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是什么
公司章程的法理价值及法律效力探讨——以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关系为视角

开记 录. 就能获得最大 的法律效力。另一方 面 , 公司职员可能 更熟悉章 程细则的内容。因此 , 程中及至州 法律 中规 定的程序 性事务 和强制 章
性条款应当在章程细 则中加 以重述。简言之 , 章程细则 应当是 日常事 务的基本规则的操作手册 , 其内容应 当足够 完备 , 可供公 司职 员在公司 事务 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随时查考。无论 是我国《 公司法》 定的规章制 规 度, 还是英美法 系规定 的章程细则 , 其制 定均 是依据公 司章程 , 者不 或 与公司章程相抵触 , 否则 , 会产 生无效 的法律后果 。因此 , 以形 象地 可 说, 公司章程是公 司的宪法 , 而细则或者规章制度 , 则是公司的基本法 。 4 公司章程赋予公 司选 择适用 治理规则 的权利 , . 充分扩张 了公 司 的经营管理 自主权 。允许 公司及其股 东对公 司章程做 出个性化 设计 , 对公司的设立条件影响到 市场准人 , 尤其是苛 刻的公 司资本制 度等强 制性 要求, 将极 为打击 广大投 资者 的投 资热情 , 限制 了市场 主体 的数 量, 对市场机构 和经济发展 不利, 最终将 影响公 司法 “ 进社会 主义市 促 场经济发展” 之立法 目的的实现。基 于此 , 除降低股份有效公 司和有限 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 , 在施行 注册 资本分期 缴纳时 ,公 司法》 《 允许用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时间; 在有 限公 司, 以用章 程规定不按照 出 可 资 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 出资 比例 优先认缴 出资 , 以用 章程规定 可 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这些都是鼓励投 资和公司 自治 、 高 提 市场效率 、 促进公 司法立法 目标 实现的有效制 度和个性化设计。 二 、 司章 程 法 律 效 力 的探 讨 公 法 律行 为 的有 效 与否 是 以法 律 价 值 判 断 问题 , 着 眼 点 在 于 , 为 其 行 人从事 的某一法律行为( 或表 意行为 ) 是否符 合法律 的精 神和规 定, 因 而能否取得法 律所认许 的 效力。法律 行为有 效与 否的认 定标 准是 法 律 。 由 此推 之 , 司 章 程作 为公 司法 上 的一 项 重 要 制 度 , 效 与 否 的认 公 有 定标准应是公 司法 。法律应 当充分尊 重 当事人 的选择 , 由当事 人 自由 决定他们之问的权利 义务关系 。但 是, 由于这个 合同是 一个 经常使 用 的合同, 为了节约制作成本 , 府需要 为其提供 这样一个 公共产 品, 政 即 标准的格式 合同 , 由当事 人来选择 适用与 否, 适用哪 些。也 就是说 , 公 司 法 本质 上 是 示 范 合 同 文 本 , 者 是 模 范 条 款 、 准 条 款 , 各 方 当事 或 标 为 人缔结契约提供便利 , 而缔约各 方有权 自由决定 采纳或者不 采纳这种 模范条款。公 司法作为示范 合同文本 , 由缔约 当事人的 自由意志决定 变更或者拒绝适用 , 其功能仅在于补 充或者解 释当事人的意思 , 司法 公 应 为 任 意法 的性 质 。 l违背公司法强制性 规则的规 定无效。在市场 比较完 善的地 方, 政府 的强行管制是会 带来效 率的损失 , 是 , 另外一些情 况下 , 但 在 当市 场失灵 , 需要政府进行干预时 , 通过强制性规则强行对 当事人之 间的关 系进行一个规定 , 可能会带来更大的效率 , 这从上个世 纪中期西方 国家 实行凯恩斯主义 , 促进经 济发展的事实就可以证明 , 强制性 的政府管制 并非仅仅会带来效 率的损 失。当然, 强制性 规则存 在的一个很 大的理 由正如柴芬斯 所说 , 是与提高效率无关 的, 主要是牵扯到公 司的外部 这 效应及其公 司须承担的社会责任问题。公 司章程是设立公 司所 必需 的 基本文件, 它是 规 范 公 司 对 内对 外 全 部 活 动 的 基 本 规 则 和 依 据 。 而 公 司章程条款 , 也就是公司章程内容, 是指依 法必须或可 以用 书面明示 它 记载的表明公 司特质 的重要事项 。反之 , 果公 司章程记 载的 内容不 如 合法 , 么 , 据 违 反 法 律 、 那 根 法规 的强 制 性 规 定 无 效 的 规 定 , 当认 定 整 应 个章程无效 。在公司法理论 依照公 司章程条款对 公司设立所产生 的
论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与法定性

