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及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以及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包括但不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项目的最佳投标结果,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需求、技术规范、预算等内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招标人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和形式,确保招标文件完整、准确、具体。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资金保证方式及金额,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三章投标准备第八条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准确理解项目的需求和要求,确保投标文件的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条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保证相关人员的方式畅通,以便招标人在需要时能够联系到其。
第四章投标评审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各投标人的资质、能力、价格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过程应记录并留存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评审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投标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或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方式。
第五章中标及履约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在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履约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购置、服务采购等领域。
其中工程建设分为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不同类型。
第四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具体招标方式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确保公正公平。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准备、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各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准备要求等内容。
应通过政府采购网、媒体等途径广泛发布。
第七条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资金预算、技术标准等内容。
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开标评标环节应公开、透明,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标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中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告知所有参投单位。
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内容。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虚假投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还不正当所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废止原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
(完)。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具有招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四)资格证明文件;(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完整版)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本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的招标和投标过程,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以下为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背景和目的1.1 背景1.2 目的第二节适用范围2.1 适用对象2.2 适用范围第三节术语和定义3.1 术语解释3.2 定义说明第四节总体要求4.1 公平性要求4.2 公正性要求4.3 公开性要求第二章招标准备阶段第一节招标文件编制1.1 相关要求1.2 文件组成1.3 技术规范和标准1.4 评标方法和标准1.5 投标保证金要求第二节招标公告发布2.1 发布渠道2.2 公告内容2.3 公告期限第三节技术要求和标准制定3.1 技术要求制定3.2 标准制定3.3 法律法规遵循第四节招标文件复印和发放4.1 复印要求4.2 发放渠道4.3 发放方式第三章投标阶段第一节投标准备1.1 投标申请1.2 申请材料准备1.3 投标保证金缴纳第二节投标文件递交2.1 递交时间和地点2.2 投标文件组织形式2.3 投标文件内容2.4 投标文件缴费第三节开标3.1 开标时间和地点3.2 开标程序和要求3.3 开标记录和结果第四节投标文件评审4.1 评审委员会组成4.2 评审方法和标准4.3 评审记录和结果第四章其他事项第一节投标保证金管理1.1 缴纳方式和金额1.2 退还条件和流程第二节投标咨询服务2.1 咨询机构选择2.2 咨询内容和方式第三节投诉和申诉处理3.1 投诉接收和处理3.2 申诉接收和处理3.3 处理结果通知第四节违规处理4.1 违规行为定义4.2 处理方式和程序4.3 处理结果公示第五节监督检查与考核5.1 监督检查职责5.2 考核内容和方式5.3 考核结果通报附件:1. 招标文件模板2. 投标申请表3. 开标记录表4. 评审记录表5. 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指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发布采购需求的公告,邀请潜在供应商提供报价和技术方案的过程。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建和设备维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流程,规避经营风险,增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制定本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维修工程等的招投标,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招投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情况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工程管理处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组织和管理的部门,设备供应处、财务处、安全质量监管处、办公室、土建或设备维修项目部为工程项目招投标参与部门,审计处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
第五条工程管理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组织土建工程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将调研结果以书面报告公司。
3、负责土建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标底测算,工程预算编制,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标底进行研讨后报公司决策。
4、负责组织土建工程标书编制、装订、报送,陪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活动。
5、组织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比价工作,对招标比价统计数据进行积累,分析,对比价结果报公司审批,确定施工班组。
6、负责建立并丰富班组资源库。
7、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安全质量监管处负责对投标报价技术标中的安全、质量施工方案和管控措施进行审核,对班组招标单位的资质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核。
第七条设备供应处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工作,主要调研工程所在地主要材料价格,机械设备、周转材料购置情况和租赁情况。
第八条财务处主要负责工程投标工作中投标文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的核付,工程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招标文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审核。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提供投标时公司资质材料、拟派项目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负责对招标比价施工班组企业资格材料审查工作。
第十条项目部需参加工程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工作,主要调研施工场地三通一平情况,周边人文、地理环境等情况,参与投标文件技术标编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全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依据《xxxX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XXX X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规范》,结合军代处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受国家法雷去规、XX有关条例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守信的原则。
