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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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地方标准

海绵城市地方标准

海绵城市地方标准
海绵城市标准即海绵城市能够应对内涝防治标准内的降雨目标和效果。

1、海绵城市建设的评价应以城市建成区为评价对象,对建成区范围内的源头减排项目、排水分区及建成区整体的海绵效应进行评价。

2、海绵城市建设评价的结果应为按排水分区为单元进行统计,达到本标准要求的城市建成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3、海绵城市建设的评价内容由考核内容和考查内容组成,达到本标准要求的城市建成区应满足所有考核内容的要求,考查内容应进行评
4、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应对典型项目、管网、城市水体等进行监测,以不少于1年的连续监测数据为基础,结合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和模型模拟进行综合评价。

5、对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的评价,应根据建设目标、技术措施等,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项目进行监测评价。

每类典型项目应选择1个~2个监测项目,对接入市政管网、水体的溢流排水口或检查井处的排放水量、水质进行监测。

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6.06•【字号】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2016年4月28日湖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已于2016年5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6月6日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2016年4月28日湖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制度保障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生态立市发展战略,促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是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浙江省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按照绿色发展先导区、生态宜居模范区、合作交流先行区和制度创新实验区的战略定位,在本市行政区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先试,示范引领,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协调、督促、考核等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湖政办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4日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吴兴区和南浔区)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设计宜贯穿城乡规划编制各阶段。

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

海绵城市标准

海绵城市标准

海绵城市标准海绵城市是指一种具有高度透水、高效蓄水、高效减排、高效减灾、高效利用的城市类型,它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通过合理规划和设计,采用多种措施,将城市变成一个像海绵一样具有吸水、蓄水、渗水、减水、用水等功能的城市。

海绵城市标准是指在建设和管理海绵城市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它涉及到城市规划、建设、水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对于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海绵城市标准要求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充分考虑地表和地下水系统的相互作用,合理布局城市绿地、湿地、河道等水系空间,保留和恢复自然水体,增加城市地表透水面积,减少硬质铺装,提高城市地表的透水性。

此外,还要合理设置雨水花园、雨水收集系统等设施,实现雨水的收集、蓄存、净化和利用,降低城市内涝风险,减少雨洪对城市的影响。

其次,海绵城市标准要求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用生态景观、生态绿地、生态岛等手段,构建城市生态系统,提高城市的生态服务功能,增加城市的生态容量。

同时,要加强水质保护和治理,减少城市污水排放,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

另外,海绵城市标准还要求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注重自然灾害防治,采用生物工程、土地利用规划、城市防洪设施等手段,减少城市洪涝、滑坡、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的风险,提高城市的抗灾能力,保障城市的安全稳定。

最后,海绵城市标准要求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注重社会参与和公众意识的培养,鼓励市民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海绵城市发展模式。

总之,海绵城市标准是一种全新的城市规划和建设理念,它要求城市在规划、建设、管理中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系统,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城市的生态容量,减少自然灾害的风险,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只有全面贯彻执行海绵城市标准,才能够建设出更加宜居、宜业、宜游的海绵城市,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海绵城市技术导则

海绵城市技术导则
3.1 一般规定 ....................................................................................................................................... 7 3.2 规划目标 ....................................................................................................................................... 7 3.3 总体规划 ....................................................................................................................................... 9 3.4 专项规划 ....................................................................................................................................... 9 3.5 控制性详细规划 ......................................................................................................................... 12 3.6 修建性详细规划 ......................................................................................................................... 12

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9月28日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城市排洪防涝能力,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注重规划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通过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大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政府成立大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和协调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做好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的前期立项、推进等工作。

市建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指标和技术要求落实到建设项目招标、初步设计审查及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中,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和利用土地的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相应指标要求。

市城建局负责编制大连市中心城区(金普新区、旅顺口区除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督导海绵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原则、指标、技术要求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海绵城市设计方法导则

海绵城市设计方法导则

海绵城市设计导则v0.1创新研究院杨石泉2019.10实施海绵城市的价值1、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响应国家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号召,赋予城市对雨水的生态化应对措施,提升人民的生活品质。

2、赋予景观更完善的功能“没有功能的景观就是在耍流氓!”,实施多功能的景观建设具有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3、营造更加宜居的社区环境科学设置的海绵措施有利于改善环境水质,有利于减少洪涝灾害,有利于缓解城市热岛效应。

