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扶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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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3]3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3]3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的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3〕3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不仅是我国法律规定用地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我省严格耕地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保护我省稀有的黑土地资源、提高新增耕地质量、坚守耕地红线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近年来,我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保护和利用好耕地耕作层土壤资源,严格耕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为指导方针,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认真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和利用好难以再生的耕地耕作层土壤资源,不断提升我省耕地保护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探索建立一套涵盖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管理、交易、使用等全过程的工作机制,为我省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矿等废弃地复垦、中低产田改造、地质环境治理、城市绿化等工程提供优质土壤,使耕地保护真正实现由数量管理向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综合管理转变。

三、耕作层土壤剥离范围以下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一)占用基本农田的;(二)占用城镇周边等优质耕地或集中连片耕地的;(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占用耕地的;(四)水利、交通等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超过5公顷以上的;(五)临时占用耕地的(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耕地的除外);(六)建设占用园地、林地、草地表层土壤质地优良等其他需要耕作层土壤剥离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13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加强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治理开发农村“四荒”的重大意义,并对治理开发“四荒”的基础性工作、严格规范程序、保护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和落实管理责任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多年以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工作,把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与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和发展农村经济紧密结合,坚持生态、经济、社会三个效益相统一,有力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民脱贫致富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也为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开辟了新的就业增收渠道。

但是目前全省治理开发“四荒”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是:有的地方领导重视不够,工作力度小,进展迟缓;有的地方重开发,轻治理,导致过度开发,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有的地方在转让前缺乏全面的治理开发规划,给监督管理工作带来困难;有的地方将林地、草原当作“四荒”进行拍卖;还有的地方制定的有关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的鼓励性政策和转让程序不够规范。

为了认真贯彻《通知》精神,使我省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健康稳步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是提高植被覆盖率,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也是建设生态示范省,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的重要内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吉政办发[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07]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九次党代会精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条件,加快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围绕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在帮助农民提高发展能力的基础上,以政府为引导,以农民为主体,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投入力度,整合社会资源,制定并落实优惠扶持政策,支持农村泥草房的集中改造,切实改善农民群众居住条件。

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全省农村泥草房的改造任务。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对农村泥草房的改造要统筹安排,分期推进,重点解决困难户泥草房和危倒房问题。

既要体现对收入低、生活困难农户的特殊照顾,又要兼顾对生活条件刚刚改善而又并不宽裕农户的扶持。

2.科学规划,节约高效。

要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结合村屯合并,科学制定农村泥草房改造规划,实行整村推进。

要坚持因地制宜,就地翻建为主,节约集约用地,保证耕地面积不因泥草房的改造而减少。

以后不再新建泥草房。

3.政府引导,农民自愿。

开展农村泥草房的改造是省委、省政府实施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在实施农村泥草房改造工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实行民建公助,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搞强迫命令。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城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城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城乡水毁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0]26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8.16【实施日期】2010.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城乡水毁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城乡水毁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关于城乡水毁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省住建厅、省财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为按时完成水毁住房恢复重建任务,实现受灾城乡居民住有所居,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举全省之力,确保入冬前所有受灾居民都能有房住,温暖过冬。

今年9月底前城乡损坏房屋全部修缮完毕,10月底前农村重建住房交付使用,全面完成城乡受灾居民安置。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

重建规划要与城市规划、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行洪区内及存在地质安全隐患区域的受灾房屋要整体迁出,选址重建。

灾后重建住房要与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保障性安居住房、库区移民安置和迁村并点等工作相结合,切实做好受灾居民安置工作。

(二)坚持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原则。

地方政府是组织实施主体,负责制定重建方案,组织选址、规划、设计、建设和落实政策扶持等工作。

(三)坚持以受灾居民为建设和修缮主体的原则。

受灾乡镇按照地方政府确定的重建方案和规划区域,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农民自行建设和修缮住房;对有迁移愿望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吉政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1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吉林省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吉林省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4日吉林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巩固我省“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果,落实“十四五”大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解决大气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改善大气生态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1年底,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力争达到9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O3)浓度上升的趋势得到遏制;重污染天气比率控制在1%左右。

二、重点任务(一)深入推进秸秆禁烧和氨排放控制。

1.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持续提高“五化”利用能力,重点推进保护性耕作技术,全省实施面积力争达到2800万亩;以“秸秆变肉”工程为抓手加快推进饲料化利用,实现利用量850万吨;稳步推进秸秆生物质发电、秸秆成型燃料加工和燃煤供热锅炉生物质改造,实现利用量863万吨;积极推进秸秆新型建材、制浆造纸等原料化利用,实现利用量65万吨;有序推进秸秆基料化利用,扩大食用菌基料化生产规模,发展秸秆基质育苗产业,扩大绿色种植面积,实现利用量31万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吉政办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08)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九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步伐,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条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相关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凡居住在我省农村,本人自愿并实施改造自住泥草房的农户,均享受扶持政策。

