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doc22

合集下载

处理域名纠纷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

处理域名纠纷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

处理域名纠纷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对于⽹络,现在社会当中的⼤多数⼈都应该并不陌⽣,同样许多⼈都应该知道我们需要有专门的域名以及相应的⽹址才可以访问对应的⽹站,所以⼀旦域名发⽣冲突就会使得整个⽹络访问发⽣混乱,那么处理域名纠纷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处理域名纠纷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投诉⼈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的程序。

(⼀)投诉⼈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

(⼆)投诉⼈投诉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形核实是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具有恶意。

(三)投诉⼈投诉时应该核实被投诉⼈是否具有以下构成恶意⾏为:1、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的投诉⼈或其竞争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2、多次将他⼈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的域名,以阻⽌他⼈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上使⽤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的声誉,破坏投诉⼈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4、其他恶意的情形。

(四)裁决的结果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

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权利⼈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权利⼈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权利⼈提起诉讼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形核实以下条件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同原告要求保护的权利客体之间具有相似性,⾜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注册、使⽤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具有恶意。

域名争议的纠纷方式及域名争议的解决办法

域名争议的纠纷方式及域名争议的解决办法

域名由于巨有很多的商业价值,所以很多人或者企业都在进行域名抢注,抢注后如果域名的价值体现出来的就以高价转手给其他人从而获得不菲的经济利益,抢注行为很容易造成域名的争议,那么域名争议的纠纷方式及域名争议的解决办法是怎样的?域名争议的纠纷方式(一)域名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

cn/中文域名争议。

作为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依据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诸如.com、.org、.net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二)通用网址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争议。

(三)无线网址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无线网址争议。

(四)短信网址抢注作为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授权的短信网址争议机构,依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短信网址争议。

二、域名争议的解决办法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协商解决争议,即由争议当事人直接接洽处理有关域名纠纷。

由于涉案双方彼此清楚纠纷症结所在,同时又无类似仲裁或诉讼中必须出示有效证据的过高要求,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准确充分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因此这种解决方式在实践中运用极广。

友好协商解决域名争议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长期以来“息讼止争”及“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易于被人们所接受。

如果能够有效协商处理,无疑是商业上的成功。

但需要提示的是,往往大多数协商只停留在电话或面谈等口头形式,因为久谈不决而一拖几年,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的最后保障也将丧失殆尽。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完整篇.doc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完整篇.doc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答辩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投诉人的投诉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争议域名的依据和具体理由(答辩书该部分应当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字数或页数限制);(二)被投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当注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进行联络的首选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四)如果投诉人在投诉书中选择一人专家组审理案件,则应当声明被投诉人是否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五)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应当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公布的专家名单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

被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六)如果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所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该程序是否已经完结,都应当加以说明,并提交被投诉人能够获得的、与该程序有关的全部资料;(七)已经按本规则规定向投诉人发送或传送答辩书副本的声明;(八)答辩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经被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被投诉人确认,有关答辩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进行的。

就本人所知,答辩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

有关答辩及主张仅针对投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域名注册代理机构。

(九)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如果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一人专家组审理,而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则应当承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三人专家组费用的一半。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有时候,我们会遇到域名注册出现相同的状况,互联网域名在注册或使用时有可能会引起一定的争议,怎样解决这些争议,对此有一个《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一条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

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有时候,我们会遇到域名注册出现相同的状况,互联网域名在注册或使用时有可能会引起一定的争议,怎样解决这些争议,对此有一个《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一条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

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络域名管理办法时效性:现已失效⽬录第⼀章总则第⼆章域名管理第三章域名注册第四章域名争议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促进中国互联⽹络的健康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规范中国互联⽹络域名系统管理和域名注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语的含义是:(⼀)域名:是互联⽹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中⽂域名:是指含有中⽂⽂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

