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染加工合同.doc
商标印制的管理办法

商标印制的管理办法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商标标识的行为。
下文是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四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二)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纺织染色工

说明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纺织染色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 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 年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纺织染色工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职业技能等级相关描述修改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将职业能力特征相关描述修改为:具有分析、推理、判断、表达及计算能力,色觉、听觉、嗅觉正常;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在职业技能鉴定要求中,增加相关职业描述为:印染前处理工、印染后整理工、印染染化料配制工、印花工、纺织印花制版工、工艺染织品制作工。
——在鉴定场所设备描述中增加计算机模拟系统。
——在工作要求中,对所有等级的职业功能统一调整为五项,包括:染前准备;染色操作;染后处理;质量控制;培训与指导。
并对权重表中相应内容进行修改。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有:盛虹集团有限公司唐俊松、浙江灏宇科技有限公司章金芳、鲁丰织染有限公司张战旗、浙江同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徐兴良、石狮市新祥华染整发展有限公司林松华、绵阳佳联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石岷山、浙江美欣达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李祥波、绍兴飞亚印染有限公司王战亚、浙江恒生印染有限公司蒋月亚、宜兴新乐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徐小锋、中国印染行业协会张怀东、北京服装学院关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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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0575) 83119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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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染跟单工作流程

印染跟单工作流程印染跟单流程图:1、确认订单的型号、颜色、版本标准、数量、货期、质量及工艺要求等。
2、根据产品的特性选择合适的印染厂打样,大货头缸的试样如品质样、手感样、点色等必须标清产品的风格,一定要与大货一致。
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应尽量模仿大货生产工艺,对所有使用的染化料、助剂以及工艺流程要有记录,特别是面料门幅,要按大货生产程序进行拉幅定型,拨水,对所提供的样办头缸一定要留样保存以备后用。
二、染色的跟进过程1、明确订单合同各项要求,质量的标准要求和交期。
2、根据交期,制定生产计划以及分阶段的成品数量,同时填写生产进度表,每周或每一次有新的变化要及时改正,然后不定时向主管、部门领导,以传真、邮件形式发给部门主管。
3、每道质量进行跟踪,主要注意:A、是否在规定灯源下对色,B、小样、确认样或头缸样是否一致,C、色差控制:边中差、头尾差、匹差、阴阳面色差、缸差;D、经纬密、幅宽、色牢度、缩水率、手感、克重、气味等。
4、根据产品特性来决定用机缸染色或用高温平缸染色。
5、进缸前必须要了解前做过什么颜色,以防粘色。
6、出缸前必须核对头缸样办、颜色、版本风格在达成一致时才能可以出缸。
7、出缸后应立即脱水、开幅,防止时间过久出现风干型的布面花及风口印。
8、跟生产的交期与品质的跟催和检验很重要,多到车间走走,向各工序的管理人员了解各款大货在生产过程中所碰到的问题,如有必要需向客户或向部门主管反映问题及建议功征求意见。
三、预定型1、预定型是一道关键环节,如控制不好会直接造成色花、色条、门幅定不开、边拉破等情况。
所以一定要把坯布按定单门幅要求定开、定死。
2、定型温度及定型车速表的标准如下表:产品种类 定型温度 定型车速全涤布 200 20全棉布、涤棉布 180 20‐30锦棉布、锦涤布 170 30喷水全涤布 220 203、一定要了解定型机前面是定型过什么颜色的布,是为了防止与前面的颜色有冲突及粘色。
4、遇到有特殊起皱、起绒等风格的产品千万不能预定型。
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23版)

附件1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23版)为引导印染行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推进印染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引导印染行业向技术先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产业转型,巩固印染行业国际领先地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鼓励创新、节约资源、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一)企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
(二)新建印染项目应在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并符合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要求,实行集中供热和污染物集中处理。
二、工艺装备(一)企业要采用技术先进、绿色低碳的工艺装备,禁止使用有关政策文件明确的淘汰类工艺装备,主要工艺参数应实现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
企业燃煤锅炉应实现超低排放,鼓励企业使用清洁能源供热。
新建印染项目应采用助剂自动配液输送系统。
鼓励企业采用染化料自动称量系统和染料自动配液输送系统。
企业应配备冷却水、冷凝水及余热回收装置。
企业应选择采用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浆料的坯布,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等要求的生态环保型染料和助剂。
鼓励企业采用水基(性)涂层整理剂。
印染项目设计建设要执行相应的工厂设计规范。
(二)鼓励在主要印染设备主机中使用符合《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8613)规定的二级及以上能效等级的电机。
连续式水洗装置要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余热回收装置。
间歇式染色设备最小浴比应在1:8(含)以下。
定形机应配套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装置、余热回收装置。
涂层机应配套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溶剂回收装置。
丝光机应配备淡碱回收装置。
三、质量管理(一)企业要开发生产低消耗、低排放、生态安全的绿色产品,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的产品。
企业应加强产品开发和质量管控,建立能进行纺织品基础物理、化学指标检测的实验室,产品质量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产品合格率达98%以上。
