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特种车辆运行管理办法(新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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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运行管理办法

特种车辆运行管理办法

特种车辆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特种车辆的运行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车辆的运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车辆等。

第二章特种车辆的分类和管理第三条分类标准特种车辆按照其用途和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1. 工程机械车辆: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

2. 危险品运输车辆:包括化学品、爆炸品、危险废物等。

3. 超限超载车辆:包括超过国家规定尺寸和质量限制的车辆。

第四条运行管理要求1. 特种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通过专业培训和考试。

2. 特种车辆必须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保证其安全可靠的运行状态。

3. 特种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行,严禁越线行驶或超速行驶。

第五条特种车辆的标识和装备1. 特种车辆必须在车辆正面、侧面和后部明显位置悬挂标识,标明其所属类别和运输物品。

2. 特种车辆必须携带相应的安全装备,如灭火器、急救箱等。

第三章特种车辆运行的安全保障第六条安全防范措施1. 特种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车辆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 特种车辆在危险路段、天气恶劣或夜间行驶时,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注意交通安全。

3. 特种车辆在装载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并设立安全警戒区域。

第七条事故应急处理1. 特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报警,并采取相应的事故处置措施。

2. 特种车辆发生事故后,必须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特种车辆和驾驶员,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扣车、吊销驾驶证等。

第九条行政机关监督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将对特种车辆的运行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其符合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其他规定特种车辆运行过程中,还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等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替代之前的相关规定。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矿井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矿井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神东〔2017〕143号发人:杨荣明关于下发《神东煤炭集团矿井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现将《神东煤炭集团矿井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神东煤炭集团2017年4月13日—1—神东煤炭集团矿井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辅助运输管理,实现安全、高效、低耗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神东煤炭集团机电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井工矿辅助运输。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机电管理部是辅助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集团公司有关车辆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

(二)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负责编制辅助运输车辆中长期规划方案。

(四)负责车辆专业化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

(五)参与各矿井辅助运输车辆定编。

(六)组织特大辅助运输车辆事故的追查。

第四条安监局职责:(一)负责车辆运行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车辆人身事故追查。

(三)参与车辆操作规程的审核。

第五条设备管理中心是矿井辅助运输车辆全寿命管理单位,主要职责:—2—(一)负责车辆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及考核。

(二)负责车辆引进和改造工作。

(三)负责车辆定编、需求计划编制提报。

(四)负责车辆资产、分配、调剂管理。

(五)负责车辆专业化服务业务。

(六)负责车辆大、项修及改造项目实施。

(七)负责车辆报废计划提报,参与报废鉴定。

(八)负责重大车辆事故追查。

(九)负责外委专业化服务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六条物资供应中心负责所有辅助运输车辆的采购、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使用单位职责:(一)负责建立本单位辅助运输管理制度。

(二)负责车辆台账管理,提报车辆需求计划。

(三)负责辅助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

(四)负责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上岗资格证管理。

(五)负责外委专业化日常考核。

(六)负责运输线路相关交通标识、安全设施的完善和维护等管理。

煤炭公司车队管理制度

煤炭公司车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公司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及其驾驶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效率优先、节约成本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车辆分类及使用范围1. 公司车辆分为生产车辆、公务车辆、应急车辆等。

2. 生产车辆用于煤炭运输、装卸等生产活动。

3. 公务车辆用于公司员工出差、会议、接待等公务活动。

4. 应急车辆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等。

第五条车辆使用审批1. 部门需使用车辆时,应提前一天向车队调度员提出申请。

2. 车队调度员根据车辆使用情况,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3. 车辆使用完毕后,驾驶员应及时将车辆返回指定地点,并办理还车手续。

第六条车辆保养与维修1. 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2. 驾驶员发现车辆故障,应及时上报车队调度员,并按规定进行维修。

3. 车队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七条驾驶员选拔与培训1. 驾驶员需具备驾驶证、安全行车记录等资格。