(四)域名根服务器运⾏机构:是指承担运⾏、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

(五)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级域的名称。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承担顶级域名系统的运⾏、维护和管理⼯作的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直接或间接完成域名在国外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络域名的管理⼯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互联⽹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域名体系;(三)管理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域名根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机构;(四)管理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活动;(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采取任何⼿段妨碍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互联⽹域名系统的正常运⾏。

第⼆章域名管理第六条我国互联⽹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的域名体系进⾏调整,并发布更新公告。

第七条中⽂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息产业部⿎励和⽀持中⽂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应⽤。

如何解决域名争议

如何解决域名争议

如何解决域名争议引言:域名争议是当今互联网时代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

由于域名在商业和品牌传播中的重要性,当多个个体或组织主张对同一域名的权益时,争议就会产生。

解决域名争议需要透明、公正的机制,以确保各方权益。

本文将介绍一些解决域名争议的方法和机构。

一、仲裁机构和平台为了解决域名争议,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专门的仲裁机构和平台。

这些机构提供独立、公正的仲裁程序来解决域名争议。

例如,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WIPO)是世界上最常用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

WIPO提供快速、高效的争议解决程序,并由专业的仲裁员组成,具备处理复杂争议的能力。

二、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是一套针对域名争议的规则和程序,被广泛采用于许多国家和地区。

UDRP的基本原则是通过简化程序和减少诉讼成本来快速解决域名争议。

根据UDRP规则,争议解决机构将评估域名的相似性、注册人的权益和恶意注册等因素,并作出裁决。

UDRP的优势在于它的程序简洁、有效,能够快速解决域名争议。

三、自愿调解和协商除了仲裁机构和政策外,自愿调解和协商也是解决域名争议的重要途径。

当双方对域名的权益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直接协商、调解或通过第三方专业中介来解决。

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它灵活、迅速,可以根据双方的需求和利益进行调整。

此外,调解和协商还能够保护双方的商业信誉和关系,避免进一步冲突。

四、司法诉讼在一些复杂的域名争议中,司法诉讼可能是唯一解决争议的方式。

当其他方法无法解决争议,或当域名争议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时,诉讼可能是必要的选择。

通过司法诉讼,各方可以寻求法院的判决,并执行法律的裁决。

诉讼的缺点是费用较高、耗时较长,但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可替代的手段。

结论:在互联网时代,域名争议是一个严重影响商业和品牌利益的问题。

为了解决域名争议,我们可以利用仲裁机构和平台、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自愿调解和协商以及司法诉讼等多种方法。

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取决于争议的性质和双方的需求。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doc 21页)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doc 21页)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doc 21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而进行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解决办法》: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解决办法》构成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对域名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二)注册协议:指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

机构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十二)《补充规则》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

第二章文件的提交与送达第四条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二)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三)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四)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当依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指示为之;(五)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第五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doc22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平性、方便性及快捷性,依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方法》(以下简称《解决方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依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方法》而进行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照本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解决方法》: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方法》。

《解决方法》构成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对域名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二)注册协议:指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

(三)当事人:指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四)投诉人:指对相关域名有争议,并依据《解决方法》与《程序规则》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的一方当事人。

(五)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六)域名注册治理机构: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注册的机构。

(八)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畴内同意域名注册申请的机构。

(九)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经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与授权,负责解决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的机构。

(十)专家组: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审理有关域名争议投诉的一名或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十一)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十二)《补充规则》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照《解决方法》和《程序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

第二章文件的提交与送达第四条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二)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三)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形,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四)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赶忙将有关情形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当依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指示为之;(五)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第五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

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或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为使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上述责任即视为解除:(一)按照域名注册治理机构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域名持有人、治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所有邮政通信及地址,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的;(二)按照域名注册治理机构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域名持有人、治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当域名对应于一个网站时,按照该网站联系方式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电子形式投诉书(包括可按照相关格式送达被投诉人的附件)的;(三)按照被投诉人自行选择并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其他通信地址,及在可行范畴内由投诉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提供的所有其他地址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的。

第六条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依本规则向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均应当依照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指定的方式进行。

