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外包装标识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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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包装标签管理制度

肥料包装标签管理制度

肥料包装标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肥料包装标签管理工作,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销售肥料产品的企业及其相关部门。

三、肥料包装标签内容1. 包装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地标明产品的名称、成分、净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信息。

2. 包装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夸大功效、虚假宣传。

3. 包装标签应当使用清晰、易识别的字体和图标,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信息。

4. 包装标签应当采用防伪技术,防止伪造和篡改。

四、肥料包装标签管理责任1.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对肥料包装标签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肥料包装标签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

3. 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确保所售产品的包装标签符合要求。

五、肥料包装标签管理流程1. 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确定肥料包装标签内容,制定包装标签设计方案。

2. 生产企业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设计包装标签,确保字体清晰、排版合理。

3. 生产企业经过内部审核后,委托有资质的印刷厂印制包装标签。

4. 印制完成的包装标签经过质检,确保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

5. 销售企业在收到肥料产品后,应当对包装标签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生产企业报告处理。

六、肥料包装标签管理监督检查1. 国家质检机构应当定期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进行肥料包装标签管理的监督检查。

2. 对于发现问题的企业,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对其进行追踪检查。

3.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

七、肥料包装标签管理制度的执行1. 所有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产品标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企业,将依法追究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包装标签管理意识和能力。

八、附则本制度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正式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并执行。

化肥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

化肥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

化肥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
化肥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影响其正确使用化肥。

此外,也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化肥包装标识的准确性。

对于这种情况,相关政府部门会进行监管和执法。

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可能会对化肥产品进行抽查,检查其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如果发现化肥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可能会责令停止销售该产品,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为了确保化肥包装标识的准确性,生产厂家也应该加强自我监管,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包装标识。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提高警惕,注意查看化肥包装标识,避免购买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化肥产品。

总之,化肥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来解决。

化肥包装标识新规定进口技术

化肥包装标识新规定进口技术

化肥包装标识新规定进口技术一、肥料产品包装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肥料,不适用于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在市场流通的产品。

二、肥料产品包装标识基本原则。

“遵循真实原则”、“若声明除提供养分外的其它作用,应有充分可信的证据”、“不应含有导致用户将不同公司产品混淆的标识内容”。

三、肥料产品包装标识一般要求。

1、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应清晰、牢固、与基底反差大、易于识别。

2、肥料标识使用的颜色应醒目、突出、易于迅速识别,图案的颜色应不妨碍对标识文字快速辨识。

3、标识内容应保证在产品的可预计流通及试用期内的耐久性,并保持清晰可见。

四、肥料产品包装标识内容。

(一)肥料名称及商标。

1、实行生产许可,肥料登记管理的产品,应根据有关规定标明相应有效的标记和编号。

2、新增按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分别定。

增加“标明执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产品。

商品名称不应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

3、肥料名称(包括商品名称)中不应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包括但不限于:高效、特效、全元、多元、高产、双效、多效、增长、促长、高肥力、霸、王、神、灵、宝、圣、活性、活力、强力、激活、抗逆、抗害、高能、多能、全营养、保绿、保花、保果等。

与肥料名称标注在同一行的内容(包括文字和图案)也要符合本条要求。

(二)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

1、新增:总氮以N计,磷以P205计,钾以K20计,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固体产品用质量分数(百分比)计,液体产品用质量分数(百分比)或质量浓度计,养分含量应以单一包装申明的净含量的总物料为基础计算。

2、不应以“总有效成分”、“总含量”、“总指标值”等与总养分。

企业弄虚作假的例子

企业弄虚作假的例子

企业弄虚作假的例子在当今的商业社会里,企业面对的市场竞争逐渐加剧,为了获得更多利益,一些企业不惜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弄虚作假,赚取不当的利益。

下面将以几个例子为例,具体分析这些企业的不良行为。

第一,化妆品企业的虚假宣传。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自己的形象,美容美妆也迅速兴起。

