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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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0•【字号】吉政办发[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2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0日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增强公开工作实效,优化政务服务水平,注重政策解读回应,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助力经济发展、深化改革、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一、结合推动经济发展进行公开(一)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公开。

着力推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政策公开,及时公布支持农业现代化、城市建设、民营经济、“双创”、重点领域改革、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对公开的重大政策,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网站开设专栏、出版汇编等方式进行集中发布,增强政策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

(省政府相关部门按工作职能分别负责落实)(二)推进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对公路、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及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工程,要做好审批、核准、备案、实施等信息公开,同时,加大项目稽查、执法检查等监督执法信息的公开力度。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吉林省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吉林省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吉林省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1•【字号】吉政办发[2001]71号•【施行日期】2001.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吉林省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71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职能作用,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的意见》(吉政发〔2001〕22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是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多领域智力支持的咨询系统,是省委、省政府广泛利用多学科知识,充分发挥智囊作用,按照科学合理的程序,运用现代先进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智力支撑体系的性质是非官方的,不具有行政职能;其人员构成是专家型的,主要由全省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较深造诣、较高学术成就和较强创新实践能力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条智力支撑体系的工作原则: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着眼解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智力服务。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突出创新、讲求实效。

决策咨询务求信息充分齐备、调研方法得当,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咨询成本。

咨询论证意见应体现综合性、预见性、探索性、精确性原则,具有较高质量和水平。

支撑体系各机构、机构内部应加强联系沟通,相互协调配合,注重优势发挥,形成咨询合力。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四条各智力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进行咨询论证、评价分析,提出参谋意见;对省内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对策建议;适应工作要求,积极谏言献策,充分发挥“智囊”作用;加强同国内外智力机构与人员的沟通联谊,借鉴成功经验,提高咨询水平;收集、分析、整理信息,超前研究,主动参谋,为决策提供有针对性的智力咨询服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聘任第三届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聘任第三届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聘任第三届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吉政办发[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聘任第三届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72号)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政府第二届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已经届满,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规定需进行换届。

经过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组织考察研究,省政府决定聘任王家骐等89名同志为省政府第三届决策咨询委员,聘任姚建宗等11名同志为省政府第三届法律顾问。

希望新一届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任务,围绕全省振兴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围绕政府决策的实际需要,认真履行职责,以饱满的热情、高度负责的精神、创新进取的意识,积极开展决策咨询工作,充分发挥省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参谋助手作用,为提高省政府科学决策水平,推动吉林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贡献更大的力量!附件:1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决策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2科学技术与工程决策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3省政府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名单4立法决策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5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1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决策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王军男吉林省林科院副院长、研究员王之虹男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教授(博导)王冠军男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院长、教授支大林男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冯江男东北师范大学校长助理、教授(博导)刘维国男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孙玉斌男通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研究员鲁建春男吉林石化公司副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潘福林男长春大学校长、教授附件:2科学技术与工程决策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于化东男长春理工大学校长、教授(博导)于吉红女吉林大学化学院、合成与制备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教授(博导)王利祥男中科院长春分院院长、研究员(博导)王家骐男中科院长春光机与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院士、研究员(博导)王献红男中科院长春应化所室主任、研究员(博导)韩立强男长春工程学院院长、教授董方言男省中医药科学院副院长,主任药师、研究员长春金鹰智谷科技集团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高工程德龙男公司吉林大学汽车工程学院、汽管欣男院长、主任,教授(博导)车动态模拟国家重点实验室穆钢男东北电力大学校长、教授(博导)戴昕男吉林建工学院副院长、教授附件:3省政府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名单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于晓光男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附件:4立法决策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于志晶男吉林省职业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景斌男东北师大法学系系主任、教授石东风男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卢文喜男吉林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刘亚君女吉林大学法学院教研部主任、教授(博导)闫越男省委党校副校长、教授孙学致男吉林大学法学院法硕中心副主任、副教授李洁女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吴海光男吉林省行政法制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张旭女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郑二为男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教授贾国发男东北师大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黄文艺男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彭贵才男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龙男省委党校教育长、副教授赫然女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魏芙蓉女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教授附件:5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12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吉政办发〔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4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16日吉林省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水平,为推动“数字吉林”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提供科学数据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分散自建、数据共享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全省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省政府统筹、各部门与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省科技厅牵头负责全省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起草制定全省科学数据管理有关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三)统筹推进吉林省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与发展,并提供相关条件保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推进落实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目标任务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推进落实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目标任务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推进落实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目标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吉政办明电〔2016〕56号•【施行日期】201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推进落实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目标任务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5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2016年,省政府先后下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吉政办函〔2016〕11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目标任务的通知》(吉政发〔2016〕35号),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为确保各项改革重点目标任务提前或如期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重点改革目标任务的推进落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建设发展软环境的重要要求,纳入议事日程,不等不靠,以勇于担当、有所作为的精神,采取有力举措,攻坚克难,集中力量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提前完成或于2016年12月20日前完成。

各地政府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强化责任,主动作为,突出创新突破,抓好本地区改革的统筹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

中省直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承担承办的具体目标任务,逐项制定“路线图”和“时间表”,推动所承担承办目标任务取得实质性成果成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1•【字号】吉政办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六月十一日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全省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改进和提高政府网站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机制,促进全省电子政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施绩效评估的政府网站包括;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网站。

第二条绩效评估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每年年末发布评估报告。

第三条绩效评估以《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为基础,每年根据网站发展情况及工作重点制定具体评估指标体系,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政府部门网站指标体系内容各有侧重。

