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动火管理规定
井下动火安全防火规定

井下动火安全防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井下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企业的生产秩序,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下动火作业的管理和操作,涵盖井下全部区域,包含采掘工作面、巷道、井筒等。
第三条井下动火指在井下进行直接或间接使用明火、电磁火花等产生可燃气体或引起火灾的作业活动。
第二章井下动火管理第四条企业应设立特地的井下动火管理部门,负责井下动火的组织、监督和引导工作。
第五条井下动火作业必需事先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并报井下动火管理部门备案。
方案应包含动火区域、动火设备及工具、动火物质、动火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和井筒设有特地的动火区域。
动火区域应符合相关标准,设有明确的标志和警示标识。
第七条井下动火必需由熟识动火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的专业人员负责,操作人员必需持有效的动火作业证。
针对井下不同区域的动火作业,企业应订立相应的安全措施,包含但不限于通风措施、消防设施和防火隔离措施等。
第三章动火作业流程第九条动火作业前,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熟识动火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要求和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应对动火区域进行排查,确保没有可燃物和可燃气体积累。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需对动火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无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期间,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确保井下空气流通,并避开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期间,应设置专人监护,对动火区域进行实时巡察,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动火区域,排出火源和火灾隐患,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四章安全防火措施第十五条井下动火必需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要求,不得违规操作。
动火作业必需使用符合标准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工具,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七条井下动火前必需进行火源隔离,确保动火区域与易燃物和可燃气体隔离。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期间,应保持动火区域的干燥和清洁,禁止堆放可燃物和易燃物品。
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全文及作业票

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降低动火作业安全风险,防范遏制火灾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工煤矿井口房、井筒和井下主要胴室、主要进风井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和井口建筑物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煤矿井下其他地点严禁动火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割)、喷灯焊接加热及电钻、砂轮打磨等作业方式。
第四条地下矿山动火作业严格执行“一项动火作业、一个安全技术措施、一张动火作业票”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动火作业前填写动火作业票,分管矿领导组织施工单位和机电、通风、技术、安全管理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制定动火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程序审批,动火作业票经矿长签字批准,方可施工。
第六条动火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中应当明确动火作业时间、地点、作业方式、作业内容、作业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管控措施。
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应组织动火作业、喷水等人员宣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施工单位要做好动火设备出库、入井、使用、整理、升井、入库全过程安全管理,并做好记录。
动火作业使用的氧气瓶、乙燃瓶应当使用矿车运输,设置防震胶圈、防护帽,轻装轻放、绑扎牢固,严禁同车运输。
第八条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动火现场作业条件验收合格,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确认,且报告矿调度室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动火作业:(一)在井筒和倾斜巷道内动火作业时未停止提升运输作业的,未检查和清除井窝内的油污和可燃物的;(二)以动火点为中心周围20m范围内有高压容器、油箱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二)煤层中的主要胴室和主要进风大巷未米用砌石宣或者喷浆封闭的;(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动火点未实现全负压通风的;(五)动火点前后两端各Iom的井巷范围内,未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未设置供水管路、无专人负责喷水的;(六)未清理或者隔离焊渣飞溅区域内可燃物的;(七)在井下配电室、高压电缆等附近动火作业未采取防火隔火措施的;(八)动火点未设置满足需要的灭火器、灭火沙等灭火器材的;(九)氧气瓶、乙燃瓶距离动火点不足IOm的,或者其间距不足5m的。
井下动火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井下动火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
如果必须在在主斜井从事气焊动火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
除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54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如须在井下进行动火工作,只能在进风巷中动火、主要进风巷、井口房进行,严禁在回风巷、采面作业地点从事动火工作。
2、一旦井下需要从事动火工作,由动火队组技术员编制安全措施并提出申请,报安全科和矿长审批。
3、安全科接到动火申请后,应拟定动火审批通知单(一式多联,分别用于通风科、机电队及动火装备保管队组)。
审批通知单应注明申请动火队组及事由、动火时间、动火地点、动火人姓名,经通风科和安全科同意后,报请总工程师和矿长批准。
4、通风科接到动火申请后,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发放完好正常的数字式瓦斯自动报警仪或派瓦检员跟班,按规定调节好报警值,以便作业人员随时随地检查作业地点附近瓦斯不得超过0.5%。
5、动火队组安排每次动火时,必须指定专人在现场负责检查和督促措施执行(管理人员、救护队员、瓦检员、安全员)。
6、动火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或水源),有专人负责洒水。
各类气瓶要距明火10以上,氧气瓶距液化气瓶(乙炔瓶)5米以上。
各气瓶连接、管接头、减压器等,严禁沾染油脂。
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接地良好,严禁用轨道和管道作搭铁。
7、凡动火作业面及附近至少备有两个灭火器。
8、在倾斜巷道内进行动火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下方用不燃材料设施接受火星,以防火星往下乱窜。
9、在动火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10.动火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用水进行喷洒灭火,并对可燃残留物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后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11、突出矿井井下需要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的,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井下动火安全防火规定

