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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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制度1.目的:规定动火作业分级、作业过程安全要求与防护和《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2.适用范围:用于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施工、检维修等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不包括锅炉、燃烧炉、、火炬等生产工艺必需的用火。

3. 规范性引用文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 )《X集团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编号:4.1.1-2017))4术语解释4.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常见动火作业举例见附件4,包括但不限于:(1)电焊、气割、氧气焊、氩弧焊、等离子、角磨机磨光、切割机切割等焊接、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火炉等明火作业;(3)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烘烤等施工作业;(4)打磨、喷沙、锤击、切削等产生火花的作业;(5)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7)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8)其他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除固定动火区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根据动火作业风险等级进行分级应办理响应级别《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参见附件1样表。

4.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公司涉及到的甲、乙类易燃易爆场所常见有:21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空气中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4.3动火作业分级险作业审批,或暂停危险作业审批。

4.4“四不动火”原则《许可证》没有经过批准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许可证》不符不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动火作业流程,防止管理不到位导致火灾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3.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烘烤、焚烧、打磨、铁锤敲击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在本制度中指产生和储存易燃、可燃物的区域,如危险化学品库房、原辅料库房、污水处理区域等。

4.工作内容:4.1安全用火管理范围:4.1.1在公司区域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电动工具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各种焊接、切割作业;临时用电和使用非防爆的电动工具等。

4.2管控说明:4.2.1动火者必须持国家核发的有效作业证件(特种作业人员);4.2.2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4.2.3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的规定要求,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工厂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作业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4.3动火作业审批:4.3.1动火作业分三个等级(甲、乙、丙级),丙级为最低级,设备部门在本部门固定区域动火,由其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记录现场留存(动火区域);乙级为跨部门动火作业,需要双方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审批记录现场留存;甲级动火作业为公司重点防火区域,主要是指辅料库、化学品库房、制冷间、配电室、污水池上方、小料房、配料间、餐厅、化验室、油品库、垃圾房、各种罐内、管道上等焊接作业为甲级动火作业,需要公司总经理签批,审批记录安委会存档;相关方作业谁接收谁负责,动火审批流程依据上述甲级执行,同时引进部门管理人员全程监督。

《动火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

《动火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

《动火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程序,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所有动火作业,包括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类第四条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第五条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第六条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七条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第三章动火作业安全要求第八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确保动火作业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粉尘浓度等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清理动火作业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动火作业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守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监护,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对动火作业区域进行检查,确保无火灾、爆炸等事故隐患。

第四章动火安全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向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动火安全许可证。

第十五条动火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一)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二)动火作业方案;(三)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四)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五)动火作业区域安全检查记录;(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部门收到动火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动火安全许可证。

第十七条动火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0天,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90天。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作业许可证一、制度目的为了保证动火作业在安全、有效、高效地进行,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此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三、作业内容1.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钎焊、火烧、火切、火打、灵活管道连接、举牌灯光等。

2.动火作业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固定防护、防火毯铺设、灭火器的搭配使用等。

3.动火作业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监督;–严格执行“三同”原则:同步开工、同步停工、同步检查;–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对象、材料工具、安全防护、应急预案等;–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能够合理使用相关设备、工具,并知晓应急处理措施。

四、作业操作流程1.提出动火申请,填写完整的《动火作业申请表》,并经过现场复核、审核、批准。

2.指定负责人,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进行动火前的现场勘查,做好现场固定、防护、通风散热等准备工作。

3.对现场进行严格管理,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监督,定期对动火现场进行巡视和检查。

4.在动火现场设置警戒线,督促人员佩戴好各种安全防护装备,按照作业流程进行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完成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好防火检查工作,并启动应急预案,防止燃烧物重新燃起。

五、安全教育和培训1.组织员工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对动火作业的危害、安全操作规程等进行详细解释。

2.签订责任状,明确作业责任,规定惩罚措施。

3.每年对动火作业进行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动火作业。

六、作业许可证1.动火作业前必须持有有效的“作业许可证”。

2.作业许可证应包含以下信息:–动火作业单位名称、编号、作业区域及时间;–动火申请人及批准人签字,并盖章;–动火方式、作业环境、安全保障措施、紧急情况处置方法等详细信息。

七、安全检查1.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督导工作,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2.整改不达标的安全隐患,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限;3.安排专人负责检查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1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从统计数据发现,大量的施工现场火灾均是由于动火作业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动火点周边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规程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性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区及罐区、液化气站、空分车间、合成车间、液氨站、硫磺库等。

第四条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禁火区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照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大小,经安环部和分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五条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消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地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适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第2条规定执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保护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和部门。