张丹200919037论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与法定性——公司法的强制性与公司章程自治性的缩影公司章程作为规范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与一般的公司文件相比,具有三大法律特征,分别是法定性、公开性和自治性。
其中,公司章程的法定性与自治性体现了公司法的强制与自治,正如德国商法学者德恩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法律。
”自治性与法定性即体现出公司章程的自由与严格的特征。
一,公司章程的法定性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内容、形式、修改程序以及效力均由公司法明确规定。
主要体现在法律地位的法定性、内容的法定性、章程形式的法定性、修改程序的法定性、效力的法定性。
公司法明确了设立公司必须依公司法制定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基于公司章程在调整公司组织关系中的核心地位,学者们甚至称之为“公司的宪法”,是公司法强制要求的设立公司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
这就赋予了公司章程很高的法律地位,使其大夫妻沟通与平衡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国家之间利益的重要媒介与工具。
内容上,它规定公司组织、内部关系和开展业务活动的基本准则,规定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如果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承担的义务,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有权对其作出相应的处分,其内容设置十分严格、规范,多有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但是很多投资者没有意识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认为章程只是注册公司所必须提供的资料,只是一个摆设。
大量的公司章程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完全没有根据公司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自治机制。
另外对于很多重要事项未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详细明确,造成公司章程可操作性不强,一旦发生公司与股东的争议、股东之间的争议、公司和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争议时,章程发挥不了任何作用,形同废纸。
此外,公司章程还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
公司章程作为具有特殊地位与效力的法律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履行法定备案或审批手续才生效。
论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融合互动关系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论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融合互动关系张念武摘要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总体可以分为两个层次:融合互动性和矛盾冲突性。
本文指出融合互动性强调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实践中的配合效应,二者共同服务于公司的运作发展。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章程融合互动关系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54-01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同样是国家强制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合体,但因各自所代表的主导价值理念不同,二者在公司设立、运作当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存在很大差异的。
一方面,公司法偏向于国家强制,注重公司运作当中的公平、公正和整体效率,因此公司法通过法定形式规定了公司的一些基本制度,如公司责任类型、股东权利义务、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公司社会责任等等,并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变更。
通过这些公司基本制度和框架的构建,国家实现了对公司的宏观规制。
另一方面,公司章程偏向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注重基本的自由、自治理念及公司运作中的微观效率,因此公司章程通过当事人协商订立的形式记载了公司具体的组织结构,经营目标、运作程序等内容,并在实践中具体适用,从而达到公司设立发展的目标。
如果把公司比作大海中朝着特定目标航行的轮船的话,那么公司法可以被比作是指南针,公司章程则是具体的操舵手,前者负责指定航线,保障不会出现大的偏差,后者承担具体操作执行任务,解决如何在实际航行中有效地前进。
二者同样是极其重要的,缺少其一公司都无法实现其既定的发展目标。
一、公司法是公司章程的前提和基础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基本制度、基本框架,为公司的成立、运作设立了特定的范围。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具体运作当中的契约性、自治性文件必须以公司法为其基础和依据,不能任意突破公司法所设定的框架和范围。
以我国的相关规定为例,公司法的前提和基础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生效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_从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分析_赵玲玲

315《商场现代化》2006年12月(上旬刊)总第487期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制定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章程对公司的作用正如宪法对国家的作用,也正因此章程被称为公司的宪章。
公司组织形式出现之初,表现为无限责任公司形式,与合伙并无明显区别,公司投资人之间主要通过协议互相约束以实现共同的营利目的,而该协议完全是投资人自由意志的体现,不存在法律的限制或者其他公权力的约束。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的组织形式日益复杂,公司的职能也随着公司数量的增多和规模的扩大日益多样化,公司不再简单地只是股东共同营利的经济组织,而是开始承载一定的社会职能,也正因此,各国相继制定公司法通过法律对公司的约束,使得公司在实现营利的同时,完成其应承载的社会职能。
一方面,基于对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等因素的考虑,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行为规则做出规定;另一方面,基于公司内部结构的考虑,公司法又规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通过制定章程控制和约束公司内部行为。
于是,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相互协调问题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制定出完善和规范的公司章程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首先,公司章程通过对公司法规定的具体化,能够加强公司法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
例如,《公司法》第45条第3款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51条第2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71条第1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这些条款中,法律虽有相关规定,但是只是框架性的规定或者只规定了相关的上下限度,具体则交由公司章程进行细化。
从法理上的法律规则层面分析,这些规定和表述属于委任性规范,即法律规范本身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机关或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学课后题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一、名词解释:1、公司2、社团法人3、有限责任4、无限责任二、简答题1.简述公司独立财产的性质和意义。
2.如何理解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3.如何理解公司的社团性与对一人公司的承认?4.简述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关系?5.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根据和适用要件。
三、案例分析1、一个名叫萨洛蒙的店主把他个人拥有的一家鞋店卖给了由他本人以与其妻子、女儿和四个儿子组成的公司,卖价为3万英镑。
其中萨洛蒙本人认购了19 994英镑的股份,其他人每人仅认购了1英镑的股份。
另l万英镑,作为担保公司债券卖给了萨洛蒙本人。
后来该公司因故歇业,而资产只剩下6000英镑,但公司欠债除萨洛蒙本人的1万英镑外,另有7000英镑。
其他债权人认为萨洛蒙与其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人,其公司不可能欠他的债,公司剩余财产应用来向他们清偿债务。
但法院最后判决,公司一经成立,即成为与萨洛蒙独立的法人。
虽然萨洛蒙实际上是公司的所有者,几乎是唯一的股东,但也只能以其近2万英镑的股份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同时,萨洛蒙也是公司担保债券的债权人,他有权比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得到清偿。
结果,萨洛蒙得到了公司所剩6000英镑的财产,而其他债权人则分文未得。
如何理解公司的法律特征和本案所体现的法律原则?2.XX华龙电器公司(简称XX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珠海公司应向XX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600万元,但珠海公司无力执行法院判决。
XX 公司经查询了解到珠海公司曾投资澳门,与澳门另两家公司三方合资设立了一家珠澳国际电器XX,并在其中投资600万美元,拥有40%的股权。
珠澳公司成立后,基本上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名下也没有多少货币资金和其他有形资产。
但该公司在XX投资与当地的金龙城建公司合资设立了中外合资东方房地产开发XX,该公司投入1 000万美元,拥有股权30%。
东方房地产公司是一个项目公司,其唯一的经营项目是开发建设一个名为“东方大厦”的高档写字楼。
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关系是什么?

