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烟草行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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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零售许可证新办程序

卷烟零售许可证新办程序

卷烟零售许可证新办程序一、申请:经办人向申请人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申请书)原件和复印件;(二)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登记表;(三)外地人员务工证明和暂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五)特殊人群相应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六)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办信息录入计算机后保存;三、审查: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实地审查人根据基本信息进行实地审查,在计算机上录入实地审查信息直接提交办证大厅负责人,或将实地审查信息反馈给经办人由经办人录入计算机后提交办证大厅负责人报批;四、审核:专卖办主任填写审核项目,录入审核意见,提交主管局长;五、审批:主管局长根据相关材料和意见进行审批,录入审批意见;六、确认:审批意见反馈到经办人,经办人根据审批结果办理相关的手续。

审批同意的,经办人通知申请人,并出具同意办理的证明,待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填写《领证表》,经办人打印许可证和《供货通知书》,并将《供货通知书》上交给专卖办主任,主任将《供货通知书》转交给营销股股长;审批不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

零售许可证变更程序一、申请:经办人向申请人提供《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并要求交回许可证。

二、受理: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审批表》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若变更经营地址,则进入注销许可证流程和新办许可证流程;若变更其他项目,经办人将申办信息录入计算机,提交主任,并进行实地审查;三、审核:主任审核,录入审核意见,提交主管局长;四、审批:主管局长根据相关材料和意见进行审批,录入审批意见;五、确认:审批意见反馈到经办人,经办人根据审批结果办理相关的手续。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指烟草局核发的,授权企业经营烟草制品的凭证。

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有权经营烟草制品。

在我国,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是非常严格的,以下将重点介绍相关规定。

一、申请条件1. 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企业必须具备较为稳定的法定经营场所;3. 企业需在市场上开展烟草制品销售业务至少1年;4. 企业需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违法犯罪记录;5. 企业需在卫生、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二、申请材料1. 申请书;2.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 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5. 经营场所证明、面积和道路交通状况图;6. 具有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无菌检验报告”、卫生许可证;7. 环保验收报告;8. 聘请医护人员的证明;9. 股东结构及投资人名单;10.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或材料。

三、申请审批流程1. 申请企业提供完整材料后,烟草局进行初审;2. 初审通过后,烟草局现场核查申请材料;3. 核查合格的申请企业签订烟草专卖许可证颁发合同;4. 申请企业支付相关费用,并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及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3年,到期前需提前办理延期程序。

发证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用于展示证明企业的合法性。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烟草监管部门要求,开展正常的烟草制品销售业务,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或被召回的烟草制品。

总之,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非常重要,需要符合相关规定,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格开展烟草制品销售业务,做好防范风险,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

最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操作流程

最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操作流程

一、许可项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统一受理、送达机构:专卖监督管理处三、办理模式:单独办理并联审批四、期限1、单独办理的期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决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并联审批的期限:自收到《金华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项目审批告知承诺书》之日起4日内作出决定。

五、操作流程(一)单独办理:适用于新证申办(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但需要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注销。

新证申办(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但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的操作流程1、申请。

向经营场所所在地专卖管理所提出申请,提交《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目录附后)。

专卖管理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

2、形式审查。

由收到申请材料的专卖管理所进行形式审查。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书写错误以及其他错误;委托申请的,是否具有受委托的证明文书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3、受理。

专卖管理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分别下列情况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申请事项依法不属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经申请人同意后代为更正,并在更正处加以说明;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办理烟草证流程

办理烟草证流程

一、烟草许可证怎么办理
1、烟草许可证办理的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到当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提出办理申请;
(2)受理。

申请人递交的材料齐全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实地核查。

烟草专卖局受理后,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4)审核审批。

审核部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5)决定。

经审核予以许可的,烟草专卖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也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作流程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作流程
送达
程序
C6
☆7、打证员要按月进行分类汇总
次月3个工作日前
C7
☆8、上报专卖部门领导
重点
☆打证员要按月进行分类汇总
标准
☆汇总材料要完整,防止登记遗漏
零售户注销工作流程
一、流程图
二、流程说明
任务名称
节点
工作程序、工作重点、工作标准
时限
相关资料
申请
程序
E2
☆1、注销申请由零售户或专管员提出申请
1个工作日内
2个工作日内
重点
☆证件管理员制证后要及时将信息同步到营销部门,并与次日主动与营销部门取得联系、确认
标准
☆制证后要及时与营销部门,和营销部门及时做好沟通和确认。
烟草专管零售户许可证变更工作流程
一、流程图
二、流程说明
任务名称
节点
工作程序、工作重点、工作标准
时限
相关资料
申请

受理
程序
G2
☆1、提供相关材料包括:
2个工作日内
☆14、由证件管理员填写审批表,办证人员进行审核,中队长签字
1个工作日内
重点
☆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要反映真实情况
标准
☆申请材料要真实、有效、勘验图制作要标记清楚
审查和决定
程序
C5
☆15、证件管理人员对所提供的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和规范,对已登记的项目进行统一,不明细的项目尽量做到明细
审查
程序
E3 E4
☆4、专管员对申请人的申请需要在2日内到实地进行现场勘察,需2名以上稽查人员,并对勘察结果进行呈报
2个工作日内
D4
☆5、稽查大(中)队及时进行初审
1个工作日内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作流程图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作流程图
E2
☆2、需提供的材料
①原烟草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
②出示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一张
③出示经营场所房屋证明或租赁协议,并提供复印件一张
④申请人的申请
☆3、专管员在受理时,必须对材料认真审核,申请人必须是原许可证本人,需将身份证与实际申请人相对应,否则要申请人办理委托书
1个工作日内
标准
☆审核过程要认真、仔细
打证

