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
建设工程投标合同备案流程

建设工程投标合同备案流程一、概述建设工程投标合同备案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的投标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行为。
备案的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备案流程1. 网上申报合同当事人(中标人)需登录当地政府门户网站,进入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
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并打印出带条形码的合同备案表。
2. 准备备案材料合同当事人根据中标项目的要求,准备相应的备案材料。
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材料有所不同,具体如下:(1)勘察合同备案材料:- 勘察合同原件3份;- 勘察合同备案表6份。
(2)设计合同备案材料:- 设计合同原件3份;- 设计合同备案表6份。
(3)施工合同备案材料:- 施工合同原件3份;- 施工合同备案表6份;- 施工图审查报告;-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缴纳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
3. 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当事人携带准备好的备案材料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窗口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4. 领取备案表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并退还合同备案表。
合同当事人领取备案表后,建设工程投标合同备案完成。
三、注意事项1. 备案时间: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的投标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日内进行备案。
2. 合同备案材料需真实、完整、有效,不得有虚假、误导、隐瞒等情况。
3.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确保材料符合规定格式。
4. 备案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服从备案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5. 如有合同变更、解除等情况,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
四、结论建设工程投标合同备案是保障合同当事人权益、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要件来源注意事项1.《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式两份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保密工程不在网上进行申报,下载申请表填写。
1.填写的工程名称应与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相一致,并在括号内注明本次备案内容(规证附件中的单体名称)。
工程地址应与施工许可证中工程地址相一致。
2. 建筑面积(m2)/工程造价(万元)一栏: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填写建筑或装修面积,填写内容应与本次备案单体的建筑规模或规划验收注明的相一致(在施工许可范围内)。
工程造价与本次备案内容的合同价款相一致(在施工许可范围内)。
3.“工程类别”为“房屋建筑工程”。
4.“单位名称” 栏内:填写各单位全称,应与各参建单位“法人公章”名称相一致。
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核对,如单位名称与施工许可证不符时,应出具变更单位的上级单位或工商局的变更证明文件。
5.报送时间:由备案机关填写。
6.法定代表人(签字):应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如为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人签字,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委托授权书”。
7.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由建设单位书写1.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结构类型及特点,主要工程量,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含分包)单位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等情况;(2)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3)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方面的评价;(4)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包含: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应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有关单位参加,监督单位到场进行监督;验收日期必须与监督报告中的竣工日期一致;应注明无障碍设施验收情况(2005年1月25日后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验收情况(2010年3月1日后办理规划许可并在规划许可中注明规划绿地情况的建设工程)、供热计量装置安装情况(2010年后竣工的集中供暖的工程)、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工程分包项目依法招标及备案情况等内容。
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4865-84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完整版)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互惠互利共同繁荣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完整版)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单位级别编号:_____工程名称:______工程编号:______合同编号:______发包人:________设计人:________发包人(甲方)与设计人(乙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合同签订依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 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其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见附件一。
1.4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见附件二。
第二条工程设计项目的设计阶段、内容、规模、投资,双方相互提交的设计资料与设计文件。
2.1 设计内容涵盖甲方委托的该工程项目及项目中应包括的各专业,具体内容应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中标标书、双方认可的设计方案为准,如有需要补充的内容或仍有选择余地的问题,如结构形式、工艺、施工方法对设计的特定要求等可另行约定。
2.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设计资料见附表一,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详见附表二,设计阶段、规模、投资见附表三。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北京市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程相关合同经备案后作为结算⼯程建设费⽤的依据,合同当事⼈不得订⽴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程质量管理⼯作,也可以聘请⼯程项⽬管理单位提供专业化质量管理服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程计价依据,合理确定⼯程建设费⽤,政府投资⼯程还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投标限价。
投标单位报价总价低于本市规定的预警线,经评标专家委员会质询评审后中标的,建设单位可以适当提⾼履约担保⾦额。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额⽀付⼯程建设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期的,应当承担相应增加费⽤。
勘察、设计周期和施⼯⼯期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定额及调整幅度确定,房屋征收、管线拆改移、树⽊伐移以及不可抗⼒等占⽤时间不包括在施⼯⼯期内。
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勘察、设计周期和施⼯⼯期。
第六⼗⼆条本市推⾏建设⼯程质量保险制度。
从事住宅⼯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程开⼯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投保建设⼯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保险费⽤计⼊建设费⽤。
保险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防⽔⼯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险期间⾄少为10年,防⽔⼯程的保险期间⾄少为5年。
⿎励建设⼯程有关单位和从业⼈员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第六⼗三条本市推⾏建设单位⼯程质量保修担保制度。