2. 公司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行车、车辆保养等方面的培训。

第八条驾驶员职责1. 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

2. 保持车辆整洁,爱护车辆。

3. 按规定使用车辆,不得私自转借、出租。

4. 及时报告车辆故障,配合维修。

第九条驾驶员考核与奖惩1. 公司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安全行车、车辆保养、工作态度等。

2. 对表现优秀的驾驶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驾驶员进行处罚。

第四章车辆保险与理赔第十条车辆保险1. 公司为所有车辆购买交强险、商业险等保险。

2. 驾驶员应熟悉保险条款,了解理赔流程。

第十一条车辆理赔1.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

2. 驾驶员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煤炭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神东煤炭集团特种车辆运行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特种车辆运行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特种车辆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车辆运行管理,提高司机驾驶操作技能和车辆利用率,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车辆是煤矿辅助运输的专用车辆,使用特种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特种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驾驶员一般规定第三条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签发的厂机司机特种操作证、公司安监局签发的入井安全许可证,持证上岗。

第四条驾驶员必须熟悉所驾车辆的结构、性能,掌握其操作要领,并能排除一般故障。

第五条驾驶员应爱护车辆设施,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工具附件无损坏、丢失。

第六条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私自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

第七条在井下作业时,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便携式瓦检仪。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八条行车前应按规定全面检查车辆完好情况,确保安全运行。

第九条特种车辆井下行驶最高速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直行巷道空载最高速度20km/h;重载最高速度15 km/h;2、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

3、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5km/h。

4、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0 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5 km/h。

第十条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低于50米,相向行驶时应提前向对面车辆发出信号,其它车辆应主动让道。

第十一条车辆作业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

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第十二条司机应熟悉巷道情况,车辆运行和作业时,严禁损坏井下管线、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根据搬运设备的情况选择车型,车辆不得超载运行;增速必须先由低到高,不得高档起步;减速必须先制动减速再减档,不得直接减档;下坡严禁空挡滑行。

第十四条牵引车辆时必须有三人同时进行,两人操作,一人监护指挥。

煤矿特种车辆安全运行管理办法

煤矿特种车辆安全运行管理办法

煤矿特种车辆安全运行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特种车辆的安全运行管理,保障煤矿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结合本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煤矿范围内使用的各类特种车辆,包括但不限于铲车、叉车、吊车、装载机、防爆胶轮车等。

三、管理职责1、煤矿设立特种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车辆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

2、特种车辆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特种车辆的日常使用、维护和安全管理。

3、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特种车辆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

四、特种车辆的购置与验收1、购置特种车辆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新购置的特种车辆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内容包括车辆的技术性能、安全装置、随机文件等。

五、特种车辆的登记与档案管理1、对每台特种车辆进行登记,建立详细的档案,包括车辆的基本信息、购置日期、技术参数、维护保养记录、事故记录等。

2、档案应定期更新和完善,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特种车辆操作人员的要求1、特种车辆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操作人员应熟悉特种车辆的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操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复训和考核,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七、特种车辆的日常检查与维护1、特种车辆使用前,操作人员应对车辆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车辆的外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喇叭等,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定期对特种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按照规定的保养周期和内容进行保养,更换易损件和润滑油等。

3、维护保养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好记录。

八、特种车辆的安全运行1、特种车辆在煤矿井下运行时,必须遵守井下交通规则,限速行驶,保持车距,严禁超速、超载、超员行驶。

2、特种车辆在运输物料和设备时,应捆绑牢固,防止掉落伤人。

3、特种车辆在通过弯道、交叉路口、风门等特殊路段时,应减速慢行,鸣笛示警。

煤矿特种车辆安全运行管理办法

煤矿特种车辆安全运行管理办法

煤矿特种车辆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煤炭产业辖下煤矿(含基建矿井,下同)生产用特种车辆的安全运行管理,预防和减少特种车辆交通、作业事故,提高司机驾驶员的操作技能和保障特种车辆安全运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特种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承担煤炭产业生产、管理职能的基层煤矿(含基本建设矿井)、煤炭(煤电)公司、区域(产业)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煤矿特种车辆是指煤矿生产中使用的吊车、叉车、拖车、装载车、混凝土泵车、自卸式载重车、高空作业车、井下无轨运输车等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

