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一)2024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募捐资格的设定、募捐行为的审批和监督、募捐款项的使用和管理、捐款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以及违规处理的程序等。
1. 募捐资格的设定:1.1. 设定基本条件,如组织注册、公开账目等要求;1.2. 制定合理的募捐用途范围,避免滥用捐款;1.3. 严格筛选受捐对象,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1.4. 建立组织信用评估机制,提高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
2. 募捐行为的审批和监督:2.1. 设立募捐行为审批机构,明确审批流程和标准;2.2. 加强对慈善组织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确保募捐行为合法合规;2.3. 编制募捐行为规范,规定不得使用低俗手段进行募捐;2.4. 定期公布募捐行为的监督结果,加强舆论监督。
3. 募捐款项的使用和管理:3.1. 设立专门账户,独立核算募捐款项;3.2. 制定募捐款项使用的管理细则,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3.3. 建立募捐款项的项目化管理,明确款项用途和使用责任;3.4. 定期进行募捐款项的监督和审计,确保款项使用合法合规。
4. 捐款信息的公开和透明:4.1. 制定捐款信息公开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公示时间和方式;4.2. 定期公开捐款信息,包括捐款数额、用途等;4.3. 加强对捐款信息的审核和监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4.4. 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众监督和反馈。
5. 违规处理的程序:5.1. 制定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公正和公平;5.2. 设立违规行为处理机构,独立公正处理违规行为;5.3.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5.4. 加强违规行为信息的报告和公示,形成有效的警示。
总结:通过规范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行为,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一)有助于提高募捐公信力,保护捐赠人合法权益,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慈善募捐管理制度

慈善募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慈善募捐活动,保障公众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慈善募捐活动及慈善募捐组织。
第三条慈善募捐活动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开展募捐活动,确保所募集的善款和物品用于公益事业;有条件的慈善募捐组织应当遵循标准化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强内部自律,健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全市范围内的慈善募捐活动及慈善募捐组织,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募集管理第五条慈善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公益组织登记证书或者民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资格。
未经登记或者认定的慈善募捐组织不得从事募捐活动。
第六条慈善募捐组织应当依法依规为接受捐赠的大型物资、财产、涉及公共利益等等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慈善募捐组织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募集规模、募捐方式、使用和管理办法、募捐实施期限等内容。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实施募捐活动。
第八条慈善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制定《募捐诚信公约》,公开承诺遵守《慈善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募捐,公开透明,做到善款善物合理使用,定期向社会公布募捐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九条慈善募捐组织在募捐活动中,应当在募捐资料和相关宣传资料中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募捐项目的资助对象、资助金额和资助规模等内容。
第十条慈善募捐组织在募捐活动开始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募捐准备情况,包括募捐方案、募捐宣传、募捐资料和相关备案文件等内容。
第十一条慈善募捐组织在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募捐的善款和物品用于公益事业,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善款和物品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慈善募捐组织的监督,及时对慈善募捐活动进行审查、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慈善募捐组织的备案登记管理,对募捐活动的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募捐管理办法

募捐管理办法一、前言募捐是一种社会公益活动,旨在通过筹集资金和物资,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升。
为了规范募捐行为,保障募捐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制定本募捐管理办法。
二、募捐的定义募捐是指通过向社会公众、机构或个人等进行捐款、捐赠物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和物资,用于支持慈善事业、救助困难群体、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行为。
三、募捐的目的1. 支持慈善事业:募捐所筹集的资金和物资将用于支持慈善机构的运作和项目的实施,帮助有需要的人群改善生活条件。
2. 救助困难群体:通过募捐活动,提供帮助和救助给受灾、贫困、残疾等困难群体,缓解其生活困境。
3. 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募捐所得的资金将用于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改善社会公共设施和服务水平。
四、募捐的主体1. 慈善组织:具备法律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进行募捐活动,包括慈善基金会、慈善协会等。
2. 公益机构:具备法律资格的公益机构可以进行募捐活动,包括社会福利院、救助站等。
3. 其他组织: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组织,可以进行特定范围内的募捐活动。
五、募捐的程序1. 募捐申请:募捐主体应向所在地的慈善事务部门提交募捐申请,包括募捐的目的、方式、时间、地点等详细信息。
2. 审核批准:慈善事务部门对募捐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募捐主体的合法性和募捐活动的合规性,批准后发放募捐许可证。
3. 募捐公告:募捐主体应在募捐活动开始前,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募捐公告,公示募捐的目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
4. 募捐活动:募捐主体按照募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捐款和捐赠物资。
5. 募捐报告:募捐主体应在募捐活动结束后,向慈善事务部门提交募捐报告,详细记录募捐所得的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六、募捐的管理1. 资金管理:募捐主体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募捐所得的资金安全、透明、专款专用,并按规定用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2. 物资管理:募捐主体应建立健全的物资管理制度,确保募捐所得的物资安全、妥善保管,并按规定用于慈善事业或救助困难群体。
2023修正版捐赠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捐赠管理办法一、捐赠管理的背景和意义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引导市民积极参与慈善捐赠活动,确保捐赠行为的合法、透明和高效,制定本文档,明确捐赠管理的具体办法。
