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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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与政策

中国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与政策

中国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与政策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诸多方面开创了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先河,成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典范。

它是第一部除基本法律外提交全民讨论的法律,是第一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的法律,是第一部从法律上确立土地基本国策的法律,是第一部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在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方面,对原法进行全面修订的法律,是第一部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用立法推动改革的法律,是第一部法与实施条例同步实施的法律。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配套法规建设取得长足进展。

在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后,国土资源部制定了20余部土地管理方面的部门规章,各省(区、市)先后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市场建设、土地执法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近150部。

28号文件和31号文件对《土地管理法》作出了必要的完善和补充。

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全面肯定了土地管理法,将《土地管理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下来。

目前,以《宪法》、《物权法》、《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项法律为核心,以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补充的,适应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一、土地公有制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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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法规大全土地法律法规大全1. 引言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相关的土地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介绍,以帮助读者了解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国家土地政策为了保证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平衡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土地政策。

其中包括土地规划、土地使用权制度、土地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政策。

这些政策为土地的规划、利用和管理提供了框架和指导。

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土地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优化空间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空间规划法》,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土地使用权制度土地使用权制度是现代土地管理的核心,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使用权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保护了土地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

土地利用税制度土地利用税是一种针对土地使用者征收的税费,用于调节土地利用结构和资源的高效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土地利用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等内容。

3. 土地管理和监督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土地合法权益,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和监督措施。

以下是其中几个重要的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土地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土地承包、出让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了土地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了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该法规定了土地承包权的设立、转让和继承等规定,保障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民的收益。

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建设公共利益工程而对土地的征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条例》规定了土地征用的程序和条件,并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进行了详细规定,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土地法大纲解读

中国土地法大纲解读

中国土地法大纲解读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该法规定了土地的使用、管理和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是中国土地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对中国土地法大纲进行解读。

首先,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了土地的归属和使用权。

根据该法,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划分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和企事业单位。

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但不能被个人占有、买卖和抵押。

其次,土地法大纲规定了土地的管理和保护制度。

根据该法,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加强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土地进行调查、测量和评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同时,土地法大纲还规定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措施,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土地法大纲强调了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根据该法,土地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节约集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土地的保护,防止土地的过度开发和破坏。

此外,土地法大纲还规定了对土地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处罚和补偿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最后,土地法大纲还涉及到土地征收和补偿问题。

根据该法,国家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但必须依法进行,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土地征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征收范围和用途必须符合规划和法律的要求。

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和安置。

综上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了土地的归属和使用权、土地的管理和保护制度、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土地征收和补偿等问题。

这些规定和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土地法律法规全书法律法规目录

土地法律法规全书法律法规目录

土地法律法规全书法律法规目录一、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土地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等重要内容。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为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这部法律旨在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要规范城市房地产的开发、交易和管理,其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等方面的规定。

五、耕地占用税法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了耕地占用税法,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土地增值税法土地增值税法是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七、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于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

八、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机构、程序等,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提供了法律依据。

九、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旨在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十一、土地复垦条例为了落实土地复垦义务,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明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程序、种类和适用范围,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国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国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国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第一部《国土法》是1986年6月25日由六届人大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87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

现在我们所使用的《国土法》是1998年8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共有八章86条条款,主要内容是:1、《国土法》确定的几项制度:(1)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第33条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这是《国土法》确定的一个重要制度,也是土地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

(2)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土法》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之下,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利用限制条件,并要求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3)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国土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占用耕地制度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28元/m~18700元/亩),由政府组织开垦耕地的制度。

(4)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国土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首次确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法律地位。

(5)土地调查制度与统计制度《国土法》第27条规定:“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土地调查的任务是查清土地的权属、利用、类型、数量、等级和分布情况。

土地调查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等三种形式。

统计制度:《国土法》第29条规定:“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基本任务是为国家编制计划、规划及制定政策以及制订宏观控制指标,而对土地权属、利用差别、等级及其面积和分布的现状及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整理并提供统计资料。

国土资源法全文

国土资源法全文

国土资源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土资源,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矿产资源、水域和其他自然资源。

第三条国土资源的管理原则是公有、均等、合理、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国土资源的管理目标是保护国土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益、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第五条国土资源的管理要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有偿使用、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土资源的管理要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分类施策、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国土资源的管理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第八条国土资源的管理要加强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第九条国土资源的管理要加强对国土空间的规划、利用和保护。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十条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第十一条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二条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土空间发展布局和利用方式的整体安排。

第十四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土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保证国家安全和国土空间的完整性。

第十七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国家对特定地区、特定领域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具体规划。

第十八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九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

第二十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程序制定。

第二十二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国土利用第二十三条国土利用应当科学规划、综合利用、保护优先、节约集约。

第二十四条国土利用应当分类管理,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基本知识

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基本知识

国⼟资源政策法规基本知识1、我国有关⼟地的基本国策是什么?答:⼗分珍惜、合理利⽤⼟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项基本国策。

2、守住耕地红线的内容是什么?答:概括地说就是要确保全国18亿亩的耕地保有量不减少。

3、什么是国有⼟地?答:国有⼟地即全民所有的⼟地,简单说就是国家享有所有权的⼟地。

在我国,国有⼟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

4、什么是集体所有⼟地?答:集体所有⼟地简单说是由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的⼟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有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留地、⾃留⼭也属于集体所有。

5、什么是⼟地所有权,什么是⼟地使⽤权?答:⼟地所有权是指⼟地所有者依法对⾃⼰的⼟地所享有的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地所有权和集体⼟地所有权。

⼟地使⽤权是指单位或个⼈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地所享有的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

