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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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化日本产品设计分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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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现代保留传统。日本的 传统设计几乎没有被现代化 破坏,传统设计与现代设计 都达到了一种几乎完美的地 步,并致力于将高度现代化 与高度民族化相结合,可谓 一种广收博采又不失本国情 调的特色设计。 2.用手感受设计。柳宗理说 “用手去感受,手上便会有 答案。”如左图。 3.注重设计的人性化。正如 日本著名设计师荣久庵宪司 所说的“真诚、善良、美好, 是设计的终极目标。”
柴田文江是日本举足轻重的一位 女设计师,曾拿过IF 等大奖,是日本 GOODDESIGN评委之一.她是以 FREELANCE DESIGNER的身份活跃 在日本的设计舞台上的.
她可以说是目前日本最为活跃的 工业设计师之一,自东芝设计中心独 立从事设计至今进有11年,从婴儿用 品、厨房家电、电子体温计到手机, 经手的各种制品不断在市场上获得广 大消费者的喜爱。至此11年来的不断 努力,不知不觉地被人们誉为“久盛 不衰的设计师”。
01 个人设计理念
Nendo在日文的词意为〝 黏土〞,意味着自由、弹性、 可以随意调整,这也正是 Nendo Studio的设计精神, nendo品牌正是全面体现出其 创始人Oki Sato 的个人性格。 Sato认为全身心投入和按规则 做事是最为重要的。
02 设计品展示
典雅的灯具不同触感的沙发
日本人认为生活不能是粗糙的,因为不能凑合,对细 节的忽视最终会使提升生活品质遭遇到瓶颈,而习惯粗糙 的人即使有一天产生了追求精致的意识,也已经不具备精 益求精的能力。在这一点上,日本人显然早已洞悉其中的 关联,所以他们对粗糙保持着高度的警觉和全方位的排斥。 在日本生活你会时刻随处体会到对细节的高度重视。
01 个人设计理念
深泽直人将自己的计理念 概括为“无意识设计”。“无 意识(Without Thought) 又称为“直觉设计”,是深泽 直人首次提出的一种设计理念, 他认为设计是为了满足人的一 种生活需求,而非改变,设计 是方便人的生活方式,而非复 杂。

让人拍案叫绝的日本创意平面广告

让人拍案叫绝的日本创意平面广告

让人拍案叫绝的日本创意平面广告这次分享的广告设计里面不仅仅有日本的品牌在世界上做的广告,还有一些国外的品牌在日本本土的创意。

其实每次娜娜去国外,印象最深的就是,日本在世界上有很高知名度是因为它们有不少国际化的大品牌。

特别是丰田,斯巴鲁和资生堂在欧美很受欢迎。

它们在世界上打出的一个个广告,就像日本这个名族递出去的一张张名片,都很有震撼力。

娜娜也特别希望我们也能有这样受到世界人民喜爱的品牌,也把我们的广告做向全世界。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获奖的日本广告创意吧。

