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慈善组织的哪些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的哪些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组织形式,它致力于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需要帮助的人们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和支持。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可以对慈善组织运作的透明度与公开性进行更多的关注。
因此,在慈善组织的运作中,哪些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是非常重要的。
1.组织结构和领导人员信息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的结构和领导人员信息。
这样,社会公众才能了解到慈善组织的整体运营情况,以及组织中每一个人的职责和任务,有利于消除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不信任和怀疑。
2.历史项目及其资金使用情况慈善组织应该公开过去的项目信息和资金的使用情况。
这样可以让公众了解慈善组织的历史功绩,并对慈善组织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监管。
这些信息应该在慈善组织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并定期更新。
3.捐款信息和收入来源慈善组织应当公开捐款信息和收入来源。
公众应该知道捐款的具体用途以及收入来源是否具有可信度和可持续性。
慈善组织应该定期公布捐款总额、捐款人数、捐赠方式和资金使用情况,以便让公众了解慈善组织的真实情况。
4.内部监管与审计慈善组织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机制和审计制度。
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慈善组织的经费被滥用、挪用或者浪费,保证慈善组织的公益性质。
慈善组织应该公开几年内的监管与审计报告,以便让公众了解慈善组织的内部运营情况以及经费使用的情况。
5.公益性质与公开透明度慈善组织应该保持公益性质与公开透明度。
这样可以让公众更加了解慈善组织的运作情况,了解具体的项目进展和工作成果。
慈善组织要提供充足的信息,如项目推进情况报告、财务报表和社会影响评估报告等来支持公益事业,并定期公开监督的有关结果,更好地反映公益组织的实际工作情况。
总之,慈善组织作为承担社会责任和拥有公益性质的组织,其透明度和公开性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并且能够提高社会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度和声誉,对于慈善组织而言也是至关重要的。
6.志愿者招募情况慈善组织应该定期公开志愿者招募情况。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一)2024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募捐资格的设定、募捐行为的审批和监督、募捐款项的使用和管理、捐款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以及违规处理的程序等。
1. 募捐资格的设定:1.1. 设定基本条件,如组织注册、公开账目等要求;1.2. 制定合理的募捐用途范围,避免滥用捐款;1.3. 严格筛选受捐对象,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1.4. 建立组织信用评估机制,提高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
2. 募捐行为的审批和监督:2.1. 设立募捐行为审批机构,明确审批流程和标准;2.2. 加强对慈善组织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确保募捐行为合法合规;2.3. 编制募捐行为规范,规定不得使用低俗手段进行募捐;2.4. 定期公布募捐行为的监督结果,加强舆论监督。
3. 募捐款项的使用和管理:3.1. 设立专门账户,独立核算募捐款项;3.2. 制定募捐款项使用的管理细则,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3.3. 建立募捐款项的项目化管理,明确款项用途和使用责任;3.4. 定期进行募捐款项的监督和审计,确保款项使用合法合规。
4. 捐款信息的公开和透明:4.1. 制定捐款信息公开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公示时间和方式;4.2. 定期公开捐款信息,包括捐款数额、用途等;4.3. 加强对捐款信息的审核和监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4.4. 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众监督和反馈。
5. 违规处理的程序:5.1. 制定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公正和公平;5.2. 设立违规行为处理机构,独立公正处理违规行为;5.3.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5.4. 加强违规行为信息的报告和公示,形成有效的警示。
总结:通过规范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行为,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一)有助于提高募捐公信力,保护捐赠人合法权益,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慈善管理的信息公开与透明度保障慈善组织的决策公正与捐款使用透明

慈善管理的信息公开与透明度保障慈善组织的决策公正与捐款使用透明慈善组织在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弱势群体提供援助和帮助,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然而,由于一些慈善组织的管理不规范、信息公开不透明等问题,导致对慈善行业的信任度下降。
因此,慈善管理的信息公开与透明度对于保障慈善组织的决策公正与捐款使用透明至关重要。
1. 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透明度的关键环节。
通过信息公开,慈善组织能够向社会公开自身的财务状况、项目进展、捐款使用情况等重要信息,让捐赠者和公众了解到自己捐赠的款项如何使用,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合理。
2. 信息公开的形式与内容信息公开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如慈善组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年度报告等。
然而,仅仅公开信息是不够的,也需要包含丰富的内容。
慈善组织应当向公众提供详细的财务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受益人的故事等。
这样的公开不仅可以让社会了解到慈善组织的运作情况,也可以提高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度。
3. 透明度的保障与监督信息公开的透明度需要得到保障与监督。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社会应该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力度,通过第三方机构的审计和评估,对慈善组织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以保证捐款的使用公正透明。
4. 决策公正与捐款使用透明的重要性慈善组织的决策公正与捐款使用透明是其良好运作的基础。
决策公正,意味着慈善组织在项目选择、资金分配等方面不受不当利益和偏见的影响,保持公正的态度。
捐款使用的透明,意味着慈善组织把握捐赠者的信任与期望,将捐款用于符合慈善宗旨的公益项目,确保捐款得到最大的效益。
5. 慈善组织的努力与改进为了提高信息公开与透明度,慈善组织需要积极努力与改进。
首先,慈善组织应当筹备并定期发布年度报告,向公众进行信息披露。
其次,慈善组织可以借助互联网和新媒体平台,加强与社会的互动与沟通,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提高信息公开的时效性。
慈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慈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慈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为了提高慈善组织公开透明程度、保障慈善基金使用效益和资金安全性,要求慈善组织根据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提高慈善组织的信任度与公信力,促进社会资金合理配置,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该制度以信息公开为核心,要求慈善组织主动向公众揭示基金来源、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捐赠者名单等相关信息,确保慈善基金的透明度。
其中,慈善组织应定期公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收入来源、支出情况、项目开展情况等详细信息,使社会各界及捐赠者能够及时了解捐款的使用情况。
此外,慈善组织还应当公开自身的章程、组织结构、人员编制及工资福利等基本信息,明确组织的运作机制,增加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了解。
同时,慈善组织还需及时公布其所开展的公益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内容、受益群体等情况,以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评估报告,以提供项目的效果评估和社会反馈。
此外,慈善组织应当公开捐赠者的名单和捐赠金额,保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并增强公众对慈善组织的监督。
公开捐赠者信息能够提升捐赠者信任感,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
慈善组织应当做好捐款的接收、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并定期公布相关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保证捐赠款项的安全性和有效使用。
此外,慈善组织还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的相关机制和流程,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对于慈善组织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应当严肃追责,加强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信息披露制度的落实有助于提高社会对慈善组织和慈善基金的认可度和信任度,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慈善事业,促进慈善组织良性发展。
同时,信息披露制度也能够增强慈善组织的自我管理能力,强化慈善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公益意识。
信息披露制度是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慈善组织应积极配合和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慈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解和贯彻,通过透明公开的方式,赢得社会的信任和支持,推动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2016年8月31日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8.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2016年8月31日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捐助信息公开与透明度规范

慈善捐助信息公开与透明度规范在当今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对于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和推动社会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要确保慈善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慈善捐助信息的公开与透明度规范就显得尤为关键。
