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及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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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规定的解读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
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意定担保物权的设立均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本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其成立和生效应当符合合同编的有关规定。

担保合同除了包括本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外,还包括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担保关系也就没有了存在以及实现的可能和价值。

体现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体现担保关系的主要是担保合同。

担保关系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从这个意义讲,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对于担保物权的附随性,物权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民法典物权编继承了物权法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155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就归于无效。

在担保物权中,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了。

根据担保关系。

2024年贷款担保说明与范围界定

2024年贷款担保说明与范围界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贷款担保说明与范围界定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术语定义与解释1.1 贷款1.2 担保1.3 借款人1.4 贷款人1.5 担保人1.6 合同第二条贷款基本信息2.1 贷款金额2.2 贷款期限2.3 贷款利率2.4 还款方式第三条担保范围与方式3.1 担保范围3.2 担保方式3.3 担保金额3.4 担保期限第四条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4.1 担保人的权利4.2 担保人的义务第五条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5.1 借款人的权利5.2 借款人的义务第六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6.1 贷款人的权利6.2 贷款人的义务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7.1 合同的生效7.2 合同的变更7.3 合同的终止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法律途径第九条合同的履行地与适用法律9.1 履行地9.2 适用法律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义务10.2 例外情况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违约行为11.2 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强制性条款12.1 强制性规定12.2 遵守法律法规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附加条款13.2 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签署14.1 合同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签署人信息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术语定义与解释1.1 贷款:指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的货币资金,用于借款人的合法经营或者消费等活动。

1.2 担保:指担保人为了保证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而向贷款人提供的财产或者信用担保。

1.3 借款人:指在本合同中接受贷款人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还款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4 贷款人:指在本合同中提供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贷款本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5 担保人:指在本合同中为借款人的贷款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6 合同:指由本合同目录、本合同、本合同附件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组成的书面文件。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一、引言二、担保合同的定义担保合同是指一方为了保障另一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得到履行,自愿地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担保合同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可以分为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三、主合同的定义主合同是指合同主体之间约定的履行一定义务的合同。

主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种形式的合同。

四、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担保合同和主合同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附属性:担保合同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主合同的履行,其法律效力和效果都是依赖于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

如果主合同无效或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

2. 相对性:担保合同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而存在的,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关系是相对的。

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当主合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担保义务。

3. 债权优先性:在主合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先行向担保人主张担保义务。

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选择先行主张担保权利,而不必催告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

五、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条件如下:1. 书面形式:担保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且应当具备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订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条款明确等。

2. 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担保合同的效力和效果是依赖于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的。

如果主合同无效或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

3. 担保方式的合法性:担保合同的担保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4. 担保人自愿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是担保人自愿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不能强迫担保或者超过担保人的能力范围进行担保。

六、结论担保合同和主合同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担保合同是为了保障主合同的履行而存在的。

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条件需要满足法律规定,包括书面形式、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担保方式的合法性以及担保人的自愿性等要素。

保证借款合同与借款合同

保证借款合同与借款合同

保证借款合同与借款合同保证借款合同与借款合同是常见的贷款方式,这两种合同都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借款人和同一贷款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款合同的区别和相同之处。

一、保证借款合同保证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为了实现借款目的,由第三个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责任的一种贷款合同。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承担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的责任,并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在保证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和贷款机构之间订立了一份借款协议,但是借款人需要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以降低贷款风险。

保证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贷款机构和保证人的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

保证借款合同中应特别注意借款人、保证人和贷款机构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应该对各项费用进行详细说明。

二、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与贷款机构之间订立的一种合同,它是指互相约定借款金额、利率、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条款的一种借款协议。

借款人是指向贷款机构借款的一方,贷款机构是指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借款与放款的权利义务关系。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及违约责任等。

其中,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及还款保障措施是重点,贷款机构应重点审核借款人的身份证明、信用记录和还款保障措施,以确保贷款风险掌控。

三、保证借款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在保证借款合同中,保证人在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责任,并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而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需要向贷款机构承担债务,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因此,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款合同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涉及第三方担保。

四、保证借款合同与借款合同的相同之处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款合同在某些方面也有相似之处。

它们都是一种有关借款的协议,其中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借款期限等内容。

2024年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二篇)

2024年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二篇)

2024年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借贷各方经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以下借贷协议,各方应共同遵守执行:一、借款基本信息1.1 借款金额: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即(小写):【元】(若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

