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4.0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
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专利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的专利工作,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护、运用、保护等各项工作。
二、专利管理机构及职责1. 设立专利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公司的专利工作。
制定和完善公司专利战略和管理制度。
组织开展专利培训和宣传工作。
指导和协助公司各部门进行专利挖掘和申请。
负责公司专利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处理公司专利纠纷和侵权事宜。
2.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专利工作,配合专利管理部门完成相关任务。
三、专利的申请1. 员工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由部门汇总后提交专利管理部门进行评估。
2. 对于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专利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准备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3. 专利申请材料应包括发明创造的详细说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
4. 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专利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四、专利的审查与授权1. 专利管理部门应密切关注专利申请的审查进展情况,及时处理审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2. 对于获得授权的专利,专利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将专利证书归档保存。
五、专利的维护1. 专利管理部门应负责按时缴纳专利年费,确保专利的有效性。
2. 定期对公司的专利进行评估,对于无价值或不再使用的专利,及时予以放弃。
六、专利的运用1. 积极推动公司专利的实施和转化,提高专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可以通过专利许可、转让等方式实现专利的价值。
3. 在进行专利许可、转让等活动时,应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操作,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七、专利的保护1. 建立专利侵权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专利侵权行为。
2. 对于侵犯公司专利的行为,应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专利时,应当向科技开发中心递交申报材料;2.科技开发中心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发明创造进行评估;3.经过评估后,科技开发中心应当向规划发展部递交申请材料,由规划发展部进行法律审核;4.审核通过后,科技开发中心应当向XXX递交专利申请材料,并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协助申请人处理相关事宜。
第六条职务发明的申报管理1.公司应当鼓励员工进行职务发明创造,并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认定;2.职务发明创造应当由科技开发中心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专利申请;3.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公司所有,但应当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适当的奖励和酬金;4.公司应当建立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制度,鼓励员工进行职务发明创造。
第七条专利申报资料的保密管理1.专利申报资料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2.科技开发中心应当建立专门的保密制度,对专利申报资料进行保密管理;3.申报人应当在申报时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泄露专利申报资料。
第四章专利实施、许可和转让第八条专利实施1.公司应当积极推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2.科技开发中心应当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九条专利许可和转让1.公司应当积极推进专利技术的许可和转让,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2.科技开发中心应当组织专利技术的许可和转让,并对许可和转让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五章专利奖励和处罚第十条专利奖励1.公司应当对授权的专利进行奖励,鼓励员工进行技术创新;2.奖励标准应当根据专利的贡献和效益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专利处罚1.公司应当对侵犯本企业专利权的行为进行处罚;2.处罚标准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评定,并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由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
在科技开发中心的协助下,申报人整理了专利申请的技术交底资料,并确认了各发明人在该专利中的实际贡献率。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初步判断申报主题是否具有可专利性,并提出申报意见,包括该专利的应用情况、重要程度、立项情况和技术完善程度等。
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公司专利工作,促进科技创新,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二、专利保护范围公司专利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专利保护范围涵盖公司自主研发的产品、技术、解决方案等。
对已获得的专利,公司将依法保护其权益,防止侵权行为。
三、专利申请流程1.发现创新点:员工可随时向专利工作小组提出专利申请建议,小组将评估其创新性和实用性。
2.评估申请可行性:专利工作小组将对提出的专利申请建议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专利保护要求。
3.制定申请方案:一旦确定专利保护的必要性,小组将制定申请方案,包括撰写申请材料、选择存放地等。
4.申请递交:完成申请材料后,小组将负责将申请递交到相关专利管理机构。
5.跟踪审批:小组将跟踪审批流程,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专利申请顺利进行和取得成功。
四、专利权管理1.专利权属:公司享有所有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的权益。
2.专利使用:公司内部各部门可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使用公司的专利,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3.专利转让:公司可根据经营需求,将专利进行转让,但需经过相关流程和程序。
五、专利管理工作1.专利孵化: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创新,支持专利申请工作,鼓励实施专利孵化计划。
2.专利宣传:公司将定期开展专利知识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专利保护的认识。
3.专利奖励:公司设立专利奖励制度,对取得显著成就的专利申请者予以奖励。
六、违纪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擅自侵犯他人专利权,盗用公司专利等行为的员工,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涉及专利工作管理的调整或修改,将及时进行公告。
以上为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敬请遵守。
希望这份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能够为公司的专利管理工作提供规范和指导。
专利管理制度_专利管理制度办法

专利管理制度_专利管理制度办法专利管理制度_专利管理制度办法为了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员工发明创造,应制定规范的专利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专利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专利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积累专利资产,充分发挥专利资产的效益,根据《知识产权管理总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专利管理目标;在公司内牢固树立专利意识;技术创新与专利管理紧密结合,专利管理贯穿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
