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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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2)幻灯片

示催告的公告,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 申请后,公开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告 示。
根据?意见?第22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公 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 背书人以及申请公告催告的原因。 3.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 4.在公告催告的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
四、利害关系人申请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意见?的规定,申报权利 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权利的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二〕利害关系人只能向发出公告的人民法院申 报权利 〔三〕利害关系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限内或除权判 决前申报权利 〔四〕应当出示和观察票据 〔五〕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除权判决
一、除权判决的概念和条件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 其他事项
第二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概念 申请公示催告,是指票据的最后持有人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请求,从而引 起公示催告程序开场的行为。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进 展审查。审查应根据申请须具备的四个条件进展。 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受 理,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查,申请人或申请的原 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7日内驳回申请; 承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申 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如果是申请书 内容有欠缺的,应限期申请人补正,待申请人补 正后,再决定是否受理。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确定审判组织
根据?意见?第234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 告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判决 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根据?意见?第22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公 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 背书人以及申请公告催告的原因。 3.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 4.在公告催告的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
四、利害关系人申请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意见?的规定,申报权利 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权利的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二〕利害关系人只能向发出公告的人民法院申 报权利 〔三〕利害关系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限内或除权判 决前申报权利 〔四〕应当出示和观察票据 〔五〕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除权判决
一、除权判决的概念和条件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 其他事项
第二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概念 申请公示催告,是指票据的最后持有人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请求,从而引 起公示催告程序开场的行为。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进 展审查。审查应根据申请须具备的四个条件进展。 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受 理,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查,申请人或申请的原 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7日内驳回申请; 承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申 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如果是申请书 内容有欠缺的,应限期申请人补正,待申请人补 正后,再决定是否受理。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确定审判组织
根据?意见?第234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 告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判决 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民事诉讼课件--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3.权利申报的法律后果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以后,公示催 告便没有继续的必要而应当终结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 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通常的审 理程序解决票据纠纷。
第四节 除权判决
一、除权判决的概念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示催告申请 人的申请所作出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由于 票据与票据权利是不可分离的,票据的合法 持有人在丧失票据的情况下将无法行使票据 上的权利。除权判决的作用,就是使票据与 票据权利实现分离,从而使失票人在不持有 票据的情况下也能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即申 请人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可以请求付款人履 行支付的义务。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的申请与受理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除权判决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的票据被盗、遗失 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 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 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 出除权判决,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程序。
3、实行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再审程序。
(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法》193条:
就适用的案件来讲,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一是可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我国目前可以背书转 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 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记 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的,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l00条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 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
河海大学民诉法公示催告程序PPT

除权判决========合议制
3、判决与公告
公告除权判决 通知支付人
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支付。
三、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
1、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 丧失效力
2、判决持有人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不 得拒绝。
四、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Hale Waihona Puke 提: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申报 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 起诉: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票据支付地
—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未载明付款地: 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 或 主要营业地为票据付款地
二、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1、法院审查
2、符合条件的 受理,通知申请人
不符合条件的
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一、停止支付与公示催告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案件同时
1、通知支付人停止止付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灭失
3、审理程序快捷简便 4、一审终审制
第二节
公示催告的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1、申请人
限于最后持有人
2、申请原因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灭失 3、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 ???明确
!!!票据纠纷——诉讼
4、书面申请书 5、管辖法院
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 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 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 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 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 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 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 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10第18章 公示催告程序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或 者申报被驳回
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 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二、除权判决的效力
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失效,不再具有票据 上的权利
除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可以依据除权判决要求 支付人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钱数额,支付人不得 拒绝支付;支付人拒绝支付的,申请人可以向法 院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审理方式的特殊性
审理组织的特殊性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按照规定 可以背书 转让的票
据
依照法律 规定可以 申请公示 催告的其 他事项
第二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 二、公示催告申请的撤回 三、审查与受理 四、发出停止支付通知 五、发布公告 六、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第三节 除权判决与公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申请的 票据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 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宣告 票据失权的一种非讼程序。
公示 申请人具有限定性
催告 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程序
的特 案件的非讼性
点
除权判决 的概念与
作出
除权判决 的效力
公示催告程 序终结与救
济途径
一、除权判决的概念与作出