年度评估指标体系由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年5月1日前下发。

第四条绩效评估方式:(一)网上调查。

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了解社会公众对政府网站的满意程度。

调查内容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确定并负责信息汇总。

(二)日常监测。

利用政府网站监督、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对各政府网站的信息维护、日常运行、网上服务质量等进行动态监测,信息采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11.06【实施日期】2007.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8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韩长赋二○○七年十一月六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省政府对1984年至2007年制定的205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被新的法规所代替的,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不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特作出如下决定:一、修改《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3件省政府规章。

(详见附件1)二、废止《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等65件规章。

(详见附件2)三、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

(详见附件3)未列入目录的其他文件,均不属于规章,不具有规章的效力,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与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一律无效。

附件1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附件2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吉林省锅炉设备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吉林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吉林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吉林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吉林省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吉林省工人考核实施办法吉林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吉林省计划生育管理行政处理若干规定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吉林省水文测报设施保护办法吉林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吉林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吉林省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吉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吉林省城市建设监察办法吉林省农民承担劳务管理办法吉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吉林省暂(寄)住人员户口管理规定吉林省赃物罚没物纠纷财物估价管理办法吉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吉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2•【字号】吉政办发[2004]28号•【施行日期】2004.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28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六月二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区域经济调节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

1.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2.原省物价局的相关职责。

3.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政策制定、国家投资的技术改造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节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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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的
通知(2009)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9]7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26
【实施日期】2009.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
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70号)
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好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现将新修订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完善和规范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提高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结合新的形势任务需要,制定本规则。

一、决策咨询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是科学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决策咨询机构主要由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决策咨询委员会、科学技术与工程决策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团、立法决策咨询委员会和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组成。

决策咨询机构下设秘书处,负责各决策咨询机构的日常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决策咨询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办公厅调查研究室具体协调和落实。

(一)省政府办公厅的职责。

负责省政府各项咨询论证任务的下达和协调落实工作。

对决策咨询机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及工作考核。

负责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聘任和调整等工作。

负责安排组织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出席省政府有关会议,并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统一组织开展必要的调研和重点课题研究,重点课题纳入省级课题范畴进行管理。

负责组织对外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业务交流活动。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省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的职责。

承办省政府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方面的咨询论证、评价分析,提出决策咨询建议和方案,供省政府决策参考。

对全省重大决策的实施和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承担省政府工作有关涉法问题的法律咨询业务,为省政府重大涉外投资、经济纠纷、热点、疑点问题的处理等提供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服务。

对省政府重大制度、重要规章、重大决策和地方性法规等立法项目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

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省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秘书处(办公室)的职责。

负责各决策咨询机构的日常工作。

负责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组织和联络。

负责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初选、推荐及工作情况考核。

负责与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及其所在单位的联络和沟通。

完成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决策咨询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凡是涉及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的省政府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均应先交由省政府有关决策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具有重大决策性议题,会前要由省政府有关决策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决策咨询论证。

(二)由省政府印发的具有重大决策性的文件,事前要由省政府有关决策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由省政府批转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涉及全省具有重大决策性的文件,须由省政府有关决策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决策咨询论证后,再报送批转、转发。

(四)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决策咨询工作和部门提请办理的决策咨询工作。

三、决策咨询工作的程序
(一)省政府办公厅总体负责向各决策咨询机构下达省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任务。

办理决策咨询论证任务的工作流程依次为:立项受理(省政府交办或部门、单位申报)---下达任务---组织论证---协调催办---报告意见---反馈情况---归档备案。

(二)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决策咨询论证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以《决策咨询论证任务通知单》的形式,向有关决策咨询机构下达决策咨询论证任务,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各部门、各单位需提交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政策、计划、规划、措施、方案等,须以《决策咨询论证申请书》的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申报决策咨询论证事项,并提供详细资料,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批准后,向有关决策咨询机构下达决策咨询论证任务。

(四)在安排省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时,对涉及全局性、战略性的省政府重大决策而未经有关决策咨询机构论证的议题,不能安排列入会议讨论程序,须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专家论证后再行安排。

(五)在审核省政府印发、省政府批转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文件时,对涉及全省具有重大决策性的文件而不具备决策咨询机构《决策咨询论证意见报告》的,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专家论证后再予核发。

(六)鉴于立法决策咨询委员会(设在省政府法制办)的工作性质,其属于本部门工作议定的立法咨询论证业务,可视情况自行安排,属于省政府重大立法项目的,须将决策咨询论证的办理结果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七)各决策咨询机构完成决策咨询论证任务后,要及时将《决策咨询论证意见报
告》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办公厅调查研究室负责将省政府领导对《决策咨询论证意见报告》的批示情况转给相关决策咨询机构。

四、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聘任与管理
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聘任管理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聘任,经所在单位推荐,相关决策咨询机构管理部门初审,省政府审查批准后,由省长签发聘任证书。

(一)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

选聘的原则是全面贯彻党的人才标准,整体考虑专家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突出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对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大事件的研究分析能力。

主要聘请具有国内先进学术水平和国际发展战略视野,同时又熟识省情并取得重要研究成果的高层次决策咨询专家。

(二)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每届任期5年。

任期届满,重新进行调整续聘。

(三)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聘任、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

(四)各决策咨询机构管理部门负责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初选和推荐工作,负责与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所在单位进行沟通、考察,对所聘专家进行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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