以技术力量、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二章招标范围、方式与条件第四条XX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以及抗震加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大修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实行招标,其中在北京市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按照《XX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和本《细则》实施,天津、石家庄XX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按照本《规范》实施。
重要的国防工程、紧急战备工程、特殊保密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等级建设项目的施工,经XX批准可不实行招标。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单位投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的主要条件:年度建设计划已下达;规划许可证已办理;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齐备;施工条件具备;招标工作组已组建。
第三章招标组织领导第七条XX工程建设立项报批后,根据需要适时组建营建办,协同管理处做好工程建设各项工作。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前,要及时成立招标工作组,具体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招标工作组长由招标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检、财务(审计)和营房等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吸收士兵代表、住户代表、老干部代表参加,人数不少于5人。
XX分支机构不具备组织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XX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特殊情况需委托地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报XXXX级标办批准。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保证公司各项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保证项目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规范招投标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招投标范围凡公司所有土建、安装工程发包和材料、设备的采购以及各专业工程分发包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章招投标原则所有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章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一、凡公司开发建设工程项目估算价值在50万(含50万)以上或材料设备采购项目10万元以上的,必须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商或供应商;凡公司开发建设工程项目估算价在50万以下或材料设备采购项目10万元以下的可以议标方式确定承包商或供应商。
二、公司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公司所有招投标工作在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公司其它有关人员.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为副组长。
招投标小组成员人数为5,7人(公开招标,招投标小组成员人数为7人;议标,招投标小组成员人数为5人).三、公司招投标工作实行集体讨论、各抒己见、择优录取的原则.四、公司招投标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参会人员签署意见方才有效,否则视为无效,参会人员不得以委托方式不参加会议.五、公司招投标会议由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主持。
组长不在,由副组长主持,组长、副组长至少有一人参加,否则,招投标会议将更期举行.六、建筑工程项目、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日常工作由工程管理部负责,造价部密切配合.七、根据招标项目规模,如需进行资格预审,工程管理部与造价部按国家、地方及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对投标报名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八、公司内部招标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和造价部密切配合编制招标文件,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发售或发送。
九、造价部编制标底,以及有效报价区间,并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审批,在招标工作结束前参与招标工作人员均不得泄露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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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分、控股)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企管部)是集团公司招投标活动的管控部门。
其主要职能是贯彻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预审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申请,负责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监督管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等。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同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及管理第五条招投标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一)成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为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使招投标工作规范运作,集团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
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是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集团公司董事长任主任;集团公司总经理任常务副主任;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主管副总经理任副主任。
成员:由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有关事业部总经理、科技与发展规划部、生产运营部、环保与安全监察部、财务部、企业管理部、综合工作部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企管部是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的招投标工作管控部门。
(二)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1、审定集团公司招标发展战略和招标管理制度;2、审批年度招标计划及追加计划;3、负责审批招标申请;4、负责确定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5、审定集团公司应招标而不招标项目;6、审定重大以上招标项目实施方案;7、研究解决招投标中的重大问题和其它重要事项。
(三)企业管理部(招投标管理)职责1、贯彻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冀中能源集团有关规定,在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预审项目招标方案,审批项目招标申请,在冀中能源集团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库中比选,监督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等。
2、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的招投标活动,并负责审查招投标文件,搜集潜在招投标人信息。
3、负责组织重大、特别重大项目招标实施方案资料的预审、上报工作,负责催办受理、审批手续。
4、负责编制招投标程序文件,审查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的招标书文件。
负责对符合冀中能源评标专家条件的内部评标专家日常管理和培训,发布工程招投标通告。
5、受理投标单位的报名组织工作,负责对拟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按照相关办法和程序确定邀标单位。
6、参与商务谈判,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负责内部归档。
7、负责全部招投标资料及过程文件的整理、归档及招标信息的统计、公示。
8、负责按冀中能源集团招投标报表管理制度上报招投标报表。
(四)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主要职责:1、事业部(1)各事业部负责组织协调所属板块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2)负责招标文件中工程项目的技术规格、工期、验收标准和安全、环保等技术经济指标审核,在符合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满足先进性的要求。