染整岗位及职业要求

染整技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代码610101)一、专业领域适用于染整工艺与贸易、染料助剂生产与应用专业方向。
二、招生对象与修业年限(一)招生对象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二)学制全日制三年。
三、培养目标与人才定位(一)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具有诚信、敬业、身心健康等良好素质,具备职业综合能力和专业基本素质、有职业生涯发展潜能的,能适应纺织品染整加工、染料助剂生产以及相关贸易公司等单位的技术、生产、检测、营销、产品辅助研发等一线岗位需求的高素质、高技能、创新性高级实用型人才。
(二)职业岗位与人才定位依据轻化工职业分类对应的岗位(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小类):2-02-27-03(GBM1-59)染整工程技术人员;6-03-11-03(GBM 6-52)染料标准工;6-03-11-04(GBM 6-52)染料应用试验工;6-10-05(GBM 7-55)印染人员;2-02-34-06营销工程技术人员等, 参照教育部指导性文件《染整技术专业规范》所规定的专业培养基本规格,结合企业职业岗位工作知识能力素质要求,确定我院染整技术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建立专业教学标准。
四、岗位工作与职业能力分析五、工作任务与专业学习领域六、课程体系根据岗位工作所需综合技能和职业素质,按照学生职业成长规律,实施基于工作过程的五模块专业教学课程体系:(一)染整工艺与贸易方向:以印染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为依据构建专业课程体系,要做到“对接职业岗位、接轨生产现场、训练关键技能”。
以典型产品为教学载体,以专业核心技能和职业素质要求为教学内容、社会职业技能鉴定为考核手段的专业核心课程。
按产品在印染厂的加工流程,构建“打样、生产、贸易(跟单)、研发、顶岗实践”五大课程模块。
染整生产与贸易方向专业课程结构示意图(二)染料助剂生产与应用方向:以产品的生产和应用为依据,构建基于产品的生产与应用的专业教学课程体系。
教学以典型产品和工作任务为载体,“对接典型产品、接轨职业岗位、训练关键技能、核心课程对接职业技能鉴定”。
染色加工合同协议书条款

合同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提供厂房及配套设施,乙方提供印花染色设备,双方共同开展染色加工业务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宗旨1.1 为了规范合作印花染色车间的行为,保护合作人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作协议。
二、合作公司的名称和地址2.1 合作公司名称为:XX顺天印染车间。
2.2 合作公司经营生产场所: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
三、合作目的和合作经营范围3.1 合作目的:甲方有印染厂厂房,乙方有印花染色设备,甲方有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甲方保证每天排污量不少于1000吨。
3.2 合作公司经营加工范围:染色、印花。
四、合作人合作方式、金额和分利方式4.1 合作人甲方将自己名下印染厂房作为合作场地,提供两台韩国产2.8米定型机、前处理、后处理等配套设备,同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4.2 合作人乙方提供一台圆网、两台平网等印花设备,并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
4.3 合作人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合作公司的利润。
4.4 合作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下:(1)合作公司每月净利润的60%按甲方实际投资比例分配给甲方;(2)合作公司每月净利润的40%按乙方实际投资比例分配给乙方。
五、合作期限5.1 合作印花染色公司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协议签字之日算起。
5.2 协议期满6个月前,合作人商议续约与否。
六、技术支持和培训6.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乙方能够顺利开展业务。
6.2 甲方应定期为乙方员工提供培训,提高乙方员工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七、保密条款7.1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和专业技术,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

篇一:如何区分承包经营和承揽合同中的用工关系如何区分承包经营和承揽合同中的用工关系案情简介:某企业甲方是从事织布、印染的织染企业;因厂房屋顶漏水;需进行维修..张某乙方了解这一情况后;承揽了维修业务;与甲方签订名为安全责任书的协议书;约定由乙方组织人员为甲方进行厂房屋顶维修;甲方支付材料费和人工费1万余元..10月5日;张某组织李某等人进场维修..10月15日;在维修工作快结束时;由乙方找来从事维修的工人李某不慎从屋顶摔下;造成某股骨、颈骨及肋骨等伤害..伤者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性质认定申请..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后认为;李某与甲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此作出了李某受伤害性质为工伤的认定..甲方不服此决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劳动保障局复议认为;甲方与乙方就厂房维修达成的协议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承包经营关系..李某受乙方的聘请参与维修工作;由于乙方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双方是一种雇佣关系..李某与甲方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其受伤不属于工伤性质认定的范围..因此;复议决定撤销了区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工伤性质认定决定..争议问题的焦点:该案中;对于李某受伤的事实本身并无大的争议;争论的焦点主要是甲方与乙方属于承包经营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简要评析:1、承包经营合同与承揽合同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在承包经营合同;发包人居于主导地位..承包人承包的是发包方生产经营项目的部分或全部;是发包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经营项目;本应由发包人自己组织完成;而依法委托承包人代为组织进行..承包人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是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发包人从承包经营中获取经营利润;对承包经营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完全平等的民事关系..定作人提出定作的要求;由承揽人自主完成..在这种商品经济关系中;定作人实际处于消费者的地位;而承揽人则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承揽人以自己的名义完成承揽的项目..定作人在承揽活动中只能取得消费品或享受服务;而不能直接获取利润..2、由于承包经营合同与承揽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是劳动者的第三方在参与承包经营劳动和承揽项目劳动中的用工关系也不一样..