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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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专项整治方案

亲子鉴定专项整治方案

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亲子鉴定在解决家庭纠纷、维护个人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一些司法鉴定机构和个人在亲子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司法黄牛”操控鉴定过程、虚假鉴定等,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为规范亲子鉴定行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规范亲子鉴定行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整治目标1. 清理一批违法违规的亲子鉴定机构和个人;2. 整治一批存在问题的鉴定流程和鉴定结果;3. 规范亲子鉴定行业秩序,提高鉴定质量和公信力;4. 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整治措施(一)加强行业监管1.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亲子鉴定机构的监管,严格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确保其具备合法执业资格;2. 组织开展亲子鉴定机构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对违法违规的鉴定机构和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

(二)规范鉴定流程1. 严格规范鉴定受理范围,禁止超范围开展亲子鉴定;2. 规范鉴定材料提取,确保检材和人身对应;3. 坚持鉴定人亲历原则,禁止代为鉴定;4. 严格保护当事人隐私,禁止泄露鉴定信息。

(三)强化技术支持1. 加强亲子鉴定技术培训,提高鉴定人员业务水平;2. 推广应用先进鉴定技术,提高鉴定准确性和可靠性;3. 建立鉴定质量评估体系,对鉴定结果进行实时监控。

(四)加大打击力度1. 严厉打击“司法黄牛”,杜绝操控鉴定过程、虚假鉴定等违法行为;2.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执法;3. 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

(五)加强宣传教育1. 加强对亲子鉴定知识的普及,提高群众对亲子鉴定的认知度;2.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宣传亲子鉴定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3. 强化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诚信教育,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伪造证据法律后果条例(3篇)

伪造证据法律后果条例(3篇)

第1篇第一条总则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伪造证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伪造证据的定义伪造证据是指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故意制作、篡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以误导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作出错误裁判、裁决或者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一、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一)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伪造证据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伪造证据的后果(一)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以下后果: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原裁判、裁决或者决定。

2.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人身自由、财产保全等措施。

(二)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 依法赔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经济损失。

2. 依法承担因伪造证据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2.28•【文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鉴定违法怎么处理,有哪些法律条文

司法鉴定违法怎么处理,有哪些法律条文

司法鉴定违法怎么处理,有哪些法律条文在我国司法鉴定是一类比较严格的法律鉴定,对案件的办理和案件的审查都有着比较重要的意义。

我国对这类司法的违法处理,需要鉴定机构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下面小编就司法鉴定违法怎么处理,有哪些法律条文。

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在我国司法鉴定是一类比较严格的法律鉴定,对案件的办理和案件的审查都有着比较重要的意义。

我国对这类司法的违法处理,需要鉴定机构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下面小编就司法鉴定违法怎么处理,有哪些法律条文。

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

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言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设立登记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外,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一)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办理流程:⑴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处长;⑵处长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处罚意见;⑶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组织听证会;⑷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分管厅长批准;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上做伪证后果(3篇)

法律上做伪证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证人作证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旨在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部分证人出于各种原因,可能会提供虚假的证言,这种行为被称为“做伪证”。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做伪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后果严重,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也对社会风气造成了恶劣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做伪证的后果,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重视。

二、法律上做伪证的定义所谓做伪证,是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三、法律上做伪证的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做伪证的行为构成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1)对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致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民事责任做伪证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因做伪证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行政责任对于做伪证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4.影响社会风气做伪证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司法公正,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度,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因做伪证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例: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在庭审过程中,证人李某故意作虚假证明,为张某开脱罪责。

经查,李某的虚假证明导致法院对张某的判决不当,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什么是虚假司法鉴定?鉴定的原则有什么?

什么是虚假司法鉴定?鉴定的原则有什么?

什么是虚假司法鉴定?鉴定的原则有什么?虚假司法鉴定的意思就是不依据案件事实证据作出的鉴定意见,具体指鉴定机构受到暗示,通过人为操作的这种办法修改了司法鉴定的最终结论,或者故意不受理司法鉴定的申请并出具虚假理由的退回函,这种行为也属于虚假司法鉴定行为。

虚假司法鉴定的这种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一、什么是虚假司法鉴定?不依据案件事实证据作出的鉴定意见为虚假鉴定;鉴定机构受到暗示、打招呼有意不予受理鉴定,并出具虚假理由的退回函,也同样属于虚假鉴定的违法行为。

司法鉴定作假的相关处罚1、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司法鉴定的原则有哪些?1、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2、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是由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所决定的。

从本质上讲,司法鉴定活动是鉴定人提供证据材料的活动,这种活动必须独立进行,才能有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

司法局行政处罚规章制度

司法局行政处罚规章制度

司法局行政处罚规章制度一、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给予警告处罚;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或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可以处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认错态度消极,采取不正当手段对抗调查,产生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行政处罚,可以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人,或者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二、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进行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或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可以处七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纠正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情节严重,产生严重危害后果,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可以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进行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较大危害结果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行政处罚,可以处一万元罚款;有多次违法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及其他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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