哦,对了,题图是杜蕾斯的广告,是不是很赞。

1,威士忌广告广告语:味覚(みかく)が注目(ちゅうもく)した。

让味觉注目,可以让人喝了能瞪大双眼的美酒,就在你的眼前。

2,“披萨”斜塔广告语:ピザの斜塔(しゃとう)运用了在日文中比萨斜塔和披萨的谐音,巧妙地展现了一个震撼的披萨景观。

3,意面的广告广告语:おいしいパスタは、パスタだけでおいしい广告上只有简单的意面,没有往常的各种酱料。

广告词的意思是好吃的意面,只需要意面就够了。

是不是很有创意呢?4,三菱电饭煲广告语:心底(こころぞこ)うまい心底的美味。

电饭煲的广告与其放冷冰冰的机器,不如放一碗热腾腾的米饭。

火力不一样,做法不一样,精心烹制像艺术品一样的米饭是毕生极致的追求。

看到从心底都感受到的美味,你是不是也心动了呢?5,马提尼广告语:流(なが)さない、美学(びがく)永不流逝的美学。

如果不是右下角有一杯酒,估计你也看不出来是酒的广告。

广告语是酒如同艺术,一杯好酒就像美女一样瑰丽绽放,瞬间却是永恒。

6,toyota 超强动力广告语:もっとよくしよう(让我们)做得更好。

7,矿泉水广告泉水如同枝桠养活了旁边的各种植物,这些健康天然的水源同样为你带来活力。

8,gatsby,男性发型定型剂寓意很明显,想弄成什么样子,就能弄成什么样子。

9,SHISEIDO 资生堂资生堂在欧美的广告,广告的寓意是light into darkness,美丽是黑暗里的一束光。

triman logo

triman logo

triman logo
TrimanLogo是一个日本设计界的经典作品,源自日本著名设计师三浦俊之的作品,因其独特的设计风格而受到世界各地设计从业者的慕名。

三浦俊之利用他大量的视觉设计经验,结合抽象和具象,制作出了这个经典的标志Triman Logo,它的特点是“简单而现代”。

这个标志的设计理念深受日本文化的影响,它是三浦俊之工作室一直坚持的设计理念:让人们充满灵性的创作,让每一个人的创意都彰显出来。

Triman Logo的外形造型如同一只哥伦比亚鹦鹉,它的主体由许多平行于水平线的斜角线组成,中间留有一排空隙,形成了两边圆形的空洞形状,有一种自由自在、又时尚可爱的感觉。

三浦俊之以其独特的视觉设计经验,赋予了Triman Logo和谐而神奇的美感,配上其简洁而现代的设计风格,使它成为日本设计界的经典作品之一。

Triman Logo以其独特和新颖的设计风格打动了日本设计界的同仁们,在世界设计界也享有盛誉,已经成为多家企业的标志。

它的影响也扩展到多种媒体,如书籍、杂志、电脑游戏等等,这也是它的受欢迎的原因之一。

随着时代的发展,logo设计风格一直在不断变化,而Triman Logo 也不断地被替代着,但它依然是一个象征英雄气概、时尚可爱以及简洁现代的标志,它成为日本设计界经典作品的一部分。

以Triman Logo 为模板,日本设计师们在不断推陈出新,为世界设计界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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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优秀产品设计及其优点

日本的优秀产品设计及其优点

谢谢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线条之美:柳宗理的“蝴蝶 凳”
蝴蝶凳呈现出独特的三维形态 像一只正在扇动翅膀的蝴蝶。两片 完全相同的 “翻飞”的压模夹板通 过一个轴心对称地连接在一起,连 接处在座位下用金属螺丝和铜棒固 定,自然形成一个稳定的结构,足 以承载重物,耐用而不过时。
*蝴蝶凳
*手表
*设计师:深泽直人 *设计理念:无意识 设计 *设计特点:简约、 简洁中又不失高雅, 简洁的造型契合表 的功能性,是更高 层次的简洁。
二、日本人的优点

我们知道日本是一个由四个小岛组成的岛国,领土面积大概只有云 南省这么大,为什么能够跻身于世界强国,经济大国之列,一个非常重 要的原因就是日本人善于学习,很好的做到了取其精华,其其糟粕。好 的东西传到日本,他们可以发扬光大,比如唐三彩、漆器、茶道文化等, 如今我国反不能及,这不得不说是我国的悲哀,不好的东西到他那里就 戛然而止,可见日本人学习的精神令人敬佩。日本人还有一个最大的优 点就是他们团结,这样他们就能发挥出最大的力量。
日本的优秀产品设计及其优 点
李建森
一、日本“双轨制”(日本设计)

日本的设计一类是传统的手工艺品,如木制家具、漆器及瓷器等, 这类手工艺品朴素‘清雅、自然,具有浓厚的东方情调;另一类是批量 生产的高科技产品,如高保真音响、单反相机、摩托车、汽车、以及计 算机等,这种高技术与传统文化的平衡时日本的特色,同为东亚国家, 有什么值得我们借鉴的呢?为什么我们做不到呢?这是值得我们深刻反 省的,下面就来说一说日本民族的优点。
三、日本产品的特点

1、小型化 2、多功能 3、无名设计


4、注重细节
5、强调趣味性

外观设计和立体商标的关系(专利知识讲座55)韩晓春

外观设计和立体商标的关系(专利知识讲座55)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55、外观设计和立体商标的关系外观设计与商标的关系没有与版权的关系来的密切,但在现实生活中、在逻辑上两者关系仍然存在,主要表现为和立体商标的关系,因为外观设计大多为立体的产品。