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关系是什么?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原《公司法》规定只能由董事长担任,而现在则是可以由他们其中的一人担任。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是一家公司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经营目标、经营目的来制定的一项符合公司的规定标准,每个公司在公司章程的制定上都是不一样的,这样才是符合每个公司特色的公司章程,而公司法是一部关于公司的所有事项的一部有我国制定的一项法律,那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关系是什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关系是什么?▲一、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是由《公司法》具体授权如下:第12条授权,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3条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原《公司法》规定只能由董事长担任,而现在则是可以由他们其中的一人担任。
第16条授权,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和数额作出限制。
第38条第(11)项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享有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职权。
第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
第43条授权,公司章程呵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笫4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规定的范围之外,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4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第4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法定以外的职权。
第49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54条和第56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7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
公司章程作用及特征

公司章程作用及特征公司制定的目的与作用是什么,它制定的特征又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吧,希望大家喜欢。
公司章程作用及特征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
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
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1.法定性。
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真实性。
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自治性。
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公开性。
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
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作用一、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
公司法公司章程自治的分析及解读

公司法公司章程自治的分析及解读【内容摘要】公司章程在公司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不仅是公司资质的一项组成内容,而且还是实现公司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
公司章程属于公司的宪章性文件,一方面调整公司的整体结构,另一方面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
因此,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依据,也是实现公司价值的重要载体。
在当前现代公司制度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公司章程自治有利于保护各位股东的权益。
基于此,本文重点讨论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自治的规制,帮助公司厘清法定和自定的界限,制定出更符合公司特色与文化的细则,发挥其在市场主体中的积极性。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章程自治;分析;解读作者简介:周佳(1990-),女,汉族,浙江杭州人,本科,研究方向:经济法。
公司章程属于公司的宪章性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范畴,其在管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非常巨大,但在实践过程中却面临着五花八门的问题,比如: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制定相关章程时没有根据本公司的特色,照搬其他公司的章程内容或者是套用模板;一些章程中的内容与公司法的条款相违背,导致章程部分内容无效,在诉讼中出现败诉的情况;在套用章程模板时没有太大的问题,但却与公司发展特色相背离,不适应公司发展需求等等。
尽量制定出符合公司特色的章程,可以很好地提高经营效率,也能在遇到纠纷时有据可循。
因此,公司应当根据自身需求,在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公司特色的章程。
一、公司章程自治的有效价值(一)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二)对公司原有管理制度进行创新二、公司章程自治的主要特点(一)公司章程属于企业内部自治公司章程自治的最大特点在于对公司进行治理,属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是由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是国家所颁布的规定。
公司章程在制定的过程中需以公司法作为依据,但公司法仅是对多数公司所制定的一般抽象规则,无法顾及到不同公司的特点,因此在制定公司章程的过程中必定需要分析公司的实际发展特点以及发展规律,使得公司章程自治能够对公司的发展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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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是什么
公司章程是一家公司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经营目标、经营目的来制定的一项符合公司的规定标准,每个公司在公司章程的制定上都是不一样的,这样才是符合每个公司特色的公司章程,而公司法是一部关于公司的所有事项的一部有我国制定的一项法律。
现在公司越来越多,每年在工商局登记的、注销的,数以万计。
当然现在,注销一个公司也非常的简单。
但是,同样每年也会进行各种审核。
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关系,这个是我们经常会碰到的两个词。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公司法的含义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狭义上讲,公司法是指1993 年12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自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2004年、2005年多次修正,现行版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8日发布。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癸酉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现在公司越来越多,每年在工商局登记的、注销的,数以万计。
当然现在,注销一个公司也非常的简单。
但是,同样每年也会进行各种审核。
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关系,这个是我们经常会碰到的两个词。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根据定义可以看出。
二、公司章程的含义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
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根据定义可以看出。
三、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关系
制定主体不同对象不同效力不同内容不同执行力不同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新的名词,我们在工作中也是学习的过程。
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关系,这个是非常明晰的,一个是国家制定用来约束企业行为,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法的指导下建立的本公司行为。
公司章程如何的制定,怎么制定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