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SSE)自2018年6月14日起,开始推出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为上市公司择优上市提供更便捷、安全的交易服务。
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将构建多链路、多投资者的市场环境,改进市场规范治理机制,提升监管水平和维护市场公平及健康发展,为打造资本市场支撑的国际化创新金融中心奠定基础。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的细则1、适用范围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仅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SSE)科创板新发行上市股票(包括其衍生产品)。
2、投资者投资限制为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针对科创板投资者,规定科创板不允许跨市场进行股票交易,也不允许投资者一次购买超过10万元的科创板及其衍生产品,且上市公司实施的股票买卖比例必须符合规定的2%~10%的范围。
3、交易特性由于科创板市场特殊性,科创板行情有时会出现异常波动,市场参与者应当了解自身风险管理能力,从而决定投资和交易的行为,避免利用缺陷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同时要遵守逐笔委托交易上限为10000股,每日总收益不超过200%的规定,不得违反交易规则,采取不合理的投资策略进行交易。
4、行业禁令为了防止投资者投资科创板股票时出现违法行为,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规定:股票交易当中,任何涉及到毒品、暴力威胁、犯罪活动以及成年人无法参与的行业都是禁止交易的;另外,股票交易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合同内容自主决定可允许的行业,但是要遵守国内外法律规定。
二、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的意义1、提升交易效率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的出台,将提升交易效率,投资者可以更快地获取科创板股票的全面、有效的信息。
2、改进市场规范治理机制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的实施,可以多投资者的市场环境,构建多链路,改进市场规范治理机制,更加有效地进行市场规范管理,以保护投资者免受暴利操作,提高市场参与者投资行为的质量和有效性。
3、提升监管水平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的实施,可以对科创板股票进行更加严格的管控和监督,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及做好市场安全和稳定的行业监管,提升监管水平。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上证发〔2023〕138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法规中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27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7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关于《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0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3〕168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上证发〔2023〕1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的一致性、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本所对11项业务规则文字表述作了修订,对18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予以废止。
一、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2〕171号)第一条及附件1、2正文第一段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二、本所于2022年6月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88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和科创板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上证发〔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20〕9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落实新《证券法》要求,优化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改后形成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9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19〕1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证券发行、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提高本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的工作质量和透明度,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行上市是指发行人或者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统称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的下列发行上市申请:(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二)科创板上市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并上市;(三)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应由上市委审议的发行上市申请。
本办法所称本所审核机构,包括本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和重组审核机构。
上交所科创板与注册制规则解读

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2019年1月30日,按照该《实施意见》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公布了相关配套规则的公开征求意见稿。
本文拟根据已公布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规则、相关问答就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进行简要分析。
一、法律法规及配套规则概要二、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相较核准制的延续与突破(一) 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1. 原则性规定科创企业有其自身的成长路径和发展规律。
科创板上市条件更加注重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在市场和财务条件方面,引入“市值”指标,与收入、现金流、净利润和研发投入等财务指标进行组合,设置了5套差异化的上市指标,可以满足在关键领域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已突破核心技术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拥有良好发展前景,但财务表现不一的各类科创企业上市需求。
允许存在未弥补亏损、未盈利企业上市,不再对无形资产占比进行限制。
2. 市值与预计市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5条的规定,市值是指交易披露日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3. 科创板上市条件与创业板、核准制上市条件的比较情况(二) 审核程序1. 核准制下的审核程序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月25日公示的《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核准制下的审核程序如下:(1) 所在地证监局辅导:企业在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前,应向所在地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进行公告,辅导期满由所在地证监局进行辅导验收,再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报材料。
科创板规则对比解读

科创板规则对比解读2019年3月2日凌晨,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官网发布《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官网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答记者问》并正式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专栏”,对外发布了此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八项科创板制度规则,并自即日起开始实施,科创板正式开门迎客。
本次发布实施的科创板规则体系由“2+6”制度规则组成,即包括证监会制定并发布的两项部门规章:《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与《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上交所制定并发布的六项配套业务规则,分别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承销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我们通过逐条梳理对比现行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规则、2019年1月30日发布的科创板“2+6”制度规则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科创板征求意见稿”)及2019年3月2日凌晨发布的科创板“2+6”制度规则的正式实施稿(以下简称“科创板正式实施稿”),从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审核流程及股份减持四个方面进行简要对比解读。
一、发行上市条件与现行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条件相比,科创板规则吸收了香港、美国等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发行上市规则的相关制度,明确接受未盈利企业提交的上市申请,与科创板征求意见稿相比,科创板正式实施稿删除了第五项上市具体标准中的“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的内容,并将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的表述修改为“核心产品”,对红筹企业赴科创板上市及存在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的企业赴科创板上市的具体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投资者如何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投资者如何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投资者如何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沪市A股证券账户。
投资者可以通过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大宗交易等三种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竞价交易,条件成熟时将引入做市商机制。
做市商应当根据本所业务规则和做市协议,承担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持续报价、双边回应报价等义务。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本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以下是科创板政策相关文件:
1、《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2、《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
5、《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6、《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7、《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8、《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9、《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10、《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
1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引》
1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科创板上市条件流程和申报操作指引(干货)

