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区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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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区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顺政发[2004]4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06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区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顺政发〔2004〕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调动区镇两级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推动全区产业布局的调整和优化,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结合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04年起改革区镇财政管理体制。

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合理确定区镇两级财政收支范围。

(二)科学核定基本需求,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财力水平。

(三)继续实行区镇收入分级管理。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缩小各镇之间财政供给能力的差距。

(五)规范两级政府预算管理行为,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

(一)区与镇收入的划分。

1.区镇共享收入包括:镇级所属单位缴纳的增值税(区5%,镇7.5%)。

2.区级固定收入包括:区级单位缴纳的增值税(12.5%部分)、营业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20%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50%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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