井下动火安全防火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在井下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2. 在井下动火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和设备,确保操作过程中不会产生火花。
3. 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关闭或隔离燃气源和易燃物品,防止火势扩大。
4. 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以备发生火灾时及时进行灭火。
5. 井下动火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督和操作,确保安全无误。
6. 在井下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守特定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
7.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彻底清理工作现场,确保没有残留物或易燃物品,防止火灾再次发生。
8. 井下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安全评估,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为一般的井下动火安全防火规定,具体规定还需根据不同工作场所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确定。
在井下动火作业时,最重要的是保障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和使用适当的防火措施,以确保井下作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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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动火管理制度

一、动用火申请(动火措施不合格严禁动火,私自动火按事故追查)1、凡在井口周围 50m 范围内及其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等的井下全负压通风地点施焊(火焊、电焊)作业,使用手枪电钻、电烙铁、喷灯、录像、照相、烟雾试验2、“五个一" 进行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3、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24 小时内) ,严禁使用“通用”措施或同一地点多次使用一个措施(措施内容可打字) .4、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均不准动火,煤层巷道(包括工作面的进风巷)严禁动火。
5、动火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中必须标明动火时间、动火内容、具体动火部位、动火单位、并附有动火区域平面图.由动火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矿审批.二、1、动火措施必须有机电科、保安区部门审批,再由主管通风领导审批,最后经矿长批准后方可实施.2、地面动火由保卫科审批, 并按有关“消防条例” 执行。
3、动火申请一式四份,审批后报送矿调度、安监处、保安区(救护队)三、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1、井口周围及井筒、选煤厂动火由救护队负责监检;井下动火由保安区瓦检员、安监人员在现场进行自始至终的检查与监督。
没有监活火人员动火按事故追查,监火人员没按时到现场罚监火人员100 元。
2、井下动火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得使用打火机或其他火种,火柴必须由瓦检员或专职监管人员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根数.否则罚施工单位 200 元。
3、动火措施审批后必须向全体与动火有关人员进行贯彻并严格按措施执行,达不到要求不得点火作业.否则按事故追查。
4、动火必须在所批准的时间内进行。
更改必须请示审批人员同意,并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进行.7、在上风流排瓦斯、主要通风机停运、捣机期间井下严禁动火。
否则按事故追查。
四、井下一般动火具备的条件及安全措施:1、煤仓、箕斗等动火前清净内部浮货,彻底洗尘,并严格检查内部瓦斯,方可施工,上部有人监护,防止坠物伤人。
井下火区管理制度

井下火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井下火区的管理,保障井下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二条公司应当确定井下火区的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利,负责组织实施井下火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应当制定井下火区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井下火区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对井下火区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第三章火区划分第五条公司应当根据井下工作情况和火灾风险,合理划分井下火区,并明确划分标志和边界。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井下火区的入口和出口处设置明显的火区警示标识,提示人员注意火灾风险。
第七条公司应当根据井下火区的划分情况,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章火灾防控第八条公司应当制定针对井下火区的火灾防控措施,包括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消防器材的配置和使用等。
第九条公司应当定期对井下火区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十条公司应当制定井下火区的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任务,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章火灾应急处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井下火灾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井下火区的工作人员进行火灾应急培训,提高其应对火灾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井下火区的工作人员在发现火灾迹象时,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扑救。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井下火灾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制度,及时总结教训,改进管理工作。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对井下火区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对井下火区的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井下动火安全防火规定