1.2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年】年【月】月【日】起至【年】年【月】月【日】止。

1.3 借款提取: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一次性提取借款。

若乙方提前或推迟提取,须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二、借款利率与利息本合同项下月利率为【】%,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日计息,借款到期时本金与利息一并结清。

三、还款方式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并足额支付利息。

四、担保条款4.1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2 丙方充分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自愿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在本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4.3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4.4 保证期间自借款到期之次日起计算两年。

4.5 若甲方提前收回借款,保证期间自甲方通知乙方的还款日之次日起计算两年。

4.6 甲方与乙方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协议变更,无需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7 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8 甲方依法解除合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4.9 丙方的保证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5.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还款。

5.2 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对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5.3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

5.4 乙方如变更住所、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在变更后【】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5 乙方如发生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担保借款担保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担保借款担保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担保借款担保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概述在借贷交易中,为了确保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往往需要有第三方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

担保借款担保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本文将就此进行论述。

二、担保合同的建立担保借款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依据就是担保合同的建立。

担保合同是在借款合同基础上,由担保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明确担保人愿意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协议。

担保合同应该具备合同的各项要素,包括合法的订立意思表示、明确的权利义务、具体的担保形式和范围等。

三、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1. 担保人的权利担保人作为债权人的保证人,有权获得债权人出借给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并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担保文件。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有权代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取得相应的债权。

2. 担保人的义务作为担保人,其主要义务是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即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范围提供担保,并保证提供的担保真实、有效。

同时,担保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催告义务,即在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时,及时提醒借款人并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

四、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1. 借款人的权利借款人作为被担保人,享有按时足额获得借款和使用借款的权利。

借款人还有权要求担保人提供必要的担保文件,并对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进行合理的监督。

2. 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同时,借款人还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如及时提供财务资料、保证担保财产不受损害等。

借款人需注意,尽管有担保人存在,但仍需履行借款合同的约定,否则仍会承担违约责任。

五、担保的范围和方式1. 担保的范围担保的范围是指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程度。

可以是一定金额的担保,也可以是债权的全部担保,具体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确定。

2. 担保的方式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等。

保证是担保人向债权人承诺,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借款协议书与担保的关系与区别

借款协议书与担保的关系与区别

借款协议书与担保的关系与区别在借款行为中,借款协议书和担保是常见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文件。

借款协议书是借款双方达成借款意愿并确定借款事项、借款条件的书面文件。

而担保则是指为了保障借款人履行借款义务而由第三方提供的担保责任。

本文将探讨借款协议书与担保之间的关系与区别。

一、借款协议书借款协议书作为借款双方之间的合同文件,承载着双方的借款意愿、借款条件等重要事项。

在借款协议书中,通常应包含以下内容:1. 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等;2. 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明确借款的具体数额以及借款用途;3. 借款利率和还款方式:确定借款利率的约定以及借款的还款方式,如一次性还款、分期还款等;4. 借款期限和还款日期:规定借款的期限和每期还款日期;5. 违约责任:约定借款双方违约时的法律责任;6. 争议解决方式:确立解决借款纠纷的方式,如仲裁、诉讼等。

二、担保担保是指为了增加借款人履约能力,并保障出借人的债权,由第三方提供的担保责任。

一般情况下,担保可以分为抵押、质押和保证三种形式:1. 抵押:借款人将自己的房屋、车辆等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担保物,以确保出借人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获得担保物的处分权。

抵押的方式通常适用于大额贷款。

2. 质押:借款人将自己的有价证券、存款等财产作为担保物,以确保出借人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获得担保物的处分权。

质押通常适用于小额贷款。

3. 保证:指第三方(保证人)为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提供担保责任,保证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时,愿意代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保证常见于商业贷款和个人借款中。

三、借款协议书与担保的关系借款协议书与担保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形成主债务关系:借款协议书规定了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主债务关系,即借款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归还借款。

担保是为了增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并保障出借人的债权,使借款人更有可能履行借款协议书中的还款义务。

