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者电弧等热源进行焊接、切割、热处理、打火等作业。
由于动火作业涉及到火源,一旦管理不当,就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制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加以严格执行,对于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至关重要。
一、动火许可制度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工作场所应建立动火许可制度。
任何动火作业,都必须经过许可才能进行。
动火许可申请人必须提供详细的动火计划,包括动火作业的具体位置、时间、作业内容、预防措施等,由专人审核后批准。
只有经过许可,持有许可证的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在动火作业开始前,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要对动火区域进行清理,确保周围没有易燃物质;其次,应设置合理的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域与其他区域分离开来,防止火势蔓延。
同时,要检查动火工具和设备的完好性,确保其正常运行。
如果发现故障或异常,应立即修理或更换,以免引起事故。
三、动火作业时的安全措施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措施,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首先,要确保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都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火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其次,要仔细查找动火区域是否有泄漏的可燃、易爆物质,以及是否有可燃气体积聚,必要时进行通风消散处理。
最后,要确保动火区域内有足够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喷淋系统等,并且工作人员要熟悉使用方法。
四、动火作业后的安全处理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处理,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首先,要及时关闭动火设备,断开电源。
其次,动火区域要进行彻底清理消毒,确保没有留下可燃物或其他危险物质。
同时,要进行火源检查,确保火焰已被完全扑灭。
最后,要对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检查,确保没有受伤或中毒等情况。
五、事故的处理和调查若发生动火作业事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组织抢险救援,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
同时,要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以便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完整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所有动火作业管理。
3 职责3.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安全负责。
3.2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火作业过程负责。
4 定义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 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凡停车期间,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的动火,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企业管理办公室人员核准,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5.1.1 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规定。
5.1.2 公司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高空动火作业,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地面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火花或其他能引燃可燃物质的设备和工具进行热加工、焊接、切割、熔化、铆接、浸烫等作业。
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以下是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一、动火许可证管理1. 动火作业前,必须事先办理动火许可证。
动火许可证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2. 动火许可证必须在动火作业区域内显眼地张贴,且有效期内不得过期。
二、动火作业人员管理1.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焊工、切割工或其他相关工种的合格证,并进行岗前培训。
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相关防护用品,如防火服、防火手套、防火面罩等。
3.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违反操作规定。
三、动火作业现场管理1.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设置相应的防火器材,如灭火器、水管等。
2. 动火作业现场周边必须清理可燃物质,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3.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确保通风良好,避免积聚可燃物质的爆炸风险。
四、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动火设备、工具和用火材料的完好和安全性。
2. 检查动火区域的燃气、电力等供应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安排专人负责观察周围环境和动火区域,及时发现火源和火灾隐患。
五、应急处理和事故报告1.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生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必须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2. 完成动火作业后需对现场进行清理,关闭动火设备,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场。
六、动火作业的安全督导和检查1. 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2. 动火作业人员也要加强自我管理,自觉遵守安全规定,严禁违规操作和安全意识淡化。
通过以上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可以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同时,应定期进行培训和宣传,提高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大局。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1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从统计数据发现,大量的施工现场火灾均是由于动火作业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动火点周边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规程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焊、割炬等会产生火花、火种的作业,由于其作业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火灾、爆炸风险,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是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的一些规定:
1. 动火作业前需要进行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应明确动火作业的危险性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和应急准备措施。
2.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有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现场动火作业人员,确保作业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3.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等,并保持设施的良好状态。
4. 动火作业现场应清除易燃物、易爆物等,保证现场整洁,并进行必要的封堵措施,防止火源传播。
5.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有效的通风设施,保证作业现场的良好空气流通,防止积聚的可燃气体引发爆炸。
6. 动火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相应的动火作业知识和技能,保证操作的安全性。
7. 动火作业应设定明确的作业范围,禁止在未经许可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
8. 动火作业应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如点火前进行周围环境检查,确认没有火源和可燃物存在。
9. 动火作业应密切配合消防队伍进行沟通,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报警和获得救援。
10. 动火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排除潜在的火灾隐患,保持作业环境的安全。