从事住宅⼯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前,办理住宅⼯程质量保修担保。
保修担保范围包括⼯程保温、管线、电梯等影响房屋建筑主要使⽤功能的分项和分部⼯程。
已经投保⼯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且符合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可以不再办理保修担保。
其他建设单位参照前款执⾏。
第六⼗四条本市推⾏建设⼯程施⼯总承包单位施⼯质量保修担保制度。
施⼯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施⼯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施⼯质量保修担保⽅式。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京建法〔2015〕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15年1月22日京建法〔2015〕1号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参建单位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且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有关参建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是指工程建设中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5),明确本单位在该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对该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
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五方项目负责人)以及为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示范文本见附件6-13),对该建设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五方项目负责人和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承诺书》应当作为工程建设各阶段相关合同的附件。
六、《授权书》、《承诺书》的签署和向有关单位、机构备案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时,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并签署《承诺书》,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授权书》、《承诺书》存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2.19•【字号】市规发[2003]219号•【施行日期】2003.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市规发[2003]219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我们对2002年7月28日发布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的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报建设项目,依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凡经批准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项目,应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一)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以上)。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或建设规模低于第(一)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鼓励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
第三条招标人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或者本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4个法规

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78号部令)和北京市建委(京建质[2000]179号)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质量监督总站及各专业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市质量监督总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各区、县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各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入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测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商品住宅工程还应同时提供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1份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向备案管理部门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书面通知相关的质量监督部门;(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三)市、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加盖“市、区(县)建委备案专用章”(样式见附件)。
第六条市、区(县)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部门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日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七条市、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其它方式发现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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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02-0212单位级别编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中加吉鼎A B、C D区住宅及配套设施、E区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工程编号:合同编号:ztdcht-01- 20090001发包人:中铁建设集团中加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设计人:北京立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制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局监制发包人(甲方)与设计人(乙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其他法规和规范文件。
1.3设计工程批准文件。
1.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第二条工程设计项目的设计阶段、内容、规模、投资,双方相互提交的设计资料与设计文件。
2.1 设计内容涵盖甲方委托的工程项目及项目中应包括各专业,具体内容应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中标标书、双方认可的设计方案为准,如有需要补充的内容或仍有选择的余地的问题,如结构形式、工艺、施工方法对设计的特定要求等可另行约定。
2.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设计资料见附表一,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详见附表二,设计阶段、规模、投资见附表三。
第三条设计费及支付方法3.1 本工程设计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超出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设计周期赶工提供设计图纸,设计人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设计费的三分之一的赶工费。
3.2 本工程设计费详见附表三。
本合同签订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估算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做工程设计费。
3.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拨付应付设计费总额的30% (不含定金)。
3.4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按设计概算确定的设计费结清全部工程设计费。
3.5 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3.6 设计周期超过12 个月时,设计人与发包人可根据不同阶段完成的工作量增加设计费付款次数,金额与时间另行约定。
3.7 工程设计费用中不包括高大空间的风洞试验费用、幕墙检测费用、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时发生的必要试验费用及其发生各种设计审查费用。
3.8 钢结构工程加工详图和各类幕墙图均由钢结构加工单位和专业公司负责完成。
第四条双方责任4.1发包人责任4.1.1 如期向设计人提交本合同附表二规定的有关建设文件和设计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设计要求。
