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章程关于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
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慈善基金会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慈善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慈善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慈善基金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积极开展慈善活动,服务社会公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慈善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成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专业性和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
第五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慈善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执行机构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人。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监事会成员应当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监督能力。
第七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慈善基金会的某一特定事项。
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规章制度第八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章程,明确慈善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资产管理、财务制度等事项。
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内部管理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慈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慈善项目的申报、评审、执行、监督等事项。
慈善项目管理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事项。
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慈善基金会的基本情况、慈善活动开展情况、财务状况、工作人员情况等。
年度报告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山东省慈善条例(2021)

山东省慈善条例(2021)《山东省慈善条例》已于2021年3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24日山东省慈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其他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慈善文化,通过多种方式依法参与、支持、开展慈善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引导和扶持慈善事业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相关慈善工作。
第二章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第七条设立或者认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负责登记的部门在办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对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
申请登记或者认定慈善组织,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负责登记的部门应当依法为申请人提供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等便利。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负责登记的部门应当依法将慈善组织的登记或者认定信息与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为慈善组织依法获取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供便利。
【规章制度】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北京华远达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华远达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华远达慈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正在深入推进的服务性项目和资助性项目。
(一)服务性项目:指执行范围和领域在公众精神生活需求方面的项目,如善行传递、理论研究、安全教育、专业培训等社会公益活动;(二)资助型项目:指根据基金会宗旨直接向贫困地区或弱势群体捐助资金和物资的项目,如奖教助学、灾害救助、扶贫济困、助老助孤等慈善活动。
第三条基金会设立项目数据库,收集、反馈、筛选、确定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和适合本会服务范围及自身力所能及的项目,并通过基金会的官方网站公开向社会民众公布,供捐赠方和项目合作单位选择。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第四条基金会每一年度的项目计划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决定。
第五条基金会秘书处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作为基金会项目执行委员会。
第六条基金会项目部、财务部联合组成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能。
第三章项目管理责任第七条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管理负全责,项目管理部门要分工明确,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人。
(一)项目部项目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是:负责项目的开发、立项申报,组织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二)财务部项目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是:负责项目资金的收支往来结算,检查、监督、管理项目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积极配合组织项目验收和终结审计工作。
第四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八条立项原则。
根据《北京华远达慈善基金会章程》的办会宗和业务范围,基金会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充分尊重捐资方意愿;(三)优先考虑奖教助学、灾害救助、扶贫济困、助老助孤;(四)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某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法》、《深圳市宝珍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必须符合本基金会的使命、价值观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项目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尊重社会公序良俗。
第四条项目应具有以下特征:预算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以下三类项目原则上不予开展:1、具有宗教性、政治性活动倾向的项目;2、具有明显营利性经营倾向的项目;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项目立项公益项目可由基金会发起,也可由基金会项目合作机构发起,或者双方共同发起,提交至理事会审核,理事会批准后进行立项。
第六条项目审批项目立项审批完成后,需要与合作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签署。
协议书基金会需要留存一份正本。
第七条公益项目的拨款基金会按照协议书中的拨款时间,分期向合作机构拨付项目资金。
由理事长审核后,然后交财务审核付款。
第八条项目执行基金会须对合作机构执行的项目进行跟进。
对项目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跟进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项目变更项目变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合作方向我方提出项目变更意向;2、项目实际运作发生较大变更,如资金用途、项目内容、项目周期等;3、因为各种原因,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事项无法继续履行,双方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相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信息公开公益项目应依据法律法规真实的在本基金会公众号/网站和国家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布项目信息。
第十一条公益项目结项项目完成后,需要编制《项目结项报告》,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后存档。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章程(蚌埠市2022版)

慈善组织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社会服务机构)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进行慈善组织认定或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的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内文字为可选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全称】第二条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面向社会依法开展【概括填写本单位业务方向】慈善活动,为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单位设立的目的,符合《慈善法》规定的范围】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慈善工作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单位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本单位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单位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
本单位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是。
【载明安徽省××市(县),具体到门牌号】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党建第八条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积极配合社会团体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爱心慈善项目管理制度

爱心慈善项目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保定市青年爱心志愿者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章程规定,按照“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宗旨,为规范本会业务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审批、执行回访等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项目范围
1、扶贫济困,无偿帮助贫困家庭的孩子完成学业;
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
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造成的伤害。
第二条资助方式
对批准资助的社会爱心慈善项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资金、物品等多种形式的资助方式。
第三条审批程序
1、需本会资助的爱心慈善项目,由被捐助方向本会提交申请材料,助学部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本会章程及宗旨的爱心慈善项目,助学部填写《活动申请表》(见附件1),提交秘书处审核,经会长批准,组织人员及车辆前往被捐助方实地调查。
2、如遇突发性自然灾害,或本会助学部通过实地调查发现符合本会资助范围的项目,可由助学部根据实际调查结果,提交《贫困生调查表》(见附件2)报秘书处审核。
3、本会定期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向社会公示开展的爱心慈善项目并接受社会监窗。
第四条项目管理
1根据项目执行需要,本会与被捐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方权和与义务,并按约定程序实施项目。
2、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助学部派专人跟进管理,如项目需要,助学部可派出专人前往管理。
3、助学部在本会捐赠的爱心慈项目完成后一年内,对项目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项目回访过程中应至少采访三位被捐助方代表,至少一位利益相关方代表,回访结束后,需填写书面报告。
第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在保定市青年爱心志愿者协会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自20 年3月18日起执行。
慈善机构规章制度范本

慈善机构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慈善机构的管理运作,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慈善机构的组织、运作和管理事项,并约束慈善机构内部的人员和相关外部合作机构。
第三条慈善机构的目的是通过募捐、资助和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帮助弱势群体,实现公益慈善的宗旨。
第四条慈善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公开、责任的原则,做到明明白白做公益,诚信立善行,让善意传递。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慈善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负责决策和监督机构运作,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不少于五名成员组成,其中应当包括专业人士和社会知名人士。
第六条慈善机构应当设立专业团队,包括项目管理、募捐、资金管理、宣传等相关部门,确保机构日常运作的专业化和高效化。
第七条慈善机构应当设立监督机构或人员,对机构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保障机构的透明公开和合规运作。
第八条慈善机构应当建立志愿者团队,吸引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参与公益事业,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九条慈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善款使用合法合规,确保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慈善机构应当建立财务工作小组,负责机构的日常财务核算和监督,确保善款流出合法、透明、有迹可循。
第十一条慈善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审计,对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估,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慈善机构应当建立善款专用账户,单独存放募集到的善款,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三条慈善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定位和资源情况,制定明确的公益项目,确定项目目标、执行方案和预期效果。
第十四条慈善机构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监督机制等,确保项目执行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慈善机构应当及时公布项目执行情况和效果,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六条慈善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评估机制,对项目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为下一步的公益活动提供参考。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七条慈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员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的科学有效进行。
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爱佑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爱佑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使用爱佑慈善基金会的资助资金,专注于儿童医疗救助项目的管理;第三条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四条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第五条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第六条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审议、专家委员会评估、理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第七条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八条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第九条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项目执行需制定统一的项目管理手册,按照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第十一条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第十二条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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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章程关于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
(参考样本)
本会(本基金会、本中心等)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万元的慈善项目;
...................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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