总之,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根据×××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企业所属各单位及有关方。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旳、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旳作业旳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名词解释(一)固定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旳安全地带,经同意后设置旳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旳动火作业。
(二)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三)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旳临时作业。
(四)“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旳安全措施没有贯彻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安全环境保护部是动火作业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旳制定和动火管理旳组织、协调、检查,负责特殊动火旳界定及一级动火、特殊动火许可证旳会签,负责固定动火区旳审批。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机动工程部负责参与特殊动火许可证旳会签。
第七条石化企业消防支队有权对现场动火和固定动火区动火作业旳管理状况进行检查,配合动火作业单位做好防火措施旳贯彻,审核固定动火区。
第八条属地单位负责属地范围内动火作业管理,负责审批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以及特殊动火许可证旳会签。
第九条属地单位(一)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旳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贯彻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二)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贯彻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第十条动火作业单位(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贯彻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对应资质旳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三)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有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工程和检修施工旳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旳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2.1本规定合用于企业在工程和检修施工用火中旳管理,在用火中还应执行业主旳有关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2.2动火作业分级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种。
2.3下列状况均为特殊用火在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旳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许用火,确属严重影响生产运行或人身安全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节假日期间对严重影响生产装置运行所必须进行旳用火,一律按特殊火处理;生产运行旳车间、储存区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严重影响生产时,在20:00时到第二天8:00时之间旳用火要作特殊用火处理;2.4凡属生产运行装置危险区域及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一级用火: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区;2.5凡属下列地点旳用火均属二级用火: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分析合格旳化工等工艺生产装置。
从易燃、易爆、有毒生产运行装置或系统拆除,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旳容器、管线。
一般物品仓库、车库、加工场。
非防爆场所(操作间、配电间等)及防火间距以外旳地区。
3.编制根据3.1《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233.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23等规范原则4.职责4.1用火审批权限特殊用火由部门向生产部提出用火申请,由生产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企业主管副总经理审查、同意和签发,并报企业总经理确认后,方可用火。
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提出申请,生产部会同用火部门、施工单位,对用火现场进行认真检查,制定可靠旳安全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企业主管副总经理审查、同意和签发后方可用火。
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制定贯彻防火安全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用火部门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有效且已贯彻,生产部同意用火作业方案后方可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确保企业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于企业内的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电焊、气焊、火焰切割等。
2. 岗位责任2.1 生产车间主管责任生产车间主管负责下发动火作业的命令,并指派专人负责动火作业的管理和安全控制。
同时,生产车间主管应当督导动火作业的进行,防止人为因素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
2.2 动火作业工的责任动火作业工应当遵守专业的动火作业标准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保持安全距离,防止火焰扩散,及时发现可能造成火灾的隐患,进行报告并加以妥善处理。
2.3 安全员的责任安全员负责对动火作业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确定动火作业区域的安全防范措施,对邻近区域工作的员工进行安全提示和警示。
并且,在动火作业的过程中,安全员应当督促动火作业工按照标准进行动火,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4 监理员的责任监理员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和管理,对动火工具设备等的检查确认,确保动火作业在安全条件下进行。
并且,在动火作业后,应当及时审查安全风险控制、工作现场清理等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加以落实。
3. 安全防范措施3.1 动火区域的设定在企业内进行动火操作前,应当事先确定动火区域。
动火区域应明确划分,并标注警示标志,防止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交叉造成人员的伤亡和物质上的损失。
3.2 动火工具和设备的选择动火作业工需要选择合适的动火工具和设备,确保其质量达到标准要求,并按照专业操作规程进行使用。
3.3 动火作业时间的限制动火作业的时间应当与作业环境的危险性、周围设施的布置等因素相匹配。
一般而言,动火作业的时间不宜选择在白天繁忙时段以及高温天气等情况下进行。
3.4 动火作业人员防护动火作业过程中,个人防护措施必不可少。
身着防火防护服、防火手套、防毒面具、安全鞋等防护装备,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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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为规范动火行为,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动火作业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Q 3022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Q/YYTH 20298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Q/YYTH 20200 供用电管理制度Q/YYTH 20424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3 术语3.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带压不置换动火压力超过常压的蒸气、空气、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管道、设备、容器,在不进行置换或不停止生产的情况下,进行切割或焊接作业的动火。
3.3 易燃易爆场所公司水富本部:合成氨,尿素,硝酸,硝铵(硝基复合肥),甲醇,甲醛,季戊四醇,聚甲醛等生产、储存场所红线划定区域;经营部危化品装卸站、酸碱储槽;供热煤场;空气分离装置、永久气体(瓶)充装站、氧气柜;各单位气瓶、油品、危险化学品及易燃物品储存场所。
分、子公司:《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4固定动火区:经过动火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日常防火管理而不需要办理动火许可证即可动火的区域。
3.5 禁火区:易燃易爆场所为禁火区。
4 职责4.1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是动火作业安全的主管领导。
4.2各分、子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是所属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的主管领导。