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 报被驳回,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 的判决。作出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最后阶段,也 是公示催告程序发挥其特有作用的必经程序。
法院作 出除权 判决应 当具备 以下条 件
本章导语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与掌握以下问题:公示催告 程序的性质及特征;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程序阶 段。
第十六章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ppt

支票 可以转账,转账支票不能支付现金。 遗失空白转账支票赔偿案件,属于票据诉 讼,解决的是丢失的票据,以为别人拾得 或窃取、并以实现票据上的权利。后者解 决的是票据失权无效问题。二者最根本区 别在于丢失票据的权利是否已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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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什么样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应根据票据法规定,我国目 前还无票据法。目前只能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该办法第14条规定, 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15条规定, 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16条、支票 一律记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帐支 票可以背书转让。从以上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票 据都可以背书转让,如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不得转让的票据不能作为公示催告程序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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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是发票人对自己付款的承诺。本票与汇票的 主要区别是本票的发票人和付款同为一人。本票 多由银行签发。一些大型企业和公司为了调整资 金也可发行。 支票是活期存款户向银行签发的见票即付的票据。 发票人签发支票的前提,是必须在银行有足够的 存款,或与银行订有透支合同,根据合同,银行 允许存户在一定金额内超过存款签发支票。没有 存款或超过存款和透支额而签发支票,使支票不 能兑付的,为空头支票。故意签发空头支票要受 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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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审理程序 1.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及时 进行审查,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不予 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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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知与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后,有两项工作要作:一是通 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止付通知是人民法院向依票 据负有义务的人所发出的停止支付的命令。止付 人根据支付命令,有义务并有权力不再向票据持 有人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在性质上止 付通知同于诉讼保全。二是在3日内发出公告, 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期最少不得少于 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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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什么样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应根据票据法规定,我国目 前还无票据法。目前只能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该办法第14条规定, 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15条规定, 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16条、支票 一律记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帐支 票可以背书转让。从以上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票 据都可以背书转让,如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不得转让的票据不能作为公示催告程序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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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是发票人对自己付款的承诺。本票与汇票的 主要区别是本票的发票人和付款同为一人。本票 多由银行签发。一些大型企业和公司为了调整资 金也可发行。 支票是活期存款户向银行签发的见票即付的票据。 发票人签发支票的前提,是必须在银行有足够的 存款,或与银行订有透支合同,根据合同,银行 允许存户在一定金额内超过存款签发支票。没有 存款或超过存款和透支额而签发支票,使支票不 能兑付的,为空头支票。故意签发空头支票要受 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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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审理程序 1.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及时 进行审查,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不予 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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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知与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后,有两项工作要作:一是通 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止付通知是人民法院向依票 据负有义务的人所发出的停止支付的命令。止付 人根据支付命令,有义务并有权力不再向票据持 有人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在性质上止 付通知同于诉讼保全。二是在3日内发出公告, 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期最少不得少于 2个月。
第20-21章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督促程序作为一种简便程序,与 其他民事审判程序相比较,具有以下 特点:
(一)督促程序的非讼性 (二)督促程序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三)督促程序的可选择性 (四)督促程序审理的简捷性 (五)支付令生效的附条件性
支付令的法律效力
支付令的法律效力不同于一般 法律文书的效力。它的法律效力主 要体现在督促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 。但是二者不是同时产生的,支付 令自制作并送达债务人即产生督促 效力;而支付令的强制执行力却具 有附期限性和附条件性,即债务人 在接到支付令后15日内如果不提出 书面异议,则该支付令才产生强制 执行力。
2、实质审查。在受理申请后,15日 内作出处理:符合支付令条件的,应 当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不符合条件 的,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申请。
注意:对于该裁定,债权人不得 上诉
四、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一)支付令的异议的条件有四个:
(1)异议须由债务人提出 (2)异议须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日内提出 (3)异议须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
(3)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4)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 间提出书面异议,而是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 ,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归纳下哪些异议构成对支付令 的异议:
1、针对债务的大小构成异议
2、针对债务的不存在构成异议;
3、仅针对欠缺清偿能力以及清偿期 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和主 张不构成异议;
2、该程序只能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以及法律规定允许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3、必须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 面申请(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 机构所在地或付款人住所地)
4、申请人必须要书面申请
5、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
(二)受理
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 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 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 内裁定驳回申请
(一)督促程序的非讼性 (二)督促程序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三)督促程序的可选择性 (四)督促程序审理的简捷性 (五)支付令生效的附条件性
支付令的法律效力
支付令的法律效力不同于一般 法律文书的效力。它的法律效力主 要体现在督促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 。但是二者不是同时产生的,支付 令自制作并送达债务人即产生督促 效力;而支付令的强制执行力却具 有附期限性和附条件性,即债务人 在接到支付令后15日内如果不提出 书面异议,则该支付令才产生强制 执行力。
2、实质审查。在受理申请后,15日 内作出处理:符合支付令条件的,应 当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不符合条件 的,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申请。
注意:对于该裁定,债权人不得 上诉
四、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一)支付令的异议的条件有四个:
(1)异议须由债务人提出 (2)异议须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日内提出 (3)异议须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
(3)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4)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 间提出书面异议,而是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 ,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归纳下哪些异议构成对支付令 的异议:
1、针对债务的大小构成异议
2、针对债务的不存在构成异议;
3、仅针对欠缺清偿能力以及清偿期 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和主 张不构成异议;
2、该程序只能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以及法律规定允许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3、必须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 面申请(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 机构所在地或付款人住所地)
4、申请人必须要书面申请
5、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
(二)受理
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 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 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 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十七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 • • • • • • 一、申请 (一)公示催告申请的提出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说明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事项、原因和方式。 (二)公示催告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当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 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 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 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 •
