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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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者电弧等热源进行焊接、切割、热处理、打火等作业。

由于动火作业涉及到火源,一旦管理不当,就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制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加以严格执行,对于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至关重要。

一、动火许可制度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工作场所应建立动火许可制度。

任何动火作业,都必须经过许可才能进行。

动火许可申请人必须提供详细的动火计划,包括动火作业的具体位置、时间、作业内容、预防措施等,由专人审核后批准。

只有经过许可,持有许可证的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在动火作业开始前,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要对动火区域进行清理,确保周围没有易燃物质;其次,应设置合理的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域与其他区域分离开来,防止火势蔓延。

同时,要检查动火工具和设备的完好性,确保其正常运行。

如果发现故障或异常,应立即修理或更换,以免引起事故。

三、动火作业时的安全措施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措施,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首先,要确保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都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火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其次,要仔细查找动火区域是否有泄漏的可燃、易爆物质,以及是否有可燃气体积聚,必要时进行通风消散处理。

最后,要确保动火区域内有足够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喷淋系统等,并且工作人员要熟悉使用方法。

四、动火作业后的安全处理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处理,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首先,要及时关闭动火设备,断开电源。

其次,动火区域要进行彻底清理消毒,确保没有留下可燃物或其他危险物质。

同时,要进行火源检查,确保火焰已被完全扑灭。

最后,要对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检查,确保没有受伤或中毒等情况。

五、事故的处理和调查若发生动火作业事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组织抢险救援,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

同时,要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以便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磁波、高能辐射或产生大量热的设备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灌溉、破碎、炉煤操作等工作的活动。

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性,必须制定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份____字的动火作业管理规定供参考:动火作业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动火作业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内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活动,包括施工现场、公共设施、办公楼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应当依法获得动火证,并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设备和操作要求进行。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当由经过特殊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进行,禁止无证无照人员从事动火作业。

第五条动火作业应当由专门的动火队或者专业动火公司承担,确保专业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服、安全鞋等防护用品,并佩戴符合标准的防护眼镜、手套等。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停电、断水、关闭空调等与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必要时应当提前告知动火作业人员。

第八条动火作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不得在离开施工现场后继续作业。

第二章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申办和发放第九条动火许可证的申办和发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范围和设备要求;(二)动火作业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三)动火作业的负责人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证明;(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动火许可证由项目部相关部门负责申请和发放,并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个月,过期需要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动火作业许可证台账,定期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应当进行相关安全会议,明确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范围、负责人等信息,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确保周围没有易燃易爆物品,对有火源可能直接接触的地方进行防护措施。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火花或其他能引燃可燃物质的设备和工具进行热加工、焊接、切割、熔化、铆接、浸烫等作业。

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以下是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一、动火许可证管理1. 动火作业前,必须事先办理动火许可证。

动火许可证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2. 动火许可证必须在动火作业区域内显眼地张贴,且有效期内不得过期。

二、动火作业人员管理1.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焊工、切割工或其他相关工种的合格证,并进行岗前培训。

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相关防护用品,如防火服、防火手套、防火面罩等。

3.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违反操作规定。

三、动火作业现场管理1.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设置相应的防火器材,如灭火器、水管等。

2. 动火作业现场周边必须清理可燃物质,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3.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确保通风良好,避免积聚可燃物质的爆炸风险。

四、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动火设备、工具和用火材料的完好和安全性。

2. 检查动火区域的燃气、电力等供应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安排专人负责观察周围环境和动火区域,及时发现火源和火灾隐患。

五、应急处理和事故报告1.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生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必须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2. 完成动火作业后需对现场进行清理,关闭动火设备,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场。

六、动火作业的安全督导和检查1. 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2. 动火作业人员也要加强自我管理,自觉遵守安全规定,严禁违规操作和安全意识淡化。

通过以上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可以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同时,应定期进行培训和宣传,提高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大局。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1. 定义动火作业是指在工业和建筑领域中,使用明火、电火花或其他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热源进行的作业活动。

