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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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外部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外部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外部标识管理规定
1. 定义产品外部标识:产品外部标识是指用于辨识、识别和区分产品的标记、标签、标识符或者其他形式的标识。

2. 产品外部标识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标签、包装、产品名称等。

3. 标识的合法性:所有产品外部标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并且进行合法注册或认证。

4. 标识的真实性:所有产品外部标识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特征、性能和质量。

5. 标识的清晰度:所有产品外部标识必须清晰、易于识别,不得模糊、模仿、伪造或掩盖。

6. 标识的节制性:产品外部标识应当合理、适度地使用,不得过分冗余、重叠或混淆。

7. 标识的一致性:产品外部标识在同一产品系列中应当保持一致,以确保消费者的认知和辨识。

8. 标识的更新和维护:产品外部标识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其与实际产品的特征和性能保持一致,并及时修复损坏或磨损的标识。

9. 标识的授权和使用:产品外部标识的授权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未经授权的标识不得擅自使用。

10. 标识的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产品外部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行政处罚等。

11. 标识的监督和检查:相应的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确保产品外部标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2. 标识的培训和宣传:对于产品外部标识规定进行培训和宣传,提高相关人员对标识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以上为产品外部标识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产品标识的管理,确保产品标识的准确性、清晰性和可追溯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标识管理,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包装材料等。

三、职责分工1、生产部门负责在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对产品进行标识。

确保标识的内容准确、清晰、完整。

2、质量部门监督产品标识的执行情况。

对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处理。

3、仓储部门做好产品标识的保管工作。

按照标识进行产品的出入库管理。

4、销售部门向客户传递产品标识的相关信息。

四、产品标识的内容1、产品名称应使用标准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易产生混淆或误导的名称。

2、产品规格型号明确产品的规格、型号等参数,以便于区分不同的产品。

3、生产日期采用清晰、易读的格式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

4、保质期对于有保质期要求的产品,准确标注保质期。

5、生产批次便于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情况。

6、质量等级标注产品的质量等级,如合格品、一等品等。

7、成分或配料表对于食品、化妆品等产品,详细列出成分或配料。

8、执行标准标注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9、生产许可证编号依法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标注相应的许可证编号。

10、警示标识对于可能存在危险或需要特殊注意的产品,标注警示标识和说明。

11、认证标识如产品获得相关认证,标注认证标识。

12、制造商名称和地址提供准确的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以便消费者联系和投诉。

13、售后服务信息包括售后服务电话、网址等。

五、产品标识的要求1、标识应清晰、易读、不易磨损。

2、标识所用的文字、符号、数字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3、标识的颜色应醒目,与产品包装或本体形成明显对比。

4、标识的位置应明显,便于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查看。

5、对于需要在特定条件下保存或使用的产品,应在标识中注明相关要求。

六、产品标识的制作和使用1、标识的设计应由相关部门根据产品特点和法规要求进行,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1. 引言产品标识是指通过特定的标记、标签或者商标来识别和区分不同产品的方法。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产品标识对于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产品标识的合规和有效性,本文制定了产品标识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企业对产品标识的管理和使用。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标识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包装标识、产品标签等。

3. 产品标识的编制与审批3.1 商标的编制与审批3.1.1 商标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1.2 商标的设计应简洁明了,能够准确代表企业的形象和产品特点。

3.1.3 公司内设商标设计审批委员会,负责对商标设计进行审批和监督,确保商标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3.2 包装标识的编制与审批3.2.1 包装标识的设计应与产品相符合,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3.2.2 包装标识的文字、图案等内容应明确、清晰,易于辨识和理解。

3.2.3 包装标识的编制和设计由企业内部的包装设计部门负责,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验收。

3.3 产品标签的编制与审批3.3.1 产品标签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重要信息,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3.2 产品标签的编制和设计应统一、规范,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3.3 产品标签的审批和监督由产品质量部门负责,确保产品标签的合规性和一致性。

4. 产品标识的使用与管理4.1 产品标识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4.1.1 产品标识应与实际产品相符合,不得夸大产品的性能和效果。

4.1.2 产品标识不得混淆消费者对于产品的理解和判断。

4.1.3 产品标识不得冒用他人的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4.2 产品标识的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4.2.1 公司内设产品标识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标识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4.2.2 定期对产品标识进行审核和更新,确保产品标识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4.2.3 建立产品标识使用档案,记录产品标识的编制、审批和更改情况,方便追溯和管理。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产品标识是指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为了规范产品标识,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权益,制定了《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表示,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限期使用的产品,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或使用常用名称或俗名。

如果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符合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性能、结构复杂且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必须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提供详细的安装、维护和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规定,生产者标注的产品产地必须是真实的,并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如果产品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则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产地。

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有特别规定,则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规定,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在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规定,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该称号或标志。