4、实现城市雨水的精细化管理中国质造的产业结构升级的核心理念就是生产力精细化,精细化管理雨水,将变废为宝。

海绵城市设计导则的作用1、快速实施海绵城市设计分专业述说海绵城市设计的关键要点,精简扼要,配合图片说明,帮助设计师快速掌握海绵设计中需要注意的点,少走弯路。

2、掌握海绵设计基本方法海绵设计主要是针对雨水汇流路径的管理,计算并控制其汇流过程的水质、水量和去向。

所以主要是给排水专业的内容,针对其设计内容引进鸿业海绵设计软件,结合海绵设计模板,有针对性地开展设计工作,实现快速、准确设计。

3、降低项目沟通成本、提升设计工作效率统一项目各关系方对海绵设计原则的认识,在共识基础上开展设计,减少过程沟通工作,提升工作效率。

海绵城市的实施1、给排水1.1 汇水分区1.2下垫面层1.3海绵设施1.4管线设计1.5结果输出2、景观2.1下垫面2.2高程2.3海绵设施3、绿化3.1高程3.2植物设计宜忌·根据工程需求划分汇水分区住宅小区、公建社区等,宜利用建筑分开片区划分,适当合并分区,避免因分区过于细碎而影响景观整体效果。

·盲目直接使用软件提供的分区信息软件直接生成的分区因为只参考某一标高值,撇除现场与图纸的差异影响,仍然存在与项目需求的差异,故在软件生成分区后,应在其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区分或合并,重新描线,以达到项目需求。

·分区过密或过疏分区过密会导致计算量及工作量过大,且容易对园建、植物专业设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过疏则导致计算不准确,设计质量下降。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湖政办函〔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函〔2018〕10号吴兴区、南浔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湖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2日湖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根据《关于印发〈全民节水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259号)、《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增强全民节水意识,切实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治水方针,切实把节约用水工作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加快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节水政策,努力加强城市节水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城市节水管理水平,完善城市各项节水基础工作,2018年完成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任务。

三、创建范围湖州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

四、考核年限申报之前两年(2016-2017年)。

五、主要任务(一)落实五项基本要求1.继续健全城市节水长效管理制度;2.切实履行节水机构职责;3.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4.完善节水专项财政制度;5.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创建和城市节水系列宣传活动。

(二)完善七项基础管理指标1.完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5-10年以上);2.完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3.进一步加大城市节水年度专项财政投入;4.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实施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政策;5.实施自备水计划用水管理,控制并逐年减少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自备水取水量;6.完善“三同时”制度并落实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7.严格各类水价管理特别是加强特种行业用水管理,制定鼓励使用再生水等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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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导则(试行)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11月目录前言..................................................................................................-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 3 -2.1一般术语与定义 (3)2.2其他术语与定义 (6)第三章基本规定.............................................................................- 8 -第四章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9 -4.1一般规定 (9)4.2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 (9)4.3面源污染物控制目标 (11)4.4峰值径流控制目标 (11)4.5内涝防治目标 (11)4.6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 (12)第五章规划领引...........................................................................- 14 -5.1基本要求 (14)5.2总体规划层面 (14)5.3专项规划层面 (15)5.4详细规划层面 (16)第六章设计指引...........................................................................- 17 -6.1技术措施 (17)6.2建筑与小区 (18)6.3城市道路 (28)6.4城市绿地与广场 (32)6.5水系等 (37)第七章建设导引...........................................................................- 41 -7.1基本要求 (41)7.2建筑与小区 (42)7.3城市道路 (42)7.4城市绿地与广场 (43)7.5城市水系 (44)第八章维护管理...........................................................................- 45 -8.1基本要求 (45)8.2维护指引 (46)8.3管理机制 (46)附录A 湖州市多年平均每月降雨量及蒸发量...........................- 50 -附录B 湖州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量(MM)........- 50 -附录C 湖州市主要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植物应用名录...........- 51 -附录D 海绵城市建设参考设施...................................................- 57 -附录E 本导则用词说明................................................................- 68 -附录F 引用及参考文件名录........................................................- 69 -前言为规范湖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浙江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2016年10月)等有关文件要求,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湖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了本导则。

编制组经过深刻调研,深入分析湖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发展趋势,参考海绵城市相关建设行业的最新研究成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湖州市实际情况和需求编制。

本导则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与定义、基本规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规划领引、设计指引、建设导引、维护管理,并附附录、计算说明和引用参考文件名录等。

本导则由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由湖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湖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湖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导则》编制组(地址:湖州市红旗路618号806室,邮政编码3130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自2016 年12月1日起施行。

参加编制人员:颜亮,周建珠、钟培华、沈红莲、张尚义、储张悦、胡军华、褚琳、许晗洋、郭风。

第一章总则1.1.1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海绵城市规划与建设、响应浙江省“水生态良好、水环境改善、水资源充足、水安全保障”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城市发展理念,强化我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建设实效,打响“生态、宜居”的城市品牌,根据现行国家建设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浙江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1.2本导则可作为湖州市海绵城市建设范畴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镇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配套海绵工程的设计、施工与维护管理。