租赁使用的特种车辆执行本办法,涉及装载起吊的天车、行吊、门式起重机的安全运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常规管理第四条特种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符合车辆驾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和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签发的特种操作证,并持证上岗。

第五条特种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道路安全法,严禁酒后上岗、疲劳驾驶和违章、违规驾驶车辆。

第六条特种车辆驾驶员必须熟悉特种车辆操作规程,对车辆的构造、原理和性能有一定的了解,爱护车辆设施,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

第七条井下无轨运输车驾驶员下井执行煤矿入井检身制度,并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检仪。

第八条煤矿在用特种车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年审和购买保险,坚决杜绝车辆带病运输、起重或装载,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禁止再使用。

第九条井下无轨运输车行车巷道、通风、顶底板必须符合无轨运输车行车要求,支架搬运车运行路线过风门处应当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车道内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第十条吊车、叉车、装载车、高空作业车作业现场必须空间足够、场地通畅,严禁野蛮、涉危作业。

第十一条特种车辆的检修、维护必须由专职修理人员进行,进行大修理的特种车辆必须进行安全检测后方可投入使用。

车辆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车辆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车辆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车辆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岱河煤矿特殊车辆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矿井运输特殊车辆运行安全管理,强化特殊车辆运送过程的精、细、化操作,进一步规范运输秩序,确保矿井运输安全,特制定《特殊车辆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体要求特殊车辆:凡车辆在封车后长度超过4米,高度超过1.7米,宽度超过1.18米,重量超过4吨的车辆统一定为特殊车辆。

1、各单位运送大件时,必须由分管矿长牵头制定《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批,并在矿调度会上提出申请、审批后方可实施。

2、《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必须由技术科组织机电科、运输区及相关单位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对大件车辆尺寸及所载重量、装载车辆的选型、车辆装载重心及沿途轨道、道岔、环境、绞车等进行校核。

运送前,必须先察看沿途、轨道坡度、车场、绞车、安全设施、巷道尺寸等环境状况后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副井绞车运行速度及配重、大巷行驶速度。

3、《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贯彻到每一名参与作业人员,贯彻签字后报送井口信息站备案,凡违反措施或者没有按照措施施工者,一律按“严重三违”论处。

4、运送大件所用的车辆必须由施工安全负责人详细检查,确认车辆各部完好,连接、缓冲和闭锁装置可靠后方可装车。

装车后,必须对大件车的实际长、宽、高、重心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可安排人员护送。

5、首次运送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大件,应使用模型在运输线路上预先试送,确保线路畅通。

6、坑代科负责监管工字钢、单体支柱、梁装车;保运区负责链板机、皮带机装车;机电科负责大件设备装车;机厂负责采掘设备装车;运输区负责副井上下口各种特殊车辆安全把关,不合格车辆不准入井或升井。

7、副井上下口、平巷、斜巷(各车场)必须在显要位置悬挂运送大件的长、宽、高、重等最大数据。

8、运送大件期间所在单位必须派副职以上干部会同经验丰富的技师现场跟班,指导装车、沿途运输和卸车,并负责沿途《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安监处负责监督。

神东煤炭集团特种车辆运行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特种车辆运行管理办法

编号:SY-AQ-03206(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神东煤炭集团特种车辆运行管理办法Shendong coal group special vehicle operation management measures神东煤炭集团特种车辆运行管理办法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车辆运行管理,提高司机驾驶操作技能和车辆利用率,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车辆是煤矿辅助运输的专用车辆,使用特种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特种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驾驶员一般规定第三条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签发的厂机司机特种操作证、公司安监局签发的入井安全许可证,持证上岗。

