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离婚协议书时的注意问题
离婚协议书样本及重要注意事项3篇

离婚协议书样本及重要注意事项3篇篇1离婚协议书样本及重要注意事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离婚已经成为社会现象中的一部分。
离婚协议书作为离婚程序中的必备文件,在保障离婚双方权益和规范离婚程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行离婚协议书的起草和签署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重要的事项,以确保离婚协议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结合离婚协议书样本和一些重要的注意事项,为大家提供一些指导和参考。
一、离婚协议书样本离婚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甲、离婚协议书的标题离婚协议书的标题应为“离婚协议书”。
乙、申请离婚的双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婚姻状况(甲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乙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以上双方共同同意离婚,婚姻状况如实。
丙、离婚请求(甲、乙分别填写)丁、子女抚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
戊、财产分割离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
己、离婚协议的生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签字:(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年)(月)(日)二、离婚协议书的重要注意事项1、离婚协议书的起草应由律师参与离婚协议书属于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因此应由专业律师参与起草。
律师可以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2、离婚协议的内容应真实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应当真实、清晰,并且双方需要对协议内容进行逐条确认,确保双方理解并同意各项内容。
否则在双方产生争议时,可能影响协议的有效性。
3、子女抚养问题应慎重考虑在制定子女抚养方案时,需要慎重考虑子女的利益和权益,确保双方都能尽到抚养责任。
同时,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与财产分割问题分开处理,避免造成约束效应。
4、财产分割问题需要公正合理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避免出现不合理和不公正的情况。
双方在这一过程中也需要充分沟通,保持理性和冷静态度。
5、签署离婚协议书时需注意离婚协议书需要在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生效,在签署时应当注意签字日期和签字顺序,确保协议的合法性。
离婚协议书注意事项(汇总8篇)

离婚协议书注意事项(汇总8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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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签订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离婚协议书签订需要注意哪些细节离婚,对于许多夫妻来说,是一个痛苦而艰难的决定。
而离婚协议书的签订,则是这个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它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权益分配,还可能影响到子女的未来和双方的生活走向。
那么,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究竟需要注意哪些细节呢?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
首先,要明确离婚协议书的基本内容。
一份完整的离婚协议书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2、离婚的意愿表达,明确双方自愿离婚,不存在胁迫等非法情形。
3、子女抚养问题。
这是离婚协议书中的重点之一,需要明确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未获得抚养权一方的探视权、探视方式和时间,以及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等。
4、财产分割。
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详细的罗列和划分,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投资收益、债权债务等。
对于房产,要注明具体的地址、面积、产权归属等信息;车辆要写明品牌、型号、车牌号等;存款要明确账户信息和金额;投资收益要说明投资项目和收益分配方式;债权债务要区分是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还是个人债权债务,并明确各自的承担方式。
5、其他事项,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补偿、困难帮助等。
其次,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要注意以下细节:关于子女抚养问题:1、要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和利益。
尤其是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其意愿在抚养权的判定中通常会被参考。
2、抚养费的数额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合理确定。
同时,要约定抚养费的调整机制,例如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教育费用的增加等情况,抚养费相应进行调整。
3、探视权的约定要具体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包括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都要尽可能详细地写清楚,以保障未获得抚养权一方能够顺利行使探视权。
关于财产分割:1、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全面清查,确保没有遗漏。
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可能会忽略一些隐性财产,如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商业保险等,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书的大忌

