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人格权的保护问题浅谈
浅论死者人格精神利益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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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死者人格精神利益,保护方法,保护范围,保护主体,保护期限内容提要: 死者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死者死后仍然有某些人格利益尚存,这些利益有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有值得法律保护的价值。
我国的司法实践、理论学说和国外的立法、学说、判例均支持对死者人格精神利益的保护,并存在直接说、间接说和混合说的分歧。
在正确处理与言论自由、历史研究和艺术创作等利益衡量的关系基础上,应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民事权益”作扩张解释来对上述利益进行保护,并应明确保护范围、保护主体和保护期限等具体问题。
一、死者人格精神利益保护的理论与立法现状及评述民法通说认为,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法通则》第9条也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据此,死者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死者死后仍然有某些人格利益尚存,这些利益有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有值得法律保护的价值,例如对死者的名誉、隐私、人格尊严、肖像等进行侵害,法律仍然不能袖手旁观,仍需要对此进行保护。
在学说上,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存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侵害死者的人格权的行为同时侵害了遗属的人格权,遗属可以以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理由要求赔偿。
此说称之为混合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侵害了遗属对死者的虔敬之情。
此说称之为间接保护说。
上述两种学说存在的问题是:第一,死者的利益与遗属的虔敬之情并非永远一致。
第二,当死者没有遗属时,对侵害死者人格权的行为是否就可以放任不管?第三种观点认为死者仍然享有人格权,在其受到侵害时,遗属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此说被称之为直接保护说。
论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

新疆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论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学生姓名:学号:院部:专业:年级:指导教师姓名及职称:完成日期:论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内容摘要:最近一段时间,有关死者人格利益的矛盾接连出现。
当死者人格利益遭受侵害时,在民事法律上应如何加以保护这一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国内法学界,专家对死者人格利益维护的分析热情持续提升,从各个层面指出了不同的看法;在司法现实活动中,国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众多相关司法解释,部分法院也对为维护死者人格利益的实务贯彻进行了良好的探究。
但是这个时候,也需要清除的了解,在学术分析部分,对死者人格利益维护的高效方式依旧没有统一的定论;在立法层面,对死者人格利益维护的法律体系并未建立起来;在司法现实活动中,大部分法律适用以及详细执行问题还没有被划分清晰,需要开展后续的研究。
本文从现实案例入手,引出本文需要讨论的死者人格的法律保护的问题,此后对死者人格利益的相关理论进行的阐述。
然后对我国当前有关死者人格的法律条文进行评述和分析,指出当前我国死者人格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死者人格,法律保护,利益目录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引出 (1)(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现实性 (1)(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2)1、保护死者人格利益是保护近亲属权利的需要 (2)2、保护死者人格利益是保护社会利益的需要 (3)二、死者人格利益的相关理论概述 (4)(一)人格的法律内涵 (4)(二)人格权的法律内涵 (5)(三)人格利益的法律内涵 (6)三、我国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6)(一)我国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现状及评述 (6)1、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死者人格利益的相关规定 (6)2、我国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现状的评述 (7)(二)我国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8)1、对死者一般人格利益保护的缺失 (8)2、可保护的死者人格利益内容不明确 (9)3、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请求主体单一 (9)四、关于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立法的完善建议 (10)(一)适当保护死者的一般人格利益 (10)(二)明确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 (10)(三)完善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请求主体 (11)(四)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期限进行限制 (12)五、结语 (13)参考文献 (14)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引出(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现实性最近一段时间,和死者人格利益相关的民事矛盾持续出现,因为死者人格利益的独特性,上述问题得到了社会大众的重视,国内一些法院就在解决死者人格利益的民事案件时进行了部分正面合理的探究。
论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论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摘要】:死者人格利益,就是指自然人死亡以后,其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利益。
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就如胎儿是否应享有一部分民事权利一样,在立法与学理上探讨与争论由来已久。
在此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法理性质分析、以及如何进行保护稍加评论。
【关键词】:人格权;死者人格利益;法益保护说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当”斯人已逝”,本应一切皆空。
有学者就这样指出”法律只关乎活人的世界,关乎活人的利益,当逝者归去的时候,他们也许可以长留于人们的记忆,可是却不得不从法律的视野中消灭。
让死者的灵魂超脱世俗的利益计算而安息吧,法律的枷锁,让活着的人承担就够了。
”似乎既有法理又有哲理。
《民法通则》第9条也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此推理,再按法学家的理论”没有权利,就没有救济”似乎死者一旦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就不能享受任何法律保护了。