捐赠是一种公益行为,对社会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过捐赠,可以帮助有需要的人群,改善社会福利,并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重要支持。
因此,对于捐赠管理的规范和强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捐赠管理的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参与捐赠行为的个人、组织和机构。
不论是个人捐赠、企业捐赠还是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都应遵守本文档所规定的管理办法。
三、捐赠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捐赠管理进行规范。
1. 公平性原则捐赠应当平等对待,不因个人或组织的不同身份、地位或背景而获得不公平的待遇。
所有捐赠者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 公正性原则捐赠的使用应当公正,确保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捐赠资金和物品应用于符合公益性质的项目或活动,不得私自挪用或滥用。
3. 公开性原则捐赠管理应当透明公开,向社会公众公示捐赠信息。
捐赠者有权了解捐赠的使用情况,并对捐赠管理事务进行监督。
四、捐赠管理的程序和要求1. 捐赠申请和审批个人、组织或机构在进行捐赠前,需提交捐赠申请,包括捐赠方式、金额或物品的具体描述等内容。
捐赠申请经审核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2. 捐赠登记和确认捐赠款项或物品到达后,应进行捐赠登记。
捐赠登记应包括捐赠者的基本信息、捐赠金额或物品的清单,以及捐赠用途和受益方等信息。
3. 捐赠使用和监督捐赠款项或物品应用于捐赠所承诺的项目或活动,并确保受益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捐赠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4. 捐赠报告和感谢捐赠完成后,应向捐赠者提交捐赠报告,包括捐赠款项或物品的使用情况和效果等。
同时,应向捐赠者表示感谢,体现对捐赠者的尊重和认可。
五、捐赠管理的监督与维护1. 监督机制的建立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捐赠管理过程的监督和调查。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_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_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筹集资金的途径,也是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方式。
然而,由于一些不良现象和事件的发生,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管理办法迫切需要完善。
为了保证募捐的公正、透明和有效,国家制定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为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基本要求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要求:1、依法合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必须依法合规,具备完备的慈善组织政策、规章制度及其组织型态;2、公开透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必须公开透明,包括募捐活动时间、地点、方式、募捐资金的收支情况,及其他有关募捐活动的信息;3、募捐资金的使用:慈善组织募捐的资金必须用于该慈善组织合法的慈善项目,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和规范使用。
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行为的规范:规定相关的基本义务和活动规则,包括成立慈善组织的条件、依法合规的义务、募捐时的志愿服务、依法收集、使用、保管、管理和披露募捐信息等。
2、慈善项目的申报和审批:要求慈善组织首先完成慈善项目的相关申报手续,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确保该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保证募捐资金的正确使用和合理分配。
3、募捐资金的使用、保管和管理:要求慈善组织对募捐资金进行专门账户管理、建立专项会计、健全财务制度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对募捐资金进行保管和保密;同时要建立募捐活动的资金报告制度,及时公开募捐活动状态和募捐资金的使用情况。
4、公开透明和责任追究:要求慈善组织在公开性、透明度、重视志愿者等方面有所提高,提高慈善募捐行业的自律意识和质量;同时,要对募捐活动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置,并对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公正、公正、公开。
三、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自《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国家通过加强对慈善组织募捐活动的监督和规范,有力地减少了慈善募捐行业的负面影响和不良行为,有效保障了捐助人、慈善组织、慈善项目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捐助者至上、服务对象第一、自律自助”的原则。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2016年8月31日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8.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2016年8月31日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公益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24

引言概述:公益捐赠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益捐赠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对公益捐赠的规范、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公益捐赠管理暂行办法(二)》进行详细解读,重点阐述其背景和意义,以及五个主要方面的内容。
正文内容:一、加强公益捐赠项目审批和登记管理1.设立公益捐赠项目审批机构,明确审批程序和标准。
2.健全公益捐赠项目登记制度,确保项目公开透明。
3.强化对公益捐赠项目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分析,有针对性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
二、规范公益捐赠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1.设立公益捐赠资金管理机构,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
2.确立公益捐赠资金使用的原则和范围,明确使用方式和标准。
3.建立公益捐赠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三、加强公益捐赠信息披露和公示1.提倡公益捐赠信息的主动公开,建立信息公示制度。
2.完善公益捐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加强对公益捐赠信息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信息和不当行为。
四、促进公益捐赠机构的健康发展1.支持和鼓励公益捐赠机构的创新实践,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2.强化公益捐赠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要求机构公开透明、规范运作。
3.提高公益捐赠机构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
五、建立健全公益捐赠纠纷解决机制1.设立公益捐赠纠纷调解机构,依法化解纠纷。
2.加强对公益捐赠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
3.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公众对公益捐赠的信心和支持。