1、具有功能效果的产品外观不能作为立体商标,但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保护。

商标有一个特点,就是非功能性。

而商标的非功能性问题在立体商标上反映的比较突出,如将电风扇的页片注册成商标就不允许。

因为你要注册了商标,别人生产电风扇的页片就侵犯了你的商标权。

而专利和版权保护期限总是有限的,尤其是专利,最长是20年,垄断最长也不会超过20年。

商标虽然10年一续展,说起来也有期限。

但如果总是续展,可以无限期的保护。

如果允许注册风扇型商标,该商标垄断风扇的功能就不是10年或20年的问题,可能是永远。

所以,非功能性是商标的一个特征。

即在注册商标时,商标局要审查该商标是否具有功能上的效果。

如果有,就要驳回该具有功能性效果的商标。

但外观设计并不排除功能性,一个流线性的小汽车,既可以从减少空气阻力即功能性的角度申请发明专利,也可以从美感的角度申请外观设计。

但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流线性小汽车,其保护范围并不限于美感,客观上仍保护产品的功能性。

即申请人主观上追求的或许是美感,但客观保护范围包括整个小汽车的形状,即包括功能性的要素。

且外观设计申请人在主观上也可以既要求保护美感,也意在保护功能。

之所以外观设计不排斥功能性,是因为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大多为工业产品,大多工业产品的形状具有功能性的要求。

且外观设计的保护时间仅是从申请日起10年,不能延长,即使对功能性进行了垄断,时间也不长。

故外观设计不排斥功能性。

因此,基于商标排斥功能性,而外观设计不排斥功能性,故商标和外观设计发生重合或冲突的情况只能限于不具有功能效果的外观设计与商标之间。

2、不具有功能效果的产品外观设计在保护上可能与立体商标存在交叉如可口可乐的瓶子,可口可乐公司于1960年在美国申请了立体商标。

简述日本设计特点

简述日本设计特点

简述日本设计特点
日本设计是指使用当代日本元素和东方传统元素融入西方文化,以色彩、线条、形状为重
要表现手法来展示日本设计理念的设计语言,其特色是结合日本艺术文化加以表现化。

日本设计的精神正如日本人所说的“探索真美”之意,他们一直努力在“节制”之下,让
每一件艺术作品体现出极致的美感,进而表达了日本文化的独特性。

当今的日本设计仍然延续着日本艺术和文化的传统,注重细节,以传统的设计手法如剪纸、和绘画来营造某种空间和心理气氛,表达出日本设计标志性的“节制大致美”风格和秩序感。

此外,日本设计能极大程度地表达出风格独特:创造多样性、简练性、人文意识性等有利
于心理舒适。

日本设计更加注重精细型,配色拿捏的恰到好处,巧妙的运用多种层次的色彩,使空间充满立体感和活力度;日本设计追求用材和产品外观的柔性,且注重细微差别,使作品充满细腻美感。

总而言之,日本设计所表达的是对美感与探索的热情,它所体现出的是精致大方、节制适
宜与简洁实用的特点,其多样性,丰富性,和灵动性,使得它成为当今年轻一代追求务实性,并体现个性和创新精神的最佳选择。

佐藤可士和设计今治毛巾

佐藤可士和设计今治毛巾

佐藤可士和设计今治毛巾Imabari Towel
四国今治是一个专门生产毛巾的城市,后因大陆人力市场的取代,四国毛巾渐渐式微,当地政府为了延续这个城市的文化特色,请来佐藤可仕和帮忙,以该城市文化作为品牌,重新打造形象,于是这个代表今治毛巾的品牌因应而生。

佐藤先生以自然界的太阳,海,空,水作为品牌识别,简洁的力道,果然有他一贯的风格。

毛巾包装
售卖毛巾的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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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怕出名猪怕壮,佐藤可士和混出个名声后,就到处都找他,连地区政府也找他做毛巾的品牌设计。

