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常政规[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3〕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5日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其所属的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下列物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一)商品住宅;(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包括住宅小区内营业性车库(位)等(以下简称非住宅);(三)已售公有住房。
第六条2008年3月23日以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项目,首期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一)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标准交存;(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交存。
常州市物业收费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 常州市区新建住宅 房产管理局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 常州市财政局 存管理办法
常房规发 [2010]3号
13 非机动车车辆停放费 14元/辆 14
常州市物价局
市区住宅小区停车 库(棚)车辆停放 常价服 服务收费标准 〔2011〕170号
0.5元/辆•次(自 行车)、 1元/辆•次 15 2万元 16 4万元 关于建立常州市市区物业管理住宅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 项目接管保证金制度的意见(试 17 住宅项目接管保证金 6万元 房产管理局 行) 18 8万元 19 10万元 20 120元/月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常价服 房产管理局 管理服务“一费清 〔2010〕188号 常州市市区住宅电 常州市物价局 梯运行维护收费管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理办法
4
电梯运行维护费
常价房 〔2009〕129号
5 6 7 8 9 10 11 12
35元/㎡ 50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60元/㎡ 75元/㎡ 120元/㎡ 8元/辆 12元/辆 25元/辆
21 22 23 24 25
汽车停放服务费
Hale Waihona Puke 100元/月 200元/月 150元/月 常州市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 区住宅小区 常价服 房产管理局 汽车停放服务收费 〔2012〕66号 常州市民防局 管理的通知
50元/月 150元/月 汽车停放公共服务费 按物业公共服务 费 27 汽车临时停放服务费 5元/次·12小时
常州市物业收费情况整理
收费对象 执行日期 备注
1.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协议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先期入住的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物业公共 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或使用 2010年11月1日起 3.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业主 人 续后长期(连续超过六个月及以上)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 请,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4.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ic证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售出
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和环境等污染,先期入住的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物业的共用空调、水泵等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公开分摊。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二次供水运行维护收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等,按我市相关的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其所属的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下列物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一)商品住宅;(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包括住宅小区内营业性车库(位)等(以下简称非住宅);(三)已售公有住房。
第六条2008年3月23日以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项目,首期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一)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标准交存;(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交存。
第七条2008年3月24日以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项目,首期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一)商品住宅。
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不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宅,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二)非住宅。
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不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住宅小区内营业性车库(位)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
常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常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物业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为了促进常州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3•【字号】常政办发〔2016〕179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17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市房管局制订了《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要本着“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高度重视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二、严格把关,规范使用。
各辖区政府和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承诺时限、规定流程等相关规定开展维修资金使用工作,及时处理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维修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安全。
三、通力协作,高效便民。
各有关单位要恪守职责,通力协作,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业主申请使用,共同做好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3日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其所属的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下列物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一)商品住宅;(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包括住宅小区内营业性车库(位)等(以下简称非住宅);(三)已售公有住房。
第六条 2008年3月23日以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项目,首期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一)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标准交存;(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交存。
第七条 2008年3月24日以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项目,首期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一)商品住宅。
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不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宅,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二)非住宅。
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及解读

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及解读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及解读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政府部门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满足部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按照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的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六条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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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住宅电梯的收费管理,规范电梯收费行为,切实维护电梯受益业主、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保证物业服务区域内住宅电梯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等代收代付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电梯受益业主,是指在配有电梯的住宅楼内可以使用电梯的业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是指住宅电梯的日常运行以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运行电费、年检费、保险费、日常维护保养费和维修材料费等,不包括电梯的大修(修理费用在1万元及以上的)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五条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统一按业主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计算,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电梯受益业主按月收取,也可按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约定分期预收,但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应当单独列帐,按实结算。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电梯运行维护费收支帐目,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0元乘电梯楼层系数预收(月度电梯运行维护费=建筑面积×0.40元×K,K为电梯楼层系数)。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年终结算,其不足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足,结余部分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业主代表大会处置。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年终结算,不足部分由电梯受益业主补足,结余部分滚存使用。
第六条电梯楼层系数确定方式: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
务企业在建设项目分期分批开发的商品房销售之前根据电梯楼层系数确定原则协商确定,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市、区(武进、新北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同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向购房人公示。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电梯楼层系数确定原则确定并经相关电梯受益业主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将合同约定的电梯楼层系数报市、区(武进、新北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电梯楼层系数确定原则:根据不同高低的住宅楼以单元为单位,以电梯受益业
主的中间层系数为1,然后向上、下分别增、减差率来确定,但各楼层系数增减差率的代数和应等于零,且原则上最高楼层系数不高于1.50、最低楼层系数不低于
0.50。
第七条电梯受益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时间
作为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的起始交费时间;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后发出的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的起始交费时间。
因电梯受益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期间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电梯受益业主在办理入住手
续后未入住,应事先书面向物业服务企业说明情况,期间的电梯运行维护费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
物业买受人的住宅物业,其电梯运行维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八条《常州市市区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收取电梯费用,按合同约定履行。
第九条电梯受益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时交纳
电梯运行维
护费。
电梯受益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各辖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