2. 适用范围动火作业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3. 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3.1. 动火作业申请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向有关部门或管理单位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并按照申请流程进行审批。

3.2. 安全评估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必须合法有效,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3. 通知周边单位或个人动火作业进行前,必须通知周边单位或个人,并告知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危险程度等信息,确保他们的安全。

3.4. 处理危险物品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妥善处理危险物品,确保动火作业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3.5. 员工的培训进行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

4. 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措施在进行动火作业中,必须采取以下安全措施:4.1. 防火设施的检查动火作业进行前,必须进行防火设施检查,确保防火措施的有效性。

防火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水龙管、防火卷帘门、烟雾探测器等。

4.2. 保护设备的选用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选用适合保护设备,如灭火器、消防软水管、灭火器车等,以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性。

4.3. 安全着装进行动火作业时,相关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服、防火鞋、防火帽等防护用品。

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气体、温度和压力等指标在合法的安全值范围内。

4.5. 应急措施为了保障动火作业中的安全,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提供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质,为应急处理提供支持。

5. 动火作业禁止事项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禁止事项:5.1. 不得在未经安全检查的作业场所进行动火作业。

5.2. 不得在密闭空间或有可能积累可燃气体或粉尘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

5.3. 不得在有爆炸危险的地点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企业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保护员工和财产的安全,规范动火作业的管理流程和操作要求。

适用范围包括全体员工以及与动火作业相关的所有部门。

二、定义和术语1.动火作业:指使用明火或者产生火花、火焰等明火性质的操作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钎焊、烘干等。

2.动火区域:指进行动火作业的场所。

3.动火人员:指执行动火作业任务的员工。

三、管理标准1.动火作业前准备(1)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动火作业的风险等级。

风险的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作业地点、物料、设备、人员等方面的风险。

(2)动火作业前必须获取管理层的书面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和管理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前必须做好周边环境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周边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清除可燃物。

2.动火区域的设置(1)动火区域应进行标识和隔离,并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告知他人注意动火作业的进行。

(2)动火区域的工作场所应保持整洁,避免杂物堆放。

(3)动火区域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消防器材的有效性和操作性。

3.动火人员的操作要求(1)动火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熟悉动火作业操作规程和紧急救援措施。

(2)动火人员必须穿戴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防火服、防火手套、防火眼镜等。

(3)动火人员在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地点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消防措施到位。

(4)动火人员应将动火期间的危险源(如易燃物品)有效隔离,确保安全。

4.动火作业的组织和管理(1)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动火作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培训、监督等工作。

(2)动火作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动火作业的培训,确保员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3)动火作业的监督人员应及时检查动火区域的环境和设备,并记录检查结果。

(4)动火作业期间,应设置专人负责监督,确保动火作业符合操作要求。

四、考核标准1.管理层应每年组织一次对动火作业的管理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动火作业前风险评估、动火区域的设置、动火人员的操作要求等方面。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根据×××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企业所属各单位及有关方。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旳、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旳作业旳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名词解释(一)固定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旳安全地带,经同意后设置旳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旳动火作业。

(二)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三)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旳临时作业。

(四)“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旳安全措施没有贯彻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安全环境保护部是动火作业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旳制定和动火管理旳组织、协调、检查,负责特殊动火旳界定及一级动火、特殊动火许可证旳会签,负责固定动火区旳审批。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机动工程部负责参与特殊动火许可证旳会签。

第七条石化企业消防支队有权对现场动火和固定动火区动火作业旳管理状况进行检查,配合动火作业单位做好防火措施旳贯彻,审核固定动火区。

第八条属地单位负责属地范围内动火作业管理,负责审批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以及特殊动火许可证旳会签。

第九条属地单位(一)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旳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贯彻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二)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贯彻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第十条动火作业单位(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贯彻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对应资质旳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三)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有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动火作业安全可靠进行,保护员工和资产的安全,维护生产秩序。