⼟地使⽤权可分为国有⼟地的使⽤权和集体⼟地使⽤权。

6、⼟地所有权如何确定?答:国有⼟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使⽤。

使⽤⼟地的单位和个⼈,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地的义务。

7、什么是农⽤地?答:农⽤地是指直接⽤于农业⽣产的⼟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它农⽤地(如农村道路、养殖⽔⾯、⽥坎等)。

8、什么是建设⽤地?答:建设⽤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地、⼯矿⽤地、交通⽔利设施⽤地、旅游⽤地、军事设施⽤地等。

9、什么是耕地?答:耕地是指⽤于种植农作物的⼟地,不包括林地。

10、什么是基本农⽥?答:基本农⽥是指按照⼀定时期⼈⼝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要求,依据⼟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的耕地。

11、实⾏基本农⽥保护的⽅针是什么?答:基本农⽥保护实⾏全⾯规划、合理利⽤、⽤养结合、严格保护的⽅针。

12、什么是国有⼟地有偿使⽤?答:国有⼟地有偿使⽤是指国家以⼟地所有者⾝份将⼟地使⽤权在⼀定年限内提供给单位或个⼈使⽤,并由⼟地使⽤者向国家缴纳⼀定费⽤,获得⼟地使⽤权的⾏为。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是指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进行规范和控制的基本原则、方法和法律法规。

1. 土地管理基础的原则包括:- 公有制原则: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土地资源实行统一管理。

- 均等利用原则:土地资源应当合理利用,保障各种土地用途的平等机会。

- 可持续利用原则:土地资源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行保护和利用。

- 保护优先原则:对生态脆弱区域、农田等重要土地资源进行保护。

- 市场化原则:土地资源的供给和利用应当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和配置。

2. 土地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 土地整治和规划:对土地进行整治,规划土地的利用方式、分配和合理布局。

- 土地使用管理:对土地的使用者进行登记备案,规范土地使用行为。

- 土地转让和出租管理:对土地的转让和出租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 土地收归和征用管理:对需要收归或征用的土地进行管理和补偿。

- 土地执法和监督管理:对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和监督管理。

3. 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获得与转让、土地征收与补偿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城市土地的利用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等进行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的承包、流转和撤并等进行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 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

以上是关于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的简要介绍,具体内容和细则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了解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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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建国以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土地管理法》,1988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是我国第一个较全面的综合性的关于保护土地的法律。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案)》。

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国家又进行了修正。

其基本原则为土地公有原则、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原则、节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原则、土地有偿使用原则等四项原则。

近年来,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经济平稳运行,国务院将土地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一条重要手段,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宗旨是: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即:“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建设用地审批。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1、土地的所有制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通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总规模三个“刚性”指标来控制。

有以下特点:(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下一级的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一级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确定的控制指标。

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乡(镇)级的规划要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级归国务院批准,省会城市以及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市级规划归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逐级上报批准,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我市本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国务院批准。

(3)明确了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其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4)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又分为禁止建设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是指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

允许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范围内的土地,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

有条件建设区,是指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划定的规划期内用于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的范围边界。

限制建设区,是指辖区内除允许建设区、扩展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我市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已编制完成。

目前市级规划已报国务院审查批准;县级、乡级规划已通过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

3、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1)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2)严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

(3)严禁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凡涉及调整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4、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国家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国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核准项目和批准用地;超计划用地的,扣减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并依法处罚。

从2007年起,未利用地也纳入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盘子。

国家还对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区分城镇村和单独选址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两者不得混用。

国家还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批方式。

从2007年起,我市报国务院批准城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用地从往年的分批次上报调整为一次性上报。

2010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将征地率、供地率与城市申报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挂钩,征地率未达到60%,供地率未达到40%,按差值等比例扣减应批准用地规模。

(二)严格保护耕地红线,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管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1、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2、国家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国家对新增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采用经济手段建立占用耕地的调控机制。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并由各级政府负责,按照“占补平衡”原则,落实耕地垦造任务。

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国家依法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对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履行保护职责。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1)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4、实行土地开发和整理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未利用地和进行土地整理,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不能跨省补划耕地“占补平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建立补充耕地验收责任追究制。

为防止补充耕地占优补劣,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要与原耕地相当,达不到原质量的实行等级折算,并要求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的规定。

我市土地开发后备资源紧缺,为解决我市耕地占补平衡,2009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强化土地资源统筹规范土地储备和出让的通知》,要求滩涂围垦总面积的45%以上的土地要垦造为耕地,用于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统筹。

5、严格处罚破坏耕地行为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把耕地保护纳入刑法的适用范围。

(三)严格实施“两个最严格”制度,强化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和违法用地查处1、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与利用管理(1)严格用地审批。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未利用地也要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经过批准才能使用。

(2)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明确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

建设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把握以下几个环节: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18pt; mso-char-indent-count: 2.0">①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根据规定,经营性用地(商业、住宅、旅游、娱乐等)和工业用地使用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确保土地出让公开、公平和公正。

充分竞争性产业用地出让底价应按市场评估价确定,政府扶持类行业的经营性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该地块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80%(其中工业用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低价出让土地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②实施用地指标控制。

要严格土地利用标准,国家制定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禁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土地的供应审批。

土地出让时必须明确和落实工业项目用地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未履行约定条件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缩小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也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我市规定,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在省规定的基础上上浮0.2;新建厂区容积率一般应大于0.8,其中多层厂房应大于1.2;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不得超过7%。

③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

对企业已经获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原用途和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对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的,经政府批准,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按规定方式重新出让或补缴土地出让金等。

最近,市政府即将出台关于调整工业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文件,对城市工业用地“退二进三”、开发区(园区)工业用地产出考核、规范工业用地交易管理等进行了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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