但笔者认为,对死者人格利益,应当予以保护。
现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论证这种必要性。
(一)符合立法价值的取向。
对死者人格利益进一步予以民法保护符合民法的基本价值”民法以人为本位,以人之尊严为其伦理基础,人格的保护为民法的首要任务”。
人一旦失去生命,不代表着尊严与人格诸如名誉也一起消失,可以让活着的人任意利用或侵犯。
最高院1989年《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复函》认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院1990年《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也有相同规定。
紧接着最高院1993年8月7日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及最高院2001年3月10日颁布的解释都有相关规定。
这些规范虽在形式上有所变化,最明显的是渐用”死者名誉”取代”死者名誉权”等,这都属于法理用语上的探究了,但无论哪种用语都是承认死者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的,这也是现代人格权立法必须考虑的问题。
死者人格利益法律保护研究

死者人格利益法律保护研究引言死者人格利益法律保护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个人隐私权的日益受到关注,人们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本文将对死者人格利益法律保护进行研究,探讨其重要性、法律现状以及未来发展方向。
一、死者人格利益的重要性1.尊重和维护个人权益:死者也是一个有尊严的个体,在其生前所享有的权益应当在其死后得到保护。
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既是对死者个人权益的尊重,也是对其家人和社会公众的尊重。
2.传承个人价值: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有助于传承和弘扬个人的价值观和精神风貌。
通过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可以让后人更加深入地了解和尊重死者的思想和行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人类智慧的积累。
3.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在现代社会中,个人的声誉和隐私是其社会交往和生活的基石。
对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与稳定,减少悼念过程中的冲突与纠纷,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国际法律保护在国际法上,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有着相关的规定和指引。
1. 《国际人权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17条规定:“谁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个人的私人和家庭的尊严、荣誉以及声誉。
”这一条款意味着在死者去世后,其个人的尊严、荣誉和声誉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2. 《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第8和第10条对于隐私和言论自由的权利进行了规定。
这些权利在死者去世后同样适用。
以上国际法律的规定为各国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措施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参考。
三、我国法律现状在我国,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相对薄弱,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规定。
1.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但该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较为困难。
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

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人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死者人格权益是指已故人士在生前形成的个人形象、名誉、尊严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这些权益虽然随着人的死亡而消失,但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仍然存在一定的难题和争议。
本文将围绕死者人格权益的概念、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加强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
一、死者人格权益的概念死者人格权益包括了死者在生前形成的个人形象、名誉、尊严以及其他相关权益,是对已故人士的尊重和保护。
死者人格权益的重要性在于,在死者去世后,其个人形象和名誉需要得到维护,以免受到侵犯,同时也是为了对死者本人的尊重和纪念。
保护死者人格权益,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公德。
二、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现状目前,我国对于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中。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死亡后,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有权请求在侵害死者人格权益的情况下给予赔偿,遭受损害的其他人有权请求抚恤金。
”这一规定为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对于侵害死者人格权益的行为做出了界定,并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一些具体法律文件和司法解释也对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作出了规定和解释。
三、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尽管我国已有法律对死者人格权益进行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死者人格权益的界定问题尚不明确,不同人对于死者人格权益的理解和界定存在差异,导致在具体操作中的应用不够统一和规范。
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标准和赔偿范围也存在不足,有时候赔偿金额偏低,难以起到真正的保护作用。
证据的获取和证明存在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对于死者的个人形象和名誉的侵害,其证据往往不容易获取,也难以证明。
对于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需要更加细化和完善的操作规范来保证其有效实施。
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一、概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对个体权利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作为个体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问题也逐渐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名誉、肖像、隐私等,这些利益在个体生命终止后,如何得以延续和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