在承包经营劳动中;如果承包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由其聘用的劳动者则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如果承包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基于承包经营业务是发包方生产经营重要组成部分的认识和相关法律联系;可以推定承包人聘用的劳动者与发包方形成劳动关系..而在承揽项目劳动中;如果承揽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由其雇用的劳动者则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如果承揽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由其雇用的劳动者则与其形成雇佣关系..3、在适用228号文件时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228号文件只对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作出了规定..这里的承包经营特指发包方将自己生产经营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委托发包给承包人组织生产经营..比较典型的如建筑工程中进行的转承包、分包工程项目;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将其部分生产车间、柜台等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等..区分承包经营与承揽合同 ;主要看其承包的内容是否属于发包方生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同时注意该业务是临时性的、一次性的还是持续、反复进行的..从本案看;甲方是从事织布、染色、印花及销售的印染企业;房屋维修不是其经营范围的业务;而是其生产经营的条件;是企业为了正常经营而临时出现的工作;并且这种工作不是持续进行的状态..因此;甲乙双方实质上是签订的承揽合同;不应适用228号文件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4、在适用228号文件时应该将其第一条和第二条内容结合起来认定..第一条提出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三条原则:1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对象、生产资料或相应的劳动条件;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第二条是对承包经营生产中劳动关系界定的特殊规定..在适用第二条时;也应考虑第一条的原则性规定..从本案看;虽然李某工作的场所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工作人员为协助乙方做好维修工作;还提供了绳索;但上述行为产生的前提是甲乙双方的承揽关系;不能将此认定为甲方向李某提供了劳动对象、生产资料和相应的劳动条件;并由此认定李某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李某并不受甲方的管理;如甲方的上下班制度、考勤制度等;第三;甲方并未与李某就支付劳动报酬等有过约定..5、对李某这一类的损害赔偿;目前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但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中有关条款规定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篇二: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传统民法中承揽合同包括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两大类..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在发展中形成了许多独特的行业特点;法律将建设工程合同独立于加工承揽合同单独加以规定..合同法第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说明了这两种合同之间具有相通性..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在实践中二者的区分也就更加困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2008年10月;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请人某钢厂委托被申请人某起重机制造公司制造一个悬梁起重机;包括起重机的制作和安装..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7年5月1日;每延误一天;需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5的延期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07年9月14日才将起重机调试合格后交付申请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起重机的安装地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0余万元..被申请人则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是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一个起重机的制作;而起重机的制作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因此该合同是承揽合同;被申请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该仲裁委员会内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由此引起笔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有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对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共同法律属性;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两类合同的不同之处;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网上搜到的以下两个案例;也反映出两种不同的观点..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2000年在审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公司破产案时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网;就债权人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研究所申请优先受偿工程欠款一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破产申请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合同..浦东法院最终以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揽合同为由;裁决债权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乙方为甲方承建一块大型户外显示屏;一审法院从合同名称入手;认为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上诉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标明为“定制人”、“承揽人”;合同标的为可拆分物;主要依赖承揽人之技术特点进行施工;最终之安装仅是制作过程之延续;并最终认定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1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因此;凡是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那么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是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呢笔者认为: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如果行为的后果添附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了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签订的合同;笔者认为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例如室内装修活动..