制订专利战略,把专利资产的形成和充分利用、专利资产效益的发挥列入公司战略的内容之一。
第三条专利名词解释本规定中所称的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
本规定中所称的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入在本职工作中做出发明创造;发明人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本规定中所称的专利资产是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
第二章专利管理机制第四条根据《知识产权管理总则》。
的有关规定,公司总经理主管和统筹公司专利工作。
第五条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专利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专利管理宏观调控和多方协调工作,以及有关专利的法律事务方面的工作。
主要有以下方面:1、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2、专利评价、评估;3、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4、制定和落实公司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5、制定和落实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6、落实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保护;7、收集、研究与公司有关的信息,为公司技术创新、经营管理等相关活动提出对策;8、落实有关专利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9、提出修改本制度的意见、建议并提交决策层。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公司技术创新和构筑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动公司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应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机制成为促进公司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公司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公司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产品市场部、专利管理部、总裁共同负责对公司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公司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评价考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管理机构及人员】第四条在公司专利体系建设之初,由专利管理部负责专利管理及其他专利相关的各类制度建设,报总裁批准后由专利管理部负责执行。
第五条由专利管理部指定专人对公司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管理,专利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企业技术保密协议》。
第六条专利管理人员每年年初制定该年度的专利工作计划,并报“专利管理部”存档备案。
第七条由产品市场部负责公司内部的专利工作宣传及培训讲座,专利管理部予以协助。
第八条由总裁办负责申领各类专利政府资助资金及优惠政策,由专利管理部协助。
【机构职能及职责】第九条专利管理部在知识产权的政策方针下,以服务XX公司为本质,以项目研发增值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公司的商业策略指引下,开展该部门的各类专利增值性服务和相关项目经营性工作。
第十条主要职能范围包括:项目的研发与创思;专利项目的申报;政府专利资助金的申领;专利资产的综合评估与认定;与专利局及专业代理机构的沟通;本部门其他已获专利技术的维权;专利技术的组织开发和系统内专利应用上的产品实施;专利库的建立及各项专利项目商务体系的形成和建立;专利技术项目的授权与商业合作的咨询受理与商务接洽;专利新项目的可行性研讨、立项、申报、商业模式的构成及商业计划书的初拟;可转化专利核心项目中新商业利润公司组建前期筹备及综合评估;新专利项目资本及商业化必须的前期包装及项目推广。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专利局•【公布日期】1996.09.19•【文号】专利局令[第八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八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制定《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局长高卢麟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
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第六条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一)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二)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三)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四)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五)专利权的有效证明;(六)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七)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第七条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五)质押担保的范围;(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十一)违约及索赔;(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十三)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十四)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十五)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专利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 ,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赋予奖励 ;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赋予合理的报酬。
在专利申请发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专利管理部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实施公司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二)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四)办理本公司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五)保护本公司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六)管理公司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八)管理、利用与本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九)研究制定本公司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公司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十六号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
施行。
局长田力普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十五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第十六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七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二)质权已经实现的;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第十九条专利权在质押期间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条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已经质押的专利权的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向专利权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八号发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