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招标代理协议(标准版)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范本)

招标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招标人:(盖公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公章)监管部门:年月日目录招标文件编写说明致投标人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第一章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四章评标细则第五章物业区域划分方案及附图招标文件编制说明一、招标文件编制依据1、编写依据:是否参照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6年第一版)编写,如非参照,须说明其它编写依据;是否设置资格预审,如设置,须另外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2、最高限价设置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物业合同期限设置依据:本招标项目建设周期为___年共期,物业合同期限设置为____年,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4、评标定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中:价格部分权重占____%,资信部分权重占____%,项目经理答辩部分权重占____%,物业管理方案部分权重占____%;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_____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5、评分标准设置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专项要求说明(非示范文本设定的内容):1、专项要求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专项要求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其他要求说明1、本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范围主要包括:(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及本体共用设施设备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除房屋建筑本体之外的共用设施设备(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3)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垃圾的收集和清运等;(4)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和巡视工作;(5)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管理;(6)。
物业前期物业合同模板6篇

物业前期物业合同模板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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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制度

说说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制度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概念和原则;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意义;前期物业管理招标规则和程序;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内容;前期物业管理投标规则和程序;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文件的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开标、评标和中标规则。
《条例》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部发布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从创立竞争规则和明确监管职责两个角度着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制度建设,对于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竞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概述(一)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概念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业主或者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投标方式竞聘物业管理项目的活动。
其中,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称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意义优越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建设单位可以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的竞争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报价低、技术力量强、管理行为规范、信誉好、服务质量有保障的物业服务企业中标。
另一方面,前期物业管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遏制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创造公平的物业管理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人的合理要求,体现了机会均等的市场原则。
(三)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原则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法》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暂行办法》)的各项内容和程序规定,都是为了保证这一基本原则的实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对于规模较小的住宅物业,由于采用招标投标的程序相对复杂,费时较多,费用也较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由于缺乏足够的竞标主体,进行招投标的意义不大,也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新疆最新版)

合同编号: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甲方(开发建设单位):乙方(物业管理人):2019年5月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供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参照使用。
2、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人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人实施的物业服务。
3、本合同所称的甲方为开发建设单位,乙方为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按规定以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管理人。
4、合同双方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5、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6、物业服务经营方式分为包干制、酬金制等。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人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人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人,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对房屋买受人具有约束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开发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代理人):住所: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物业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代理人):住所: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完整版)山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SDF—2018—0003 合同编号:号山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甲方(开发建设单位):乙方(物业服务企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参照使用。
2.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
3.本合同所称的甲方为开发建设单位,乙方为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按规定以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4.合同双方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5.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6.物业服务经营方式分为包干制、酬金制等。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7.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本合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对房屋买受人具有约束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开发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代理人):住所: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代理人):住所: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区域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区域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区域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栋数:总户数: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5篇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5篇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部制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本页是可爱的小编有缘人为大伙儿收集的5篇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篇一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城市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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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HT-202177150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招标代理协议(标准版)Other special terms will be listed bellow.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招标代理协议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二、招标要求物业管理资质________级。
三、价款支付方式中标人向受托人支付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五、本协议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间,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八、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约定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律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委托合同。
1.2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订立,通用于各类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委托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和支付代理费用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受托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7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代理费用: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委托人用以支付受托人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代理费用总额。
1.9支付方式:指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委托人支付受托人代理费的方式和方法。
1.10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
1.12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所应承担的责任。
1.13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其他的要求。
1.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5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限的最后一天。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应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3.1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委托人的义务4.1委托人将委托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向受托人提供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2)向受托人提供满足完成物业招标代理业务的全部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条款内约定;(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币种及时间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费用;(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委托人不得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这类要求。
4.4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得到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4.6确定受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
5.受托人的义务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的工作范围,选择有足够经验的物业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完成前期物业招标代理工作。
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受托人应对其招标工作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负责。
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物业管理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5.5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6合同履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7受托人不得接受任何投标人的奖品、宴请和贿赂,不得泄漏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
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委托人的权利6.1委托人拥有以下权利(1)向受托人询问本次物业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2)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前期物业项目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3)要求受托人提交物业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4)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5)依法选举中标人;(6)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到追究法律责任;(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1)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有权提出建议;(2)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提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答复;(3)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4)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5)对于本合同前期物业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使用和复制的权利;(6)依法享有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代理费用与支付8.委托代理费用8.1按照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的物业招标代理工作范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费用的计算方法、金额和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前期物业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在预算范围内由委托人实报实销。
8.3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受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9.委托人代理费用的支付9.1本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费用_____%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物业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额外工作,需支付的费用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9.3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未能如期支付代理费,自应支付之日起,向受托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应支付之日起计算。
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4委托人在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未能如期支付代理费用,除支付滞纳金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费用的利息。
9.5支付代理费的币种、汇率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6委托代理费用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人不得转嫁支付责任。
四、违约、赔偿和争议10.违约10.1委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为保证物业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费用;(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