• • • • •
三、除权判决的撤销 民事诉讼法对除权判决的撤销,未作明文规 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人民法院作出 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 民法院起诉。 复习思考题 简述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1、简述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3、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什么是除权判决?其效力如何? 4、什么是除权判决?其效力如何?
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 • • • • •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一)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有 人
(二)申请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 失或灭失 • (三)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 • (四)申请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 请
第二十七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18章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依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申请公示催告,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1. 主体:必须是票据持有人。 2. 对象: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 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3. 事由: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4. 形式: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 5. 管辖法院:申请人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申请。
第二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六、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申报权利,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向法院主张票据 权利的行为,也是利害关系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申报权利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报权利的主体是公示催告 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也就是票据的实际占有人;(2)利害关 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3)利害关系人 申报权利要向受理公示催告案件的法院提出;(4)利害关系 人申报权利时,应当提交票据,供法院审查。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申请人具有限定性 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案件的非讼性 审理方式的特殊性 审理组织的特殊性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本票和支票,除出票 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均可以背书转让。因此, 只有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才能成为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对 象。
第二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二、公示催告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后,又要求撤回的,应当准 许。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55条规定,公示催告申请人 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 的,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1. 主体:必须是票据持有人。 2. 对象: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 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3. 事由: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4. 形式: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 5. 管辖法院:申请人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申请。
第二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六、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申报权利,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向法院主张票据 权利的行为,也是利害关系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申报权利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报权利的主体是公示催告 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也就是票据的实际占有人;(2)利害关 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3)利害关系人 申报权利要向受理公示催告案件的法院提出;(4)利害关系 人申报权利时,应当提交票据,供法院审查。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申请人具有限定性 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案件的非讼性 审理方式的特殊性 审理组织的特殊性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本票和支票,除出票 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均可以背书转让。因此, 只有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才能成为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对 象。
第二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二、公示催告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后,又要求撤回的,应当准 许。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55条规定,公示催告申请人 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 的,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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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主体即申 请人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或法 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的拥有人。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必须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 适用范围。
(三)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由只能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 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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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没有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宣告票
据无效的除权判决,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作出 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利害关系人在判决前没有向人民法院申报权 利。 第二,利害关系人没有申报权利有正当理由。 第三,利害关系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判决公 告之日起1年内另行起诉。 第四,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五,利害关系人只能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为被告另 行起诉。
一是驳回申报,二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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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 报被依法驳回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 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这种判决称为除权判决。
(一)除权判决的申请
申请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 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说 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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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说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 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 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 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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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和权利申报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同时通知 付款人停止支付。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 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这就是公示催告公告。
四、申报权利
(一)申报权利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与票据存在利害关系 2、必须是持票人
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 驳回;
第三,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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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 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 票据无效。 (三)除权判决的效力 1、票据失去效力 2、失票人恢复权利 3、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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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管辖
从级别管辖来看,公示催告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从地域管辖来看,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申请公示催告的方式
申请公示催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
二、对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 程序,即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通知受理,并同 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 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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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世界各国(地区)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 范围
二、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 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二)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1、股票
