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处理⼯作条例》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号:中办发[2012]14号颁布⽇期:2012-04-16执⾏⽇期:2012-07-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公⽂种类第三章公⽂格式第四章⾏⽂规则第五章公⽂拟制第六章公⽂办理第七章公⽂管理第⼋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单位,各⼈民团体:《党政机关公⽂处理⼯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4⽉16⽇党政机关公⽂处理⼯作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处理⼯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各级党政机关公⽂处理⼯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和规范体式的⽂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作,请⽰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具。
第四条公⽂处理⼯作是指公⽂拟制、办理、管理等⼀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作。
第五条公⽂处理⼯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度重视公⽂处理⼯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秘部门或者由专⼈负责公⽂处理⼯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处理⼯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处理⼯作进⾏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章公⽂种类第⼋条公⽂种类主要有:(⼀)决议。
适⽤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决策事项。
(⼆)决定。
适⽤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于公布⾏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重⼤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员。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及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及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4•【字号】吉市政办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及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修订〈向省政府报送公文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5号)精神,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切实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确保市政府公文工作的有序运行,现就公文报送及办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含请示、报告、意见),除领导同志交办的和需要直接报送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或办公厅其他处室,一律报到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不得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公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不得一件多送。
二、县(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其内容属于已经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事项应直接报送省政府,没有下放权限的事项仍按原程序报送。
三、各部门之间,县(市)区政府与各部门之间应主动协商办事。
凡经协商、协调可以解决的问题,不要向市政府请示。
协调后仍解决不了的,再向市政府请示解决。
凡属本地区、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自行解决,无需请示。
四、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只能用“请示”“报告”“意见”3个文种,每件报两份。
“请示”要一文一事,不能一文数事,更不能把请示的问题夹带在“报告”中。
公文的体例、格式要规范,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组成部分必须完整。
公文报送规章制度要求包括

公文报送规章制度要求包括为规范公文报送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报送范围1. 所有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处理公文时,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
2. 公文报送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件、电子文档等形式。
二、报送流程1. 发文单位在起草公文后,应进行初审。
2. 初审通过后,将公文报送给主管领导审阅。
3. 主管领导审阅通过后,将公文报送给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审批。
4. 审批通过后,将公文报送给办公室进行签发。
5. 签发完成后,公文应按规定传真、邮寄或发送电子文档给相关单位或部门。
三、报送要求1. 公文的报送应及时准确。
2. 报送的公文应按照相关规定格式来进行排版。
3. 公文中的内容应清晰明了、准确无误。
四、报送时间1. 公文的报送时间以发文单位确定的时间为准。
2.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迟报送,须提前向相关单位或部门说明原因,并取得同意后再进行报送。
五、报送责任1. 发文单位对公文的内容负有责任。
2. 主管领导对审阅过程负有责任。
3. 审批单位对审批过程负有责任。
4. 办公室对签发过程负有责任。
六、报送监督1. 本单位设专门负责公文报送的监督机构,对公文的报送流程进行监督。
2. 发现问题或者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并提出整改意见。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经相关单位领导审批后正式执行,如有变动须重新审批。
2.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以上为公文报送规章制度内容,特此制定并公布实施。
如有疑问或者建议,欢迎随时提出。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自查情况的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自查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0•【字号】吉政明电[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自查情况的函(吉政明电[2007]9号)中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中纪委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7〕5号)要求,我省组织开展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自查和清理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一、自查清理工作情况(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收到中办发〔2007〕11号文件后,我省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做出批示,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组织做好自查清理等工作。
成立了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副省长李斌担任组长,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下发了《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07〕21号),对贯彻国家文件精神提出具体落实要求。
省纪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全省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吉纪发〔2007〕12号),使自查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各地也分别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集中力量,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为自查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吉政办发[2002]5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吉政办发[2002]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ad5d039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87.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19日吉政办发[2002]57号)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文秩序,精简文件,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一、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必须是与省政府有行文关系的单位,即: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与省政府有行文关系的机关。
二、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其内容应属省政府审批的事项或需要向省政府报告的事项。
三、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凡属本地区、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解决;凡属省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报主管部门审批,不要向省政府请示或报省政府办公厅转办。
四、各部门之间、市州政府与各部门之间应主动协商办事。
凡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协调解决的问题,不要向省政府请示。
五、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转请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各市州政府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一律先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会签的公文报送省政府。
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会签或联合报送省政府审批;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说明协调情况,列出各方理据,提出主办部门倾向性意见,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省政府协调或裁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5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6352706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b4.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5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公文报送工作1、各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应统一寄送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不得将公文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
公文不得委托外单位人员代送。
除紧急情况外,县市区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的下属机构不得越级向省政府报送公文。
2、各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采用规范的上行文格式,不得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方式报送。
请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应有书面报告,说明需要发文的理由,附上代拟文稿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协调会签情况等,并提供代拟文稿软盘。
3、各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包括代拟文稿),应当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省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速办的,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单位的办理过程。
二、关于公文办理工作1、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直部门(单位)办理的公文(包括征求意见的文稿),凡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需要报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复的,应当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原因;对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有关部门(单位)也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并回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9]64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4.29【实施日期】2009.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6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挂吉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政务公开协调和应急管理工作。
增加政府信息公开和公务接待职责。
(二)不再承担原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负责省政府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和省政府公务接待工作。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有关文稿和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负责审核、印发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公文,指导全省政府系统公文办理工作。
(三)研究市(州)、县(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编发政务信息,为省政府领导同志及省直部门和市(州)、县(市)政府提供信息服务,指导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五)督促检查市(州)、县(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对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及时报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7.02•【字号】吉政办发[1994]26号•【施行日期】199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1994]2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7月1日)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和《高严同志在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主任会议上的讲话》(吉政发[1994]12号)精神,认真解决驻外办事处人员流动难,“沉淀”严重的问题,特制定如下办法:一、广开渠道,做好办事处人员分流工作。
(一)实行轮换制以前调入办事处的人员,原工作单位在省内,爱人户口和生活基础都在省内的,原则上回省内由原单位安排工作;因原所在单位撤销或解体,无接收单位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撤销解体后重新组建的单位负责安排,干部由省人事厅协调,工人由省劳动厅协调;办事处直接从学校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由省人事厅安排;从社会上聘用的“五大”毕业生,轮换期满不再续聘的人员,自谋职业或自找接收单位后,由省人事部门办理调转手续。
(二)夫妇双方户口和生活基础都在驻地,轮换期已满不愿回省内工作的,可自行联系到当地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转手续。
(三)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后,由组织另行安排工作。
二、严格控制在办事处离退休人员。
(一)轮换制以前调入办事处的干部,原工作单位在省内,爱人户口及生活基础都在省内的老同志离退休,原则上回省内安排,由原单位安置;因原所在单位撤销或解体,无接收单位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或撤销解体后重新组建的单位负责安排,干部由省人事厅协调,工人由省劳动厅协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2]57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2.19
【实施日期】2002.12.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修订<向省政府报送公文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25日)废止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
(2002年12月19日吉政办发[2002]57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文秩序,精简文件,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必须是与省政府有行文关系的单位,即: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与省政府有行文关系的机关。
二、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其内容应属省政府审批的事项或需要向省政府报告的事项。
三、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凡属本地区、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解决;凡属省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报主管部门审批,不要向省政府请示或报省政府办公厅转办。
四、各部门之间、市州政府与各部门之间应主动协商办事。
凡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协调解决的问题,不要向省政府请示。
五、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转请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各市州政府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一律先由主办部门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