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意味着将与慈善活动相关的各类信息,包括捐款的来源、用途、使用效果等,以清晰、准确、及时的方式向社会大众公布。
这一举措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增强了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
当人们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捐款去向和产生的效果时,他们会更愿意参与慈善活动,为社会贡献力量。
反之,如果慈善捐助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就容易引发公众的质疑和猜测,甚至可能导致慈善事业的声誉受损,影响其发展。
其次,信息公开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
通过公开捐助信息,慈善组织可以展示哪些领域和项目得到了支持,哪些还需要更多的关注和资源投入。
这有助于引导社会资源流向最需要的地方,提高慈善资源的利用效率。
再者,公开透明的慈善捐助信息有助于加强社会监督。
社会各界可以对慈善组织的运作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促使慈善组织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和运作机制。
然而,在现实中,慈善捐助信息公开与透明度规范的实施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部分慈善组织缺乏信息公开的意识和主动性。
他们可能认为公开信息会增加工作负担,或者担心公开后会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另一方面,信息公开的标准和规范尚不统一,导致不同慈善组织之间的信息披露程度和质量参差不齐。
此外,技术手段的限制也可能影响信息公开的效果,比如信息发布渠道不畅、数据更新不及时等。
为了实现慈善捐助信息的公开与透明度规范,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是根本保障。
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公开的方式和时间等,对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的慈善组织予以相应的处罚。
同时,要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其次,慈善组织自身要强化信息公开的意识和能力。
设立专门的信息公开部门或岗位,负责收集、整理和发布相关信息。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慈善信托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及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慈善信托公信力,促进慈善信托和慈善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信托的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统称民政部门)、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定管理职责,依法公开慈善信托相关信息。
第四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由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慈善信托的其他受托人、委托人、监察人、具体执行方等应当积极配合和准确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信息公开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依法进行,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
备案的民政部门,要求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同时在其他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公开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从其规定。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和监察人等慈善信托参与方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七条民政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对其备案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管管理。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定职责,对其监管的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慈善信托当事人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公开更多信息。
鼓励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受托人和监察人报酬的收取标准和方法,公开其对受益人的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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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尊重和维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信息;
(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基本情况;
(三)下设的秘书处组成部门、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慈善组织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还应当包括:
(一)在本组织领取薪酬最高前五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
(二)本组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招待费用、公务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六条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予以公开。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将备案的募捐方案,通过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还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八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捐取得的款物等收入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捐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每三个月公布一次前
款第(一)(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九条慈善组织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终止的,应当公开终止的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了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该慈善项目信息条目下公开相关公开募捐活动的名称。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应当在该慈善项目信息条目下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十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结束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布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并在统一信息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慈善组织发生重大资产变动或者开展重大投资活动的,应当在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的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中规定或者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与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发生重大交易或者资金往来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事由和金额。
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规定或者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四条慈善组织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当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一)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二)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三)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四)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五)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五条慈善组织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布变更的情况。
慈善组织需要对已经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
报告、公开募捐活动信息、慈善项目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
投资信息、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信息、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更
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
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
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捐赠人要求将捐赠
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
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鼓励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十八条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
与慈善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
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九条慈善组织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
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慈善组织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慈善组织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
平台上公布的信息相一致。
第二十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
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一条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
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