2、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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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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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权利的地点与期间
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人民法院 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及公示催告期 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
(三)申报权利的形式与内容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写明申报权利请求、理由 和事实等事项,并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正 本或者法律规定的证的独特性
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
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
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判组 织进行审理。
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 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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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催告程序的功能 (一)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三)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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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业公司将一张号码为DW298740、 金额为120万元的银行转账支票遗失后,于 2000年9月3日向甲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 告,甲区法院于9月4日受理案件并指派张 审判员审理此案。9月9日,张审判员向付 款人甲区某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并发 出公示催告公告,公告期60天。公示催告 期间届满后,因没有人前来申报权利,张 审判员就于2000年11月17日作出判决宣告 市商业公司所遗失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 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性 错误。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
(一)程序的非讼性
1、公示催告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而 只是确认一定的法律事实,并由权利人根据确认的事实主 张权利。
2、公示催告程序没有双方当事人,只有申请人一方。
3、公示催告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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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 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 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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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供参考,欢迎讨论!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必须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 适用范围。
(三)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由只能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 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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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没有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宣告票
据无效的除权判决,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作出 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利害关系人在判决前没有向人民法院申报权 利。 第二,利害关系人没有申报权利有正当理由。 第三,利害关系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判决公 告之日起1年内另行起诉。 第四,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五,利害关系人只能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为被告另 行起诉。
一是驳回申报,二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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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 报被依法驳回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 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这种判决称为除权判决。
(一)除权判决的申请
申请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 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说 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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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说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 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 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 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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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和权利申报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同时通知 付款人停止支付。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 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这就是公示催告公告。
四、申报权利
(一)申报权利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与票据存在利害关系 2、必须是持票人
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 驳回;
第三,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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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 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 票据无效。 (三)除权判决的效力 1、票据失去效力 2、失票人恢复权利 3、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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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管辖
从级别管辖来看,公示催告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从地域管辖来看,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申请公示催告的方式
申请公示催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
二、对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 程序,即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通知受理,并同 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 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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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世界各国(地区)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 范围
二、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 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二)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1、股票
2、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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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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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权利的地点与期间
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人民法院 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及公示催告期 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
(三)申报权利的形式与内容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写明申报权利请求、理由 和事实等事项,并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正 本或者法律规定的证的独特性
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
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
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判组 织进行审理。
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 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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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催告程序的功能 (一)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三)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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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业公司将一张号码为DW298740、 金额为120万元的银行转账支票遗失后,于 2000年9月3日向甲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 告,甲区法院于9月4日受理案件并指派张 审判员审理此案。9月9日,张审判员向付 款人甲区某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并发 出公示催告公告,公告期60天。公示催告 期间届满后,因没有人前来申报权利,张 审判员就于2000年11月17日作出判决宣告 市商业公司所遗失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 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性 错误。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
(一)程序的非讼性
1、公示催告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而 只是确认一定的法律事实,并由权利人根据确认的事实主 张权利。
2、公示催告程序没有双方当事人,只有申请人一方。
3、公示催告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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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 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 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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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供参考,欢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