因此,一些化妆品企业为了赚取更多利润,经常采取虚假宣传的手段。

例如,一些化妆品广告宣传明星使用该品牌的产品进行美容,但实际上,这些明星并没有真正使用该品牌的产品。

这种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同时也侵犯了被虚假宣传的明星的权益。

第二,食品企业的虚假包装。

在食品行业里,一些企业也存在不良行为,如虚假包装、假冒伪劣等行为。

这些企业制作的包装袋上贴了“纯天然”、“无添加”等字样,大大提高了产品的销售量。

但实际上,在包装袋上印刷的这些字样并不真实,可能会在食品中加入一些有害成分,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威胁。

同时,这些企业也将最后的损失转嫁给了消费者,让消费者付出更高的代价。

第三,互联网企业的账号注销问题。

在互联网行业中,一些企业为了保护用户的数据安全努力,但也有一些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

例如,一些互联网企业在用户注销账号时居然没有提供方便的操作方式,让消费者十分困扰。

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在用户注销账号后却将用户的信息存储在了数据库中,严重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总的来说,企业弄虚作假的行为不仅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除了法律的惩罚,企业应该进一步加强自我约束,恪守诚信经营原则,走正道发展。

作为消费者,我们也应该多了解产品信息,增强自己的消费意识,让更多的企业向着更为合理、公正和诚信的方向发展。

化肥产品包装质量报道稿范文

化肥产品包装质量报道稿范文

化肥产品包装质量报道稿范文近年来,随着农业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化肥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辅助品,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化肥产品的包装质量却备受质疑。

本文将对化肥产品包装质量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化肥产品包装质量问题的现状化肥产品的包装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包装材料不合格:部分化肥产品包装所使用的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存在易破裂、易渗漏等问题,无法有效保护化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包装设计不合理:一些化肥产品包装设计简单粗糙,没有考虑到化肥产品的特性和运输环境,导致包装易损坏,影响化肥产品的质量和有效期。

3.标签信息不清晰:部分化肥产品的包装上标签信息不清晰,包括成分含量、使用方法、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缺失或不明确,给消费者使用带来困扰。

二、化肥产品包装质量问题的影响化肥产品包装质量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也会对农业生产产生重要的影响:1.产品质量不稳定:包装质量不合格导致化肥产品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使其成分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施肥效果,降低农作物产量。

2.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增加:包装设计不合理导致化肥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易受损,增加了损耗率,不仅增加了成本,也浪费了资源。

3.消费者权益受损:标签信息不清晰使消费者无法准确了解化肥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成分含量,容易造成误用或不当使用,对农作物产生负面影响。

三、化肥产品包装质量问题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化肥产品包装质量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包装材料质量监管:加强对化肥产品包装材料的质量监管,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提高包装材料的耐压性和耐腐蚀性,减少包装破损和渗漏的风险。

2.优化包装设计:针对不同类型的化肥产品,进行包装设计的优化,考虑到产品特性和运输环境,采用合理的材料和结构,增加包装的稳定性和耐用性。

3.完善标签信息:规范化肥产品包装上的标签信息,明确标注成分含量、使用方法、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和正确使用化肥产品。

(农资打假宣传资料)

(农资打假宣传资料)

(农资打假宣传资料)
怎样识别假劣肥料产品
一是看。

首先要看肥料包装,正规厂家生产的肥料,其外包装规范、结实,一般注有商标、产品名称、养分含量(等级)、净重、生产许可证号和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者的厂名和厂址、电话号码等;其次要看肥料的粒度,如氮肥和钾肥多为结晶体;磷肥多为块状或粉末状的非晶体;优质复合肥粒度和比重较均一、表面光滑、不易吸湿和结块。