该类工程虽然可能技术要求比较低、投资较小;但装修行为的后果;通常成为了不动产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而不是承揽合同的内容..实践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有个误区;即有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限于比较大而复杂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设工程的要求较高;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如为个人建造住房与建筑队订立的合同就是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个人建造的住房;也构成不动产;个人住房虽然工程较小、难度比较小;建设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将建筑活动范围明确界定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应当包括个人住房在内的各类建筑..另外;个人建造住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施工中同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样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部分类不动产物;包括铁塔、管道、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有人认为: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属于类不动产物;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不动产物;归属于可拆分物;因此;该类合同主要是依据加工方的技术而签订;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笔者认为:施工上述类不动产物时;不能孤立的只从物的分类来分析;还要结合下面第2个不同之处;即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来分析..2、合同主体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一般较长;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术;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建设工程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术、有能力的队伍来建设;另外建设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可能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国家对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2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3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此外法律对建筑从业技术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以上都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对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企业承揽工程;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反过来讲;凡是需要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才能施工的项目;都是工程的范畴;围绕工程签订的合同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建设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大部分..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等12个专业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60个专业资质;劳务分包工程包括木工作业、砌筑等13各专业资质..从上述资质分类看;国家对从事上述工程的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均实行资质管理;企业均需办理相应的资质证书;否则;不能承揽工程;也不能承担工程施工任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才能承揽工程;否则;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因为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而无效..因此也可以说:凡是必须具备上述资质才能施工的项目;就是建设工程;为此签订的合同;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实中;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最容易混淆..从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可以看出:安装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对合同中的承包人有无资质的要求..如果无资质的要求;就是承揽合同;反之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订立的合同;只能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而不能因为承包人没有资质就认定合同是承揽合同..3、结算方式的区别..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款是不确定的、暂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据国家或地方编制的结算定额;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而承揽合同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明确的价款或价款的计算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不需要通过专门的审计机关结算就能轻易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进行工程结算才能确定最终价款..所谓工程结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工程结算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它是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投资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施工单位实现经营收益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国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程结算的规定: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为了统一工程造价的结算标准;篇三:承揽合同与建工承包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与建工承包合同的区别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经常有人将这两种合同混为一谈;这对于当事人来说非常不利;因为这两种合同的特点决定了在其覆行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也是不同的..