井下动火安全防火规定
是为了确保井下作业中的动火操作安全,并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井下动火安全防火规定:
1. 井下作业前需进行安全会议,明确动火操作的具体要求和预防措施。
2. 动火前需对作业区域进行彻底的火源清扫,并清除可能导致火灾的易燃物。
3. 确保动火现场周围没有易燃物品,维持作业区域的良好通风状态。
4. 确保动火人员具备合格的安全证件和动火操作资质,并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5. 动火现场应设立专人值班,并配备灭火器具、泡沫灭火器等灭火设备。
6. 动火前需进行气体检测,确保作业区域内氧气浓度符合安全标准,同时注意检测可燃气体等其他有害气体的存在。
7. 动火前需预先准备灭火应急预案,并确保所有作业人员了解和熟悉应急程序。
8. 确保动火人员严格按照动火操作流程和规定操作,禁止擅自更改或越权操作。
9.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作业区域,并关闭动火设备,确保火源彻底消除。
10. 坚决禁止在井下进行私自动火行为,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这些规定是根据井下作业的特点和安全要求制定的,旨在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在实际作业中,动火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同时加强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整体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为规范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煤矿)动火作业及特殊作业秩序,确保井下动火作业安全,防止动火作业及特殊作业引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结合XX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动火作业范围是指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割)、喷灯焊接加热及电钻、砂轮打磨等作业方式。
3.一级审批:主、副井口20米范围内、井筒、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
井下其他地点严禁动火作业。
4.二级审批:煤场范围内及矿区生活区高危场所(油漆、燃料、危废库等易燃物储存点)、人员密集场所(办公楼、调度楼、食堂、餐厅、宿舍、澡堂等)内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由总工程师批准。
5.三级审批:各区队加工车间、工房、临时加工点等其他作业地点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当日总值班领导批准。
6.动火作业审批严格执行“一项作业、一个安全技术措施、一张作业审批表”制度,审批表中所有相关人员签字后方可作业。
— 1—7.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原则上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气焊等焊接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焊接作业,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领导及相关部室审批后执行,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并遵守下列规定:井下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电、气焊项目审批制度,管理及审批职责如下:通风科:对井下电、气焊地点气体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管。
保卫科:对地面电、气焊地点是否符合作业条件进行审核。
安全管理部:对《动火作业票》、《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针对性、可操性进行审查,对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估部分进行审核,同时安排安全员对井下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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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黄金矿业(玲珑)有限公司
井下动火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井下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明火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及时发现、消除明火作业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隐患,严防井下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井下生产单位、外委施工队、项目部。
第三条凡在井口周围 50m 范围内及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通风不良地点、独头掘进巷道、高温、闷热地点、深部中段等地点进行电、气焊、使用喷灯等产生明火的作业,均为井下动火,必须办理井下动用火申请手续并严格遵守动火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动火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办理动火手续,填写动火申请表(见附件)。
第五条各单位动火申请的批准,各分矿由分矿安全部批准,直属单位由分管安全副职批准,车间及直属单位安全员为动火现场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现场安全及相关协调工作。
第六条动火申请表审批后,在作业前由动火现场负责人向全体与动火有关的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明确分
工,清理现场,准备有效的灭火器、消防沙、消防锹、水管等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动火现场其他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第七条动火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前须严格检查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八条动火安全技术措施不合格严禁动火,动火现场负责人有权停止相关作业,其他人员私自作业,按事故追查。
第九条动火作业必须在所批准的时间内进行,特殊原因需更改时间,必须重新请示审批,并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及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面及回风巷应撤出无关人员,切断无关电源,上风流局扇要保证连续运转;动火现场负责人还应不定时查看作业点现场及周围环境,发现安全隐患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动火现场负责人不得无故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地点周围如有铲装、运输、凿岩、放炮等作业,动火现场负责人须及时沟通协调相关作业方,采取相应措施或调整作业顺序,避免相互干扰作业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井下油库、维修间、配电室、高压电缆、电气设备设施附近等特殊地点动火,在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动火前须清除动火周围 20m 范围内易燃物,将动火点5m范围内的浮毛清净并洒水湿润,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星飞溅;附近 10m 范围内电缆、胶管、
皮带等用不燃物防护,防止引燃;动火点内应备有4台8Kg 有效的灭火器,现场条件及作业环境允许,水管要接至作业现场,专人负责随时洒水,扑灭明火或冷却工件。
第十三条动火后应对现场彻底清理、检查,条件或环境允许可对现场充分洒水,观察半个小时后,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四条动火过程中,一旦现场出现火灾,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应及时用现场的消防器材进行处理,努力控制火灾范围;在火灾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现场负责人要冷静果断,判明情况,把保障人员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能保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开展灭火工作,并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动火申请表
动火申请表
申请单位:年月日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分矿安全部各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