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造价发[2011]123号-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川建价发〔2011〕21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川建价发〔2011〕21号
关于成都市等18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
费调整的批复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
示收悉。
根据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及《关于明确计日工人工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11〕
17号)和《关于印发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
系数公式的通知》(川建价发[2009]11号)的要求,现批准成都市等18个市、
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
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11年7月1日起与2009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
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成都市等18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
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二Ο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工程造价计价定额管理批复
抄送: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2011年6月24日印
附件:
成都市等18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注: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执行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3.46
3.34
3.40
3.34
3.22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港金混凝土预制构件
2.钢结构件
3.木门窗
10.00
7.50
8.50
9.64
7.23
8.20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工程价款已结算完毕,不再调整。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二00三年七月三日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标准调整表
项目
原标准(%)
现标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备注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工程在市区时
2.工程在县城
3.工程不在市区、县城、真时
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川建发[2003]63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委、财政局、物价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收费)的通知》(川办[2002]19号)规定,交通建设费附加已经停征,据此,200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原计算标准停止执行(详见附件)。
毕业答辩概要 2

毕业答辩概要图纸概况的描述:工程名称:成都市XX物流中心辅助楼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的编制建筑: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三层,局部四层。
建筑总高为16.8m基础类型采用独立基础总建筑面积为4307.52m2工程位置为:成都市市区此次毕业设计主要阅读到的文献1.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规则和构造详图 11G101(1-3)2.西南11j全套3.安装相关图集以及过往安装识图以及安装工程造价的课堂笔记4.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5.2009四川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6.税金:按照川建造价发[2011]123号计取。
税率为3.48%人工费调整:按照川建价(2012)26号发文调整。
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照川建发2011.6号文件执行期间在编制工程量清单与投标报价时,首先明确的是工程量清单是作投标人共同报价的基础,而投标报价则是通过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其进行恰当报价进而谋取中标,投标报价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投标单位的技术管理水平的高低此次毕业设计对成都市XX物流中心辅助楼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的编制,涉及到土建工程、装饰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以及消防工程在这次毕业设计我大概经历了4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图纸熟悉以及对后期进行计量与计价的资料文献的准备第二个阶段:计量的阶段第三个阶段:计价的阶段第四个阶段:成果输出以及整理的阶段其中在计量的阶段中,进行建筑标准构造图集的查阅、清单量与定额量的对比。
一、土建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判断计算建筑面积,1/2建筑面积,不计算建筑面积的特点有无围护结构建筑的高度,若是单层在2.2以上计算全面积,以下计算半面积坡屋顶2.1以上全面积,2.1到1.2半面积有无顶盖土方工程:挖基础土方是按照基础底面积*基础深度进行计算,在定额量的计算中首先考虑施工方案,而本次设计没有施工方案,暂按挖土方需考虑工作面(混凝土300)以及放坡(挖土深度超过或等于1.5m)混凝土及钢筋工程中:容易忽略掉卫生间四周翻边的情况在直行楼梯的计算中,是以其投影面积计算,同时不能忽略定额中的直行楼梯有标准的折算厚度(200mm),进而同样需要对他的混凝土用量的计量钢筋工程的计算中不考虑钢筋的搭接长度,计算时按照其净长计算。
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2011、2012、2013定额回答

2011专家答疑第一期――摘自四川省2011年4期价格信息问题1:进行吊顶装修工程中满堂架高度是以装饰面高度还是以结构底高度计?答:2009定额装饰工程满堂脚手架执行T.B建筑工程满堂脚手架定额项目,高度从设计地坪至结构板底或固定吊顶龙骨的支承面。
问题2:桩基础工程中的泥浆沉淀池属于安全文明费还是另行计算?答: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规定,桩基础工程中的泥浆沉淀池属于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另行计算。
问题3: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规定,施工阶段全工程造价控制,收费计算基础投资额是否包含建安工程造价之外的土地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勘察设计费用、监理费用、招标代理费用、代建费用等的审核工作。
答: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规定,施工阶段全工程造价控制不包含建安工程造价之外的土地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勘察设计费用、监理费用、招标代理费用、代建费用等的审核工作。
问题4::209定额规定,金属构件油漆按构件单体重量≤500kg按图示尺寸以总量计算,重量>500kg按刷涂面积以m2计算。
其中单体如何理解?答:单体是指能够独立完成基本功能的构件,如钢柱、钢梁、钢屋架、钢网架等视为单体构件。
构成单体构件的杆件,如钢屋架、钢网架的杆件、节点等不应视为单体构件。
金属栏杆、栅栏、围网等不区分单体构件是否≤500kg,均按图示尺寸以重量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
问题5:2009定额措施分册219页第一条第(十)款“墙模板中“对拉螺栓”用量以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重量,地下室墙按一次性摊销进入材料费,地面以上墙按12次摊销进入材料费”具体如何理解。
答:2009定额措施分册219页第一条第(十)款墙模板中“对拉螺栓”用量,在相应定额“其他材料费”的铁件用量中已包含,是按12次周转使用考虑的,定额勘误已将铁件用量列出。
周转使用的对拉螺栓摊销量按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如经批准施工组织设计为一次性摊销使用的,则按一次性摊销使用进入材料费并扣除定额已含的铁件用量。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9%”。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及增加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执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川建造价发【2011】123号

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4-19 10:47:44 阅读:5146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川建造价发【2011】12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率由1%调整到2%。
据此,决定相应调整我省“2000定额”、“2004清单定额”、“2008抗震加固定额”、“2009清单定额”中的税金计取标准。
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详附件。
本通知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接此通知之前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定额税金调整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1年4月12日印校对:国打印:吴
附件:
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介绍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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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1】12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率由1%调整到2%。
据此,决定相应调整我省“2000定额”、“2004清单定额”、“2008抗震加固定额”、“2009清单定额”中的税金计取标准。
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详附件。
本通知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接此通知之前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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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