第三看肥料的颜色,不同肥料有其特有的颜色,如氮肥除石灰氮外大多为白色;钾肥白色或略带红色;磷肥多为暗灰色。

二是“摸”,就是将肥料放在手心,用力握住或按压转动,根据手感来判断肥料,有“油湿”感的即为正品。

三是“嗅”,就是通过肥料的特殊气味来简单判断,如碳酸氢铵有强烈氨臭味;硫酸铵略有酸味;过磷酸钙有酸味。

四是“烧”,就是将肥料样品加热或燃烧,从火焰颜色、熔融情况、烟味、残留物情况等识别肥料。

如碳酸氢铵,直接分解,发生大量白烟,有强烈的氨味,无残留物,而假劣肥料则气味不明显;复混肥料燃烧时会放出强烈氨味,并有大量残渣。

五是“湿”,就是将肥料颗粒撒于潮湿地面或用少量水湿润,过一段时间后,根据肥料的溶解情况进行判断。

如硫酸钾、氯化钾等可以完全溶解;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等部分溶解;复合肥颗粒会发散、溶解或有少许残留物,而假劣肥料溶解性很差或根本不溶解。

海阳市农业执法大队。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市农业委投诉。
行政处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流程图
自由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相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农业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提出行政诉讼。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浅谈肥料包装标识存在的问题

浅谈肥料包装标识存在的问题

浅谈肥料包装标识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从肥料名称,养分含量,警示语三个方面讲了在购买肥料时应注意的问题。

标签:肥料;名称;养分;警示语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作物生长发育和农民增收必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通过近几年对市场流通流域的肥料抽样检验和农民的投诉中发现,现在的化肥包装标识五花八门,印制各式各样的图案遮盖规定的标识,混淆视听;夸大肥料效果,吸引不了解真相的消费者的注意力。

有诚信、质量优的肥料生产企业的肥料标识相对规范,但有些肥料生产企业为了牟利,往往在标识上做文章,存在严重的误导行为,标识的错误引导直接和间接的给使用肥料的农民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

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谈一谈肥料包装标识存在的问题,为广大农民消费者选购肥料提供帮助。

1 肥料包装标识的基本原则在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5.1中规定,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必须准确、科学、通俗易懂;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肥料;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用户将肥料的某一性质与另一肥料产品混淆。

2 肥料包装的标识内容肥料名称及商标(可不标注);肥料的规格、等级和净含量;养分的含量;其他添加物含量;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生产的日期或批号;肥料的标准;警示语;其它。