第四条驾驶员必须熟悉所驾车辆的结构、性能,掌握其操作要领,并能排除一般故障。

第五条驾驶员应爱护车辆设施,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工具附件无损坏、丢失。

第六条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私自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

第七条在井下作业时,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便携式瓦检仪。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八条行车前应按规定全面检查车辆完好情况,确保安全运行。

第九条特种车辆井下行驶最高速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直行巷道空载最高速度20km/h;重载最高速度15km/h;2、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

3、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5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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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神东煤炭集团特种车辆运行管理
办法(新编版)
神东煤炭集团特种车辆运行管理办法(新编
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车辆运行管理,提高司机驾驶操作技能和车辆利用率,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车辆是煤矿辅助运输的专用车辆,使用特种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特种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驾驶员一般规定
第三条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签发的厂机司机特种操作证、公司安监局签发的入井安全许可证,持证上岗。

第四条驾驶员必须熟悉所驾车辆的结构、性能,掌握其操作要领,并能排除一般故障。

第五条驾驶员应爱护车辆设施,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
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工具附件无损坏、丢失。

第六条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私自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

第七条在井下作业时,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便携式瓦检仪。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八条行车前应按规定全面检查车辆完好情况,确保安全运行。

第九条特种车辆井下行驶最高速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直行巷道空载最高速度20km/h;重载最高速度15km/h;
2、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

3、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5km/h。

4、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0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5km/h。

第十条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低于50米,相向行驶时应提前向对面车辆发出信号,其它车辆应主动让道。

第十一条车辆作业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

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第十二条司机应熟悉巷道情况,车辆运行和作业时,严禁损坏井下管线、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根据搬运设备的情况选择车型,车辆不得超载运行;增速必须先由低到高,不得高档起步;减速必须先制动减速再减档,不得直接减档;下坡严禁空挡滑行。

第十四条牵引车辆时必须有三人同时进行,两人操作,一人监护指挥。

第十五条车辆载运大型设备行走时,必须明确跟车人员的乘坐位置。

第十六条车辆在运输设备时,必须按规定选择合格捆绑用具,捆绑完成并确认无误后方可运行。

第四章行车线路规定
第十七条车辆运行线路,巷道及硐室高度按照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通道支护矿务工程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车辆运行线路上的风门,必须设专人看管。

第十九条运行线路上方的管线及吊挂皮带距底板净高度不得低于3.2m,大采高路线不得低于3.6m;巷道悬挂电缆高度距底板不得低于
1.8米;水管与电缆悬挂在巷道一侧。

第二十条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运行线路巷道内水泵及其它矿用设施应设置在安全硐室或联巷内,并有明显的反光标志。

第二十一条在运行线路上,每隔3000m至少设置一处加水点。

第二十二条在为矿井生产服务时,运行线路底板淤泥积水深度不得超过200mm。

第二十三条在冬季综采设备安装回撤期间,矿井应在地面或井下提供足够的车辆存放点,保证车辆的冬季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在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在运行线路上不得进行其它作业。

第二十五条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车辆运行出现下列情况,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100~500元处罚。

(1)车辆带病运行、灯光不全、指示仪表不正确投入运行的;
(2)保护装置失灵,或故意甩保护的;
(3)车辆运行中违章操作,撞坏设备、电缆、水管、风门等其它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特种车辆运行时只能乘坐跟车人员1人,否则罚驾驶
员200元,罚违乘人员每人200元。

第二十八条跟车人员没有履行职责,未按规定位置乘坐,罚跟车人员200元,罚驾驶员200元;跟车人员在车辆上睡觉按“三违”处理。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没有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根据情节罚100~200元。

第三十条对强行拦挡、爬乘车人员按“三违”处理。

第三十一条保护装置失灵,或故意甩保护造成车辆损坏,罚款500-1000。

第三十二条对于行车巷道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在验收中提出问题逾期不整改的,根据情节罚责任单位1000~10000元。

第三十三条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所属各单位。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神东煤炭集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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