一、忌内容模糊不清离婚协议书应明确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若协议内容模糊不清,容易引起争议。
以下为几个常见模糊内容:1. 财产分割:只写明财产总额,未具体列举财产清单。
2. 子女抚养:仅规定抚养费数额,未明确抚养方式、探望时间等。
3. 债务承担:未明确债务种类、数额及偿还方式。
二、忌忽视子女权益离婚协议书中,子女的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
以下为几个忽视子女权益的禁忌:1. 未规定子女抚养费数额,或数额过低。
2. 未明确子女抚养方式,如共同抚养、轮流抚养等。
3. 未规定子女探望权,或探望权规定不合理。
三、忌财产分割不公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
以下为几个财产分割不公的禁忌:1. 未考虑双方实际贡献,如家务劳动、照顾老人等。
2. 未考虑子女抚养需要,如房产、车辆等财产优先归抚养子女一方。
3. 未充分评估财产价值,导致一方财产权益受损。
四、忌忽视债务承担离婚协议书中,债务承担应明确。
以下为几个忽视债务承担的禁忌:1. 未明确债务种类、数额及偿还方式。
2. 未考虑双方偿还能力,导致一方承担过重债务。
3. 未规定债务追偿期限,导致债务无法及时偿还。
五、忌协议内容违法离婚协议书应遵循法律规定,以下为几个违法禁忌: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协议内容违反《婚姻法》等。
2. 违反公序良俗,如协议内容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
3.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协议内容存在欺诈、隐瞒等行为。
总之,在撰写离婚协议书时,应避免上述五大禁忌,确保协议内容完整、合法、合理。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 充分沟通,确保双方在协议内容上达成一致。
3. 明确财产清单,确保财产分割公平合理。
4. 充分考虑子女权益,确保子女抚养得到妥善安排。
5. 重视债务承担,确保双方债务得到妥善解决。
通过遵循以上建议,可有效避免离婚协议书中的大忌,为双方离婚后的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离婚协议书大忌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的一项书面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经济补偿等事项。
然而,在撰写离婚协议书时,存在一些大忌,以下列举几个需要注意的方面:一、内容不明确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以下几种情况容易导致内容不明确:1. 语气模糊:使用“可能”、“大概”、“似乎”等模糊语气,容易引起争议。
2. 术语不清:对专业术语、法律概念等使用不准确,可能引发纠纷。
3. 时间模糊: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的时间安排不明确,可能导致执行困难。
二、条款不公平离婚协议书中的条款应公平合理,体现双方意愿。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条款不公平:1. 一方强势:在协议过程中,强势一方可能会强迫弱势一方接受不公平的条款。
2. 信息不对称:双方在财产、收入等方面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条款不公平。
3. 忽视子女权益:在协议中忽视子女的抚养、教育等权益,可能导致子女利益受损。
三、证据不足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需有充分证据支持,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证据不足:1. 财产证明不充分:财产分割条款缺乏充分的财产证明,容易引发争议。
2. 子女抚养证明不充分:子女抚养条款缺乏子女身份、监护权等方面的证明,可能导致抚养权争议。
3. 经济补偿证明不充分:经济补偿条款缺乏充分的经济补偿依据,可能导致执行困难。
四、违反法律法规离婚协议书中的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1. 财产分割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分割,可能侵犯他人权益。
2. 子女抚养违法:违反国家关于子女抚养的法律法规,可能损害子女利益。
3. 经济补偿违法:以非法手段获取经济补偿,可能触犯法律。
五、签订程序不规范离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应规范,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签订程序不规范:1. 签字盖章不齐全:协议双方未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 证人见证不充分:协议签订过程中缺乏见证人,可能导致协议效力降低。
离婚协议书的三大忌是什么意思

离婚协议书的三大忌是什么意思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
在起草和签署离婚协议书时,有三大忌需要避免,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平性。
一忌:内容不明确首先,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必须明确。
每一项条款都应该具体、清晰,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
例如,在财产分割方面,应详细列出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分割比例;在子女抚养方面,应明确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在债务承担方面,应明确债务的性质、金额和偿还责任。
内容不明确可能导致协议执行时出现争议,甚至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忌:忽视法律规定其次,离婚协议书的起草应遵循法律规定。
在中国,离婚协议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例如,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不得违反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财产分割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忽视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三忌:缺乏平等协商最后,离婚协议书的签订应基于平等协商。
夫妻双方应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避免一方强迫另一方接受不公平的条件。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需求,争取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缺乏平等协商可能导致协议的不公正,甚至引发后续的法律诉讼。
案例分析张某和李某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张某提出将全部财产归自己所有,李某则提出应平均分割财产。
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争执不下,最终在律师的协助下,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实际情况,达成了一个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协议。
同时,双方就子女抚养和债务承担等问题也进行了充分协商,最终签订了一个内容明确、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书。
总结离婚协议书的三大忌是内容不明确、忽视法律规定、缺乏平等协商。
在起草和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应避免这三大忌,确保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平性。
同时,遇到争议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及细节