本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全部动火作业活动,包含但不限于焊接、切割、刷油漆、气割等涉及明火、高温、火花等可能引发火灾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责任分工1.企业管理负责人负责订立和颁布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

2.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监督企业内动火作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矫正。

3.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二章动火作业审批和报备第四条动火作业审批程序1.全部动火作业必需提前向安全保卫部门进行申请,并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

2.安全保卫部门对动火作业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3.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申请之日起7日,过期后需重新申请。

第五条动火作业报备程序1.对于简单的动火作业,需提前进行动火作业报备,填写《动火作业报备表》。

2.动火作业报备表包含动火地方、动火时间、动火作业内容、安全措施等信息。

3.报备表应在动火作业开始前30分钟交给安全保卫部门进行备案。

第六条特殊情况下的动火作业1.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动火作业,如设备故障等,动火作业人员应立刻向安全保卫部门报备,并获得确认后方可进行作业。

2.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烟火燃放等活动,应提前向本地相关部门申请,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动火作业操作要求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准备1.动火作业人员必需经过相关培训,掌握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要求。

2.动火作业人员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对动火地方进行检查,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第八条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1.动火作业现场必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禁止非作业人员靠近。

2.动火作业人员应穿着防护用品,包含防火服、护目镜、耳塞等,并定期检查使用情况。

3.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和灭火器,并保持操作人员熟识使用方法。

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现场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进行的使用明火、涉及高温、高压或易产生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工作。

为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对现场动火作业需要进行管理和规定。

一、动火作业管理的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以人员安全为第一要务,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防范措施,预先消除或减轻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3. 全员参与原则: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都应该了解相关安全规定,并积极参与现场安全管理。

二、动火作业管理的要求:1. 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动火作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作业规范,监督作业过程,及时处理作业中的安全问题。

2. 人员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操作证书,并接受相关培训,具备必要的动火作业知识和技能。

3. 作业许可证: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明确作业的时间、地点、方式、条件等,并在指定区域内设立警戒线。

4. 防火措施:在动火作业区域内,必须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设置消防器材使用说明,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5. 作业程序: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明确作业流程和注意事项,严禁违规或随意操作。

6. 监督检查:配备专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定期或随机对现场动火作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三、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视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作废作业许可证,责令停工整改,直至达到安全要求。