2024年商业借款合同担保措施详则

2024年商业借款合同担保措施详则

2024年商业借款合同担保措施详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借款概述1.1 借款金额1.2 借款用途1.3 借款期限1.4 借款利息第二条担保措施2.1 保证担保2.1.1 保证人资格2.1.2 保证范围2.1.3 保证期限2.2 抵押担保2.2.1 抵押物描述2.2.2 抵押物价值评估2.2.3 抵押物登记2.3 质押担保2.3.1 质押物描述2.3.2 质押物价值评估2.3.3 质押物交付2.4 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担保措施第三条担保责任的承担3.1 保证人的责任3.2 抵押人的责任3.3 质押人的责任3.4 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担保责任第四条担保物的管理与处置4.1 担保物的保管4.2 担保物的处置4.3 担保物权属变更第五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5.1 合同生效条件5.2 合同终止条件5.3 合同终止后的担保责任第六条借款人的义务与权利6.1 借款人的义务6.2 借款人的权利第七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7.1 贷款人的权利7.2 贷款人的义务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借款人的违约行为8.2 担保人的违约行为8.3 贷款人的违约行为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诉讼解决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变更条件10.2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一条合同的附则11.1 合同的解释11.2 合同的补充11.3 合同的修改第十二条合同的签署12.1 签署日期12.2 签署地点12.3 签署人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清单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其他补充事项14.2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借款概述1.2 借款用途:借款人将借款本金用于【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支出项】。

1.3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年,自贷款人发放借款之日起计算。

1.4 借款利息: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计算,按【】个月支付一次,计息期间自借款本金实际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担保措施2.1 保证担保2.1.2 保证范围:保证人应对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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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及担保的范

一、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
1、借款合同的担保
借款合同的担保,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经双方协商采取的促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他方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

它是保证借款合同履行,避免或减少贷款风险,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借款合同的担保源于债的担保制度,担保是降低贷款回收风险的重要环节。

借款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一般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并对担保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根据《担保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从实践中来看,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为证、抵押、质押三种。

2、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关系
从合同能否独立存在的角度可以将合同区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必须从属于其他合同即主合同而存在的合同。

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中债权的实现,没有主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即无所谓担保,因此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和依据,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随着主合同产生、变更和消灭,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

从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关系来看,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借款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借款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对独立担保作出规定:“担保
合同是主合同的从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该条的但书,确立了独立担保的合法性。

但此规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之后《物权法》对此进行了修正,根据《物权法》第172条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实施后,由于《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物权法》相冲突,已经不再适用。

《物权法》该条的规定与《担保法》之但书规定不同,《物权法》172条的但书明确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相比较,《物权法》将独立担保的依据仅仅限于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独立担保作出约定。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如果无效,相应的担保合同也应为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针对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情形,《担保法司法解释》将上述问题区分为三种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因此,本条规定在具体操作中亦应遵循《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一种情形是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中当事人责任份额确定,即《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怼圭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二种情形是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中当事人责任份额的确定,即《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自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三种情形是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无效场合承担的责任如何追偿或分担的问题,即《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二、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物权法》第173条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一般包括:
根据本条规定,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
1、主债权
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

主债权是相对于利息和其他附随债权而言,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而产生的附随债权。

2、利息
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


般来说,金钱债权都有利息,因此其当然也在担保范围内。

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

3、违约金
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在担保行为中,只有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债务时,违约金才可以纳入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

此外,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所以在计算担保范围时,违约金应当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

4、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而给付的赔偿额。

损害赔偿金的范围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完全赔偿原则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赔偿全部损失,既包括赔偿现实损失,也包括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现实减少,可得利益损失又称可得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

可得利益范围的确定需要坚持客观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确定担保范围中“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时,也应当遵守这个原则。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都具有代替给付的性质。

如果不将它们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就有可能纵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对债权人的保护是不够的。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指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
履行善良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担保期间,质权人和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担保财产的义务。

但这并不意味着保管的费用由质权人或者留置权负担,相反,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担保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的目的是为了向债权人担保自己履行债务,保管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或者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否则不利于担保活动的进行,也不利于确保债权的实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只有在质押和留置中,“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才被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在抵押中,抵押财产由抵押人自己保管,所以保管抵押财产的费用已由抵押人自己承担,自然也就不应纳入担保范围。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指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费用,如对担保财产的评估费用、拍卖或者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变卖或者拍卖的费用等。

之所以将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纳入法定担保债权的范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是由于债务人不及时履行债务导致的,这些费用理应由债务人承担,否则不利于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利益。

当然,担保物权人
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实现担保物权,所花的费用也应当合理,对不合理的费用不应当纳入担保的范围。

对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进行约定。

当事人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律关于法定担保债权范围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可以与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同,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只限于主债权、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不包括利息。

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担保物权中的一定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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