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2011版)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爱卫〔2010〕17号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爱卫会:为继续发挥卫生创建的示范带动作用,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不断深化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省爱卫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和《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
新的标准和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2.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3.广东省卫生村标准4.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二0—0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市委、市政府重视爱国卫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
有创建卫生城市工作方案,有检查监督,措施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省卫生城市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爱卫会委员部门履行职责,任务落实。
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三)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卫生管理法规,并制定有本市的爱国卫生工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四)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处理群众投诉。
群众投诉处理率》95%,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一)健康教育工作有长远规划,有年度计划、有总结。
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工作任务落实,市健康教育所能够发挥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区、街、社区(居委会)、医院、学校、主要公共场所和企事业单位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并大力开展健康教育。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订)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城乡环境卫生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预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推进健康广东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改善社会卫生环境,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控制危害健康因素,增强城乡居民体质,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质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健康创建、厕所建设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吸烟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工作。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科学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
第五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以各种形式为爱国卫生工作提供支持。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七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阳府〔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7〕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二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16日阳江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环境卫生治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方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四害消杀实施方案

四害消杀实施方案除四害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一旦发生传染性疾病将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必须做好虫害活动的防范工作。
根据《广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均被要求减少虫害给人们带来的种种危害,预防生物媒介疾病的发生,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保障职工家属身体健康,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我公司针对本项目的具体实际情况,提高除四害效果,做好公共环境的除四害工作,制定公共环境除四害工作技术方案。
一、灭效原则从虫害和环境以及社会经济条件的整体观念出发,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以及有效、简便和安全、环保的原则,根据防制虫害的不同,因地因时制宜,采用环境防制、化学防制、物理防制、生物防制等综合性防治措施,以达到除害灭病和减少骚扰的目的。
二、组织机构成立项目部除四害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成员:其它全体成员三、职责分工(-)结合创建文明公司工作安排,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落实专人切实抓好街道病媒生物孳生地的环境治理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组织网络,制定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完善措施,开展防治活动。
三是组织对园区内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进行自查验收,完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资料。
(二)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爱国卫生条例》,大力开展四害防治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安排,健全病媒生物防治组织,加强领导,落实消杀经费,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好日常工作。
二是组织开展环境整治,清理卫生死角,铲除“四害”滋生栖息场所,坚持防灭结合,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与措施。
三是定期投放灭鼠毒饵,集中消杀蚊蝇、蜂螂,确保小区内的鼠害、蚊蝇、嶂螂密度不超标。
四是配合搞好灭前、灭后的“四害”密度监测和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作业范围项目部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公共环境(办公室、仓库、通道、垃圾箱、公共厕所、下水道、食堂等公用部位环境)四、作业内容1、公共环境的老鼠和蚊蝇的控制;2、老鼠、蜂螂和蚊蝇的杀灭。
五、工作要求1、加强领导,保证投入。
进一步建全除四害工作网络,做到有分管领导,有专(兼)职除四害工作职员。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穗办[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办[2008]16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15日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卫生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促使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方面的长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执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的管理工作,各委员单位按照委员部门的管理职责共同落实本规定。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是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复查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职责(一)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辖内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做到健全工作机构,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经费,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2011版)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爱卫〔2010〕17号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爱卫会:为继续发挥卫生创建的示范带动作用,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不断深化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省爱卫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和《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
新的标准和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2. 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3. 广东省卫生村标准4. 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市委、市政府重视爱国卫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
有创建卫生城市工作方案,有检查监督,措施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省卫生城市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爱卫会委员部门履行职责,任务落实。
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三)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卫生管理法规,并制定有本市的爱国卫生工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四)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处理群众投诉。
群众投诉处理率≥95%,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一)健康教育工作有长远规划,有年度计划、有总结。
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工作任务落实,市健康教育所能够发挥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区、街、社区(居委会)、医院、学校、主要公共场所和企事业单位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并大力开展健康教育。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19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2019年12月9日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南山区委办公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现将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执法职责和权限(一)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二)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查处;(三)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单采血浆站及临床用血工作;(四)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卫生及控烟工作;(五)依法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六)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七)依法监督检查学校卫生工作;(八)依法监督检查母婴保健工作;(九)组织协调爱卫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贯彻落实爱国卫生的各项任务、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十)依法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十一)依法检查计划生育工作;(十二)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实施的,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4]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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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4]146号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消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的危害(以下简称除“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除“四害”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除“四害”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
第四条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除“四害”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在各级爱卫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卫生防疫、卫生检疫部门负责除“四害”防治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第七条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
卫生、宣传、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应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除“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毒杀等综合防治措施。
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防治“四害”的卫生基础设施。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并应做好以下防治工作:(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容器积水,控制蚊虫孳生;(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物质应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三)管好人、畜粪便,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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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改善社会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改善社会卫生环境,消除危害人体健康因素,提高人民卫生素质,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各委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等;
(三)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未经许可的室外公共场所。
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的,携带者应当负起监管责任,不得让宠物伤害他人、污染环境。
第七条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摒弃吃野生动物的习俗,不吃法律法规保护、容易传播疾病或者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通风、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二)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操作制度、定期检查制度;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健全的卫生责任制度;
(四)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持有健康合格证,保持个人卫生;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九条禽畜饲养场、屠宰场、肉类加工厂以及其他可能对周围环境卫生产生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及设施,其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景点的公共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做好垃圾、粪便和污水的无害化处理,保持景区、景点环境卫生。
景区、景点内的单位、居民和游客应当遵守景区、景点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垃圾站和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建立健全相关卫生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没有设置公共卫生设施或者公共卫生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集贸市场,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开业的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
建筑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