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临时用电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临时用电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临时用电及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风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临时用电及动火作业的场所和单位。
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1.临时用电需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并办理用电审批手续。
2.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3.电源设备、电线、插头等都应有明确标识,工作人员应保证了解并遵守。
4.进行临时用电作业时,必须隔离带电部分,确保个人安全。
5.进行临时用电作业前,必须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安全指导,了解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6.因临时用电作业导致停电时,应提前通知相关单位,确保安全生产不受影响。
四、动火作业安全管理1.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并按照工作内容合理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3.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对现场进行勘察,清除易燃物和爆炸物。
4.在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
5.动火作业时,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如防火服、防爆物品等。
6.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将动火工具和设备清点,确保无遗留物。
7.动火作业过程中,禁止吸烟、明火等危险行为,发现火源及时报警并采取应急措施。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1.对从事临时用电及动火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模拟演练,加强应急处置能力训练。
3.对临时用电及动火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4.对临时用电及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和考核。
六、安全考核与监管1.对临时用电及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临时用电及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考核,合格率达到规定标准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3.对临时用电及动火作业的场所、设备等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安全使用。
临时用电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公司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术语和定义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空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空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
4.1.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职责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3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环保处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保障人员身心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离辐射、易燃气体等形式进行的点火、烘烤、焊接、切割、热处理等活动。
第四条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动火作业必须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未经专业人员批准和监督,任何人不得从事动火作业。
第六条动火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保证工作人员熟悉并遵守施工方案。
第七条动火作业必须准备充足的安全防护装备,并保证工作人员正确使用。
第八条动火作业必须落实责任,明确各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动火作业必须加强现场管理,保持清洁、整齐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进行事故预案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处置和应对。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动火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规范作业程序和操作步骤,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不得从事动火作业。
动火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动火临时用电管理制度一、前言动火和临时用电是建筑工地中必不可少的工作,但是如果管理不当,很容易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
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动火临时用电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中的动火和临时用电工作。
三、动火管理制度1. 员工要求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了解动火作业的风险;•必须经过严格训练,获得相关证书;•持有专用的安全装备。
2. 动火前准备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以下准备工作:1.确认动火的范围,清理周围的物品,以免造成火灾;2.建立安全警戒区,避免行人误入;3.准备火源灭火器材;4.确认动火现场已经通风,保证空气流通。
3. 动火过程中的管理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进行以下管理:1.指定专人观察火势,随时准备灭火;2.建立通风设施,保持空气流通;3.保持现场整洁,避免引发火灾;4.禁止在动火范围内存储易燃易爆物品。
4. 动火后的清理动火作业完成后,必须进行以下清理工作:1.关闭所有火源,通风设施,检查现场;2.清理现场杂物,离开安全警戒区;3.检查火源灭火器材,准备下一次作业。
四、临时用电管理制度1. 员工要求所有参与临时用电工作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经过严格训练,获得相关证书;•熟悉电源电路及其接线规范;•熟悉用电器具的性能,安全使用方法;•持有专用的安全装备。
2. 临时用电前准备在进行临时用电前,必须进行以下准备工作:1.确认电源的电压、电流,并准备相应的用电器;2.确保电源线路的接地良好,能够确保用电安全;3.并定期进行电器安全检查,确保用电器开关正常。
3. 临时用电中的管理在临时用电过程中,必须进行以下管理:1.确认电源的电压、电流,并控制用电器的安全负载;2.确保电器和用电线路保持干燥;3.定期检查用电器和电线路,保证工作正常;4.禁止使用旧的或损坏的用电器。
4. 临时用电后的清理临时用电完成后,必须进行以下清理工作:1.全部关闭用电器,并拔掉电源插头;2.检查用电器和电线路是否正常,避免引发火灾;3.清理现场杂物,离开安全警戒区。
用电及动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用电及动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电安全管理制度:1. 电气设备检测与维护:- 对全部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 定期清理电气设备周围的杂物,确保设备的通风和散热;- 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维护电气设备,及时修复设备故障。
2. 电线路管理:- 定期检查电线路是否有老化、损坏等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确保电线路及插座连接牢固、没有松动;- 禁止在电线路附近堆放易燃物品。
3. 电器安全使用:- 禁止购买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设备;- 禁止使用私拉乱接电线;- 禁止在电器设备周围堆放易燃物品。
4. 临时用电管理:- 临时用电需经专业人员审批;- 临时用电需按照规定进行接地保护;- 临时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拆除设备。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1. 动火前准备:- 严格按照规定的动火程序进行操作;- 动火前必须做好周围的防护措施,清除易燃物和易爆物;- 确保动火设备和工具处于良好状态。
2. 动火操作:- 动火必须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 操作人员必须了解火源特性和控制方法,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3. 动火后处理:- 动火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火源被完全扑灭;- 清除动火现场的残留物,保持现场整洁。