1.1.3遵循“规划引领、安全为重、生态优先、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经济可行、近远结合、管治并重”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措施,统筹实施排水系统,对城市原有生态体系实现低影响开发,从而实现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

1.1.4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及管理,除满足本导则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当本导则要求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的,以国家现行标准、规范为准,当本导则要求高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的,以本导则为准。

1.1.5海绵城市示范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相关规划建设活动适用本导则。

示范区范围外可参照执行。

随着湖州市海绵城市示范建设的推进和低影响开发工程的实践,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对本导则内容逐步完善和优化。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2.1一般术语与定义2.1.1海绵城市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其本质是要科学地考虑城市生态需求并改善城市的水循环过程,让水在城市的迁移、转化和转换等过程中更加“自然”,下雨时下垫面能有效地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又可适当的迁移和转化,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

海绵城市涉及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等多个方面。

2.1.2低影响开发设施依据低影响开发原则设计的“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工程设施的统称,包括透水铺装、渗井、渗渠、入渗池、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下沉式绿地、屋顶绿化、干塘、湿塘、人工湿地、雨水罐、调蓄池、植被缓冲带、砂滤系统等。

2.1.3年径流污染削减率雨水经过预处理措施和低影响开发设施物理沉淀、生物净化等作用,场地内累计多年平均得到控制的雨水径流污染物总量占多年平均雨水径流污染物总量的比例。

2.1.4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根据多年日降雨量统计数据分析计算,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蒸发(腾)、滞留、调蓄、净化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多年平均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多年平均总降雨量的比例。

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包括不外排和处理后外排的雨水量。

2.1.5低影响开发设施设计降雨量为实现一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用于确定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设计规模的降雨量控制值,一般通过当地多年日降雨资料统计数据获取,通常用日降雨量(mm)表示。

2.1.6流量径流系数形成高峰流量的历时内产生的径流量与降雨量之比。

2.1.7雨量径流系数设定时间内降雨产生的径流总量与总雨量之比。

2.1.8黑臭水体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的统称。

2.1.9面源污染溶解和固体的污染物从非特定地点,通过降雨或融雪的径流冲刷作用,将大气和地表中的污染物带入江河、湖泊、水库、港渠等受纳水体并引起有机污染、水体富营养化或有毒有害等形式污染。

2.1.10点源污染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进入受纳水体前未达到排放标准造成的污染。

2.1.11初期雨水径流一场降雨初期产生的一定体量的降雨径流。

2.1.12合流制溢流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降雨时,超过截流能力的水排入水体的情况。

2.1.13内涝防治系统用于应对城镇积水灾害采取的雨水径流控制、排涝工程设施等工程措施和防涝管理等非工程措施组合成的系统。

2.1.14内涝防治系统设计重现期用于进行城镇内涝防治系统设计的暴雨重现期,使对应重现期内地面的积水深度、积水时间及积水范围不超过一定的控制要求。

2.1.15雨水渗透利用人工或自然设施,使雨水下渗到土壤表层以下,以补充地下水。

2.1.16雨水调节在降雨期间暂时储存一定量的雨水,削减向下游排放的雨水峰值流量、延长排放时间,一般不减少排放的径流总量,也称调控排放。

2.1.17雨水调蓄雨水储存和调节的统称。

2.1.18绿色屋顶又称种植屋面或屋顶绿化,指在高出地面以上,与自然土层不相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和天台、露台上由表层植物、覆土层和疏水设施构建的具有一定景观效应的绿化屋面。

2.1.19下沉式绿地低于周边地面或道路的绿地的统称,本导则所指的下沉式绿地为广义下沉式绿地,包括雨水花园、生态树池、植被浅沟、生物滞留设施等。

2.1.20雨水花园自然形成或人工挖掘的下沉式绿地,种植灌木、花草,形成小型雨水滞留入渗设施,用于收集来自屋顶或地面的雨水,利用土壤和植物的过滤作用净化雨水,暂时滞留雨水并使之逐渐渗入土壤。

2.1.21透水铺装可渗透、滞留和排放雨水并满足荷载要求和结构强度的铺装结构。

根据铺装结构下层是否设置排水盲管,分为半透水铺装和全透水铺装。

2.1.22生态树池在有铺装的地面上栽种树木时,在树木的周围保留的一块没有铺装且标高低于周边铺装的土地,可吸纳来自步行道、停车场和街道的雨水径流,是下沉式绿地的一种。

2.1.23植被浅沟用来收集、输送和净化雨水的表面覆盖植被的明渠,可用于衔接其他海绵城市单项设施、城市雨水管渠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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