可见设计师在日本是很有地位的,不像在中国,设计师只是招来唤去的车夫。

标识做得相当简洁,但却很有特色,把日本及毛巾的特色都做出来了。

佐藤还顺手设计了几十条毛巾,形成佐藤系列来卖,果然牛B。

佐藤所设计毛巾的陈列室。

美国日本中国CIS特点

美国日本中国CIS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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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面临者加人世贸组织的挑战。加地贸组织后,企业将面临经营国际化、 世界市棘争激烈的局面。企业除注意提高产品质量外,还必须在创建名牌产品、 塑造产品形象上下功夫,工路可为此提供战略性武器。 (5)我国企业处于经营机制改革的重大历史变革时期。在这个企业多角化,集团化 经营逐渐成为大潮;很多企业正进行股份制改革,用 CIS 去创建名牌产品、名牌 企业,不失为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实力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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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而且更重视理念和行为识别系统的设计,尤其注重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的 传达和培养;这在世界各国已享有盛名。(日本第一劝业银行的标志体现企业理念: “爱心”) 2)由于特别注重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的培养,因而,日本式的企业形象设计贯穿 人性管理的思想,整个企业形象设计规划偏重于以人为本。这与偏重于理性制 度条规的美国型 CIS 形成了鲜明的对比。3)日本式的 CIS 注重前置性的企业实际 调查研究,以及企业开发经营与发展等同始势的策略制定 n 因而企业形象策划 耗费的时间较长。 日本的 CIS 是一种明确地认知企业理念与企业文化绷朗认它把企业理念和企出 发点,以视觉识别和行为诅别来反映企业理念和企业文化,是一种视觉表情、行 为规范和企业理念相统一的 CIS 战略,反映了企业塑造整体形象的要求。这极大 地提高了 CIS 的使用范围和价值;使更多的企业将 CTS 战略视为基本的经营战赂。 日本对美国的 CIS 进行了发展,使其更为系统、更为完善、更为有效。 CIS 在中国兴起的原因 CIS 在中国的兴起,有着内在的必然性,这主要是由于: (1)适应市场经济朋的需要。随着竞争的日益加剧,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胜,企 业迫切需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开发设计出名牌产品打入市场。 (2)消费者识别的需要。由于市场管理法规的不健全,市场中存在严重的假冒伪 劣现象,为了让消费者能辨明真伪,维护企业及其产品的信誉,企业迫切需要 建立自己的识别系统。 3)居民消费行为贩化。随着生态水平的提高,居民的消费行为正从“量的消靶率 步பைடு நூலகம்覆到:质的始费”,对企业的广告、包装、形状设计等的审美能力日益增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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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一、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日本将立体形状作为商标来加以保护的立体商标制度,是从1997年4月1日实施的修改商标法开始导入的。

从1997年4月1日至1998年12月约有1700件立体商标申请,之后数据没有被公开。

根据日本商标法第2条1款1号规定,所谓商标是文字、图形、记号或者立体形体或者他们的组合或者他们与色彩的组合(以下称标志)。

根据日本外观设计法第2条1款1号规定,所谓外观设计是物品(包括部分物品)的形状、图案或者色彩或者他们的组合,指通过视觉产生美感的东西。

立体商标或外观设计都是将立体形状作为保护的客体,商标法是以保护具有立体形状的可视性(功能)(译者注:指自己商标和他人商品的识别功能),将该形状具体化了的业务上的信用为目的,外观设计与其不同,其目的在于保护立体形状美的创造。

由于其目的相异,致使产生了在制度上的种种不同。

二、立体商标和外观设计的比较(一)申请资格立体商标在法律上不是创作物,谁都可以申请,没有适用专利法职务发明的规定。

与其相反,外观设计是创作物,所以只有创作者或者获得外观设计注册权的继承者才可以申请外观设计,适用于职务发明的规定。

企业获得外观设计和立体商标双重的保护时,最好事先协调好谁来作为立体商标的所有者。

(二)成立条件1、美感立体商标不要求美感。

外观设计要求美感。

图1的台式电子计算机用印刷机是以没有美感而被驳回的外观设计例。

专利局(特许厅)审判部门(译者注:相当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委员会)作出判定,认为本申请中的附图用照片,其所表现的形态是,在框架内的送纸机构部及印刷机构部等机械构成部件,仅仅以功能上的需要而被配置而成,不认为它们是任何具有对于形状秩序上的考虑的部件,只能说仅是局限于技术范围的东西,另外,构成其总体形态或者构成各部分之间没有任何秩序,作为总体形态的统一性也不能得到承认。

2、不动产由于立体商标不要求物品性,所以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也成为立体商标的客体。

而外观设计要求物品性,所以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不能成为保护的客体。

但是,分解后可以移动的组合房屋,相当于动产,不属于不动产,所以成为外观设计的客体。

3、文字立体商标和文字的组合也成为立体商标的客体。

在外观设计中也可以包括文字的注册,但是专门用于传达信息的文字,不能认为是图案,不构成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4、部分由于没有排除部分立体商标的规定,所以能够注册部分立体商标。