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具体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建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具体支付价款的合同;具体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可见其完成工作的内容是不同的.. 再有;法律规定建工合同应当采用局面开工;而承揽合同就没有这种要式条件的规定;也就是说承揽合同既可采用局面开工;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这一点与建工合同规定有所不同..建工合同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根据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如果定作人没有向承担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而建工合同只象征性规定了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在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建工合同中;法律没有赋予承包人以留置权;承包人不能扣置发包人的建设工程以实现债权..值得一提的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给以赔偿..换句话说;定作人能够以赔偿对方损失为代价随时更换作人;但建工合同由于其合同履行的复杂和严密性;一般来说;发包人不可随意更换承包人..另外;承揽合同的民事诉讼一审管辖法院一般是加工行为地的基层法院;而建工合同的一审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法院.. 综上所述;由于合同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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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染加工合同篇一: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印染)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委托加工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内容如下:一等品以外不计加工费;4.特种坯布加工费价格另议)第二条原材料(包括主料、辅料)由甲方负责托运到乙方染厂,乙方负责将坯布搬运入仓并给甲方开具收据(收据应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胚布规格、单价、克重、数量)。
第三条基础工艺要求;双方对工艺要求另有约定的从该约定(如详见委外加工单,以下简称加工单)。
第四条乙方加工产品之质量标准应当按照国家GB18401—2003中B类标准和国家GB/T 22796—2009中合格品标准(详见附表),双方对质量要求另有约定的依约定(详见委外加工单,以下简称加工单)。
若乙方发现米数不足应立刻通知甲方负责人双方确定;若是布的织造面太差,立刻通知甲方的负责人,并确定是否投入印染(以抽检抽查为准,按10%左右的比例抽查)。
其它约定:。
第五条订单安排:甲方根据具体情况给乙方发出领料单、加工单,乙方收到原材料后给甲方开具收据,并根据加工单的内容进行生产。
第六条包装要求:乙方应当对产品进行打卷、内塑外编,包装袋应当列明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厂商、花名、颜色、米数),双方对产品包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该约定(如详见加工单);。
第七条交货地址:。
第九条交货方式:乙方开出一式三联的明细码单或(以下简称《码单》),其中一联由乙方留底,一联交给甲方跟单员,一联交给配送司机随货物运走;《码单》所列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号、花型、品种、规格、颜色、数量等)必须与本合同和加工单约定之信息相一致,《码单》上应当列明XX的花型(如有)。
发货当日,乙方应当就当日所发的卷数、米数开具一张总出库单给甲方签字(或盖章)留底。
第八条成品运输及运费承担,双方按照第项之约定履行:(1)由乙方负责运送到约定的交货地点,运费由□甲方□乙方承担;(2)由甲方派车到约定的交货地点提货,乙方负责装车,运费由甲方承担。
(3)其它约定:。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进行交货,如提前或延期交货,需提前天通知甲方,如甲方同意的,具体交货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迟延发货的甲方仍然保留追究甲方迟延交货的权利。
第九条货物风险自交付之时转移至甲方,即在约定时间、约定地点交付之前货物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货物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如因包装不当或违反合同对包装标准的约定,导致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即使乙方已按约定把货品交付给甲方,乙方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能证明甲方过错的除外)。
第十条发货周期:在甲方有坯布库存的情况下,从投单日计算天内交货;新花开版天内交货;根据订单数量,允许迟交天。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照第项方式进行发货、验货及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1)乙方把原材料加工完毕后,应当对成品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后乙方方可发货(送货单及检测报告一同附上),甲方收到货物后由其品检部对到货产品进行测验;(2)乙方把原材料加工完毕后,应当对成品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后每品种各寄1米大货样品供甲方检测,检测合格后,由甲方按排人员到乙方工厂验货,验货合格后,乙方可发货(送货单及检测报告一同附上)。
(3)其它方式:。
第十二条按照第十一条第二项约定,甲方在收到样品后天内应当对样品质量进行检验完毕,甲方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小时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意见进行重检,否则视同接受。
乙方应当及时对不合格货品进行返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因此耽误交货日期,甲方有权保留追究乙方延误发货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按照第十一条第一项约定,甲方对乙方交付成品之质量、数量、规格等有异议的,应于甲方收货之日起天内书面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产品无质量问题,已开剪产品不予回修处理。
在前款约定的期限内,货品虽已检验合格入库,但在甲方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乙方仍应承担质量责任,并及时配合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以满足甲方正常生产的需要,由此产生的运费由乙方承担,能证明是甲方过错的除外。