在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没有指定时,通过选择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一)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方式传送;(二)预付邮资并通过带有收据的邮寄或邮政快递方式发送;(三)在能获得传送记录的情形下,通过网络以电子形式传送。

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专家组提交的任何文件均应当按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和方式(包括份数)提交。

第八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专门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文应为中文。

专家组对任何非以中文制作的文件能够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第九条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或者专家组另有决定,本规则规定的所有文件于下列情形下应视为差不多送达:(一)通过方式传送的,以传送确认书上显示的日期为准;(二)通过邮寄或者邮政快递方式发送的,以邮寄回执上记载的日期为准;(三)通过网络传送的,在传送日期可予验证的情形下,以该日期为准。

第十条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本规则规定的期间的起算日应当是依照前条规定推定的文件最早送达日。

第三章投诉第十一条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均能够依据《解决方法》及《程序规则》的规定向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以启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二条投诉书应当采纳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依据《解决方法》和《程序规则》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明确要求;(二)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和号码;(三)不管是电子文件依旧有形书面文件,均应注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投诉人联络的首选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四)是否选择处理争议的专家,以及选择由一人依旧三人专家组。

假如选择三人专家组裁决争议的,投诉人应当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专家名册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

投诉人也能够授权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代其指定专家;(五)就其所知,写明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或其代表、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包括所有的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和号码)。

上述信息应详细具体,足以承诺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投诉人的投诉书按本规则规定的方式传送给被投诉人;(六)写明争议域名;(七)确定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和/或注册代理机构;(八)投诉人投诉所依据的其针对争议域名所享有的权益或者合法利益,附带能够说明权益状况的所有资料;(九)依照《解决方法》,说明据以提出投诉的理由,专门应写明:1、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2、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或者其要紧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3、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就第3项而言,投诉人应说明《解决方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各个方面。

有关说明文字应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规定的字数或文件页数的限制。

)(十)依据《解决方法》第十三条所寻求的救济方式;(十一)假如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而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不管此类程序是否差不多完结,均应当加以说明,并提交与该程序相关,且投诉人能够获得的所有资料;(十二)投诉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由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诉人确认:有关投诉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方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方法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提出的;就本人所知,投诉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的投诉及救济主张仅针对注册域名持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册治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域名注册代理机构。

”(十三)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益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一份投诉能够针对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注册的多个域名提出。

第十四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对投诉书进行形式审查。

假如投诉书符合《解决方法》和《程序规则》的要求,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人按照本规则第八章的规定缴纳的费用后3日内,依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方式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假如经审查认为投诉书在形式上存有缺陷,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及时将缺陷通知投诉人,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对投诉书所存在的缺陷加以必要的修改。

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时刻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或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要求者,其投诉被视为撤回,但并不阻碍投诉人另行提出投诉。

第十五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照《程序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完成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之日,为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正式开始日期。

第十六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将争议解决程序的开始日期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四章答辩第十七条被投诉人应当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

第十八条答辩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投诉人的投诉主张进行反对,并申明连续拥有和使用争议域名的依据和具体理由(答辩书该部分应当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字数或页数限制);(二)被投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和号码);(三)不管是电子文件依旧有形书面文件,均应当注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进行联络的首选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四)假如投诉人在投诉书中选择一人专家组审理案件,则应当声明被投诉人是否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五)假如投诉人或被投诉人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应当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公布的专家名单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

被投诉人也能够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六)假如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所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不管该程序是否差不多完结,都应当加以说明,并提交被投诉人能够获得的、与该程序有关的全部资料;(七)答辩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经被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被投诉人确认,有关答辩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方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方法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进行的。

就本人所知,答辩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

有关答辩及主张仅针对投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册治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域名注册代理机构。

”(八)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益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假如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一人专家组审理,而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则应当承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三人专家组费用的一半。

该费用应当由被投诉人在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时一并交付。

如所应收取的费用未能按照要求缴付,争议将由一人专家组审理。

第二十条应被投诉人的要求,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专门情形下能够适当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