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经批复;(二)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
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
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
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
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第八条已有运行管理单位的建设项目,且运行管理单位具备或基本具备建设单位组建条件的,可直接由运行管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以其为基础组建。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建后,负责组建的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告知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省重点工程报省水利厅备案。
组建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名称、办公地址;(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工作经历等;(三)内部设置、职责及管理人员情况;(四)其他有关资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如下:
1. 招标方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招标。
具体的招标方式由招
标人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特点进行选择,但必须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
2. 招标文件:招标人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基本
情况、技术要求、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
的内容和评标标准等。
招标文件必须实事求是、公正透明。
3. 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财务和
管理能力,同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
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进行限制,例如要
求具有特定工程经验或执业资格证书。
4.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需要在投标时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
保证金,作为确保投标人遵守投标文件和投标承诺的保证。
投标保证金在评标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退还给未中
标的投标人。
5.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结果:招标人组织专家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评
标过程必须公正、公平,并要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6. 中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标人和招标人根据中标结果
签订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的具体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工程建设的任务。
此外,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还可能需要遵守其他相关的
规定和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第四条[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六条[水利部监督职责]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七)负责水利部组建项目法人的中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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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苏水基[2002]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规模标准为:(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概算价,下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办法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五条项目分标应符合水利工程的特点,不得故意肢解项目进行分标,以逃避招标。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七条省水利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省水利厅设立的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五)各设区的市水利(水务)局设立的水利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各级水利招投标管理部门是具体实施行政监督的职能部门,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派员监督标底编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三)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四)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等备案材料。
第十条水利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行政执法监察。
第三章招标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三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和职责:(一)按照国家、水利部和省有关规定及国家颁布的企业资质(资格)标准,选择投标人;(二)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选择中标人;(三)接受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200万的项目;(三)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四)应急度汛项目;(五)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五条符合第十四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报水利部初审,转报国家计委批准,或者报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批准;省重点水利项目报省水利厅或省计委批准;市重点水利项目报市水利局或市计委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按项目批准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紧急项目;(三)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四)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五)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七条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八条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七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三)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二)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三)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二)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三)监理单位已确定;(四)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五)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臵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二)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三)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二十四条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前,招标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招标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文件、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二)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四)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五)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实地考察);(六)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八)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九)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十)编制标底;(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十二)组织召开开标会和评标会;(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计委和省计委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
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
地方小型水利工程不少于5日。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也可以与投标文件一起进行资格后审,但资格后审的范围和标准不允许超出招标公告的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如需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须在资格预审阶段进行,一旦招标文件售出,除规定的澄清、补充招标文件外,招标人不得与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联络。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以下的地方小型工程不少于10日。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招标人如需收回未中标人的招标文件,可加收1000-2000元的抵押金,收回招标文件后退还。
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保证金按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控制,但最低不少于一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投标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是指获得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潜在投标人是指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所有有意参加该工程投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权利:(一)凡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均可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要求参加投标;(二)根据自身的能力选择投标项目;(三)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掌握的市场信息和对招标文件的理解,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和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