4. 安全防范:- 对可能产生火源的设备和场所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加强火灾防范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建立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习。
以上是电安全管理制度及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要点,实际管理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用电及动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电及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电及动火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损失并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电及动火作业人员以及与电及动火有关的人员。
第三条电及动火作业应确保人身安全,防止在电及动火作业中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条本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执行。
动火与临时用电安全监管制度及高空作业规定文档

动火与临时用电安全监管制度及高空作业规定文档一、动火安全监管制度1. 动火作业定义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气设备、焊接设备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工具和设备进行作业的行为。
2. 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进行,并持有相应的动火作业证书。
- 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并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
-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灭火器材和应急设备。
-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监督和指挥,并保持与现场人员的有效沟通。
3. 动火作业违规处理- 对于未持证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限制其继续从事动火作业的资格。
- 对于未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并制定动火作业方案的情况,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对于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配备灭火器材和应急设备,或者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将进行相应的罚款,并要求整改。
二、临时用电安全监管制度1. 临时用电定义临时用电是指在工程施工、活动现场等临时场所使用的电力设备和电气设备。
2. 临时用电管理要求- 临时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经过合格的电力工程师审核验收。
- 临时用电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并记录相应的维护情况。
- 临时用电设备必须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和过载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测试和校准。
- 临时用电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通道畅通。
3. 临时用电违规处理- 对于未经审核验收的临时用电设备,将禁止其使用,并责令整改。
- 对于未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或未记录维护情况的情况,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要求整改。
- 对于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通道不畅通的情况,将进行相应的罚款,并要求整改。
三、高空作业规定1. 高空作业定义高空作业是指在高处进行的作业行为,包括悬挂、吊装、爬升等。
2. 高空作业管理要求- 高空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进行,并持有相应的高空作业证书。
- 在进行高空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并制定详细的高空作业方案。
动火作业与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整理

动火作业与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整理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整理和规范动火作业与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和临时用电的人员。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动火作业申请与审批- 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提前向相关部门(如安全部门或工程部门)提交动火作业申请,并获得批准。
- 动火作业申请必须包括动火作业计划、动火作业区域图纸、动火作业所需设备和消防设备等相关信息。
- 安全部门或工程部门应对动火作业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2. 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作业区域进行清理,并清除可燃物和易燃物。
-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火服、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等。
- 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查动火设备和消防设备的有效性,并确保其正常工作。
3. 动火作业的实施- 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和持有相应证书的人员进行。
-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动火作业计划和程序进行操作,严禁擅自修改或忽略安全措施。
-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并定期检查动火区域周围的消防设备是否齐全。
4. 动火作业后的处理-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对动火作业区域进行清理,并确保没有残留的火源或可燃物。
-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关闭动火设备和消防设备,并及时报告动火作业的结束。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 临时用电设备的选择与安装- 选择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临时用电设备,并确保其质量和性能可靠。
- 临时用电设备的安装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和电气规范。
2. 临时用电线路的布置与维护-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远离可燃物和易燃物,并避免过度负荷。
- 临时用电线路的维护必须定期进行,并确保线路和插头等设备无损坏和漏电现象。
3. 临时用电的操作与管理- 临时用电设备的操作必须由经过培训和持有相应证书的人员进行。
- 临时用电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用电、动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用电、动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单位电、动火工作的管理,防止电、动火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电、动火作业的人员,包括本单位职工、外来人员、维修保养人员等。
第三条定义1. 电作业:指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电力设施、电气设备,从事设备检修、施工、维护及其它电气设备的检查、故障排除等作业活动。
2. 动火作业:指使用明火、电烙铁、电焊机等设备进行焊接、切割、固定、喷涂、破拆等作业活动。
第二章电作业管理第四条电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1. 电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电工资质,能够独立进行电作业,并且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电作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2. 电作业人员应熟悉本单位的电力设施、电气设备的具体情况,了解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电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电作业前,应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彻底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2. 电作业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明确工作任务、安全注意事项和分工。
