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业技术评价机构
RBT214202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RBT214202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对于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和信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针对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对其资质认定能力评价进行探讨。
首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的目的是为了评估机构的能力和资质,从而确保其可以胜任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
评价的内容包括机构的硬件设施、技术水平、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等方面。
这些方面的评价对于机构的运作和提高整体水平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评价过程中,首先需要评估机构的硬件设施,包括实验室的设施、仪器设备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的先进程度和完备性是评价机构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检验检测机构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资源来建设和维护实验室,以确保设施和设备的良好运行。
其次,评价机构的技术水平是资质认定的重要内容。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拥有一支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
这些专业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判断和操作相关的检验检测方法。
评价机构的技术水平可以通过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与国际标准的接轨程度等来评估。
管理体系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的另一个关键内容。
机构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以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机构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质量控制是评价机构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构需要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包括实验室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对检测过程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总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是对机构能力和资质的全面评估。
评价的内容包括机构的硬件设施、技术水平、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等方面。
通过评价,可以确保机构能够胜任各项检验检测工作,并为社会提供可靠的服务。
只有通过定期的评估和监督,才能不断提高机构的整体水平,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版):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书面审查和远程评审。
根据机构申请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技术评审方式对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审查。
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
现场评审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的技术能力进行逐项确认,根据申请范围安排现场试验。
安排现场试验时应当覆盖所有申请类别的主要或关键项目/参数、仪器设备、检测方法、试验人员、试验材料等,并覆盖所有检验检测场所。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163号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基本要求

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基本要求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工作,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是指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委托,承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审核、评审安排、评审报告审核等技术辅助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可以是依法成立的机构,也可以是法人机构中的一部分。
第四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独立于其委托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利益相关各方。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承诺遵守公正性、诚实性和保密要求,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
第五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仅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委托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遵循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与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工作的范围、期限。
第六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实施程序和岗位责任,接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定期对其运行体系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并采用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来改进工作。
第八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健全和完善岗位培训制度,对承担资质认定委托任务的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并定期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进行培训。
第九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只能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委托的期限内开展工作,需要延续委托期限的,应当在委托书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重新签订委托书。
第十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有关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若办理时限出现超期的,应事先征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的核准。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委托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开展工作的,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委托资格。
第十二条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指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和资质进行评估,
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认定的过程。
检验检测机构作为公正、可靠、
权威的第三方机构,其资质认定是保证检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的重要保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进行评价。
一、组织结构和人员素质
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一套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并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和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组织和
管理机构的工作。
技术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进行准
确的检验检测工作。
二、设备和仪器设施
三、质量管理体系
四、技术能力和方法能力
五、诚信和保密
六、能力评价
总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是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评
估的过程,需要从组织结构、人员素质、设备设施、质量管理体系、技术
能力和方法能力、诚信和保密等方面进行评价。
通过评价,能够确保检验
检测机构具备准确可靠的检验检测能力,为社会提供公正、可靠的检验检
测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局长年月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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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业技术评价机构
管理要求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加强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是指接受国家认监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委托,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法人单位或法人单位的内设机构;
(二)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
(三)有与开展所委托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经费保障。
第四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当与资质认定部门签署正式的委托协议,确定委托期限、业务范围和相关责任。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只能在资质认定部门委托的期限和范围内开展工作,需要延续委托期限的,应当在委托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与资质认定部门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第五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工作程序:
(一)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在收到资质认定部门委托的技术评审任务后,应当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核。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机构进行修改。
(二)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当选择与申请机构能力范围相适应的评审人员,组建技术评审组,制定评审计划。
评审计划需报资质认定部门审核同意。
(三)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当要求技术评审组根据评审计划,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机构的技术评审。
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不符合的项目应不予推荐。
如因申请机构自身原因,无法按计划实施技术评审的,应告知申请机构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延期评审的书面申请。
(四)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当对技术评审组提交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上报资质认定部门。
(五)上述工作程序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申请机构自身原因或者需要整改的除外。
第六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组织技术评审的流程、评审关键控制点和相关工作人员岗位责任。
第七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健全和完善岗位培训制度,对承担资质认定委托任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第八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行为规范:
(一)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技术评审工作;
(二)应当在资质认定部门委托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遵循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技术评审要求;
(三)应当遵守公正性的要求,不得开展向申请机构推销检验检测设备、技术资料、信息化系统、培训咨询服务等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四)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技术评审工作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九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开展的技术评审活动应当接受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
(一)接受观察员监督。
观察员由资质认定部门指派,可以是评审员、技术专家或者资质认定部门工作人员;
(二)接受技术评审复核。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结合此前评审情况、分类监管、诚信档案、申投诉等信息对已通过技术评审但可能存在隐患或疑点的申请机构进行现场复核或文件复核。
第十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在组织开展技术评审活动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告诫、暂停或者撤销组织开展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实施技术评审的;
(二)对同一申请机构既进行有偿咨询又组织技术评审的;
(三)透露组织评审活动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四)向申请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伪造或者篡改技术评审结论的;
(六)损害资质认定部门形象的。
第十一条本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2015年7月29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基本要求》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