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时机
1
一般情况下,应急预案应当每3~5年修订一次 ,特殊情况下可适时修订。
2
当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政策变化或应急 资源变化等情况时,应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3
修订时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把握,确保应急 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修订程序
01
组织成立应急预案修订小组,制定修订计划,明确修订内容和 时间节点。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环境保护部所有。
解释条款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相关术语、定义和标语的解释,均以环境保护部的规定为准。
实施日期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有效期
本办法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进行重新修订和发布。
更新情况
本办法实施后,如遇到新的问题或情况,环境保护部将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公布更新 版本。
培训与演练
1 2 3
定期组织培训
针对不同层级和岗位的人员,定期组织环境应 急预案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和水平。
制定演练计划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明确 演练目的、参与人员、时间安排等,并组织实 施。
演练总结与改进
对应急预案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 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完善应急预 案。
应急预案的实施
应急组织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调度、监督检查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重大应急决策和部 署。
应急工作组
负责应急现场的组织、协调、指挥和监督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进行。
应急资源保障
物资保障
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包括防护用品、救援装备、通讯设备 等,以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人力资源保障
保障环境安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监督主体与职责
监督主体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管理的监督主体,负责对应急 预案的制定、实施、更新等环节进行 监督。
监督职责
监督主体应制定详细的监督计划和程 序,组织定期检查、评估应急预案的 可行性、有效性和适应性,确保预案 与实际需求相符合。
监督检查内容与方式
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应围绕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更新机制等方面展开,具体包括 预案的目标、范围、组织体系、资源保障、应急处置流程等。
对于已经发布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 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评估和完善。对于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应当 及时修订或废止。
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对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 的其他问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应急管理人员和公众的 应急意识和能力。
应急演练: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有效性 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而组织的模拟应 急响应活动。
应急预案:指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 ,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以上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总则部 分,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 以及相关的定义与术语。
设备、工具等。
储备数量与布局
根据区域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 科学确定应急资源的储备数量和 布局,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
够快速、有效地调动物资。
更新与维护
定期检查应急资源的有效期和完 好率,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确
保资源始终处于可用状态。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01
02
03
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辽宁省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有效整合社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提高全省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对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及《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企事业单位(除核设施以外)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要以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为重要抓手,有效提升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意识,提高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能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事业单位应急人力、物力储备,逐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化应急救援机制。
第四条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及执行工作,以环境应急预案统领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及应对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充足人力及物力保障,积极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物资共享和队伍联动机制,确保一旦发生事故,有预案、有物资、有队伍,及时、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五条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按照“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实施,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六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公路、铁路、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运输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协调 、 息发 布 、 急终 止等 程序 和措施 ; 信 应
( ) 期处 置 , 括 善 后 处置 、 五 后 包 调查 与
要 点 和注 意事项 等 内容 。 企业 事 业 单 位 编制 的综 合 环 境 应 急 预 障 , 括 人 力 资源 保 障 、 六 应 包 财
关 才印发 突 环 件应急 《 发 境事 预案管理 行 》 通 暂 办法 的 知
环 发  ̄0 0 1 3号 2 1 11
各省 、 自治 区 、 辖 市环 境 保 护 厅 ( ) 新 直 局 ,
疆 生产 建 设 兵 团 环 境 保 护 局 :
境 事件应 急预 案》及 相关环境 保护法 律 、 法 规, 我部 制定 了《 突发环 境 事件 应急 预 案管 理 暂行办法 》 。现 印发给 你们 , 遵照 执行 。 请
环 境 保 护 部
21 0 0年 9 月 2 日 8
附件:
第 一条
突发 环 境事 件 应 急预 案 管 理暂 行 办 法
第 一章 总则
环境 风 险分 析 和突发 环 境事 件应 急能 力相
适应 ;
为规 范 突发 环境 事 件应 急 预
案( 以下 简称 “ 境应急预 案 ”管 理 , 环 ) 完善 环 境应急预 案体系 , 增强环 境应急预 案 的科 学 性、 实效性 和可操作 性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 》《 、国家 突发公共 事件 总 体 应 急 预案 》《 、 国家 突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相 关 环 境 保 护 法律 、 规 , 定 本 办 及 法 制
程序 和应 急保 障等 内容 。
对危 险性 较大 的重 点 岗位 , 企业 事业 单 位应 当编 制重 点工作 岗位 的现 场处 置预 案 。 现 场处 置 预 案应 当包括 危 险 性分 析 、可 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一、背景
突发环境事件指的是由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或破坏情况。
这些事件可能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建立和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二、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明确责任部门: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责任部门应该是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
2.收集相关信息:责任部门应收集有关地质、气象、水文等方面的信息,并建立相关数据库。
3.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事件报告、应急处置、资源保障、社会协调等内容。
4.培训和演练: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1.应急值班:地方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应设立24小时应急值
班机制,随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2.信息发布:对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告知公众
应对措施。
3.资源调配:将现有资源进行合理调度,确保应急处置的物资
和人员储备。
4.社会协调:地方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协调公共安全、
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利益,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
四、评估和总结
1.事后评估: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
题并改进工作。
2.完善预案:根据评估和总结的结果,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以上便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有关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内容,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应对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发布文号】环发[2010]113号【发布日期】 2010-09-28【生效日期】 2010-09-28【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0]113号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环保突发事件预案办法通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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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
(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第七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
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件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内容。
对某一种类的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
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预案。
现场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中除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
(二)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主要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针对单位危险源数量和性质应储备的应急物资品名和基本储量等。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充分征求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环境应急预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编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