第十四条乙方按照第项约定之结算流程对甲方货款进行结算:(1)现金结算(乙方应于收到货款后天内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寄到乙方财务处对账);(2)月结(如1月货款在2月1-5号与乙方财务对帐,2月10号前甲方必须先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到乙方财务处,乙方收到发票确认无误后于2月15到25号付款);(3)月结30天(如1月货款在2月1-5号与乙方财务对帐,2月10号前甲方必须先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到乙方财务处,乙方收到发票核对无误后于3月15到25号付款);(4)月结60天(如1月货款在3月1-5号与乙方财务对帐,对账单经乙方财务核对无误后甲方于4月10号前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到乙方财务处,乙方财务收到发票核对无误后于4月15到25号付款);(5)月结90天(如1月货款在2月1-5号与乙方财务对帐,对账单经乙方财务核对无误后甲方于3月10号前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到需方财务处,需方财务收到发票核对无误后于5月15到25号结帐);(6)其他约定:。
(注:①发票快递费由乙方方承担,若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甲方没收到发票,甲方有权不予付款;②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上述日期应顺延;③发票的单价和数量必须与对帐单的单价、数量一一对应,否则甲方有权拒付。
)第十五条甲方按照以下方式(选择的在□上打“√”)给乙方支付货款:□现金□银行转账□支票□电汇□银行承兑(月)□信用证(注:以上支付方式如产生的手续费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在货款中优先扣除。
)第十六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寄送地址:XXXX,甲方财务部:,联系电话:XXXX、,传真:XXXXXX。
第十七条乙方应当维护甲方的专版花型,不准以该专版花型给任何第三方进行加工;若需使用甲方的专版花型,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已放版的花型, 甲方有权使用。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1.如双方对产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同意提交到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如鉴定结果符合约定,检验费由甲方承担,否则由乙方承担。
2.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以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1.若乙方加工的正品率不足本合同约定之标准,不足部分乙方按成品价赔偿给甲方。
2.若乙方加工的伸长率不足本合同约定之标准,乙方按照不足部分的坯布货款赔偿甲方;3.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以甲方的专版花型给任何第三方进行加工,乙方承诺给甲方支付万元违约金,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加工费。
4.工艺事故处理:(1)染错色:乙方保证无质量问题下免费重新染色;(2)循环污点:乙方赔偿该布的坯布货款并扣除该坯布的染色费;(3)印花错位:甲方有权扣除该数量的加工费,严重的由乙方赔偿坯布货款和加工费;5.甲方品检部依据合同约定对到货产品进行检验,如果检验结果不符合约定的, 乙方承担此次的检验费1450元/单,不合格品退回乙方返修并由乙方承担来回运费,不能返修的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
6.若甲方在销售过程中,因乙方加工之产品被国家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检查出不合格,甲方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能证明甲方有过错的,由双方协商承担。
7.甲方对其提供之原材料具有所有权,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原材料之安全,原材料交付后出现遗失、损毁等导致不可使用之情况,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必须负责按价赔偿,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除外。
甲方在乙方加工的布料所有次品、二等品布归甲方所有。
布料如需退货、返修,来回运费由乙方承担。
8.甲方在检验布料过程中发现有短码的,短码率在0.5%以下的合格,在0.5%以上的扣除所有短码加工费,因短码造成伸长不足的扣除伸长不足的货款。
9.乙方不能按照合同或订作单的约定按期在指定的地址给甲方交付货品的,按照第项约定支付违约金:(1)每延迟一天,乙方承诺支付给甲方元/天的违约金。
(2)乙方承诺按迟交部分货款的%支付乙方违约金。
.甲方不能按照合同或订作单的约定按期在指定的地址接收乙方交付的货品,每延迟一天,甲方承诺支付给乙方元/天的违约金。
10.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给乙方支付货款,若甲方迟延支付货款按照第项约定支付违约金:(1)每延迟一天,甲方承诺支付给乙方元/天的违约金。
(2)甲方承诺按未付货款的%支付乙方违约金。
11.反贿赂条款:乙方不能对甲方员工请客、送礼或暗中给予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或其它形式的好处,若一旦发现经查实,甲方有权推迟付款三个月以上,乙方应当支付甲方伍万元违约金。
监督投诉:XXXX,采购总监:XXXX第二十条分色制网费:。
第二十一条附则1.合同终止期限:年月日。
2.甲方调走坯布必须出示盖有甲方公章的委托书,乙方应该联系甲方负责人进行确认,确认后乙方方可允许甲方调走坯布,否则丢布由乙方赔偿。
3.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派其代表人员到乙方厂间对生产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当尽可能配合甲方的检查。
4.收货人在乙方送货单上的签字(或盖章)只是对数量的确认和暂收的依据,但不具有确认产品质量的效力,若产品检验合格,给予正式入库;若产品检验不合格,则按照具体情况进行退货。
5.双方保证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自本合同终止后5年。
6.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代表在未持有甲方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加盖甲方公章并有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情况下,做出的放弃甲方权利或加重甲方责任的任何承诺,都不对甲方具有当然的约束力。
6.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确认的加工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加工单上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无约定依照本合同执行。
加工单使用传真、复印、邮件等其它方式足以使双方知悉订单内容的,传真件、复印件、邮件等文件视为有效文件。
7.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签约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签约代表身份证原件)作为合同附件,乙方应当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上款所述之文件必须签字、盖公章或捺手印,否则视为无效。
8.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如有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