但是,不能象外观设计那样,以虚线表示部分立体商标以外的总体形状。

因此,不能将在位置上具有识别力的部分立体商标以虚线表示来申请。

在修改后的外观设计法(1999年1月1日实行)第2条1款中,对于物品,规定包括物品的部分,所以部分外观设计也可以注册。

对于部分外观设计以外的总体形状,可以用虚线表示。

因此,在位置上具有创造价值的部分外观设计也可以注册。

图2是关于微波炉的部分外观设计的注册例。

在以实线表示的自身部分的长方形形状上可以说没有创造价值,但是认为在微波炉炉门上部位置上配置的长方形的形状处,因具有创造价值而被注册。

(三)注册要件1、新颖性,创造性商标法不是创作保护法,是标识保护法,所以立体商标注册时,不要求新颖性,创造性。

外观设计是创造保护法,外观设计注册时要求新颖性,创作性。

2、可视性(自己与他人的识别性) 商标法的目的在于,通过自己与他人的商品(服务)识别功能,保护立体商标具体化后的业务上的信用,所以仅仅具有自己与他人商品(服务)识别力的立体商标受到保护。

对于自然(inherently)的没有自己与他人商品(服务)识别力的立体商标,只要没有随着使用而闻名,取得自己与他们商品(服务)识别力的证明,就不能注册。

外观设计不以保护业务上的信用为目的,所以不要求可识别视。

立体商标多因没有识别性而被驳回,关于可视性以下将详细说明。

立体商标的种类及关系立体商标可以分成以下几种:(1)只是立体形状A)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图3)B)商品容器的立体形状C)商品广告物的立体形状(2)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者图形商标A)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B)商品的包装或容器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者图商标C)商品广告物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者图形商标对于上述(2),由于在立体形状上附有自己与他人商品或服务识别力的文字商标或者图形商标,所以该部分具有识别力,能够容易地得到注册。

对于上述(1),仅仅是立体形状,问题在于是否具有自己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识别力。

(1)的C)商品的广告物通常被用于脱离商品自身而表示商品出处上,所以自然的具有自己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识别力,可以说被注册的可能性很高。

与其相对,属于(1)的A)、B)范畴的立体商标,很难以具有自然(inherently)的自己与他人商品或服务识别力为由而被注册,此为特许厅的审查·审判,以及法院的现状。

法院判例例如:图3中是以笔记用品的立体形状作为立体商标,指定在16类商品(铅笔,圆珠笔,其他笔记用品)中申请的,可是东京法院根据以下理由判定:该立体商标适用于商标法第3条1款3号(仅仅是将商品形状以普通方法表示的标志来形成的商标,则不能注册的规定)(东京高级法院2000年12月21日判决,东京高裁平成11年第406号) 涉及本商标申请的立体形状,不具备从所谓简便的铅笔或者圆珠笔的笔记用品的用途、功能上,难于预测的特殊形态或特别印象的装饰形状等。

对于交易者、需要者,从本商标申请中,能够感觉到其笔记用品中一般性的使用功能或者美感,仅局限于认识笔记用品其自身形状的物品上,不能认为其形状自身具有与他人的商品识别力。

从判决中能够得出的是,是否有自然识别力的标准不能注册的情况:(1)一般所采用的功能:(2)一般所采用的美感。

能够注册的情况:①从笔记用品的用途、功能难以预测的特异形状②给与特别印象的装饰性的形状。

立体商标即使满足商标法第3条1款3号的情况,认为随着使用而闻名取得了自己与他人的商品识别力的情况可以注册(商标法第3条2款),所以本案主张随着使用而取得了自己与他人的商品识别力,提出了一年销售量16万至34万个的实绩证据。

但是,法院看到作为证据而被提出的立体商标实物时,由于附带[Pehcil]的文字商标,所以仅为除去文字的立体形体,不能说是取得了自己与他人的商品识别力,根据商标法第3条2款注册被否定。