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及细节嘿,朋友们!今天咱们得好好唠唠《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及细节,这可太重要啦!首先呢,在写离婚协议书的时候,一定要把双方的基本信息写清楚呀,就像身份证号码、姓名、住址这些,这可不能含糊,就好比盖房子得打好地基一样重要呢!你想啊,如果这些基本信息都错了,那这离婚协议书不就乱套了嘛!然后哇,关于财产的分配,那可得仔仔细细的呢!不管是房子、车子,还是存款啥的,都得明明白白地写清楚归属。
不能说哎呀,大概分一下就好啦,这可不行呀!这就像分蛋糕一样,得一块一块分得清清楚楚,谁拿哪块得确定下来,不然以后肯定会产生矛盾的呀。
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也是重中之重啊!这可不像选个小玩具那么简单。
要考虑孩子的意愿(如果孩子已经到了能表达意愿的年龄),还有双方的抚养能力、生活环境等等。
这就像是在为孩子选择一条未来的道路,必须慎之又慎呢!难道你能随随便便就决定孩子跟着谁吗?当然不能啦!还有哦,关于探视权的规定也不能马虎。
探视的时间、频率,这些都得在离婚协议书里写好。
比如说,是每个周末探视,还是一个月探视几次呢?这对于想陪伴孩子成长的一方来说可是非常关键的细节呀。
要是不写清楚,到时候为了探视孩子闹得不愉快,多不好呀。
再就是债务的分担啦,不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都要区分开来。
不能把自己的债务推给对方,也不能糊里糊涂地把双方的债务混为一谈。
这就好比各自的账单要各自结清一样,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另外呢,离婚协议书的签订一定得是双方自愿的呀。
可不能有一方是被强迫或者被欺骗的情况。
这就像两个人做买卖,得是你情我愿的才行呢。
如果不是自愿签订的,那这个离婚协议书可就没有法律效力啦。
在起草或者填写离婚协议书的时候,最好找个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呢。
这就像生病找医生一样,律师能给你专业的意见,避免你在协议书里出现一些漏洞或者不合理的地方。
可别觉得自己随便写写就好啦,这可不是小事呢!哎呀呀,总之呢, 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及细节可多着呢,每一个都关系到双方以后的生活。
2025年离婚协议书五大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书五大注意事项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不断完善,离婚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而在离婚过程中,制定离婚协议书是必不可少的一项程序,而制定离婚协议书时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1. 协议内容要真实准确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双方达成共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离婚协议的重要文件,其内容真实准确至关重要。
协议内容应当详尽,特别是财产分割、抚养子女、探视等方面,准确地写明所有的协议内容,确保双方达成的协议在实践中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2. 协议要体现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的,因此在协议书的制定过程中,必须确保双方自愿以及能够理解并接受协议的内容。
协议内容应当经过协商,并在书面形式上得到双方的签字、确认以及公证,以此保证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3. 协议具有合法性离婚协议书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在制定协议书时需要理清离婚财产分割等相关法律问题,必要时可以请律师参与协商,确保协议具有合法性并符合法律规定。
4. 协议书应注意界定协议的范围离婚协议书只是离婚双方之间达成的一个协议,其范围仅限于离婚事宜。
因此在协议书中应当明确界定协议的范畴,防止离婚后因未包含对其他问题的约定而产生的争议,导致协议失效。
5. 协议书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离婚协议书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离婚财产分割、抚养费用等都应当公平合理,不能一方占尽便宜,另一方遭受不当损失。
此外,双方应当在制定协议时尽量不受到情感等因素的影响,以求达成真正公平公正的协议。
在离婚协议书的制定中,以上五点是不容忽视的注意事项。
仔细考虑和协商,制定一份漂亮的离婚协议书,不仅可以为离婚后的生活平稳过渡奠定基础,也能够减少不必要的纷争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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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签离婚协议书时的注意问题?在离婚过程中,许多当事人选择协议离婚,那么,写离婚协议书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离婚协议书怎么写?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注意事项编辑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难的,因此,签订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同时,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
比如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协议当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意见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却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这样在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只能诉诸法院。
另外,还要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因此,不能做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起诉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
下面从几个具体方面来探讨如何签订离婚协议:(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
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
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
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法院。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
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3)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
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
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
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
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
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
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最后提醒一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1999年6月3日)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
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因此,如果因为夫妻离婚房屋产权人变更,是不用交契税的。
这样,就可以避免房价1.5%-3%的契税。
(4)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
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我们认为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简单写省事儿又省力,节约墨水;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
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们还是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
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5)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
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字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
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
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6)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
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
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收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7)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比如,男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十万元。
可是,这样约定对于故意迟延履行一方没有惩罚措施,因此,建议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这样,若给付义务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会感到罚息的压力,从而可以达到惩戒的目的。
(8)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
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
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不损害他人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