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工信部关于小微企业的划分规定
工信部2011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工信部2011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精神,现就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如下:(一)从业人员工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餐饮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5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5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营业收入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6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企业,从业人员30万人以下、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小微企业分类标准

中小微企业分类标准一、行业分类中小微企业的行业分类主要依据是《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
1.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0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30000万元及以上。
2.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3.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二、规模分类除了行业分类,中小微企业也可以根据其规模进行分类。
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的规模大小不一,其划分标准也有所不同。
1.小型企业:员工数量在50-200人之间,营业收入在100-1000万元之间。
2.中型企业:员工数量在200-1000人之间,营业收入在1000-5000万元之间。
3.大型企业:员工数量在1000人以上,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三、资本构成分类中小微企业的资本构成也可以作为其分类的一个标准。
根据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和资本性质,可以将中小微企业分为以下几类:1.国有中小微企业:由国家投资或控股的中小微企业。
2.集体中小微企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投资、控股的中小微企业。
3.股份制中小微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共同出资,以股份形式组成的中小微企业。
4.私营中小微企业:由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经营的中小微企业。
5.外资中小微企业:由外国投资者或港澳台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中小微企业。
四、股权结构分类根据中小微企业的股权结构,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股权集中型中小微企业:股权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股东手中,股东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有较大的影响力。
2.股权分散型中小微企业:股权相对分散,股东数量较多,股东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影响力较小。
3.股权混合型中小微企业:股权既不属于集中型也不属于分散型,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相对均衡。
五、地域分类中小微企业还可以根据其所在地域进行分类。
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引言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出台,这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而制定的一项标准规定。
本文将对该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1. 中小企业的定义本标准规定中,中小企业定义如下:雇员数量少于200人;年营业额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 按照中小企业的规模划分为了更好地管理中小企业,本标准规定将中小企业按规模分为三个层次:2.1 小微企业雇员数量少于50人,年营业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2 小型企业雇员数量介于50人至99人之间,年营业额介于5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之间。
2.3 中型企业雇员数量介于100人至199人之间,年营业额介于1000万元至2000万元(人民币)之间。
3. 中小企业的管理要求为了确保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营,本标准规定了以下管理要求:3.1 组织管理中小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
3.2 财务管理中小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同时,要加强财务分析和预测工作,为企业的战略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3.3 人力资源管理中小企业应注重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管理。
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考核、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工作。
3.4 生产运营管理中小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生产运营管理体系,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交付的及时性。
同时,要加强供应链管理和库存控制,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3.5 营销管理中小企业应制定有效的市场营销策略,加强企业形象的塑造和品牌的推广。
同时,要加强市场调研和客户需求的分析,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4. 中小企业的评价和认定中小企业可通过相关部门的评价和认定,获得相关的资质证书和荣誉。
本标准规定了评价和认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相关的监督和管理要求。
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年,中国发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该标准规定了中小企业的分类和划型标准。
以下是该标准的主要内容:1. 中小企业的定义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所有者非政府所有或政府持股不超过25%;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年度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
2. 中小企业的类型划分根据经营特点和发展需求,中小企业被划分为三个类型:2.1. 微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年度从业人员不超过20人;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2.2. 小型企业小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年度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2.3. 中型企业中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年度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
3. 划型标准的意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发布具有以下意义:对中小企业进行科学分类,有利于政府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特点和需求,制定针对性的支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和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推动创新创业;促进中小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整体竞争力。
4.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发布,对中国的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科学划分和分类,政府可以更好地制定相关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机会。
该标准的出台也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和保障,进一步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创新创业的繁荣。
2011年最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工信部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工信部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1.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小微企业已成为灵活、创新、适应市场转型的力量。
工信部为了更好地发挥小微企业的作用,制定了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
2.小微企业概述
小微企业指的是具备一定规模和竞争力,但相对较小的企业。
其主要特点是:产品和服务灵活度高,能够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创新能力强,可以进行自我调整和优化;员工数量较少,管理机构简单,决策效率高。
3. 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依照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011年版),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如下:
(1)从企业员工总数入手:小微企业从事制造业的应聘人数为1~99人;从事非制造业的应聘人数为1~49人;
(2)从企业销售收入入手:小微企业制造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为不超过3000万元;非制造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为不超过1000万元。
4.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
工信部对小微企业有很多政策支持,其中包括税务优惠、贷款支持、科技创新支撑等。
政策支持的目的在于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增强其创新和竞争力。
5. 总结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为了让这群企业更好地服务
于经济发展,工信部实行了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并出台了一系列的
政策扶持。
未来,小微企业有望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工信部2011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一)

工信部2011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一)工信部2011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什么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指员工少于2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年资产不超过2亿的民营企业。
工信部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企业规模标准工信部认定小微企业的规模标准如下:•小型企业:员工少于5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10 million,年资产不超过10 million•中型企业:员工50-200人,年销售额10 million - 2亿,年资产10 million - 2亿涉及行业标准工信部认定小微企业的涉及行业标准如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综合实行原则工信部在认定小微企业时,实行以下原则:•以销售额或资产额为主要指标,以员工数为辅助指标•对规模较小的企业,还应兼顾产业发展前景和市场竞争情况最后以上是工信部2011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小微企业认定的意义小微企业认定对企业具有以下的意义:获得政府扶持小微企业认定是政府扶持小微企业的一个前提条件。
认定后,企业可以享受税收减免、财政补助、融资贴息等政策优惠。
提高企业形象拥有小微企业认定证书,可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增强客户、合作伙伴以及金融机构的信任。
带来业务机会一些大型企业或国有企业在与小微企业合作时,会优先选择认定的小微企业作为合作对象,从而为小微企业带来了业务机会。
如何获得小微企业认定证书企业在符合工信部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前提下,可向所在地的工信部门申请认定。
申请时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年度财务报表、税务报表、银行对账单、员工信息等相关材料。
结论小微企业认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认定,它代表了政府对企业的认可和扶持,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在市场上的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只要符合标准,企业应该积极申请认定,以获得更多的政策优惠和业务机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

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微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
第一,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
首先,微型企业是企业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也是最需要政府给予扶持的群体。
第二,微型企业是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
第三,划分微型企业有利于分类指导,增加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有利于与国际比较。
第二,标准的行业覆盖面广,基本涵盖国民经济主要行业。
涉及到84个行业大
类,362个行业中类
和859个行业小类。
第三,指标选取注重灵活性。
一是简化了指标。
从原标准的3个简化为2个或1个。
二是不同行业指标有所不同,注意结合行业特点,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三是与现有制度相衔接,便于实际操作。
第四,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参照执行范围。
[2011]300号)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
的企业划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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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