第六条电作业操作规程1. 在进行电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绝缘手套、绝缘鞋等个人防护设备。
2. 在进行高压电器操作时,必须带隔离板,确保电源切断和负荷解除。
3. 在进行电作业时,必须禁止短路、过电流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七条电作业的监护和检查1. 电作业时,必须由受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监护和指导,确保作业过程安全。
2. 在电作业进行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修复。
第八条电作业事故应急处理1. 电作业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止作业,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2. 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进行紧急救援,并落实相关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第三章动火作业管理第九条动火作业许可1. 动火作业前,必须取得动火作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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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公司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术语和定义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空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空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
4.1.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1.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1.12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置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1.14在有毒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必须穿戴专用劳保护品,在本单位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4.1.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设备上,安装检修完毕后,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进行通煤气、蒸汽、水、压缩气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
如遇不合格处,应重新检修,直至合格为止。
4.1.16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工作。
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4.1.17各使用液化气和氧气的单位要定期安排本单位的有关人员,每周对流经单位和本单位使用的液化气、氧气管道、容器,进行防泄漏检查一次。
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详细的检查、维修记录。
4.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2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保卫部门兼职消防队员到现场监护。
4.2.3 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通知安全生产部、生产车间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5.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5.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6 职责要求6.1动火作业负责人6.1.1负责到安全生产部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6.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1.3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2动火人6.2.1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2.2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6.2.3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6.3监护人6.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6.3.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3.4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4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6.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6.4.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6.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5安全巡查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违反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部按考核细则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处理;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公司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5 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
6.6.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6.2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动火证》的管理7.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7.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4《动火证》一式三联,一联由安全生产部、生产车间留存,一联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一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查,动火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全生产部、生产车间,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动火证对动火作业单位罚款50元;《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7.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分管安全的副总或设备专责、生产厂长审批,一般禁火区的《动火证》的审批由安全生产部长、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8考核8.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8.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9禁火区分类特殊禁火区:1、煤气车间、煤气站内所有设备及距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
2、储油罐内及距罐5米内的场所。
3、所有盛装易燃易爆物品和气体的管道和容器。
4、物资库房、乙炔气库、成品库、氧气库及距库5米内的场所,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电容器室、控制室、电缆沟。
5、在煤气管道上部需动火作业,不论高度多少,必须办理动火证,下部左右5米内属一级禁火区,不办理动火证不得在此范围内动火作业。
一级禁火区:1、距煤气站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2、距储油罐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3、物资库房、液化气库、乙炔气库5米以外、10米之内的场所。
4、配料车间料仓,厂区电缆桥架。
二级禁火区:1、物资库房、氧气库、成品库、乙炔库5米外10米内的场所。
2、变电站、各车间配电室。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四条临时用电审批程序(一)在运行的生产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二)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六条临时用电管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第十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
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
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
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