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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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一)

2019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一)

2019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一)一、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

具体表现为:(1)参加财产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发生财产关系须遵循自愿原则。

(3)财产关系大都是等价有偿的。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人身关系主体牌平等地位。

(2)人身关系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3)人身关系与特定主体不可分离。

(4)人身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与物质利益相联系。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实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是制定、解释和适用民法的依据。

(一)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包括下列含义:1、公民的民事权利水平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权利应获得平等的保护。

(二)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理应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1、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起初意愿。

2、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

3、当事人意志自由是相对的。

(三)等价有偿原则。

民事活动理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一方财产或劳务时,应按价值向对方支付相对应的代价,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等价有偿原则具体表现为:1、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分配上相互对应,一方享有权利,须承担相对应的义务,即取得利益须付出代价。

2、在权利义务的价值会计师上大致相当,不得在经济上显失公平,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如赠与。

3、当事人共同人事某一民事活动时,各方均应取得相对应的利益,如合伙人共享合伙利益。

4、一方违法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财产价值予以补偿。

5、值得注意的是,等价有偿仅适用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不适用体现精神利益的人身关系。

(四)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点实施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点处理民事纠纷。

成人高考法学本科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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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三)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实施之日起,废止之日止,无前溯力2,空间上:我国驻外有效3,对人:在我国的外国人有效(五)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经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产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内容(权利与义务)(二)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人的生死、不可抗力、意外等),行为(签合同、代理等)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三)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人格权(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身份权(抚养监护)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请求权:债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等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抗辩权:永久抗辩、延期抗辩绝对权:对世权,所有权、人身权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请求国家进行保护2,私力救济(1)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发生针对侵害人不过度)、紧急避险(重大危机人身财产紧迫不得已不过度)(2)自助行为:自己权利受损且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适于请求权的实现不过度(五)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2,分类: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概念: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平等性,权利义务统一性,范围内容的广泛性,不可转让性,普遍性时效:始于出生(户籍证明确认,次者医院出生证明)终于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特征:由法律进行规定,与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相联系,非法定条件程序不得限制取消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16-18岁有劳动收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岁,不能辨认精神病)(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附公安机关书面证明,公示3个月效力: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代管,或法院指定代管人(重新出现,应撤销宣告归还财物)宣告死亡条件: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为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法院宣告程序:住所地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申请书面形式效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财产按遗产继承,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撤销:被宣告死亡期间进行的民事行为有效,有权返还财产,配偶没有再婚的可以恢复,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收养的不能自行恢复(五)监护概念: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监护人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管理财产,代理参加民事活动,教育和照顾,代理进行诉讼四、法人(一)概述1,法人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特征:社会组织,独立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责3,法人应具备条件:依法成立,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定机构或个人的总称(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特征: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荣誉权,不能享有人格权,权利内容具有不一致性,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撤销(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愿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2,特征:与民事权利能力时效时间上一致,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上一致,由其机关或法定代表人实现民事行文能力(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概念:指法人存续期间,发生组织机构、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变化2,法人变更类型:分立、合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3,法人终止概念:法人资格的消灭4,法人终止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5,法人清算概念:指法人消灭时,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6,清算终结:清算事务处理完毕后既终结,法人一经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五、合伙(一)合伙的概念:指由2个以上的人(自然人与法人)根据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由2个或2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2,普通合伙的特征:自愿成立,共同经营,2个以上,无限责任3,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2个以上,书面协议,认缴出资,名称场所,其他条件4,普通合伙的财产: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应优先转让其他合伙人并一致同意,财产份额出质的,应一致同意否则无效,行为人造成损失承担责任,不得私自转移处分合伙企业财产5,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人一票,过半同意。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总和。

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任意法;3.民法是人法;4.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来说,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四、民法的渊源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六、现代民法的发展1)概述2)民法形式的发展3)民法内容的发展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包括公民、法人和国家;客体要素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内容要素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的关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精选试题及答案

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精选试题及答案

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精选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是(A.配偶)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权依法有偿转让自己名称的社会组织是(A.企业法人)3.北京机车车辆厂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厂的(B.厂长)4.某甲生前将自己的全部财产捐给希望工程,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A.诺成性法律行为)5.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某公民为失踪人须(B.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6.根据物是否具有相互替代性,可将其区分为(C.特定物和种类物)7.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A.无效的民事行为)8.某甲将一台彩电赠给某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C.单务法律行为)9.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属于(A.国家)10.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是(C.确认之诉)11.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A.既得权和期待权)12.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C.无限连带清偿责任)13.法人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所造成的违约和侵权损害,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是(D.法人)14.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5.我国法律规定,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遗产份额继承方式是(A.法定继承)16.按照《民法通则》的要求,个人合伙成立的基础是(D.书面合伙协议和法定登记程序)17.我国民法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C.视为同意)18.根据物是否须依赖其他物而存在,可将其分为(C.主物和从物)19.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D.依法并经法定程序可以限制)20.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B.二年)21.张某不慎掉入下水道中,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五千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D.无效的民事行为)22.民法规定,公民的住所是(A.他的户籍所在地)23.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保护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B.二年)24.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起算(D.从财产实际交付时起)二、多选题1.根据民法规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ABD)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D无民事行为能力2.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是(ABCD)A股票B债券C支票D提单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ABC)A公平合理B兼顾各方,团结互助C有利生产、方便生活4.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理论,共同共有的特点有(ABCD)A共有财产不分份额B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C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D共有人平等地承担义务5.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ABCD)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6.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AC)A支配权C抗辩权7.以下民法保护方法中适用于财产所有权保护的是(ABD)A请求排除妨害B请求恢复原状D请求返还原物8.根据物权法原理,下列行为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是(ABD)A没收B劳动生产D收益9.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CD)C绝对权D相对权10.合伙的终止原因主要有(ABCD)A合作的存续期间届满B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协议C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已确定无法完成D合伙违反法律被撤销11.土地、森林属于(BD)B不动产D限制流通物12.书面形式一般包括(ABCD)A公证形式B鉴证形式C审核登记形式D 公告形式13.动产物权包括(ABCD)A动产所有权B留避权C动产的抵押权D动产质押14.下列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有(ABCD)A矿藏B森林C军事设施D广播设施15.公民依法对其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享有完全的(ABCD)A占有B使用C收益D处分16.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7.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B)A不动产B流通物18.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ABCD)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19.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的方式有(ABC)A实物分割B变价分割C作价分割20.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可以分为(ABCD)A国有土地使用权B国有林地使用权C国有草原使用权D国有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一、单项选择题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是( C )。