3. 责任与义务3.1 动火作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提供相关的安全培训和证书,并熟悉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 在动火作业前,进行安全检查和准备工作,确保消防设备和工具完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适的防护装备。

- 确保动火现场周围没有可燃物或易燃物,并迅速清理现场。

-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规程进行操作,不可超出权限进行动火作业。

- 发现火源,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如报警、用灭火器扑灭等。

3.2 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 确保消防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 对动火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现场没有可燃物或易燃物。

- 定期组织演练和演习,提高动火作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4. 动火作业流程4.1 动火作业申请:- 动火作业人员向上级部门提交动火作业申请,包括动火作业位置、时间、工作内容等,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和资质。

- 上级部门审查和批准动火作业申请。

4.2 动火现场准备:- 动火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没有可燃物或易燃物。

- 检查消防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 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如防火服、防火手套等。

4.3 动火作业执行:- 动火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动火作业。

- 过程中严禁离开火源,应随时注意火势的变化。

- 如发现火势失控,应立即报警和采取相应措施。

5. 安全防范措施- 动火作业区域周围设置明显的禁止燃烧标志和安全警示标识。

- 在动火现场设置灭火器材,并配备专人负责。

- 每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和现场清理。

- 动火作业现场严禁存放易燃物和可燃物。

6.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1目的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给工程建设项目造成人员设备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2编制依据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14)及公司相关规定编制。

1.3适用范围1.3.1本制度适用于项目全寿命周期动火作业。

1.3.2工程项目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3.3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1.3.4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的作业。

二、术语和定义2.1“三不动火”——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2.2定义2.2.1申请动火单位——动火作业单位。

2.2.2动火作业部位——动火点所在的具体位置。

2.2.3动火内容——动火点施工项目的具体内容。

2.2.4动火时间——连续动火作业时间。

2.2.5固定动火区域——在施工现场区域内,经项目部主管工程师会同安全工程师以及分包单位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后划定的固定动火作业区域。

2.3动火级别动火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2.3.1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在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材料库、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氧气、乙炔、液化气瓶储存场所、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或其他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的动火作业。

2.3.2二级动火作业: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分包单位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设备、管道上动火作业;与下方作业形成交叉的高处动火作业。

2.3.3三级动火作业:在固定动火区域内、周边无明显可燃物的动火作业。

2.3.4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时,除三级动火作业外,现场的其他动火作业一律按一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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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的条件、许可和监火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及外协施工单位在本公司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安全员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

3.2动火项目负责人
3.5.1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5.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5.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3动火人
3.5.1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3.5.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5.3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5.4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5.5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负责人呈验动火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5.6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5.7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3.4监火人
3.5.1由动火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员担当,监火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3.5.2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5.3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5.4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5.5作业完成后,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人进行动火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5当班操作负责人
3.5.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5.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5.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6动火分析人
3.6.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3.6.2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3.6.3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7安全员
3.7.1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7.2凡公司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3.8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3.8.1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为本公司安全员负责人。

3.8.2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审查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完善防火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3.8.3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全员复查后,报公司总经理终审批准。

4动火作业的分级管理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
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专人或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

动火前的分析必须合格后,由公司安全员复查,报公司总经理终审批准后进行,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8小时。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进行的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专人或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必须经分析合格,由动火部门所属车间主任复查,报公司安全员终审批准后进行。

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8小时。

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专人或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

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72小时。

凡公司、车间或单独公司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员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凡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5.1动火证上应清楚表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的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动火的始至时间以及各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5.2《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适用火扩大适用范围。

5.3《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安全员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6.2取样与动火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至动火作业结束,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6.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4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4.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6.4.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干0.2%(体积百分数)。

7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7.1凡可能与易燃、易爆物相连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7.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7.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时,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7.4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作业。

7.5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lO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7.6动火部位应备有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7.7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7.8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7.9五级以上的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动火安全作业证
表1 动火安全作业证(正面)编号:
表1 动火安全作业证(背面)—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参考)序
号主要安全措施
是否
符合
确认人签字
1 将动火设备(管线)内等可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并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清洗、通风,达到动火条件
2 管道内动火,应做爆炸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火前在外边进行管道内打火实验
3 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

落实了监护人
4 动火现场清理周围易燃杂物,配备了2只4公斤的干粉
灭火器材及备好消防带水枪
5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在其它设备及管线搭接
电焊回路
6 高处动火不准许火花四处飞溅,以海草席或石棉布进行
围接
7 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保持5m以上,氧气瓶、乙炔瓶与
明火间距保持在10m以上
8 动火结束或暂停动火作业时,应切断电源,清除火种,
确认无火种后方可离开
9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

补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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