总结:本文详细阐述了《公益捐赠管理暂行办法(二)》的五个主要方面内容,包括加强公益捐赠项目审批和登记管理、规范公益捐赠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加强公益捐赠信息披露和公示、促进公益捐赠机构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公益捐赠纠纷解决机制。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规范和促进公益捐赠的发展,提高社会公益事业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本办法的实施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公益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和监督,共同推动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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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
第三条【募捐主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负责公开募捐资格的许可,对其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许可条件】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可以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法施行前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自登记为基金会法人之日起满二年,且经登记的民政部门发给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完整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良好;
(八)未纳入异常名录,未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处于整改期间;申请前二年未发生严重失信;
(九)申请前二年未被撤销公开募捐资格,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发生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申请材料】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决定。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许可程序】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全部有效材料后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法》对受理程序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特别规定】慈善法施行前登记的公募基金会和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凭其法人登记证书向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九条【资格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慈善组织需要换发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
民政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慈善组织,换发新的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
当书面说明理由。
慈善组织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开募捐资格。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慈善组织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证书上还应当载明其业务主管单位名称。
第十条【终止后事宜】慈善组织有效期届满未换发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应当告知信息平台运营商,并向社会公告。
有效期届满未换发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由民政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撤销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告该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作废。
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慈善组织应当立即停止公开募捐活动。
该组织应当继续按照募捐方案管理和使用通过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一条【募捐方案】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十二条【备案程序】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五个工作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其登记的
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
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下的募捐方案备案】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异地公开募捐的备案】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前两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前,向其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规范管理】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慈善宗旨,确定明确的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应当使用本组织账户,不得
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第十六条【募捐现场信息公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十七条【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八条【合作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个人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慈善组织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慈善组织为救助特殊困难群体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受益人,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第十九条【募集财产管理】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
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
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异常名录】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纳入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有关条件,超过一年不予纠正的;
(二)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连续一年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
(三)依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被责令停止募捐活动的;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违法行为涉及的捐赠财产来自公开募捐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慈善组织以及责任人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未在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四)到期未延续或者已被撤销公开募捐资格,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五)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进行公开募捐的;
(六)不按照有关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公开募捐取得的财产的;
(七)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证书、格式文本】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公开募捐方案范本等格式文本,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施行】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