由于实际商品附带文字商标的情况较多,所以难于证明除去文字商标的仅仅立体形状部分随着使用而闻名进而取得自己与他人的商品识别力。

通常,将除去文字商标的立体商标注册一般需要进行A)联想起什么? B)认为是那家公司产品的民意测验,证明只是由立体体形状部分取得了自己与他人的商品的识别力。

注册例(具有自然识别力的商品,随着使用而取得识别力):图4(注册第4170258号/商品: 3类香水)是取自化妆品容器形状的立体商标,因为具有特异形状,故具有自然的自己与他人商品的识别力而被注册。

可以说具备了(1)从香水容器的用途、功能上难以预测的特异形态,(2)给与特别印象的装饰形状等。

图五(注册第4522864号/商品:25类运动鞋)是Adidas公司取自鞋形的立体商标。

虽然没有自然的与他们的商品识别力,但随着使用而闻名从而取得了与他人的商品识别力,依据商标法第3条2款予以注册。

3、功能性功能性立体商标,例如即使取得了自他识别性也不能注册(商标法第4条1款18号)。

在日本还没有关于商标法第4条1款18号的判例。

仅以确保物品功能出发不可缺少的形状而形成的外观设计不能予以注册。

4、混同有可能发生与涉及他人业务的服务或者商品相混同的立体商标不能被注册。

有可能发生与涉及他人业务的物品相混同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注册。

例如,有可能发生与苹果公司的!Mac计算机的外观设计相混同的计算机,其外观设计不能被注册。

5、近似商标(外观设计)的注册可以将与自己的立体商标近似的立体商标,以后作为独立商标注册。

与自己的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只有在同日作为关联外观设计而申请的场合才可注册。

仅在同日申请的情况,以后申请的话,由于引用自己的在先外观设计,从而被驳回。

6、秘密性立体商标如果申请的话就成为公知。

对比之下,外观设计直到注册为止不被公开,另外,请求保密时,从注册日开始可以保密3年。

外观设计保密制度的利用以汽车业为中心每年约100件左右。

(四)权利的效力1、专用权的范围立体商标仅对相同商标、相同指定服务或者商品享有专用权,近似范围内仅有禁止权即在近似范围内仅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不承认商标权所有者积极使用的权利。

外观设计直到与外观设计近似的范围为止,都有专用权。

2、指定商品(服务)和物品注册立体商标的权利范围取决于与指定商品(服务)的关系。

注册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取决于与物品的关系。

(五)商标和外观设计的近似虽然使用与注册的立体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关于商标的近似有诸多观点①以商标自身有可能混同为标准的观点,②根据不同需要者,有可能混同商品出处来进行判断的观点。

最近最高法院的裁决采取②的观点(最高裁判决平成9年3月11日·小僧寿し)。

实施与注册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则构成外观设计侵权,但是,关于外观设计近似也有诸多观点: (A)以一般需要者看来其美感是否类似(最高裁判决昭和49年3月19日)、(B)近似判决的标准是是否有创造性(东京高裁判决昭和48年5月31日)、(C)需要者是否误认,混同(东京高裁判决昭和52年4月1日)等等。

一般称(B)为创造性说,称(C)为物品混同说。

关于(A)的最高法院的判决,当时的最高法院调查官佐藤繁的见解是:采用(C)的物品混同说并非出自判决的本意(佐藤繁《最高裁判决解说(民事编)》(昭和49年)法曹会(1977年)318页至328页上述商标②的出处混同说和外观设计的(C)的物品混同说都使用了“混同”这一词汇,需要者成了判断的主体,而②的混同是出处的混同,(C)的混同是物品的混同,其意义不同。

所谓出处混同指是否与某个特定的出处混淆,物品混同与出处混同无关,是指B商品与A商品是否混同。

即使发生出处混同,也可能不发生物品混同。

例如在PARKER公司的羽毛箭形笔夹形成的钢笔(A立体商标,A外观设计)上,当对羽毛箭以外的部分进行了很大变化时(B立体商标,B外观设计),A外观设计与B外观设计之间,不发生物品的混同。

即PARKER公司的A 钢笔与B钢笔是可以区分的。

在此意义上,A外观设计与B外观设计不相似。

但是,因为具有极强的自他识别力的羽毛箭形笔夹是共通的,所以一般需要者将A 以及B立体商标一起认为是PARKER公司产品,造成出处混同。

在此意义上,A 立体商标和B立体商标成为近似。

如上所述,商标②的出处混同说和外观设计的(C)物品混同说中,其近似的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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