3 肥料包装标识存在的问题3.1 肥料名称①肥料包装上标识的名称与产品执行的标准规定的名称不一致。

如:包装袋上的名称增效肥,产品执行的标准规定的名称为生物发酵肥。

肥料商品名称、特殊用途的名称字体大小大于肥料专用名称,如:专用名称“复混肥料”为1号字体,商品名称“红枣专用肥料”“核桃专用肥料”为初号字体,商品肥料名称明显遮盖了专用名称;②生产企业为了销量,故意在产品名称前添加夸大性词语,夸大产品作用,在包装袋上冠以欺骗性的名称如“全元素复混肥料”,“特效复混肥”,“高效能有机肥料”“多功能”,“抗旱、抗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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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如有对商品的生产者和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构成“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处理意见:
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化肥商品外包装标注生产许可证存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肥料商品所属的化工行业应为13,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国家强制性标准GB-2001则明确要求肥料商品的外包装标识区必须标明生产许可证号(进口肥料除外)。
处理意见
定性:《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柒条第(六)项规定。
处罚:《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六、关于进口肥料商品的标识要求
根据国家强制标准GB-2001《肥料标识容和要求》的规定,进口肥料包装标识应标明以下项目:①肥料名称及商标;②规格、等级及类别;③组成(作为主要标识容的养分或总养分,配合式,产品标准规定应单独标明的项目,作为附加标识容的元素、养分或其他添加物);④原产国或地区;⑤净含量;⑥生产或经销单位名称;⑦生产或经销单位地址⑧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要求的其他标识项目。
(一)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号,同时标明产地为境外的。
上述行为属于《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柒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行为。
2、处理意见:
定性:《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柒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二)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同时既标明境外企业名称(地址)又以“授权灌装制造商”、“灌装制造商”、“灌装商”和“中国总代理:××××公司制造”等字样标明国生产企业名称的;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同时标明境外企业名称(地址)和境企业名称(地址),但未明确说明何者为生产企业的;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以“代理商”、“总代理”字样标注境外或境企业名称、地址,但未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处理意见:
定性:《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柒条第(六)项规定。
处罚:《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二)复混肥料(复料)包装标识配合式中标明Ca、S等中微量元素。
根据国家强制标准GB-2001《肥料标识容和要求》第7.3.2.2款规定,复混肥料(复料)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的百分含量。第7.3.2.3条款规定,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能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予以标明。复混肥料(复料)在包装标识配合式中标明Ca、S等中微量元素的,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属于《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柒条第(六)项规定的“不符合执行标准”行为。
处理意见:
定性:《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柒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三)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
在外包装上标注“XK12-139-×××××”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非化工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这种标注行为属于假冒肥料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行为。
处理意见:
定性:《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柒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明确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商品定性为“假冒伪劣商品”,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商品定性为“视为假冒伪劣商品”。目前已发现的外包装标识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存在以下几种问题:
(一)未标明生产许可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号。
部分企业已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未按要求在商品外包装标识上标明许可证编号,违反《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四、未标明执行的标准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也明确将“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商品定性为“视为假冒伪劣商品”。
2、处理意见:
定性:《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标注已过期生产许可证编号。
复混肥料(复料)、掺混肥料(BB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和钙镁磷钾肥等已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目录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为“XK13-206-×××××”或“XK13-001-×××××”,标注为“XK13-139-×××××”属于已过期的生产许可证编号,视同无生产许可证。
肥料外包装标识弄虚作假
肥料外包装标识弄虚作假一、利用外包装标识对商品产地、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复混肥料(复料)、掺混肥料(BB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和钙镁磷钾肥等肥料商品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目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境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上述肥料商品,并且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进口化肥商品因生产主体非境合法注册企业无需申领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也不需要在外包装标识上标明国生产许可证编号。因此,部分在外包装标识中既标明国生产许可证编号又标明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化肥商品,属于利用标识对商品产地、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除正规进口肥料商品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如发现当事人经销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化肥商品可以按以下意见处理:
责令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合法**或合法的处罚决定书等三种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种。对当事人不能提供其中任何一种证明材料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当事人对所经销的标称进口肥料商品仅能提供合法经销单位的**,而经查证其经销的进口商品确属无合法进口手续的,亦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四)无生产许可证。
处理意见:
定性:《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柒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三、利用标识弄虚作假
部分肥料商品外包装标识标明的肥料登记证号为假冒其他企业登记证编号或根本就不存在,属于利用标识弄虚作假行为。
处理意见:
定性:《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处理意见:
定性:《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柒条第(六)项规定。
处罚:《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三)包装标识用“总成分”代替“总养分”,并将有机质含量计入“总成分”。
根据国家强制标准GB-2001《肥料标识容和要求》第7.3.2.1款规定,复混肥料(复料)应表明氮、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总养分的百分含量,不得把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部分肥料生产企业在包装标识上用“总成分”取代总养分百分含量,并把有机质含量计入其中,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属于《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柒条第(六)项规定的“不符合执行标准”行为。
处理意见:
定性:《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五、复混肥料(复料)外包装标识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要求
(一)同时标明含“硫酸钾”和“Cl(氯)”。
含氯化钾或氯离子的复料不能在忌氯作物或盐碱地上使用,而含硫酸钾的复则不宜在水田和酸性土壤中使用。由于目前含硫酸钾的复混肥料(复料)商品价格高于用氯化钾为原料的同类商品。部分生产企业为谋取非法利润,采用氯化钾作原料却在商品外包装上标明含硫酸钾。同时为规避国家强制性标准GB-2001《复混肥料(复料)》关于氯离子含量的规定,减轻在监管部门质量抽查时因氯离子含量超标导致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在商品外包装标识上标明“含Cl”或“含氯”,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2001《复混肥料(复料)》关于标称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的复混肥料(复料)在产品包装标识上不得标明“含Cl”或“含氯”的规定,属于《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柒条第(六)项规定的“不符合执行标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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