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保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法通过对死者近亲属或相关利益方的权益赋予,间接实现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保护。
这既是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当前在死者生前人格利益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和实践难题。
如死者人格利益的范围界定、权利主体的确定、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均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本文旨在通过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民法保护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探讨,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实践操作提供有益参考。
1. 简要介绍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概念及其在民法中的重要性。
论述保护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社会意义,如维护社会公德、尊重个人尊严等。
2. 阐述研究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意义。
在民法领域,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保护不仅关乎个体的尊严,也体现了社会对人的全面尊重。
死者虽然失去了生命,但其生前的名誉、隐私、姓名等权利仍具有法律意义。
这些人格利益不仅是死者生前的精神财富,也是其家属及社会文化的一部分。
保护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是对个体完整性和社会文化传承的尊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尤其是网络和社交媒体的普及,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例如,网络上的诽谤、侮辱、隐私泄露等问题,都可能对死者及其家属造成伤害。
现有的法律体系在应对这些新挑战时显得滞后,因此有必要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进行深入研究,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虽然部分法律条文涉及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保护,但这些规定往往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

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于人格尊严的认识不断提高,死者的人格权益也越来越受到法律保护的关注。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理论探讨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
一、关于死者人格权益的基本概念人格权益是指自然人独有的,与人类尊严、自由、平等等基本权利相联系的、一种保护人的主体性和人的尊严的权利,不可侵犯和不可剥夺。
具体而言,人格权益涉及到人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名誉权等方面。
而死者人格权益,则是指自然人去世后,其人格权益继续存在,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其姓名、肖像、隐私、尊严等方面的保护。
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对于自然人尊严的完整体系的追求,又是对于社会和家庭关系长远维护的需要。
1.保护死者尊严,维护社会公正死者的人格权益,直接关系到死者的尊严。
保护这一权益,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良好风气。
一方面,对于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可以有效地减少环境污染、愚弄和对于死者的不敬行为。
另一方面,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也有助于社会公正、正义和法治的发展,维护死者及其家庭遗属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道德和法律秩序。
2.保护家庭利益,促进家族美德和稳定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还在于保护家庭利益,促进家族美德和稳定。
在一个家族中,保护每个人的人格权益是家庭美德和生活稳定的基础。
因为,家庭成员之间是相互依存的,任何一个人的尊严受到侵犯,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如,父母的人格权益得不到保护,子女的尊严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重要性不言而喻。
1.法律规范的明确与完善保护死者人格权益的第一步,是要明确相关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民法典》、《著作权法》、《保险法》等法律均有规定,明确了对于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
其中,《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去世后,其合法权益由该自然人的继承人行使或者依法转移。
又《著作权法》中,亦规定作者的姓名权、肖像权等财产权和个人权利享有继承权和继承财产的权利。
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

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个人信息也变得越来越容易被传播和获取。
在这样的背景下,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许多人在死后仍然会受到媒体的曝光、传闻的传播甚至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情况。
加强对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不仅可以尊重死者的尊严,也可以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当前,我国对于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问题,有必要深入研究并提出建议。
【2000字】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明确研究目的包括:1. 分析当前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现状,了解我国法律对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程度和效力,探讨存在的不足之处和待完善之处;2. 探讨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如何有效维护死者在死后的人格尊严和利益,防止死者人格权益受到侵害和滥用;3. 提出对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建议,包括立法改进、司法实践完善等方面,以提升我国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水平;4. 通过相关案例分析,深入研究死者人格权益的具体案例,探讨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5. 探讨法律保护的实施和措施,包括立法机构、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合作机制,共同推动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工作向前发展。
