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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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海政发〔2013〕52号)
各相关单位: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顺利完成人大附中教学实验楼项目建设工作,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文件
规定,我区决定对人大北路19号院住宅楼实施房屋征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项目实施工作,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征收事务中
心为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2013年9月
7日起至2013年10月6日止。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人大附中教学实验楼项
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执行。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30日
附件
人大附中教学实验楼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人大附中教学实验楼项目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建设项目,为发展人大附中
教学教育事业,顺利建成教学实验楼,将对海淀区人大北路19号院住宅楼进行
征收。具体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
征收范围
海淀区人大北路19号院住宅楼。
二、
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海淀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三、
签约期限
以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为准。
四、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人的认定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由于赠与、转让、继承或其他原
因,对原有房屋进行析产的,共同按一个被征收人对待。
(二)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已按照房改
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
的建筑面积确定。
五、
征收补偿
(一)补偿与安置方式
本项目采取货币补偿、房屋安置或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同一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一处或多处住房的,只能在货币补偿、房屋
安置或产权调换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方式。
1.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
助+装修补助+大病、低保、残疾补助+移机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提前搬迁奖。
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主要由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和重置成新价组成,
具体由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2)本项目被征收房屋基准价格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
准。
(3)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的,可享受一套安置房购买指标,按
照签订补偿协议顺序在福美苑安置房或瑞旗家园安置房中选择购买一套安置
房。签约期限后不再享受购房指标。
①福美苑安置房(现房)
项目地点:清河小营桥东
产权性质:限价商品房
房屋户型:三居室 建筑面积约83.93-90.45平方米
购买价格:7500元/平方米
②瑞旗家园(现房)
项目地点:霍营地铁站西南角
产权性质:限价商品房
房屋户型:二居室 建筑面积约82.01-88.68平方米
三居室 建筑面积约89.65平方米
购买价格:6500元/平方米
安置房面积最终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2.房屋安置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照以下购房原则选房,并给予房屋安置
补偿补助款
房屋安置补偿补助款=房屋安置政策性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
+临时安置补助+装修补助+大病、低保、残疾补助+移机费+外迁安置补助
+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提前搬迁奖。
其中:房屋安置政策性补偿=房屋安置政策性补偿标准×房屋安置政策性
补偿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①房屋安置政策性补偿标准
选择吴家场安置房的,房屋安置政策性补偿标准为14000元/平方米;选择
和泓四季安置房的,房屋安置政策性补偿标准为13500元/平方米;选择清河小
营安置房的,房屋安置政策性补偿标准为7500元/平方米。
②房屋安置政策性补偿面积
房屋安置政策性补偿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政策性补助面积(15平
方米)。
(2)购房原则
①选择房屋安置的,购房款按照以下标准计算:选择吴家场安置房的,购
房款按照14000元/平方米计算;选择和泓四季安置房的,购房款按照13500元
/平方米计算;选择清河小营安置房的,购房款按照7500元/平方米计算。
②签约期限内,每套被征收房屋可对应选择一套安置房,超出房屋安置政
策性补偿面积部分购房款仍按以上标准计算;签约期限后,按照房屋安置政策
性补偿面积选房,由于安置房户型设计原因,无法满足选房面积(选房面积即
被征收房屋面积+15平方米)的,被征收人依据本条第三款(安置房情况)的
面积,采取“就近上靠”原则进行选房。超出房屋安置政策性补偿面积的,按
照本条第二款购房原则的标准购买。
(3)安置房情况
①吴家场安置房(期房)
项目地点:吴家场
产权性质:按经济适用房管理
房屋户型:二居室 建筑面积约67.84平方米
预计交房日期:2013年底
②和泓四季安置房(期房)
项目地点:南坞桥西
产权性质:按经济适用房管理
房屋户型:二居室 建筑面积约81.69-93.39平方米
三居室 建筑面积约106-107.05平方米
预计交房日期:2015年6月
③清河小营安置房(期房)
项目地点:清河小营桥东
产权性质:商品房
房屋户型:二居室 建筑面积约74.7-76.1平方米
三居室 建筑面积约88.8-89.7平方米
预计交房日期:2014年5月
安置房面积最终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3.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
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互结差价。
(2)产权调换房屋情况
清河小营安置房(期房)
项目地点:清河小营桥东
产权性质:商品房
房屋户型:二居室 建筑面积约74.7-76.1平方米
三居室 建筑面积约88.8-89.7平方米
预计交房日期:2014年5月
产权调换房面积最终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3)本项目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及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以房
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二)选房及周转方式
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屋或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房屋交
房后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周转。
(三)奖励
1.提前搬迁奖励费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交房的,给予10万元/被征收人的提前搬迁
奖励费。
2.整体搬迁奖励费
整单元住户在签约期限内全部签订协议并按时交房的,给予5万元/被征收
人的整体搬迁奖励费,整栋楼住户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协议并按时交房的,
再给予5万元/被征收人的整体搬迁奖励费。
(四)各类补助
1.搬迁补助费:40元/平方米,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支
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居室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居室
为一居的,每月补助4000元/被征收人;房屋居室为二居的,每月补助5500元
/被征收人;房屋居室为三居的,每月补助6500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
式的,一次性给予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房屋安置或产权调换的,一
次性给予自被征收房屋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屋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后
第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如临时安置期限届满,安置房屋或用于产权调换
房屋不能交付的,按届时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重新核定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费,直至安置房屋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后第4个
月。
3.装修补助费:600元/平方米。选择房屋安置或产权调换的,按照安置房
屋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如购买了安置房,按
照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如没有购买安置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
算。
4.大病、低保、残疾补助费:
补助类别 补助金额(万元) 备注
大病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
义使用规范》中的25类
5 医院诊断证明
中国保险协会与中国医师
协会在以上25类外增加的5类 5 医院诊断证明
残疾 (含盲、聋、精神、智力、肢体) 1级 5
残疾认定必须持有残
疾证
2级 4
3级 3
4级 1
低保 5
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
证件
注:①房屋征收范围内系被征收人或在册的直系亲属适用;②根据补助类
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每个被征收人家庭最高不超过十
万元。
5.移机费:
(1)空调移机费400元/台;
(2)有线电视移机费350元/端;
(3)固定电话移机费235元/部;
(4)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
(5)宽带移机费350元/户;
6.外迁安置补助费
选择房屋安置的,给予外迁安置补助费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
偿方式的,不给予外迁安置补助费补偿。
选择吴家场安置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给予外迁安置补助
费13000元/平方米;
选择和泓四季安置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给予外迁安置补
助费14000元/平方米;
选择清河小营安置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给予外迁安置补
助费16000元/平方米;
(五)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于在合法房屋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本
址注册)的,按照房屋实际经营面积(实际经营面积不得大于房屋所有权证记
载的面积,无法提供实际经营面积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的70%认
定),按照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商品和营业用
具自行处理,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
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
办法》(京建法〔2011〕18号)的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六、
搬迁期限及款项支付
整体签约比例达到80%以上时搬迁,或某单元签约比例达到100%时该单元
搬迁。
海淀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应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向被征收人支付相
应款项,被征收人则应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腾空房屋、结清水电费用,
并将房屋交付海淀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同时将房屋权属文件一并移交。
七、
住房保障
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北
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
〔2011〕17号)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八、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
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海淀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对不履行
补偿决定的,由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
本方案由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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