在标注时,必须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规定,产品标识中的产品条码必须是有效的。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按照合同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有限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办法;本标准适用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产品标识标注规定3 术语与定义标识,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统称标识;4 管理职责生产技术岗位负责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和管理工作;品保岗位负责对包装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检验报告单上标识产品检验状态;储运装置负责包装物和进厂化工原料检验状态的标识;生产装置负责中间产品和副产品进行标注标识;5 管理内容与要求包装管理5.1.1 产品必须用合格的包装物包装,采购岗位负责按包装物标准要求采购包装物,并负责验收、发放和保管;5.1.2 生产装置或储运装置负责产品包装并填写包装记录;5.1.3 包装环境条件要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防止外界杂质污染产品,包装所用的材质要适宜,不与所接触的产品发生物理、化学作用,并保持干净;5.1.4 包装前生产装置或储运装置必须对包装容器进行检查,凡桶、罐、汽车、罐车等若有余液、铁锈、杂物或桶盖阀门不全者等均视为不合格包装物,严禁使用;5.1.5 包装容器必须专用,不得因包装而影响产品内在质量;改装其它品种时必须刷洗干净,更换产品标志,经检查合格,方可使用;5.1.6 包装时,不允许掺杂批次不同的产品和不合格品,包装液体产品时,不允许一边包装一边进料;包装结束后,密封容器封盖,并进行单件包装产品的额定重量抽查;产品标识管理5.2.1 产品标识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包装物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批号、毛重、净重、生产厂名称和地址等,需要时应标出防火、危险、剧毒等标志或字样;5.2.2 出厂产品均按生产日期顺序进行批号标识;5.2.3 进厂化工原料经品保岗位检验后,储运装置按品保岗位出据的原料质量分析检验单对入库原料进行正确标记、存放;5.2.4 化工生产必须使用带有合格标记的原料;没有合格标记的原料不准投入生产;5.2.5 产品标识应统一制定;按装置产品生产批号进行最终产品检验,做好记录,并在质量检验单中对最终产品的质量状态进行标记;5.2.6 最终产品在包装时,生产装置应在包装物上做好包装标记,并保证易于识别;5.2.7 最终产品入产品库后,产品库管理人员应按品保岗位出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单,按产品的种类、等级等进行标记存放;5.2.8 产品出厂时,品保随产品开据交付产品质量检验单,作为出厂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据;5.2.9 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装置要作出特殊标记,同合格品严格加以区分,隔离存放;在进行产品标识时,应严格按标记要求进行,并妥善保管好产品标识记录,以保证在有可追溯要求时可以实现追溯;。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一、背景简介产品包装标识在商品销售和商业交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和管理产品包装标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商品的安全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和出口等所有涉及产品包装标识的企事业单位。

三、产品包装标识要求1. 包装标识的内容应真实、准确、明确,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

2. 标识文字应使用本国官方语言,并保持清晰可辨。

3. 标识必须清晰地展示以下信息:a) 商品名称;b) 生产日期或批次号;c) 产品规格和型号;d) 生产厂商名称和地址;e) 产品质量认证标识(如适用);f) 使用说明或警示语(如适用)。

四、包装标识的要求1. 标识位置应明确而统一,易于识别和寻找。

2. 标识字体大小应合适,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地辨认文字信息。

3. 标识颜色应醒目而耐久,不易褪色或模糊。

4. 包装标识应与包装容器相协调,不得影响包装物本身的完整性和功能。

五、包装的合规要求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不得使用有害物质。

2. 包装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确保产品在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不受损。

3. 包装应适应产品的特性和用途,有利于消费者正确使用和储存产品。

六、监督和管理1. 质检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产品包装标识进行监督抽查,并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实施处罚。

2. 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行加强对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确保符合要求。

七、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消费者有权向相关监督部门举报违规包装标识行为。

八、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如对本规定有任何争议,应以法律法规为准。

结语本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增加产品透明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企事业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确保产品包装标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促进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违规包装标识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规范产品标识,确保产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的标识管理。

三、职责分工1、生产部门负责在产品上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基本信息,并确保标识的清晰、准确、完整。

2、质量部门负责监督产品标识的标注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标识进行纠正和处理。

同时,负责对产品标识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销售部门负责在产品包装和销售资料上标注产品的相关标识,如产品说明书、标签等。

并向客户提供准确的产品标识信息,解答客户关于产品标识的疑问。

4、仓库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标识进行验收和保管,确保入库和出库的产品标识清晰、完整。

四、产品标识的基本要求1、真实性产品标识所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虚假标注或误导消费者。

2、准确性产品标识的内容必须准确无误,与产品的实际情况相符。

3、完整性产品标识应包含必要的信息,如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执行标准等。

4、清晰性产品标识的字迹应清晰可辨,不易脱落或模糊。

5、可追溯性产品标识应能够追溯到产品的生产批次、原材料来源等相关信息,以便在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和处理。