4.3安全主管部门是动火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修)订和监督执行与考核。
4.4消防主管部门是动火作业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的指导、监护及消防器材等管理工作。
4.5各单位,分、子公司,集团托管单位是动火作业安全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5 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区动火作业。
5.1特殊动火作业5.1.1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的动火作业。
5.1.2停车后的木质结构凉水塔区域动火、民爆品存放点动火、带压不置换动火、贮存有危险化学品的罐区动火,以及经清洗置换后动火分析仍不合格的动火,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5.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区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4生产装置停车后,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消防主管管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5 固定动火区动火作业在经动火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日常防火管理而不需要办理动火许可证即可实施的固定区域动火作业。
6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6.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6.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6.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1.3凡在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及易燃易爆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1.4高处动火作业时,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6.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窨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1%。
6.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1.8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应不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6.1.9在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6.1.10动火期间涉及动火点附近排放可燃物或存在喷涂作业时,其距动火点的距离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执行。
6.1.11凡在有可燃物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6.1.12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 特殊动火作业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6.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6.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6.2.1.1生产不稳定;6.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极易焊穿;6.2.1.3设备内的气体中氧含量超过规定的安全指标;6.2.1.4设备不能保证避免负压产生;6.2.1.5设备位于室内通风的死角。
6.2.2带压不置换动火、经清洗置换后动火分析仍不合格的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及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消防管理部门人员必须到现场监护。
6.2.3动火作业前,动火点所在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
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3 固定动火作业6.3.1 固定动火区设置6.3.1.1 申请单位填写《固定动火区申请表》相应信息,评估拟设置固定动火区的安全条件。
6.3.1.2化验分析部门按要求对拟设定固定动火区进行动火分析和合格判定。
6.3.1.3固定动火区所属单位进行审批,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6.3.1.4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落实安全监管措施。
6.3.2固定动火区域管理6.3.2.1 固定动火区申请人应对其危害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落实相应防范措施。
6.3.2.2经批准的固定动火区域应设置标识、并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其标识中应载明每次动火前的检查内容等要求,标识的设置由消防主管部门负责。
6.3.2.3作业人员每次在固定动火区域动火前,应按照标识要求对动火区域安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并建立相应检查记录。
6.3.2.4 固定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应将固定动火区域纳入月度安全检查范围,并建立检查记录。
6.3.2.5 消防主管部门应将固定动火区域纳入日常消防管理,每月检查不得少于2次,并建立相应记录。
6.3.2.6 安全主管部门应对固定动火区域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每月检查不应少于1次。
6.3.2.7 批准设置的固定动火区域有效期为一年。
在有效期内,如果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固定动火安全条件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取消固定区域设置;设置为固定动火的区域,若在有效届满后需继续设置为固定动火区域,应在届满前一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重新进行条件确认、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设置为固定动火区域。
6.3.2.8 当固定动火条件已不具备时,固定动火区域所在单位、消防主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或其它发现不具备条件的员工应提出取消申请,经批准后立即取消。
7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7.1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由动火所在单位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相关规定负责指定。
7.2 受限空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进行氧含量和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分析,且符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Q/YYTH 20298)中的相关规定。
7.3其余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中“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所有条款执行。
8 《许可证》管理8.1 《许可证》的区分《许可证》上有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选项,分别用三种颜色作区分(红色为特殊动火、蓝色为一级动火、黑色为二级动火),所用颜色与动火作业证审批过程相对应。
8.2 《许可证》使用要求8.2.1 一份《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许可证》上签字。
8.2.2 《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3动火作业结束,动火项目负责人完成签字确认后,《许可证》交动火作业单位保管,保存期限为1年。
8.3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8.3.1 特殊动火作业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8h;一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72h。
8.3.2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8.4 《许可证》的办理8.4.1特殊动火《许可证》办理8.4.1.1 作业申请人填写作业基本信息;8.4.1.2作业负责人辨识危害,并制定相应安全防范措施;8.4.1.3动火点所在单位授权人、消防主管部门授权人、安全主管部门授权人、公司主管领导或其授权人依次进行审批;审批人应对《许可证》审批内容以前的项目审查确认。
8.4.1.4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确认设备交出条件;8.4.1.5化验分析部门进行动火分析和合格判定;8.4.1.6作业负责人确认落实检修安全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教育);8.4.1.7 监火人明确职责,熟悉应急方法;8.4.1.8作业人员确认检修条件已具备后进行动火作业。
8.4.2一级动火《许可证》办理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授权人、消防主管部门授权人依次进行审批,其余执行8.4.1条各项规定。
8.4.3二级动火《许可证》办理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授权人审批,其余执行8.4.1条各项规定。
8.4.5 所有的审批、确认均应在相应位置签字。
8.4.6无法置换合格的特殊动火作业,作业单位应编制安全方案,由生产、设备、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汇签,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