。

设区市政府应当指定一个部门(以下统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

所辖行政区域内设有交易场所的县(市、区)政府可以指定一个部门(以下统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交易场所经营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禁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各类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

省金融办负责指导交易场所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设立交易场所,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规划交易场所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重点支持设立专业化、特色化的交易场所。

第七条新设交易场所,由各设区市政府对市场环境、交易场所拟采用的运营模式和地方经济特点进行充分论证和调研,并在监管措施完备的情况下,报省政府批准。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及其它贵金属的集中交易、清算和实物统一配送。

第三条交易所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上市品种的竞价交易;按照信用交易原则组织询价交易(询价交易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时间与交易品种第五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河南中路99号。

交易所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连续交易时间详见“交易时间明细表”(附表1)。

第六条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黄金(Au)、白银(Ag)、铂(Pt),以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七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挂盘合约分为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第八条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有Au50g、Au100g、Au99.99、Au99.95和Au99.5;铂金现货实盘合约有Pt99.95;白银现货即期合约有Ag99.9和Ag99.99;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Au(T+D)、Au(T+N1)、Au(T+N2);白银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Ag(T+D)。

新增合约的挂盘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九条各交易合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品种、合约交易代码、交易方式、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大单笔报价量、最小单笔报价量、交易时间、最低交易保证金、清算方式、交割品种、交割方式、交割时间、交割地点、交易手续费、交割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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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范文
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
第一条为细化XX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资金清算管理工作,维护清算各方合法权益,确保清算工作准确、安全、高效的运行,现根据《XX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条款适用于交易所、会员、清算银行有关黄金交易的一切资金清算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直接"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与会员在清算日统一通过清算银行办理资金划付;
"净额"是指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净额与交易所进行清算;
"直接"是指交易所直接和会员实行净额清算。

第四条会员自营和代理交易分别清算。

第五条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

第六条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即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保证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的保证金账户,下一个营业日,再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在清算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第七条会员自营保证金账户每日余额不低于一万元人民币;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按每一客户存入一万元保证金;保证金用于支付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等费用。

第八条会员净卖出黄金,应收资金为交易款扣除交易手续费和有关费用的差额数;会员净买入黄金,应付资金为交易款加交易费用。

第九条会员在清算银行开立的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只能用于黄金交易及与其相关的事物。

第十条交易所对会员分别开立的自营保证金账户和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按日、序时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交易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利率,为会员和代理客户的保证金计算利息。

第十二条会员开立专用账户(自营或代理)时,按规定提交交易所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交易资金清算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每日须及时取得交易所提供的清算资料并做好核对工作,妥善保存相关资料三年以上。

第十五条资金清算以每日交易所出具的"XX交易所会员结算清单"、"XX交易所会员二次结算单"、"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费用清单"为准。

如有异议须在第二个工作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清算部提出,遇特殊情况可在第二个工作日开市后一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的视为会员方认可。

第十六条交易所对会员实物交割的黄金实行二次清算(具体办法见《XX交易所资金二次清算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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