1.3 研究意义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尊重死者尊严和人格权利:死者也应当享有尊严和人格权利的保护,尊重死者人格权益是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
通过法律保护死者人格权益,能够确保死者在死后也能得到尊重和保护。
2. 保护遗属利益和社会秩序稳定:死者的人格权益受到侵害可能给其遗属造成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失,甚至影响社会秩序稳定。
加强对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能够维护遗属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3. 推动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加强对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能够促进法治建设,提升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形成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有利于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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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人格权的保护问题浅谈
摘要:根据中国现阶段的民法法律规范,死者是不存在人格权的,对于死者的保护仅仅局限于名誉权肖像权等。
但是死者究竟是否享有人格权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因此也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与研究。
死者仍然具有人格权,死者的人格权应当受到保护。
关键词:死者;人格权;保护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根据这一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但是我认为,死者仍然具有人格权,死者的人格权应当受到保护。
一、死者人格权保护的必要性
有的学者提出“没有权利,就没有救济”的观点,加上《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所推出的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观点,就会得到公民死亡后就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也不再享有人格权。
但是,笔者认为,公民死亡后仍然有人格权存在,死者的人格权应当予以保护。
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原则即公民在死亡之后,就会因为死亡这一事实而丧失民事权利能力,连权利能力都没有,何谈权利?但是,难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必须具有不能否定的同步性吗?事实上,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把两者绝对等同显然是不妥的。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
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只对生者而言,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就推论,有民事权利的民事主体,就必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举例来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同样可享受某些民事权利,如对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
由此可见,民事权利能力并非是取得民事权利的唯一前提。
同时,民事主体要享有权利,既可依附于其权利能力,也可依附于某种法律事实或法律事件产生。
我们可以从《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看出,胎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与继承法律关系。
因此,认为公民死亡后就不享有人格权在法律上的依据是不充分的,我们不能以死亡这一事实来否定公民死后所享有的人格权。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10日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这一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等都受到民法保护。
这是死者人格权保护在法律上的依据。
当一个自然人死亡后,尽管其意志不复存在,物质载体也随之消失,但客观上其名誉、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会延续,绝不会随着人的死亡而完全消亡。
由于人格权的特殊属性和法律的特别规定,人格权与人的身份不可分离、是不能转让和继承的。
但是,有些人格权是可以相对脱离其权利主体而在一定时间内依法存在的,如著作人格权。
二、死者人格权保护的实施主体
既然公民死后仍然享有人格权且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死者本身并不能行使法律救济的权利,那么,对死者人格权的保护究竟应该由谁来实施呢?
对于这个问题,国内外学说,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即直接保护主义与间接保护主义。
直接保护说认为,人死后,其人格权继续存在,这是因为公民的名誉、荣誉存于他人的观念之中,不因公民死亡而消灭。
公民的著作权、肖像权,依附于著作、遗像而存在,保护死者人格权也是充分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
依此说,死者在世亲属或死者生前指定的人可代为行使求偿等救济权。
间接保护说认为,公民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不存在对死者人格权的直接保护问题。
毁损死者名誉、荣誉等,是对死者在世亲属权利的损害,在世亲属有求偿权,保护死者的遗族,也就间接地保护了死者。
依此说,死者在世亲属可以直接行使求偿等救济权。
根据第一部分的论述可见笔者所主张的观点是直接保护说的,对死者人格权的保护应当是其近亲属代替死者来执行的。
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可知是死者的近亲属代为行使请求权的。
由于死者近亲属与死者人格权的特殊关系,当死者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近亲属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侵害,也可能没受到侵害。
如果近亲属的权利受到了侵害,那么,当期通过法律救济手段保护死者的人格权的同时,也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在保护了死者的人格权后自身的权利没有得到保护的,那么法律需要采用单独的保护方法,如可以责令加害人单独支付近亲属损害赔偿
金等。
就如果死者没有在世近亲属的,社会有关部门应该代替死者行使法律救济权的角色,这是基于公民生前对社会的信赖和社会有关部门应负的社会职责。
由此可见,对于死者人格权的保护,应该由死者的近亲属代为实施,换句话说,死者近亲属行使法律救济权利是依附于死者的人格权的,死者近亲属实施法律救济权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护死者的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