科创板上市条件、流程及申报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3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和配套指引,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6项主要业务规则。
一、上市发行条件【行业标准】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注:截至目前,从行业分布来看,新一代的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制造、新材料这些领域的企业相对多一点。
据专业人士判断,涉及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1、新能源汽车高端产业链,电动汽车电池系统、电动电驱系统、充电模块等系统,热管理、轻量化、汽车电子等领域。
2、无人驾驶产业链,包括感知、决策、执行三个层面,例如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高精度地图、算法模型、电子制动、电子驱动等。
3、新能源产业链,可能包括光伏、风电、氢能源、特高压、储氢运氢、锂电、燃料电池等。
4、医药行业,风口之上。
创新药、高端仿制药、细胞治疗、基因测序等等,涉及范围非常之广。
5、半导体产业链。
IC 设计、半导体设备厂商。
困难重重,亟需支持。
6、军工行业,非常宽泛。
7、高端制造业,新兴产业核心零部件、OLED 设备等等。
细分龙头,需要市场挖掘。
8、AI、机器人。
【发行条件】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注:3年是个硬指标,需注意。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科创板交易规定整理

科创板交易规定整理1. 引言科创板是中国证监会设立的以科技创新企业为主要发行对象的股票市场。
为了促进科创板交易的规范和有序进行,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一系列交易规定。
本文将对其中一些重要的交易规定进行整理和介绍。
2. 交易时间规定科创板的交易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早上9:30至下午3:00,共计5个小时30分钟。
交易时间内,交易参与者可以进行买卖股票的交易。
3. 限制性交易规定为了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和稳定,科创板对某些交易行为进行了限制。
其中包括:- 禁止内幕交易:交易参与者不得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进行交易,以防止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 禁止操纵市场:交易参与者不得通过捏造或散布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手段来操纵市场价格。
- 禁止大宗交易:交易参与者在短时间内进行的大宗交易将受到限制,以避免对市场造成较大的冲击。
4. 信息披露规定科创板要求上市公司按照一定的规定定期披露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具体的披露规定包括:- 年度报告:上市公司每年都要编制并公开年度报告,其中包括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分析等内容。
- 季度报告:上市公司每个季度都要编制并公开季度报告,让投资者了解企业的季度经营和财务状况。
- 临时报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上市公司需要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最新情况。
5. 交易风险提示科创板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交易参与者应该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做好风险管理。
科创板交易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科创板价格可能受到市场供求和投资者情绪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较大。
- 业务风险: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业务风险较高,投资者需要仔细研究和评估上市公司的业务模式和发展前景。
- 法律风险:科创板交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监管,交易参与者需要遵守相应规定,避免触犯法律。
6. 结论科创板交易规定的整理对于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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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建设和股票发行上市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咨询委员会是本所专家咨询机构,负责向本所提供专业咨询、人员培训和政策建议。
第三条 本所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具体运作,为咨询委员会及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并对委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 委员构成与选聘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共四十至六十名,由从事科技创新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所有委员均为兼职。
根据科技创新企业行业相关性,咨询委员会中设立不同咨询组别。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咨询委员会委员人数和人员构成
进行调整。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由本所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予以选聘。
本所可以商请有关部委、科研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推荐委员人选。
第六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公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和诚信准则,没有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二)从事科技创新行业的科学研究、企业经营、投资管理、政策制定等相关工作,熟悉相关方面的产业政策、前沿技术、发展前景、竞争态势等,在所在领域取得突出成就,享有较高社会声望;
(三)愿意且保证认真参与咨询委员会工作;
(四)本所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
(二)未按照本所的相关规定勤勉履职;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
(四)本所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咨询委员会委员被解聘后,本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聘新的咨询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机制
第九条 咨询委员会就下列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一)本所科创板的定位以及发行人是否具备科技创新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
(二)本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等相关规则的制定;
(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与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相关的问题;
(四)国内外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应用的发展动态;
(五)本所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咨询委员会工作,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二)保守在参与咨询委员会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幕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工作相关内容;
(三)提供咨询意见的事项与自身利益相关或者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四)不得利用咨询委员会委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
者进行业务宣传,不得接受咨询事项所涉企业的馈赠或者存在有损其公正履职的其他行为;
(五)与委员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本所根据工作需要向咨询委员会委员进行咨询的,应当提出具体咨询事项,并通过召开会议、书面函件等方式,向咨询事项涉及的相关行业委员进行咨询。
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结合自身专长和所从事工作,认真阅研本所提出的咨询事项以及相关材料,以个人身份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提供咨询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咨询委员会委员或者其亲属近两年内担任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咨询委员会委员或者其亲属、咨询委员会委员所在工作单位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存在股权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三)咨询委员会委员或者其亲属、咨询委员会委员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内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四)咨询委员会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存在行业竞争关系,或者与发行
人或保荐人有利害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五)咨询委员会委员提供咨询意见前,与发行人、保荐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六)本所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咨询委员会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包括咨询委员会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三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收到本所具体咨询事项后,发现其存在前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并提交书面回避申请。
发行人、保荐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认为咨询委员会委员存在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出要求有关委员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收到咨询委员会委员回避申请或者发行人、保荐人、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委员回避的书面申请后,本所将进行核实;经核实理由成立的,本所不向有关委员进行咨询。
咨询委员会委员、发行人、保荐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未向本所提出回避申请,但咨询委员会委员存在回避情形的,本所可以决定有关委员回避。
咨询委员会委员存在回避情形但未回避的,本所将根据
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解聘有关委员。
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的,本所将解聘情况通报其推荐单位。
第十五条 本所设立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处理下列事务:
(一)落实咨询委员会委员遴选、聘任、解聘、换届等工作;
(二)处理向咨询委员会委员进行咨询的相关工作,及时收集委员的咨询意见;
(三)组织召开咨询委员会相关会议,记录会议讨论情况;
(四)负责委员的联络沟通、服务保障、考核监督等日常工作;
(五)本所或者咨询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咨询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提出委员会工作计划和意见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