送达
程序
C7 C8
G8
☆10、证件管理员制证后要及时将信息同步到营销部门,并与次日主动与营销部门取得联系、确认
1个工作日内
C9
☆11、证件管理员及时将零售户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好移交手续
1个工作日内
C10
☆12、证件管理员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及时移交给稽查大(中)队,并及时做好客户的日常维护
☆7、在农村的申请人向所在中队以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专管员进行受理,市区在办证大厅以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证件管理员进行受理,证件管理室进行勘察并绘制勘察图;
5个工作日内
E3F3
☆8、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开具受理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也应当当场下达不予受理书
1个工作日内
☆9、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
2个工作日内
C10 G10
☆20、证件管理员制证后要及时将信息同步到营销部门,并与次日主动与营销部门取得联系、确认
1个工作日内
C11 C12
☆21、证件管理员及时将零售户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好维护
1个工作日内
C13
☆22、证件管理员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及时移交给稽查大(中)队,并及时做好客户的日常维护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来源:国家局网站更新时间:2010-9-14 从事卷烟、雪茄烟、烟丝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此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两个样式。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准予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证明文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是准予公民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证明文书。

一、办理机关1、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若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2、申请领取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办公民向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若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二、办证条件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3、符合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证程序1、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资料进行申请。

2、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后,应视申请是否属于本发证机关法定职权范围、表格填写是否正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决定是否受理。

予以受理的,发给《受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通知书》(含受理编号),退回负责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原件。

不予受理的,发给《不予受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告知书》,退回申请资料,说明理由。

3、所有受理的申请,发证机关都必须到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及有关规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经审批不予办理的,发给《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告知书》,说明理由。

4、经审批予以办理的,经办人应以电话或上门告知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并在作出予以发放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流程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流程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流程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接受形式审查: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原件;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受理时收复印件)、相应的验资证明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受理时收复印件),申请人2张1寸彩色照片,外来人员还须提供暂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受理时收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受理时收复印件);残疾人、下岗职工两类特殊人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受理时收复印件);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该经营场所是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受理时收复印件),属租赁房的同时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受理时收复印件);属于合理布局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受理时视情况收取原件或者复印件);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受理并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下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进入初审阶段,专卖证件管理科将已受理的申请资料移交专卖稽查大队,稽查大队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并组织户籍管理人员对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的标的物即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的实质审查(必须2人以上勘验),绘制现场勘验图,大队长复查(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专卖证件管理科将申请材料报专卖处负责人审查,专卖处负责人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内部审查,并指派证件管理科负责人带领现场勘验复核(现场勘验复核必须2人以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分管局长审批(许可审批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常州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关于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涉及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关于对申请人提交许可证申请材料涉及房屋租赁合同争议问题的解释规定》、《关于外资企业租赁卷烟柜台申请许可证事项的规定》)→公示颁发的许可证(二个工作日内)→如许可则由专卖证件管理员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同步到营销部门,打印许可证,并送达许可证;如不许可则由专卖证件管理员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个工作日内送达至申请人→专卖证件管理员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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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和办理程序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申请和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运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运营)俩个样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俩个样式。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运营)和特种烟草专卖运营企业许可证总称生产运营类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总称零售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且提高办事效率。

生产运营类许可证应当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办理,零售类许可证应当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办理。

第二章申请人和实施机关第五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壹)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运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运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特种烟草专卖运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X公司。

第七条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运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特种烟草专卖运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

第八条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

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

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按申请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壹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壹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相应类型的格式文本。

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且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二条申请人能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新办生产运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壹)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二)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壹)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取得生产运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壹)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和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三)原许可证正副本;(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取得生产运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七条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且提交下列材料:(壹)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和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三)原许可证正副本;(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运营主体或者运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九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运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且提交下列材料:(壹)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二)原许可证正副本;(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延续零售类许可证时,仍应当提交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第二十条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运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壹年。

申请停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二)许可证正副本;(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审批机关暂行保存。

第二十壹条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且提交下列材料:(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二)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发仍原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且提交下列材料:(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二)遗失或损毁证明;(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运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申请歇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二)许可证正副本;(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受理、审查和审批程序第二十四条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烟草专卖局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壹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且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地市级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生产运营类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上壹级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生产运营类许可证的申请时,壹般以书面方式进行。

审查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由本机关或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俩名之上工作人员进行。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的许可类事项申请时,应当指派本机关俩名之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方签字确认。

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俩个或俩个之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且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且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第三十壹条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受理和审批生产运营类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能够延长10日且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类型属于许可类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类型属于管理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注销程序第三十四条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按规定提出歇业申请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壹)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四)停止运营业务1年之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五)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运营活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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