2. 吊销操作证书,限制违规人员参与动火作业。

3. 进行教育培训,加强违规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知识。

4. 立案追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现场动火作业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可以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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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长江国际库区及码头运行中的用火管理 公司库区围墙以内以及码头区域均属禁火区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接临时电源、动土、电器设 备耐压试验等动用明火或易产生火花的工作,均应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 方可作业.。 本规定不适用于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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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派专人进行监护,仓储部指定监护人员对作业前、作业后的安全措施进行 检查确认,同时对作业过程中进行流动监护,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e.仓储部每天应对库区所有动火作业情况通报各班组负责人,各班组在生产作 业时应对本身作业环境中的动火作业进行识别,同时判定自身作业是否会影 响生产或动火作业安全,否则上报部门主管处理。
5.6安全措施:
a.禁火作业区域设置警示牌; b.设置警戒线; c. 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d.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e.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 或封盖等措施 f.清洗设备和管道(包括消防泡沫管道、地下污水管道); g.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h.保持氧气瓶、乙炔瓶的安全距离(5米以上);乙炔钢瓶须直立,不得平放或倒置,二者与动火作业 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i.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 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 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3 二级动火作业(长江国际定为三级动火) 4.3.1 除以上规定以外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如公司配电房、消防泵房、班组休息区、 中控楼及前方楼的室内动火、远离易燃易爆场所的30米以上的空旷区域和指 定地点。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 隔离措施后,经危险因素分析,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已极小或已消除,经公 司安全部门现场察看许可同意,动火作业可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 .相关标准规范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假释
3.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 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 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 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监护管理 每次动火作业前,用火单位填写《使用明火安全检查表》经工程部和仓储部审批同意。 监护人员应到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各项安全检查并书面确认,检查《使用明火申请表》和《使用明火安 全检查表》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对照检查动火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项 目、作业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如不符规定的,应督促动火作业单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否则禁止动火。 4监护人员采用《使用明火安全检查表》的形式对每次使用明火前后的安全作业措施检查,确认符 合条件后签字确认,未经批准和安全检查确认,任何人不得在库区内使用明火。 安环部应对用火单位的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监护人应立即制止动火作业,并报告部门负责人。 仓储部应通报工程部,由工程部责成用火单位重新制定安全措施并督促落实,监护人重新进行安全 检查,确认符合条件后方可继续动火。 监护人员应督促动火作业单位在作业期间遵守我公司的各项安全制度,及时制止和报告不安全行为。 在每次动火作业完毕后,监护人必须对监护现场及附近区域进行检查,督促施工方消除余火,切断 施工电源,整理现场,复查符合要求后在《使用明火安全检查表》复查栏项签字确认并督促离场。 监护人员应随身携带《使用明火申请表》和《使用明火安全检查表》备查,同时应携带对讲机,保 持通信联络。动火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严禁擅自离岗。
5 动火作业管理
5.1 涉及一级动火的工程应将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报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议或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牵头组织的各相关专业人员讨论、论证, 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施工。
5.2用火作业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在《使用明火申请表》上进行
审批。 5.3用火单位须事先向工程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明火申请表》,经仓 储部、安环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用火。 5.4一级用火最长期限为一天;二级用火和三级用火最长期限为一周,超 期必须重新办理。每次用火前应填写《使用明火安全检查表》,具备 用火条件方可进行。 5.5安环部视动火情况,经评审后应在《使用明火申请表》确定用火等级 和安全措施。必要时可会同仓储部、工程部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7.用火作业监督管理 用火作业监督管理
7.1 禁火区内用火作业实行分级监护制度,一级用火作业由分管安全的
副总组织制订监护方案予以实施;二级用火作业由仓储部安排专人进 行区域性全程监护;三级用火作业由仓储部安排人员流动监护。 a.码头装卸丙类货物、防火堤内及防火堤外10米以内、污水处理站内、 污水管道口10米以内、交换站和灌装栈台内无作业情况时由专人定点 监护,其它二级动火按区域进行专人监护。 b.使用明火焊接、气割作业直线可视距离原则上最远两个作业点之间 不超过30米的范围内为一个动火区域。 c.使用冲击钻、震动泵、锯工等直线可视距离原则上最远两个作业点 之间不超过50米的范围内为一个动火区域。d.对于三级动火,由用火单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 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 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 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2%(体积百分数)。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标准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长江国际AH001 用火作业管理制度中将动火级别分为一、二、三级别,其相应内容与要求分别对应上 述要求)。 4.1 特殊动火作业(长江国际定为一级动火) 是指凡带料、带压的容器、设备、管道在生产上确属必须动火的由技术专家指导并采 取科学的安全措施后的用火,作为一级用火。一级用火安全风险很大,除非出现特殊 状况,原则上不允许进行一级用火,码头平台动火时有甲乙类化学品装卸作业、储罐 内化学品储存作业储罐附近10米内动火作业、在交换站内、灌装站台内有化学品作业 情况时进行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4.2 一级动火作业(长江国际定为二级动火) 是指码头作业点30米以内、防火堤内或防火堤外10米以内(如防火堤或防火隔堤内储存 品种均为丙类的可酌情按三级动火审批)、交换站、灌装栈台、雨污水管道、含污水的 水沟和带有化工物料的动静密封点及其周围30米内用火,厂区、厂外有甲、乙类物料 输送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用火作业管理制度
长江国际安环部
引用标准:
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chemical manufactory (送审稿)
2008-11-19 发布
2009-01-01 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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