(3)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规律,科学合理编制工程项目预算,合理拟定项目标底、付款方式、质保期限及质保金给付条件。
(4)工程项目需要相关地方行政部门(安全、环保、消防、人防、住建、工信、技监、电力等)的核准备案的,所需文件必须齐全、有效。
2、环保与安全监察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负责所有项目所涉及的安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计量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审核把关。
3、财务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的管理原则,负责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的审核,明确招标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付款比例、质保金给付等财务事项。
4、综合工作部(1)负责审核招投标合同内部审批程序的执行及格式、内容的填写。
合同文本是否采用最新的国家制式示范文本。
(2)负责对报审招投标的主体资格、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对报审合同文本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合同条款是否完整等进行审核。
5、科技与发展规划部(1)负责所有工程项目招标实施前的文件审批及投资计划管理。
(2)审核招标文件的工程计价编制依据的合规性,项目是否符合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之规定。
集团公司上述各部室、各事业部(总经理)及所属各单位负责人是本部室、本单位招投标活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在确定管理权限职责范围内行使签订、执行、管理权利的,承担管理责任。
非主要行政负责人参加的招投标和合同审核并签字的,该部门行政负责人承担招投标和合同审核的连带责任。
(五)成立招投标监督委员会招投标监督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集团公司纪委书记担任。
成员为:财务部(审计)、纪委(监察部)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具体监督程序和方法由监督委员会确定。
职责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检查招标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准确履行职责;对投标的选择情况进行监督;对项目选定的评委在评标情况进行监督;对开标、评标和中标过程进行监督;对招标后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招投标活动的信访、举报工作,组织调查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案件。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将招标管理纳入效能监察重要内容之中,重点是对招标程序、参与招标评标有关人员的个人行为以及招标结果执行情况、应招标而未招标项目等进行重点追源跟踪监察。
对违反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凡应报送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重大以上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可研)的内容中,应包括项目招标方案或不招标申请,经企管部预审和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七条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采用专用技术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招标的情况,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的,一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
第八条实施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包括招标方案)已获批准,建设用地手续已经办妥;(二)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三)技术和商务资料满足招标的基本需要;(四)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九条重大以上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在第一个主体工程招标前,由集团公司企管部到冀中能源集团发展规划部办理重大项目招标申请手续,批复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招标。
第十条属集团公司招标的,项目实施必须满足第八条条件,项目建设单位上报所属事业部审核同意后到企管部办理招标申请手续,企管部负责组织预审、呈报,由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以下简称招投标领导)负责,对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确定由集团公司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是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委托招标是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采取自行招标组织形式的,一般由集团公司企管部或项目建设单位所属的事业部负责组织招投标活动。
事业部组织的项目招标活动执行授权制,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授权。
事业部负责组织招标的,招标文件必须经所属事业部审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到企管部审查、备案,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
事业部下属的各公司和单位不得产生招投标活动。
企管部或各事业部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采取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备选单位必须经在冀中能源集团比选库中选取招标代理,不得选取此范围外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做好招标项目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重大及以上项目的《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招标完成情况表》和《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招标计划表》。
第三章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分、控股)公司所有新建、扩建、技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主要材料等采购;生产过程中维持简单再生产和使用安全费项目的工程、服务及主要设备、主要材料采购等,达到冀中能源集团规定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并接受冀中能源集团和按有关规定接受省、市招标主管部门的监督。
冀中能源集团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划分:(一)施工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二)工程项目的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的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四)利用国家及省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概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范围内招标项目,分为特别重大、重大、一般三类招标项目。
特别重大招标项目是指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单台(套)设备价格1000万元、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500万元以上,集团公司确定的涉及煤炭安全生产等的特殊项目。
重大招标项目是指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单台(套)设备价格500万元、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3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
其他应招标项目为一般招标项目。
特别重大、重大项目招标申请由企管部直接负责向冀中能源发展规划部填报并督办审批结果,相关事业部负责资料准备。
一般招标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填报集团公司项目招标基本情况审批表,报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审查、审批。
第十六条在前款规定限额以下且满足项目招标条件的项目,集团公司必须进行招投标活动,并由集团公司企管部负责组织实施。
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可以授权项目实施单位所属的事业部依照本办法组织招投标活动,但必须接受集团公司企管部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全部招标资料执行备案制。
第十七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的招标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公开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企业安全及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三)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8%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