五、产品标识的标注内容1、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汉字,清晰准确地标明产品的通用名称。

2、产品型号和规格标注产品的型号和规格,以便消费者选择和使用。

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应标注为年、月、日,保质期应标注为具体的时长或截止日期。

4、生产厂家标明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5、执行标准标注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6、产品成分和含量对于需要标明成分和含量的产品,应如实标注。

7、警示标识和使用说明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应标注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使用说明。

8、认证标志和质量标志如产品获得相关认证或质量标志,应在产品标识上予以标注。

产品包装管理规定(三篇)

产品包装管理规定(三篇)

产品包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包装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及进出口的包装产品。

第三条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使用伪劣、劣质、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包装。

第四条产品包装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

第五条产品包装的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产品包装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章产品包装的基本要求第七条产品包装应符合产品安全、卫生、环保、经济、实用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产品包装应具备防护、保护、便利、识别的功能,确保产品安全、完整无损。

第九条产品包装应考虑消费者使用的方便性,采用易于开启、密封、装卸等设计。

第十条产品包装应以最佳的使用材料和技术,确保包装品质和使用寿命,避免过度包装。

第十一条产品包装的使用材料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有毒有害、带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材料进行包装。

第三章产品包装的生产管理第十二条产品包装的设计和生产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产品包装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生产许可证,对产品包装的生产流程进行追踪记录。

第十四条产品包装生产企业应采取科学的生产工艺和管理措施,确保产品包装的质量稳定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产品包装生产企业应保持生产场所卫生,禁止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

第十六条产品包装生产企业应对员工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章产品包装的销售与使用管理第十七条产品包装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营许可证,明码标价,确保产品包装的溯源可查。

第十八条产品包装销售企业应对产品包装进行质量检验,不得出售破损、变形、污染、过期的产品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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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郴州市普尔二氧化碳有限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郴州市普尔二氧化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产品标识标注规定》、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3 术语与定义
标识,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统称标识。

4 管理职责
4.1 生产部负责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4.2 质管部负责对包装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检验报告单上标识产品检验状态。

4.3 储运车辆负责包装物和进厂化工原料检验状态的标识。

4.4 生产部负责中间产品和副产品进行标注标识。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包装管理
5.1.1 产品必须用合格的包装物(二氧化碳专用气瓶或二氧化碳专用槽车)包装,采购部负责按包装物标准要求采购包装物,并负责验收、发放和保管。

5.1.2 生产部或储运车辆负责产品包装并填写包装(充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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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包装环境条件要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防止外界杂质污染产品,包装所用的材质要适宜,不与所接触的产品发生物理、化学作用,并保持干净。

5.1.4 包装前生产部或储运车辆必须对包装容器进行检查,凡气瓶、储罐、汽车、罐车等若有余液、腐蚀严重、杂物或阀门安全附件不全者等均视为不合格包装物,严禁使用。

5.1.5 包装容器必须专用,不得因包装而影响产品内在质量。

改装的包装容器,必须更换产品标志,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1.6 包装(充装)时,不允许掺杂不同的产品和不合格的厂品。

包装结束后,检查容器密封是否完好,有无泄漏的情况。

气瓶充装的产品额定重量进行抽查。

5.2 产品标识管理
5.2.1 产品标识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要求。

包装物上必须有明显的图形标志,产品标识标注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编号、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批号、毛重、净重、生产厂名称和地址等,还应标出防火、危险、剧毒等标志或字样。

还应向顾客发放《安全技术使用说明书》
5.2.2 出厂产品均按生产日期顺序进行批号标识。

5.2.3 进厂化工原料经质管部检验后,储运装置按质管部出据的原料质量分析检验单对入库原料进行正确标记、存放。

5.2.4 生产必须使用带有合格标记的原料。

没有合格标记的原料不准投入生产。

5.2.5 产品标识应按《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统一制定。

按产品生产批号进行最终产品检验,做好记录,并在质量检验单中对最终产品的质量状态进行标记。

5.2.6 最终产品在包装(充装)时,生产部应在包装物上做好包装标记(贴警示标签和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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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并保证易于识别。

5.2.7 最终产品充装后,产品管理人员应按质管部出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单,按产品的种类、等级等进行标记存放。

5.2.8 产品出厂时,质管部随产品开据交付产品质量检验单,作为出厂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据。

5.2.9 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装置要作出特殊标记,同合格品严格加以区分,隔离存放。

5.2.10 在进行产品标识时,应严格按标记要求进行,并妥善保管好产品充装标识记录,以保证在有可追溯要求时可以实现追溯。

6.必须向顾客发放《安全技术使用说明书》
郴州市普尔二氧化碳有限公司
2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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