发包人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及有效性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4.1.2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设计人工程设计合同定金、工程设计费和约定的赶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并形成结果,应按收费标准支付相应设计费。
4.1.3本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如需设计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1.4 负责本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
4.1.5 在不增加工程设计费总额情况下,发包人有责任就本工程设计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项目,协助设计人办理技术合同中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有关手续。
技术合同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或派赴施工现场的设计人员时,应向设计人正式发出邀请书,并且负责设计人必要的工作条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负担;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上述费用不计入工程设计费总额之中。
4.2设计人责任4.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文件份数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并对其负责。
4 . 2 . 2设计人在其设计中应注明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 . 2. 3负责本合同工程设计项目开工前的设计交底工作。
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
按规定参加该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
第五条工程设计版权5 . 1本工程的设计版权属设计人所有,发包人有责任对此给予保护,保护内容应包括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机软件和专有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第六条设计变更与违约责任6 . 1由于发包人变更计划任务书、建设条件、施工技术条件、已选定的设计方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已提交的使用要求、文件和资料等,给设计人造成设计返工时,双方需重新商定提交文件的日期,返工前发包人要按实际返工工日向设计人支付费用或出具支付返工费用具体金额承诺,每人每工日按壹千元计算。
如因上述变更导致重新设计的,则按本合同第七条7.3款执行,结清已完成工作量的设计费,终止本合同关系,重新签订合同。
6 . 2由于发包人提交设计所需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 . 3发包人未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设计费时,发包人从应付设计费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设计人按应付该阶段工程设计费的0.1% 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后续阶段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建、缓建,发包人在事件发生之日后15日内按7.4条款向设计人结算设计费。
6 . 4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应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发包人向设计人应支付全部设计费的两倍,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6 . 5由于设计人原因而没有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时,设计人应从提交文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减收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作为违约金。
6 . 6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减收、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赔偿发包人实际发生的部分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依据质量事故鉴定机构所确定的事故责任度进行,也可以质量事故发生后由双方协商确定。
6.7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设计人不返还定金,且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设计费;设计人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定金,同时返还已收取的设计费。
第七条合同生效、中止与结束7.1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
授权委托文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合同生效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为准。
7.2 本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负责将合同送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建设工程批准文件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不全时,发包人应提供齐全;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办理公证。
7.3 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设计合同时,应提前15 天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7.4 因发包人原因要求中途停止设计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还;当设计工作进行该设计阶段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应支付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一半;设计工作进行到该设计阶段超过一半时,发包人应支付该设计阶段全部设计费。
同时按本条7.3 款办理,结束本工程双方合同关系。
7.5 本合同以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设计费之日起,终止本合同关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不可抗力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束。
第九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请调解,调解不成时,采取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限涉外合同)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未尽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及双方承诺的来往电报、电传、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附加条款本合同附加条款如下:6 工程竣工备案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剩余的设计费金额< 全部设计费金额的5%> 。
7 由于设计人原因而没有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时,从设计人提交文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发包人则按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0.1%向设计人计取违约金,按延误天数累加。
8 设计人应委派有经验的高素质的设计人员负责本项目设计工作,并提供发包人合理要求范围内的优质服务。
11 本合同设计费总价暂定为4950000.00 元<大写:肆佰玖拾伍万元整〉;最终结算金额以双方确认的建筑面积为基数确定。
11 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若违反本约定,设计人应承担由此给发方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2 本附加条款若于前述合同条款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合同文本本合同正副本一式_5_份,正本2份,副本二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J_份,甲方执副本1 份,乙方执副本2 份,其中送管理部门J_方案,需公证或投保时可适当增加副本。
合同签订地点:北京市发包人(公章)设计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约代表: 授权签约代表:单位地址:北京密云县云秀花园翠竹园2#楼三层邮政编码:10150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密云支行开户帐号:130101040033804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105号科原大厦A 座4层邮政编码:100037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车公庄支行行号:691开户帐号:11001069100056060430全国联网号:1051000120672009年11月10日2009 年11月10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建设文件及设计资料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