专升本民法必背知识点

专升本民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权利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自愿原则(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公平原则(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力。

掌握考试内容大纲民法概述,民法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合伙,民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期限物权概述,物权的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债的概述,合同人身权概述,人格权,身份权婚姻家庭概述,亲属关系原理,结婚,夫妻关系,离婚,父母子女,收养民事责任概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民法专升本简答题重点有哪些?(一)民法的渊源【单选、简答】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习惯在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1)宪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2)民事法律(3)民事法规(4)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7)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2.习惯(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单选、简答、论述】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单选、简答】我国《民法总则》以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凡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只要不是精神病人,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笔记(一)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笔记(一)

第⼀篇:民法总论 第⼀章:民法概述 第⼀节:民法的含义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义和狭义之分,⼴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才财产关系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法典。

⼆、民法的历史沿⾰: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陆法和英美法两⼤法系。

⼤陆法系推⾏法典化,⼜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第⼀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在⼤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法进⼊的⼀个新阶段。

第⼆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之间、公民与法⼈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们在社会财富的⽣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事平等的。

2、⼀般是当事⼈⾃愿发⽣的。

3、受价值规律⽀配。

⼆、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是⼈们在社会⽣活中形成的具有⼈⾝属性,与主体的⼈⾝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使有关。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民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也是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下面是关于《民法》备考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关系1.民事权利:指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主动权利和请求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

2.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凭借自己的意愿对客观事物进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动。

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保护1.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权利人对他人的财产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具体财产作为担保的一种权利。

2.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3.人格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以自身名誉、自尊、尊严为核心的人权。

4.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有法律制度保护和诉讼保护两个方面。

三、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与无效1.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民事行为在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产生权利和义务。

2.民事行为的无效:民事行为未按照法定形式或法律规定进行,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无效行为的分级:绝对无效行为、相对无效行为和撤销行为。

-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无效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可撤销是指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利。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客体要件、能力要件、意思表示要件、法定形式要件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相应的效力,可以产生权利和义务。

五、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行为限制1.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在民事关系中自行作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备考资料

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备考资料

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备考资料一、时效的概念与类型(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肯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肯定期间而发生肯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时效是一种期限,但又与一般期限不同,须有下列三要素:1、肯定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

所谓肯定的事实状态是指占有某物、不行使权利等事实。

2、经过肯定的期间,即肯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肯定期间,这一期间谓之“时效期间”。

时效期间为多久,应依法律的规定,故属法定期间。

3、发生肯定的法律效果,即发生权利得失的效果。

肯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肯定的期间后,当事人或因此取得权利,或因此失去权利。

时效对民事权利所生的得失效果,是时效的功能之所在。

时效的法律性质是:1、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属法律事实;而就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作用而言,时效属事件。

2、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商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期间须与肯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肯定的效果,亦即无肯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的.效果存在。

(二)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依时效的事实状态要素和法律效果要素划分为两类: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于时效期间届满时取得该财产全部权的时效。

因其事实状态须占有财产,故亦称“占有时效”。

取得时效的命名是相对于法律效果而言的。

我国现行民法没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而于时效期间届满时毁灭其请求权的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丢失请求权,亦即使权利人丢失依诉讼程序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该“权利”学理上谓之“胜诉权”。

权利人丢失胜诉权,但其权利的受领保持力仍存在,即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时,权利人仍有受领权,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道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已给付的履行。

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毁灭权利的最主要的效力,而非实体权利的全部毁灭。

就其毁灭的最主要的效力,亦即请求权效力而言,诉讼时效又谓之“毁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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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1)
一、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

具体表现为:
(1)参加财产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发生财产关系须遵循自愿原则。

(3)财产关系大都是等价有偿的。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人身关系主体牌平等地位。

(2)人身关系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3)人身关系与特定主体不可分离。

(4)人身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与物质利益相联系。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实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是制定、解释和适用民法的依据。

(一)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包括
下列含义:
1、公民的民事权利水平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权利应获得平等的保护。

(二)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理应遵循自
愿原则。

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
1、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起初意愿。

2、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

3、当事人意志自由是相对的。

(三)等价有偿原则。

民事活动理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
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一方财产或劳务时,应按价值向对方支付
相对应的代价,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等价有偿原则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分配上相互对应,一方享有权利,须
承担相对应的义务,即取得利益须付出代价。

2、在权利义务的价值会计师上大致相当,不得在经济上显失公平,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如赠与。

3、当事人共同人事某一民事活动时,各方均应取得相对应的利益,如合伙人共享合伙利益。

4、一方违法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财产价值予以补偿。

5、值得注意的是,等价有偿仅适用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不适
用体现精神利益的人身关系。

(四)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以公平的
观点实施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点处理民事纠纷。

(五)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所谓法律要作广义的理解:第一、法律包括民法,也包括与该项
民事活动相关的民事单行条例、法规等。

第二、法律没有规定时,应
遵守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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