一、改造标准。

新建住房要符合村镇规划,一般为砖瓦结构,鼓励采用就地取材和研发推广的新型节能保温建筑材料。

户型提倡经济适用,功能齐全,户均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

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户新建房屋建设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平方米,个别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和2人以下的家庭,应通过联建的方式适当控制建筑面积。

对享受政策后仍无能力改造的,可与其他农户自愿调剂住房(必须是砖瓦房),允许把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转让给对方,免收交易中的税费。

提倡旧房改造,可采取砖挂面、平改坡等方式,改善住房条件。

二、补助标准。

农村泥草房改造资金应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积极支持帮扶,实行多渠道筹措的原则。

省级补助资金总体上按户均3000元安排,其中,困难户原则上不低于6000元。

省级补助资金包干到各市、县(市、区)和各森工局、森林经营局,由各市、县(市)和各森工局、森林经营局根据本地实际和改造户的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的标准给予补助,不搞一刀切,也可以将实物发放给农户。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长白山管委会以及各森工局、森林经营局参照省补助标准按1∶1的比例安排地方配套资金。

配套资金可通过预算安排和社会帮扶以及整合各类资金等方式落实(包括资金、物资及政策减免)。

吉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

吉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

吉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改三年行动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实行乡村振兴战略旳意见》(中发〔〕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改三年行动方案>旳告知》(中办发〔〕5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有关实行乡村振兴战略旳意见》(吉发〔〕1号)精神,结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印发吉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四年行动计划(-)旳告知》(吉政办发〔〕38号)实行状况,为推进本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改,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规定(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旳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城镇发展,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以建设漂亮宜居村庄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治理、污水处理、厕所改造和村容村貌提高为主攻方向,科学规划,广泛动员,整合资源,强化措施,加紧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旳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导、务实推进。

按照尊重老式、突出特色旳规定,科学编制各类专题规划,合理安排整改任务和建设时序,采用符合实际旳工作途径和技术模式,切实防止一哄而上、脱离实际,坚决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试点先行、点面结合。

学习先进地区经验,坚持先易后难,先示范后推开。

通过试点示范,先点背面、点面结合,探索符合当地实际、易于操作旳整改模式,逐渐推开各项整改工作。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按照东、中、西三大板块战略定位,科学确定整改目旳任务,即竭力而为有量力而行,集中力量处理突出问题,做到洁净整洁有序。

确定实行易地搬迁旳村庄、拟调整旳空心村等可不列入整改范围。

——重视保护、留住乡愁。

保护农村田园风貌,重视乡土味道,突出地区文化特点,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保护乡情美景,增进人与自然友好共生、村庄形态与自然环境相得益彰。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4•【字号】吉政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3〕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7月19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3年7月24日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确保居住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省政府决定,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以解决民生问题、促进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为目的,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城乡居民住有所居、住得安全、住得舒适,努力将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打造成民生工程、安全工程、发展工程,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地实施推进的原则。

在省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省直部门工作积极性,各地政府是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地区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让利于民的原则。

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加大各级财政资金补助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企业、银行、个人等多方积极性,提高对搬迁居民的奖励补偿标准,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三)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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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
程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8]1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23
【实施日期】2008.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
(吉政办发(2008)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九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步伐,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条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相关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凡居住在我省农村,本人自愿并实施改造自住泥草房的农户,均享受扶持政策。

一、改造标准。

新建住房要符合村镇规划,一般为砖瓦结构,鼓励采用就地取材和研发推广的新型节能保温建筑材料。

户型提倡经济适用,功能齐全,户均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

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户新建房屋建设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平方米,个别分散
供养的五保户和2人以下的家庭,应通过联建的方式适当控制建筑面积。

对享受政策后仍无能力改造的,可与其他农户自愿调剂住房(必须是砖瓦房),允许把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转让给对方,免收交易中的税费。

提倡旧房改造,可采取砖挂面、平改坡等方式,改善住房条件。

二、补助标准。

农村泥草房改造资金应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积极支持帮扶,实行多渠道筹措的原则。

省级补助资金总体上按户均3000元安排,其中,困难户原则上不低于6000元。

省级补助资金包干到各市、县(市、区)和各森工局、森林经营局,由各市、县(市)和各森工局、森林经营局根据本地实际和改造户的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的标准给予补助,不搞一刀切,也可以将实物发放给农户。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长白山管委会以及各森工局、森林经营局参照省补助标准按1∶1的比例安排地方配套资金。

配套资金可通过预算安排和社会帮扶以及整合各类资金等方式落实(包括资金、物资及政策减免)。

三、土地。

对列入泥草房改造规划的农户,原则上在农户原有宅基地上重建,如确需重新选址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必须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确需占用耕地的,需依法办理有关土地和建设审批手续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耕地的“占一补一”,可免缴耕地开垦费。

对实行拆旧建新、集中建房,进行废弃地和宅基地复垦整理能够增加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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